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章程
小学教育共同体实施方案范文

小学教育共同体实施方案范文一、背景与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观念的转变,小学教育已经从传统的单一学校教育模式转变为注重学生全面发展、社会实践和个性发展的教育模式。
为了进一步提升小学教育质量,推动小学教育社区化、共同化发展,实现小学教育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旨在:1. 通过构建共同体,促进小学教育质量的提升,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有效共享和合理配置。
2. 建立联动机制,促进小学教师的专业成长和教育教学经验的交流分享,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教育改革能力。
3. 增进小学生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推动小学教育的协同育人。
二、组织架构小学教育共同体由若干所小学共同组成,每个共同体设立主席团和协调小组,具体组织架构如下:1. 主席团:由共同体内各小学校长组成,负责共同体整体策划、决策和协调工作。
2. 协调小组:由共同体内各小学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共同体内的教研、教学交流和协同育人工作。
三、内容与措施(一)资源共享与协同发展1. 教育资源整合:共同体内小学实施统一的教育教学计划、指导方针和教育评价标准,共享资源和信息。
2. 师资共享:共同体内小学互派优秀教师到其他学校进行教学指导,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教育改革能力。
3. 教育装备共享:共同体内小学可以共享教育设施、教学用具和科学实验设备。
4. 课程资源整合:共同体内小学可以开展联合教学,合理利用各小学的课程资源,丰富学生学科学习内容。
5. 学术资源整合:共同体内小学可以联合邀请各类学术专家、教育研究者等进行专题讲座和培训。
6. 教育研究与评估:共同体内小学可以共同开展教育研究和评估,推动教育改革和创新。
(二)教师交流与成长1. 教学观摩:共同体内小学定期开展教学观摩活动,学校间互相开放课堂,教师可以观摩和学习其他学校的教学方法和经验。
2. 教案共享:共同体内小学教师可以共享教案和教学资源,共同研究教学创新。
3. 研讨会和分享会:共同体内小学可以定期举办研讨会和分享会,教师可以分享教学经验、教学方法和教育心得。
现代职业教育科教融汇共同体章程

现代职业教育科教融汇共同体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实现科教融汇,建立共同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现代职业教育是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的教育体系。
第三条科教融汇是指将科学技术与教育相结合,促进教育创新和科技进步的互动与融合。
第四条共同体是指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共同发展、共同分享成果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本共同体的宗旨是促进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推动科教融汇,建立利益共享的共同发展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共同体设立秘书处,负责统筹协调各利益相关方的合作,推动共同体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秘书处由共同体成员单位共同组成,每个成员单位派出一名代表参加秘书处工作。
秘书处设一名秘书长,由共同体成员单位轮流担任。
第八条秘书处设立执行委员会,由秘书长主持。
执行委员会是共同体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共同体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和政策文件,并监督执行情况。
第九条共同体可以设立专门的工作组或项目组,根据需要对共同体的具体工作进行研究和推动。
第十条共同体可以与相关机构、企业、学校等进行合作,共同推进现代职业教育和科教融汇。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十一条共同体应加强现代职业教育的规划与研究,推动职业教育的和发展。
第十二条共同体应加强对现代职业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职业教育的国际化水平。
第十三条共同体应推动科学技术与职业教育的结合,推进教育创新和科技进步。
第十四条共同体应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为产业提供高素质、适应性强的人才。
第十五条共同体应加强对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与发展,提高教师素质和能力。
第十六条共同体应加强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共同体应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质量监控与评估,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第四章共同发展机制第十八条共同体成员单位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制定具体的合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共同体成员单位应加强资源共享,共同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建设幸福校园的实施方案

建设幸福校园的实施方案为了营造一个更加幸福、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
幸福校园不仅仅是指学生的快乐成长,也包括教职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家长的满意度。
因此,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校园的幸福指数。
首先,我们需要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开设,鼓励学生学会正确面对压力、情绪管理和人际关系处理。
同时,学校可以组织一些心理健康活动,如心理健康讲座、心理咨询等,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其次,校园环境的建设也至关重要。
学校应该加大对校园环境的整治和美化力度,保持校园的整洁和美观。
同时,增加绿化面积,种植更多的花草树木,营造出清新的空气和美丽的景观。
此外,加强对食堂、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管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的健康。
另外,教师队伍的建设也是建设幸福校园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该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关爱,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
同时,鼓励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良好互动,增进师生之间的感情,营造出融洽的师生关系。
此外,学校还可以通过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来增加学生的幸福感。
比如组织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志愿者活动等,让学生在课余时间有更多的选择,丰富自己的课外生活,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团队合作精神。
最后,学校还应该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
学校可以定期举办家长会,邀请家长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建设,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努力。
综上所述,建设幸福校园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校园的幸福指数。
学校应该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校园环境的建设、教师队伍的建设、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以及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营造出一个幸福、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让学生在快乐成长的同时,也能够获得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学校发展共同体规章制度

