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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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船舶压载水管理公约_介绍及国家对策

_船舶压载水管理公约_介绍及国家对策

第09卷 第5期 中 国 水 运 Vol.9 No.5 2009年 5月 China Water Transport May 2009收稿日期:2009-03-26作者简介:杜 磊(1983-),男,深圳海事局盐田中心处助工。

《船舶压载水管理公约》介绍及国家对策杜 磊,钱呈祥,郭秀斌(深圳海事局 盐田中心处,深圳 518000)摘 要:随着船舶压载水携带外来生物及病原体造成的环保、生态问题越来越引起各国的重视。

2004年2月在伦敦召开的外交大会上,国际海事组织各成员国一致通过了《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管理与控制公约》。

该公约旨在通过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来降低生物入侵的风险。

本文将在对《压载水公约》及现今压载水处理技术详细介绍的基础上,对我国各相关行业,特别是主管机关履约面临的困难,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压载水公约;压载水管理;对策中图分类号:U6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09)05-0098-02前言生物入侵系指外来物种进入本地后,通过各种方式压制或排挤本地物种的生存;从而破坏本地的物种多样性,造成巨大的生态危害和经济损失。

研究表明船舶压载水是造成近几十年来生物入侵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许多种细菌、植物和动物会以不同的形式存活于压载水中,在一个海域加装的压载水中所含有的物种会在船舶到达另一海域港口装货时被排入到当地的水体中,一些物种的大量繁殖会对当地的经济和环境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因此船舶压载水带来的生物入侵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关注。

一、《压载水公约》简介 1.正文部分正文共22条,主要内容有:生效条件:第18条规定公约应在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的35%的至少30个国家批准12个月后生效。

而截止到09年3月,已有占总吨15.36%的18个国家签署了该条约。

船舶检查:第9条规定公约适用范围内的船舶,当在港口装卸时,可能要受到当事国经正式授权的官员的检查。

沉积物接受设施:正文第5条规定每一当事国应确保在该当事国指定的进行压载水舱清洁的港口内提供足够的沉积物接受设施。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11月21日经第15次部务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第三章船舶管理第四章申报管理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报为普通货物。

禁止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以及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返回第二章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

对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督。

船舶安检指导书

船舶安检指导书

篇一:船舶安检常见缺陷及处理意见指南船舶安检常见缺陷及处理意见指南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船舶安检基础工作,加强安检人员在安检工作中对缺陷与代码对应准确性、缺陷描述规范性、处理意见正确性等的运用。

近期,监管处对长江海事局和宜昌海事局船舶安检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汇总归纳,以作为我局安检人员在实际安篇二:船舶安检项目篇三:船舶安全检查及安检项目第一章船舶安全检查我国对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包括船旗国检查(fsc)和港口国监督(psc),船旗国检查也就是由各海事局对进出本管辖港区的中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它所依据的是我国政府颁布的法令、条例、规范性文件和规章,以及政府授权的职能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港口国监督是由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对进出本管辖港区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对照国际公约、强制性国际规则和指南、建议性的技术标准和指南的最低安全适航的要求,判定其是否达到标准的国际监督和控制:由于近年来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外的港口国监督的检查滞留率居高不下,我国政府为解决这一难题,也将港口国监督的方法和国际上采用的检查标准、判定标准引入到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并决定对每一艘开往欧美地区、澳大利亚和滞留率较高地区的船舶实施开航前安全检查。

一、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应的授权条款。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简称:《安检规则》二、《安检规则》的发展过程对在港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在1982年时由大连、天津港务监督首先开展尝试性工作、当时还没有具体的规章规定,没有具体的检查要求。

1985年,交通部水监局下发了《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文件.对安全检查适用范围、检查要求、检查程序等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如“仅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船舶压载水管理与操作规范考核试卷

