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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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组成部分,总共包括五个分则,分别是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刑罚、刑事强制措施和附则。

下面是对刑法分则的相关名词解释:
1. 犯罪和刑罚: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包括犯罪的概念、犯罪的构成要件、对犯罪行为的刑罚等内容。

2. 刑事责任: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明确了刑事责任的范围和界限,包括刑事责任年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豁免等内容。

3. 刑罚: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刑罚的种类,以及判处刑罚的量刑原则、刑期的计算方法等内容。

4. 刑事强制措施:这一分则主要规定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羁押、勒令停产停业、撤销或者暂扣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内容。

5. 附则:这一分则主要包括一些与刑法有关的其他规定,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的适用、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等内容。

这些名词解释涵盖了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对于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分则作为刑法的组成部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保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了社会安全和秩序。

第十一章 刑法分则概述

第十一章 刑法分则概述

三、罪名
一)概念: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名称,是 对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注意】 罪名的确定是定罪的结果,直接 反映了定罪是否准确。 罪名的确定必须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 高人民检察院对于罪名的确定都有司法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 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法定刑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 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刑罚种 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 刑度。 我国刑法中表示的法定刑有 ⑴规定最高刑罚的法定刑:XX罪: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 ⑵规定最低刑罚的法定刑 :XX罪: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意] 加重/减轻罪状合称为量刑罪状,不决 定定罪。以基本罪状的存在为前提。 转化罪状决定定罪
3、罪状的内容


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犯罪主体要件
犯罪情节




空 白 罪 状
引 证 罪 状
叙 明 罪 状
简 单 罪 状
4 、 基 本 罪 状 的 描 述 方 式
简单罪状 对犯罪构成特征加以概括描述。或只写出罪 名,不作描述。 如232条故意杀人罪
二、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
1.分则条文主要由罪状和法定刑构成
对具体各罪的构成及其 加重/减轻情节的规定 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 定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 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2.罪状有基本罪状
指描述加重、减轻法定 刑的适用条件的罪状
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

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概念刑法分则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类犯罪所包含的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标准和次序,加以排列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二、意义1、刑法的价值取向二分法或者三分法、排列次序——国家刑法、民权刑法2、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原则三、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1、同类客体分类——十类2、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对类罪排列3、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各罪关系对个罪排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一、罪状(一)概念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二)种类1、以描述方式为标准:(1)简单罪状:第232条故意杀人罪(2)叙明罪状:洗钱罪、信用卡诈骗罪(3)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

如: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第2款,过失犯前款罪的……(4)空白罪状(空白刑法或者白地刑法):指出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或法规。

如:第345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真正的空白罪状:违反……法,处。

如日本刑法第94条:“在外国交战之际,违反有关局外中立之命令的,处三年以下监禁或者五十万圆以下罚金。

”2、以描述内容为标准:基本//加重、减轻(1)基本罪状: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如第238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加重、减轻罪状:对加重或者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第238条第2款: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罪状的方式:1、设专条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

如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加重罪状,第119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无期、死刑;2、设专款规定:如第257条第2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年以下、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3、在基本罪状与法定刑之后在同款内规定。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

03
刑法分则的体系
介绍刑法分则的体系
01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典中分 则部分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分类 、排列和组合。
02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刑法典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正确理解和 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包括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
的定义、犯 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形态、共同犯 罪、刑罚等。
1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行为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2
共同犯罪的特点
3
对各种犯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进行解释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 为。
形成共同正犯关系或者教唆 犯、帮助犯关系。
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
06
刑罚的种类
介绍刑罚的种类
01
02
03
04
生命刑
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 的生命权。
不同的犯罪类型可能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但通常都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 理状态,以及行为产生了相应的后果。
构成要件是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机关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 依据。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
犯罪的严重性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 个人或组织造成的损害或伤害的程度 。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是为了 让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违 法性,从而加强社会对犯罪行为的防 范和打击力度。
03
常见罪名解析
04
案例分析
02
引言
刑法分则的概述
刑法分则的定义
刑法分则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刑法分则的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

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

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一、罪名及罪刑1. 罪名的认定罪名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形式化的描述,通过罪名来区分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

刑法分则对于罪名的认定有明确规定,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自首、妨害作证等。

法律对于不同的罪名也有相应的刑罚规定。

2. 罪刑的确立罪刑的确立是指根据罪名认定犯罪行为,并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确定有一定的程序规定和刑法规定,包括对于量刑的原则、法定刑和自由裁量刑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或者单位。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主体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等。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或者对象。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客体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国家机关等利益的保护。

3.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法定条件。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构成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故意、过失、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要件的认定和判断。

三、刑罚的适用1.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对于其所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刑法分则对于刑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刑法适用、行为能力、故意和过失等方面的规定。

2. 刑罚的种类刑罚是指对于犯罪行为进行的法定的处罚。

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主刑和附加刑的具体规定、对于罚金、有限自由和剥夺自由、死刑等刑罚的规定。

3. 刑罚的量刑刑罚的量刑是指对于犯罪行为具体判决刑罚量的裁定。

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量刑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法定刑和自由裁量刑的规定、对于情节和性质的考虑等。

四、刑法适用1. 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指在适用刑法时应当遵循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原则。

刑法分则对于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法律溯及力、刑法解释和适用、刑法规定的适用等。