学校发展共同体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校的发展,提高学校整体素质,加强师生之间的沟通与合作,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师生员工,包括教师、学生、家长、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发展共同体是指学校中所有成员共同努力,共同发展的团体。
第四条学校发展共同体的理念是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分享成果。
第五条学校发展共同体的目标是建设一个和谐、创新、共享、共赢的共同体,推动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学校发展共同体的构建第六条学校发展共同体的构建需要全体成员共同努力,共同创造。
第七条学校发展共同体的核心是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第八条学校发展共同体的基础是学校的师资力量和学生群体。
第九条学校发展共同体的支撑是学校的行政管理和资源配置。
第十条学校发展共同体的推进是学校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整合和合作。
第三章学校发展共同体的责任第十一条学校全体成员都有责任参与学校的发展共同体建设。
第十二条学校领导有责任制定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第十三条教师有责任提高教学水平,不断创新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第十四条学生有责任积极参与学习,尊重师长,发挥自己的潜能。
第十五条家长有责任关心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积极支持学校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行政人员有责任提供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支持,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行政效率。
第四章学校发展共同体的机制第十七条学校发展共同体建设应建立科学的机制,包括目标考核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等。
第十八条学校的发展目标应定期进行评估,对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
第十九条学校应设立奖励机制,对取得显著成绩的成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发展共同体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学校发展共同体的建设第二十一条学校发展共同体的建设需要广泛的参与,包括教师、学生、家长、社区等。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推动学校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康的文化氛围,促进师生之间的互相尊重和合作。
以“幸福学习”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

以“幸福学习”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作者:刘复兴来源:《江苏教育》2023年第16期【关键词】幸福学习;儿童本位;内涵发展【中图分类号】G471.2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005-6009(2023)32-0085-02“双名计划”(新时代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计划)是国家层面着眼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为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赋能的有力行动。
江苏省淮安市实验小学陈广东校长是“双名计划”的名校长培养对象,多次交流中我深入了解了他“幸福学习”的管理思想与教育理念,惊喜于他在学校内涵建设方面进行的卓有成效的校本实践与突出成就。
教育的终极目标是使人幸福。
陈广东校长基于学校幸福学习的文化价值观与办学理念,努力将学校场域构建成令人向往的“幸福学习场”,让置身其中的师生都成为“幸福学习者”,并最终因为学习实现终身幸福。
这样的办学理念与实践探索,是对如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积极回应,也是作为名师名校长必须扛起的时代使命与责任担当。
一、文化引领,科学把握学校内涵发展的精神本质内涵式发展反映了学校发展的本质。
纵观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基础教育的发展态势,我们必然深切认识和感受到,学校发展必须更加注重内涵建设,由过去注重外延扩张转向内涵式质量提升,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放在学校事业发展的首位;必须更加注重特色发展,立足学校实际,进一步提炼学校办学优势和办学特色,把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特色作为重点,以特色推动学校事业发展迈上新高度;必须更加注重创新发展,坚持解放思想,用先进、科学的理念指导办学实践,不断深化教育改革,打造实践育人新模式。
正所谓“名校的一半是文化”,一所名校的内涵发展不仅要有硬件上的“高颜值”,还要有软件上的“高品质”,它体现在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等方方面面。
促进学校内涵发展的关键在于抓好学校的文化建设,在于铸造学校的“精神和灵魂”。
陈广东校长所在的淮安市实验小学,是一所底蕴厚重的百年名校,爱国教育家李更生先生提出了“儿童本位”的教育思想。
幸福学校实施方案

幸福学校实施方案
幸福学校是一个让学生快乐成长、全面发展的理想校园。
为了实现幸福学校的
目标,我们提出了以下实施方案:
1. 关注学生心理健康。
学校应该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建立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培养学生的情商和心
理调适能力。
此外,学校还应该配备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和支持。
2. 建立和谐校园氛围。
学校应该倡导和谐、友善、互助的校园文化,禁止欺凌行为的发生,建立学生
自治组织,让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活动的决策,增强学生的参与感和责任感。
3. 创设多元化的教育环境。
学校应该提供多元化的教育资源,包括艺术、体育、科技等方面的课程和活动,让学生在不同领域得到全面发展。
此外,学校还应该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4. 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学校应该根据学生的兴趣、特长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包括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评价方式等方面的个性化设计,让每个学生都能得到适合自己的教育。
5. 加强家校合作。
学校应该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定期举办家长会、家访活动,让
家长了解学校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教学情况,共同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6. 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体系,包括校园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学生在安全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落实,我们相信幸福学校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在快乐、健康、和谐的环境中成长,实现自己的梦想。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幸福学校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教育集群(共同体)章程

