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
中国(南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单位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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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保护中心动态 ①在你身边·保护中心这一年 ②运行一年,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交出了这样的成绩单…… 2020年保护中心动态
中国(南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是2017年12月26日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同 意建设的江西首家、全国第十三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心立足南昌,面向全国,围绕中医药和电子信息产业打 造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平台。
中国(南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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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国(南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是全国唯一一家同时面向中医药和电子信息 产业开展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提供“三快速”“一协同”服务。其中,“三 快速”是指专利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所有通过保护中心前期预审合格的申请文件,全部会进入“绿 色通道”,进行全流程的快速审查,审查周期可缩短70%以上。“一协同”是指保护中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 导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全面开展集行政执法、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协同保护工作,形成多途径保护知 识产权的合力,协同化解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中国(南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预审服务平台
预审服务平台
正式开通预审服务平台 :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559号高新招商集团裙楼(地铁3号线梁万站二号口向东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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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昌)知识产权保护中 心
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01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专利快速预先审查和确权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专利快速预先审查和确权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8.12.1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专利快速预先审查和确权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区科技局,东湖开发区知识产权办公室、武汉经开区知识产权工作中心,各有关单位:2018年4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复同意我市建设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面向光电子信息产业开展专利预审服务工作。
为做好专利申请、复审请求和无效宣告请求快速预先审查服务,全方位为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快速协同保护服务,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专利申请主体进行快速预先审查和确权服务备案工作。
现将有关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备案受理条件申请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或登记地在武汉的企事业单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请备案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与武汉市光电子信息产业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办理专利许可备案或专利转让登记等)。
(二)近三年内有光电子信息产业相关专利申报需求,符合保护中心公布的IPC分类领域(需经国家局审核确定)。
(三)在该产业内有较高的影响力或较好的成长性。
申请备案的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优先支持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获得国家和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国家和省市专利奖项的企事业单位。
(四)技术具备较高的创新能力,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近三年光电子信息产业相关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5件,或截至2017年底授权且有效专利拥有量不低于10件。
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较强的研发实力,2017年研发投入大于上年度营业额的5%。
优先支持光电子信息专利申请且授权专利数量较多、专利保护意识较强、专利运用效果较好的企事业单位。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与确权快速预审业务备案的通知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与确权快速预审业务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宁知〔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正文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与确权快速预审业务备案的通知宁知〔2018〕34号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2017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同意建设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开展专利申请、专利复审和无效快速预审以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快速预审等服务。
预计进入快速预审通道的发明专利授权周期缩短到6个月,实用新型缩短到1个月,外观设计缩短到10个工作日。
无效案件审查周期缩短到4个月,复审案件缩短到6个月。
为服务南京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鼓励技术创新,确保保护中心的服务资源切实服务于技术创新能力强、专利申请质量高、具有较为突出的知识产权意识的优势企事业单位,我局决定启动专利申请与确权快速预审业务备案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申请时间2018年5月17日-2018年6月7日二、备案受理条件申请备案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或登记地和税收户管地都应属于南京,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备案的企业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础软件及工业软件、信息通信设备、云计算、大数据及物联网、集成电路及专用设备、卫星应用、新型显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领域)。
申请备案的事业单位应与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许可备案或专利转让备案等)。
3.申请备案的单位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优先支持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绩效评价或第三方认证的申请单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项及承担省高价值培育计划项目、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申请单位。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93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负责北京市相关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

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专利预审服务对三亚市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推动作用,提高专利预审质量,规范备案主体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和《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11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三亚市海洋和现代化农业产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范围调整)领域的专利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的产业范围内通过专利预审备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代理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专利之前,由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针对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提供预先审查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
第二章企事业单位备案管理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备案的申请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应当在三亚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服务产业(海洋产业、现代化农业产业)领域相符;(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已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四)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五)自愿遵守本办法及三亚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的相关制度。
(六)提交备案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的相关情形。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单位,具备以下条件优先考虑备案:(一)重视专利工作,已设置有专利管理团队,并配备专利专职工作人员(包括专利工程师、专利代理人或具有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等),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优先支持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获得国家和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国家和省市专利奖项的企事业单位;(二)近5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5件,或截至上一年度在审未决和有效授权专利拥有量(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不低于10件;PCT专利申请量和拥有量高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三)研发投入应大于去年营业收入5%,未来一年拟申请的发明专利数量多且对区域产业发展能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四)专利保护意识较强,维权成功率高的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五)积极配合三亚保护中心各项工作。
专利快速审查备案申请表