船舶压载水管理与操作规范考核试卷
( )
13.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的安装应考虑哪些因素?
A.设备的尺寸和重量
B.船舶的结构和空间
C.设备的运行环境
D.船舶的电力供应
( )
14.以下哪些情况可能导致船舶压载水处理设备故障?
A.设备长时间未使用
B.设备在恶劣环境中运行
C.操作人员未按规程操作
D.设备维护不当
( )
15.船舶在进入特定海域时,需要遵守哪些关于压载水的规定?
4.讨论船舶压载水取样分析的重要性,以及进行取样时应注意的事项。
标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A
2. C
3. D
4. D
5. C
6. D
7. C
8. A
9. C
10. C
11. A
12. A
13. A
14. D
15. D
16. D
17. B
18. D
19. B
20. D
二、多选题
1. ABC
2. ABC
A.交通运输部
B.环保部
C.海事局
D.港务局
( )
8.船舶进行压载水置换时,应满足什么要求?
A.置换率不低于95%
B.置换率不低于90%
C.置换率不低于80%
D.置换率不低于70%
( )
9.压载水处理设备的操作规范中,以下哪项是错误的?
A.严格按照设备制造商的操作说明进行操作
B.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
3.船舶压载水排放控制区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
4.常见的船舶压载水处理方法包括【紫外线消毒】、【化学处理】等。
5.船舶在进行压载水置换时,应确保置换率不低于【95%】。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舶〔2011〕45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船公司、有关作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该《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和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实施工作,认真组织对《规定》的学习、宣贯和培训,提高船员、有关作业人员的船舶污染防治意识和技能,提高船舶污染防治的管理水平。

二、各直属海事局要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制定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加强对《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定》各项要求有效执行。

三、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一)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具备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

对于已经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且应急服务区域覆盖污染物接收作业水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批污染物接收作业时应当视其符合《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对于未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批污染物接收作业前,应当按照《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对其是否具备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事故预防和清除污染能力进行评估。

(二)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委托作业港口一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并与其签订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船舶经营人在当地设有分公司(办事处)的,应当由驻当地分公司(办事处)对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予以签订或确认。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接收作业,除应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离开上一港前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的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2.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证明;3.船舶经营人的污染物委托接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油船和油码头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加人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散装油类运输、储存、装卸和其他相关作业的油船、油码头和装卸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油船公司和油船第四条油船及船公司应按规定建立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地运行。

第五条油船和单点系泊设施应持有有效的技术证书,其安全和防污染设备和应急装且应处于良好状态;油船还应按规定备有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文书。

第六条载运散装货油的船舶应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签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或提供其它有效的财务信用担保。

第七条油船的船员必须经特种培训和考试,持有有效的证书才能上岗工作。

第三章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第八条从事散装油类作业的油码头和装卸设施必须经主管机关审核,取得作业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作业。

第九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施工前将有关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设计方案和图纸报主管机关审核。

工程竣工,按第八条的规定取得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第十条油码头的安全、防污染设备和应急设施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备和使用。

第十一条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油码头和装卸设施的作业人员均应经过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方面的培训,经主管机关认可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作业第十三条油船、油码头和装卸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均应配备《国际油轮和油码头安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所有有关人员均应熟悉和掌握《指南》的全部内容。

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

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

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规则一、概述压载水管理系统是集装箱船舶上的一个重要系统,用于平衡船舶的稳定性。

为了确保船舶安全运行,压载水管理系统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则和标准。

本文将介绍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认可规则。

二、认可要求1. 设计要求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国际海事组织(IMO)规定的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a. 系统结构:系统应具有合理的结构,能够有效地储存和释放压载水,以平衡船舶的稳定性。

b. 安全性能: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能够在各种海况下稳定工作,并能够应对突发情况。

c. 控制手段:系统应具备可靠的控制手段,能够实现对压载水的储存、释放以及管道的控制等功能。

2. 安装要求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安装应遵循以下要求:a. 设备可靠性:所选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具备良好的可靠性,能够耐受海洋环境的腐蚀和压力变化。

b. 配管设计:配管应合理设计,确保流体传输的稳定性和流速的控制,同时考虑到维护和检修的便利性。

c. 电气系统:与压载水管理系统相关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际电气标准,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3. 操作要求为确保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以下操作要求需要满足:a. 操作培训:船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了解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基本原理、操作方法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b. 定期维护:压载水管理系统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性能的稳定。

c. 实时监控: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可以采用实时监控系统对压载水管理系统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三、认可程序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认可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提交认可申请:船舶所有人或运营公司需要向相关机构或分类社提交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认可申请。