xxxx教育集群章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全区义务教育学校“1+N+1(1+ N)”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示范辐射功能,带动区域内学校教育资源的整体优化与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经区教育局批准,成立XXXX教育集群。
为规范集群内各成员学校活动,明确成员校的权利和义务,加速集群发展进程,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集群名称为“XXXX教育集群”(以下简称“集群”)。
第三条集群内各成员校法人地位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校名和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教育集群领衔学校为XXXX,召集学校为xxxx小学。
第四条集群及其所有成员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集群内学校之间从事管理互通、师资互派、研训联动、项目共研、质量共进、文化共建等活动。
第五条集群成立日为2019年11月14日。
第六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集群的组织与行为、集群与成员校、成员校与成员校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
第二章集群的性质、宗旨和准则XXXX教育集群属学校教育发展共同体,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本集群成员校法人地位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校名和行政隶属关系不变,以《XXXX教育集群章程》为共同的行为规范。
第八条集群的宗旨集群以学校发展共同体为合作形式,以“优势互补,发展互促,协作共赢”为宗旨,使集群内各学校在办学理念、管理制度、教师培养、教育科研、文化建设、特色培育等方面实现共享、互通、合作、共生,成为互动共赢的学校发展共同体。
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更适合的教育。
第九条集群的准则1.集群内各成员校通过管理联动、资源共享、教学一体、教研统一、师资共建等策略,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教育品质。
2.集群内各成员校协同、抱团发展,打破校际壁垒,缩小校际差距,推动学校优势互补和发展互促,实现共同体内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推广与合成再造,形成稳定的合作机制。
共同体章程