2. 刑事法律程序刑事法律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一系列法律程序规定。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

1,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主体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主观方面是故意2,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3,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

同上。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4,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为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是故意。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

6,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客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7,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8,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为四点。

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9,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过失。

1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也损害了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刑法分则概述

刑法分则概述

3.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
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 宣告刑 宣告的刑罚。 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 执行刑 一般低于宣告刑。
思考题
(1)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 是什么? (2)空白罪状和罪刑法定原则的 关系是什么?
(二)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排列顺序
我国刑法在分则各章的排列顺序问题上, 是按各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 的,即按照不同的同类客体在国家社会关系整 体中的重要性程度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的,即 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排在前面,社会危害性小 的犯罪排在后面。在每一章中,对具体犯罪的 排列也按照这样的标准。
第三节 刑法分则具体罪刑条文的构成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犯罪 构成要件的表述。刑法分则对罪状的表述有以 下四种方式: (1)叙明罪状 叙明罪状。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加一明 叙明罪状 确的描述,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方式。 (2)简单罪状 简单罪状。只写出犯罪的名称,而不表述 简单罪状 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如第232条故意杀人 罪。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的体系,即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和排 列顺序。 (一)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 我国新旧刑法均按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作 为分类的依据。新刑法把犯罪分为十类,即危害 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 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分论
1
第八章
刑法分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述
第一节 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
刑法分论,又称刑法各论,研究对象主要是 刑法分则,另外还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 分则性规范。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整 体。总则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与原则, 如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正当行为、 犯罪形态、刑罚制度等;分则则规定了各种犯罪 的具体要件和对该种犯罪的法定刑。总则和分则 均是刑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总则是分则的概 括和抽象,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是总则原理、 原则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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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第⼀章刑法分则概述⼀、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1、总则规定犯罪与刑罚的⼀般原则、原理,分则规定具体的犯罪及其法定刑。

所以具体来说,总则规定与分则规定⼤体上是⼀般与特殊。

★注意:分则规定不同于总则的⼀般规定时,应当认为是总则的特别或例外规定,⽽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否认总则的规定。

2、刑法总则存在许多⼀般原则、⼀般概念的规定。

这种⼀般原则、⼀般概念的规定不仅指导总则的规定,指导总则的解释、适⽤;⽽且指导分则的规定,指导分则的解释、适⽤。

所以在解释分则时,定要以总则的规定为指导。

⼆、刑法分则的体系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每⼀类为⼀章。

其排列顺序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违反职责罪。

特点:(1)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分类;(2)依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安排具体章节的位置;(3)依据每⼀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间的内在联系安排具体犯罪的位置;(4)依据犯罪的主要客体对复杂客体的犯罪进⾏归类(⼀些犯罪侵犯了两种以上的合法权益,即复杂客体)。

三、具体犯罪条⽂的构成(⼀)罪名1、罪名的概念罪名,即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度概括。

罪名依据罪状对犯罪特征的描述来确定。

有的刑法条⽂明确显⽰出罪名,如刑罚第232条规定:“故意杀⼈的,……”,可知该条的罪名是故意杀⼈罪。

2、罪名的分类(1)根据⼴义和狭义之分,分为类罪名和具体罪名(2)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可分为⽴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法罪名,是指⽴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条⽂中明确规定的罪名。

如贪污罪、受贿罪、挪⽤公款罪、⾏贿罪等。

(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司法罪名,是指最⾼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罪名。

→学理罪名,是指理论上根据刑法分则条⽂规定的内容,对犯罪所概括出的罪名。

(没有法律效⼒,但对最⾼司法机关确定罪名时具有参考意义)(3)根据条⽂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罪名可分为单⼀罪名和选择罪名→单⼀罪名,是指罪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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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状:罪状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是指对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进行详细描述的罪状形式。

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是指需要引用刑法条文的其他条款来描述犯罪的构成特征的罪状形式。

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不直接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而且要引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罪状形式。

5.法定刑:法定刑是指我国刑法分则确定的,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

6.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适用其中一个条文定罪量刑的情况。

7.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8.背叛国家罪:背叛国家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9.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10.间谍罪: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11.资敌罪:资敌罪是指战时为敌人提供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12.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13.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6.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18.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9.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从事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2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与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21.走私普通货物、货品罪:走私普通货物、货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出口以及其他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纳数额较大的行为。

22.虚假破产罪: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2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4.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照货币的样式、票面、图案、色彩、防伪标记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的行为。

25.持有、使用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26.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2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8.洗钱罪: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29.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30.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1.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虚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

32.逃税罪:逃税罪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逃避缴纳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缴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

33.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4.虚假广告罪: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35.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6.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7.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8.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法规,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或者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9.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权利,以及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

40.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关系或奸淫幼女的行为。

41.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押、禁闭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42.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要求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为人质的行为。

43.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44.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45.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46.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47.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48.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49.报复陷害罪: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50.遗弃罪:遗弃罪是指对于负有抚养义务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严重的行为。

51.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任,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52.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故意毁坏公司财务以及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53.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4.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55.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56.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57.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58.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59.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60.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大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

61.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62.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6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对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64.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65.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以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66.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67.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活、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68.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集多人,非法闯入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69.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故意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

70.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闹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71.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72.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是指以赢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罪是指为他人赌博设立、提供场所的行为。

73.伪证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74.扰乱法庭秩序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75.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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