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主体备案申请表
编号:
申请主体基本信息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规模(人数)
所属行业
□ 新能_
注册/登记地址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手机号
单位办公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
单位类型
□地方支柱企业(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专利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双创企业
□ 合资 □ 外资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销售收入(万元)
合计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研发投入(万元)
合计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申请主体知识产权信息
上年度专利有效量(件)
发明:
上年度专利授权量(件)
发明:
本年度计划申请量(件)
发明:
新型:
新型:
新型:
外观:
外观:
外观:
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名称
知识产权管理
人员数量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主体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情况
专利转化实施数量(件)
专利许可数量(件)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万元)
上一年度知识
产权维权次数
行政机关或法院(宗)
自行和解(宗)
申请主体承诺
1)保证不存在《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令)中所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2)保证遵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相关知识产权。
3)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中国(新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成功获批开启专利审查“绿色通道”

创新动态HENANKEJI·ZHISHICHANQUAN 2018.107中国(新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成功获批开启专利审查“绿色通道”日前,国家知识知识产权局正式发函,批复同意建设中国(新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面向起重设备和电池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支撑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自2017年以来,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大力推动中国(新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建工作。
新乡市政府明确保护中心机构为市知识产权局管理的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事业编制24名;市财政拨付500万元用于中心建设启动经费,并提供2100平方米场地作为保护中心办公用房。
保护中心建成后,将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高效运营、公共服务、人才培养等功能于一体,开启相关产业专利快速审查的“绿色通道”,极大地缩短相关专利授权周期。
同时,中心还将依托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优势,打造全产业、全类别、全链条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功能性平台。
据悉,起重设备是新乡市的支柱产业,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具有领先地位,豫飞重工、卫华集团等企业已经成为国内起重行业的龙头。
2017年新乡市有关起重装备领域的专利申请总量为4000余件,其中行走机构、载重滑车技术主题的专利拥有量居全国前列。
同时,新乡市是国内重要的电池及相关材料生产基地、国内十大电池出口基地、国内军工电池生产基地,2017年,全市电池与电动车规模以上企业实现主营业收入突破500亿元。
近年来,随着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产业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而保护中心的建设,必将进一步优化新乡市的营商环境,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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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管理制度(试行)【模板】

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管理制度(试行)为充分发挥中国(潍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切实提高专利预审服务质量,合理配置审查资源,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行为,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与运行工作手册(试行)》、《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请求中心提供专利预审服务的申请主体及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中关于非正常申请的有关规定的;(三)专利申请预审合格后,违反《中心专利申请须知》、《承诺书》或中心工作人员的要求,导致申请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或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当年内次数达到3次的;(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与经中心预审合格的申请文件不一致,当年内次数达到3次的;(五)一年内提交的专利申请质量不高、经过多次修改仍不合格,且数量占其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六)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七)作为已备案主体,与未备案的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申请超过5件/年的;(八)已提交中心的案件无正当原因撤回,当年内次数达到3次的;(九)其他需要列入“黑名单”的行为。
第三条申请主体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中关于非正常申请的有关规定的;(三)专利申请预审合格后,违反《中心专利申请须知》、《承诺书》或中心工作人员的要求,导致申请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或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当年内次数达到3次的;(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与经中心预审合格的申请文件不一致,当年内次数达到3次的;(五)提交的专利申请质量不高、经过多次修改仍不合格,且数量占其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六)已提交中心的案件无正当原因撤回,当年内次数达到3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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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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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国有( )国有控股( )外资企业( )合资企业( )民营企业( )事业单位( )国防军事企业( )外地单位在北京设有门市、营业部、研发机构、销售部、服务部等
单位人数
合计
管理人员
研发人员
普通员工
销售收入(万元)
合计
20XX年
20XX年பைடு நூலகம்
20XX年
研发投入(万元)
合计
20XX年
20XX年
20XX年
新产品发布频次(次/年)
平均值
20XX年
20XX年
20XX年
申请主体知识产权信息
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名称
知识产权管理
人员数量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专利数量
有效量(件)
发明:
正在申请(件)
发明: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
商标数量
已注册
(件)
正在申请
(件)
版权数量
中国专利奖
(项)
省市区专利奖
(项)
其他
申请主体声明:
□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保证遵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相关知识产权。
申请主体法人签名及盖章:
年月日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意见及签章:
2018年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
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
申请主体基本信息
申请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邮编
所属行业
( )信息网络产业( )电子核心产业( )智能制造装备产业( )机器人及智能硬件产业( )航空、航天产业( )先进轨道交通装备产业( )高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产业( )新能源汽车产业( )其它
年月日
备注:申请主体请将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述资料均需加盖公章)纸质件一份交到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电子件发送至邮箱()。
保护中心联系人:周淑贤、王亮联系方式:
已登记
(件)
其他知识产权情况
知识产权运用
转化实施数量(件)
许可数量
(件)
转让数量
(件)
质押融资数量(件)/融资金额(万元)
知识产权维权次数
行政机关或法院
(件)
自行和解
(件)
知识产权经费投入(万元)/占研发投入的比值(%)
平均值
20XX年
20XX年
20XX年
是否具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记录
( )是( )否
获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