规划共建资源共享协作共进——萧山区“XX”教育共同体工作章程以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民办学校结对互助工作的会议精神与区教育局关于均衡教育的最新工作思想为指导,宁围四小、阳光学校根据各校发展的需要,按同质促进、异质互补、互学共勉的原则而构建起来的一种资源共享的教育团体,实现共同进步。
为了更好地开展教育共同体活动,充分发挥其作用,特提出以下工作规划。
一、共同体组织目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作共进、增进友谊、促进发展。
二、共同体运行原则1.平等性原则。
二所学校分布在同一学区范围,都有自己的办学特点和历史积淀,两校之间是合作、平等、互助的关系。
2.主体性原则。
各校都是参与的主体,要重视教师的主动精神,充分体现各校的特点和特色,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学共勉的目标。
各校活动要注意听取教师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以根据教师的需要不断优化活动内容与形式。
3.多样性原则。
教学共同体的多样性包括活动内容多样性,活动形式多样性、参与人员多样性等各个方面。
教学共同体多样性程度越高,教师选择的余地就越大,教师能创造的空间也就越大。
4.可行性原则。
共同体安排的各种活动要符合各校实际,充分考虑各校的人力、财力、精力等因素。
教研共同体的每一项活动事先要定好计划、确立研究主题,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与新课程改革相结合,以新课程理念为指导开展各项活动。
二是与课题研究相结合,各级教研活动要与课题研究相结合,有助于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问题。
三是与校本研训相结合,与本校开展的有关教学研究相结合。
三、交流研讨范围(一)管理层面的研究与交流二所学校以诚相待,定期进行多层面的学校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如开展校长之间、教导主任之间、教研组长之间、兼职教研员之间及班主任工作方面的经验交流,有效解决学校管理层面出现的困惑,从而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
每学期活动不少于一次。
(二)校本研训方面的交流与互助组织方式:由宁围四小负责做好联谊活动的组织牵头工作:期初制定好学期活动计划、方案,落实活动主题、活动形式、活动内容及参加授课的相关学科的相关老师;活动期间负责制作、发放人手一份的活动手册(活动安排表及授课教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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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英文译名为National Community of Happy Schools)。
第二条“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是中国教育报刊社·人民教育家研究院联合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北京市第十九中学、江苏省淮安市实验小学教育集团等学校及相关专家,为响应国家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在普通中小学和中职学校实施幸福教育、创建幸福学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的宗旨是以教育“三个面向”、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规划纲要》精神为指导,以“学生幸福成长,教师幸福工作,学校科学发展,促进师生、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幸福”为目标,通过开展学术研究和实践活动,引导师生发现幸福、学习幸福、创造幸福、传递幸福。
在帮助学生幸福成长的同时,让教师为成就事业而幸福,让家长为孩子的成才而幸福,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教育报刊社·人民教育家研究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理事会办公地点设在中国教育报刊社·人民教育家研究院,秘书处和学术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第十九中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的最高组织形式是会员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具体实施方案;3.决定“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阶段事业拓展事宜;4.选举和罢免理事;5.决定终止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及以上代表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组织管理机构为“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主要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工作报告和实施方案,研究决策“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宜,具体负责“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指导等。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制定本会的活动计划;11.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12.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十四条“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提供专业建议和咨询服务,统一配置调度专家资源;分专业、学科、层次对会员校的具体行动计划适时进行专业指导和服务;关涉“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实施的其他专业支持。
第十六条“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设置秘书处,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共同体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联系地方教育机构、学术委员会和会员校等;处理“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务,以及“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的宣传、推广、服务等。
第十七条根据各地筹备情况和区域会员学校的数量来确定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人选。
“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下设协作体若干,每个协作体负责人由理事或副理事长兼任,负责开展区域性或专题性活动;日常工作接受“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秘书处指导。
第十八条“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设置学术支持单位和媒体支持单位。
学术支持单位负责为“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提供专业建议、学术监督和政策支持。
媒体支持单位负责在媒体上为幸福教育及幸福学校共同体宣传造势,对幸福学校共同体的研究、推广进行持续报道,并对幸福学校的成功经验进行大力宣传。
第三章成员加盟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有志于探索幸福学校的研究和实践的中小学、中职学校,承认章程、符合条件、自愿履行手续后,可成为“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会员。
1.学校发展目标明确、布局合理,在所属地有一定影响,且获得市区级以上荣誉的学校。
2.学校以幸福教育为办学理念,心理工作有一定的基础,且有志于进行幸福学校的研究和实践;3.校长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在5年以上(含任副职时间);4.校长具有强烈的教育追求和高标准发展意识,认同幸福教育的相关理念,愿意参与创建幸福学校的科学研究和教育实践活动;5.学校教师学历合格率、中青年教师比例、高中级职称比例超过当地同类学校平均标准;6.科研能力较强,承担国家、省、地、县教改实验项目的学校优先。
第二十条会员自愿申请,由理事学校推荐,经“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会员。
第二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权利义务第二十三条“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会员校校长是承担“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相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会员学校可自愿加入人民教育家研究院相关项目,享有人民教育家研究院媒体宣传、培训、科研等一系列优先权利。
具体享有权利如下:1.平等参加“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的活动;2.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3.对“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的建议权、监督权;4.参与“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服务的优先权;5.对“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活动内容的自主选择权;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五条“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会员校应当履行如下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人民教育家研究院合法权益和“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的严肃性;3.完成“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组织交办的工作;4.参加“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组织要求的各项活动;5.按规定交纳会费;6.按照共同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主动开展科研实践;7.承诺分享“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研究和实践成果;8.向“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组织反馈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活动内容第二十六条“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以实施幸福教育、打造幸福学校为己任,志在推广和应用积极心理学、组织开展幸福教育的科研、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构建科学、积极、具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幸福学校指标体系;开发幸福课程标准和课程体系;面向师生进行幸福课程培训;开展对外幸福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等。
第二十七条会员在《幸福学校共同愿景》的指导下,根据“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活动主题和校情、教情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自主开发研制科研实践项目。
凡以“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名义开展的活动,须向“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秘书处报备,经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致力于幸福学校的研究、推广、评审和奖励。
根据指标体系的标准,按照会员申报、学术委员会实地评估等环节,评选星级幸福学校,在定期召开的幸福学校年会上进行经验交流并予以表彰授牌。
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化、特色化、个性化的专业指导,包括:幸福校园文化建设、幸福课程建设、幸福教师培训、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服务等。
第六章经费筹措第二十九条“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作为公益性学术实践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
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收取少量的会员费,用于共同体日常运作。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除交纳会费外,主要经费来源有:1.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冠名权持续支持;2.国家和地方财政资助和项目支持;3.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4.专项活动的社会赞助、企业和财团的捐赠;5.申请设立或引进专项基金支持;6.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培训的收入;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成立之前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各发起方自行承担。
共同体成立之后,筹措的经费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形成的固定资产统一纳入人民教育家研究院财务账户和资产管理体系,严格遵照相关法律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收支、处置,并接受相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全国幸福学校共同体”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