2. 文件审查:相关机构或分类社会对申请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包括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性能测试报告等。

3. 现场审查:对压载水管理系统进行现场审查,包括设备安装情况、配管设计和电气系统的检查等。

4. 性能测试:对压载水管理系统进行性能测试,确保其能够满足设计要求。

图说海事“十三五”

图说海事“十三五”

“十三五”期间,海事系统经受住新冠肺炎疫情考验,聚焦服务国家和区域战略落地,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海事力量。

落实“放管服”改革,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服务船员“口袋工程”。

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累计为企业减负约275亿元,推进“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海事为民温度更暖。

落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海事基层执法机构、航海保障与船检体制等改革任务,内生动力有效激发。

2017年5月19日,京津冀三省市船检机构签署“落实京津冀三省市船检机构协同发展”合作备忘录。

2019年11月4日,长三角海事一体化融合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在上海海事局召开。

2019年10月10日,海事“一网通办”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实现海事网上政务服务统一实名身份认证,让企业和群众网上办事“单点登录、一次认证、全国漫游”。

2017年,舟山海事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为行政相对人答疑解惑。

2019年5月20日,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科技司等单位联合开展的“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走进北京市第八中学附属小学,为该校500 多名师生讲解了详细实用的水上交通安全知识。

2017年3月22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通知,取消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内河航行的船舶以及进入内河航行的海船进出港实施报告制度,这标志着船舶签证制度成为历史,船舶进出港管理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开启了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管理的新时代。

图说海事“十三五”构建海事公共服务体系 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彰显人民满意新作为“十三五”这五年,注定极不平凡。

“十三五”时期的中国,既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又处在由大到强的关键性阶段。

五年攻坚克难,五年勇毅前行,推动了当代中国发展闯关夺隘,成就了波澜壮阔的东方传奇,在新时代中国发展征程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章。

“十三五”期间,海事系统在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三化”为统领,全面履职、砥砺奋进,为护航新时代中国发展征程贡献了海事力量,彰显了作为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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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
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海船舶[2012]265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2.06.15
【实施日期】2012.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船舶〔2012〕265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4年通过了《2004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压载水公约》)。

为使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满足《压载水公约》的有关要求,规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程序,根据公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

现将此规定发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6月15日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使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满足《2004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压载水公约》)的有关要求,规范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拟申请安装在中国籍船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为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的主管机关,负责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报的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四条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应满足《压载水公约》和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设计和操作不得危害船舶安全及人员健康和安全,也不得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危害。

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性能应能满足《压载水公约》第D-2条的标准,且船上适用。

第五条申请人向主管机关申报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中应书面说明:
(1)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处理方法及原理;
(3)是否使用活性物质的简要说明;
(4)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

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交下述文件:
1、对于不使用活性物质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包括:
(1)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安全及环境可接受性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系统描述、处理过程描述、研发阶段处理压载水的性能测试符合《压载水公约》第D-2条标准的说明以及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安全及环境可接受性评估;
(2)研发阶段处理后压载水性能测试的条件和结果报告及试验测试的质量保证计划(QAPP);
(3)技术手册(或说明书);
(4)参考文献;
(5)其他应提交的试验报告、支持数据和有关文件。

2、对于使用活性物质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请人应按照IMO《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批准程序》(G9)及BWM.2/Circ.13通函要求准备申请IMO基本批准/最终批准的所有文件。

第六条对于不使用活性物质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请人应向主管机关提交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安全及环境可接受性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供评审。

经专家评审后,申请人应按照主管机关的批复文件以及G8导则要求履行认可程序。

第七条对于使用活性物质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申请人应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IMO 基本批准/最终批准的所有文件供审查。

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由主管机关履行提交IMO批
准程序。

申请人应按照G8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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