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修与报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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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灭火器的报废规定及维修条件(14页)

【规定】灭火器的报废规定及维修条件(14页)

灭火器的报废规定以及维修条件和技术一、报废规定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1)水基型灭火器——6年;(2)干粉灭火器——10年;(3)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4)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2、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1)筒体、器头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2)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3)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4)筒体严重变形的;(5)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6)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7)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8)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9)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10)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11)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12)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13)被火烧过的灭火器;(14)按GA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15)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16)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3、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二、灭火器维修条件1、维修用房(1)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80m²。

(2)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3)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

(4)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必须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

2、维修设备(1)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下表的要求。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定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定

灭火器维修检查与报废规定1.外观检查规定灭火器的外观检查应做到每月一次,主要是对压力表进行检查,当压力表的指针低于绿线区的时候,就应该及时的进行充压维修;2.维修检查规定根据《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①灭火器维修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灭火器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

②在检查中发现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都需要送到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灭火器专业维修单位,及时地进行维修。

③只要达到或超过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也应送修。

④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3.报废与回收处置规定根据《灭火器维修GA95-2015》:①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a.酸碱型灭火器;b.化学泡沫型灭火器;c.倒置使用型灭火器;d.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e.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a.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b.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c.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d.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e.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f.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g.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h.被火烧过。

③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2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2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④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4.灭火剂检验与回收处理规定①为防止维修中清除的灭火剂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对清除的灭火剂进行分类回收处理。

②干粉灭火剂的回收处理要求如下:a.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淸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分别进行回收储存,且应防止两类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

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

b.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

灭火器配置、维修、检查、报废标准

灭火器配置、维修、检查、报废标准

灭火器配置、维修、检查、报废标准GB4351.1—20056.10.2.3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质无缝瓶体的型式与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应符合GB 4351.2的规定;采用铝质材料制造的瓶体,其材料、设计、制造、试验等应符合GB/T11640的规定,采用缠绕瓶体的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10.2.4 贮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检验规则等应符合 GB 5099 的规定。

6.10.3 对于可重复充装的灭火器,其充装口的内径不应小于19 mm。

6.10.4 灭火器器头或阀门应符合下列要求∶6.10.4.1 器头或阀门应设有在完全拆下前能将灭火器内部压力释放出来的泄压结构。

6.10.4.2 器头或阀应经受简体最小爆破压力计算值的水压试验,保持1 min 应无破裂。

6.10.4.3 器头或阀等所有螺纹连接件,应有4牙以上全螺纹相啮合,并且在至少有2牙全螺纹相啮合时才能卸压。

6.10.4.4 灭火器的外螺纹颈座应有足够的高度,当在垫片移去时,器头或阀不应碰到灭火器筒体的封头。

6.10.4.5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阀门应能手动开启、自动关闭,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阀门与钢质灭火器瓶体的连接螺纹应符合GB 8335的规定,采用PZ27.8的规格,阀门与灭火器瓶体连接后,应留有3~5牙全螺纹。

铝合金瓶体采用 M25×2直螺纹;b)采用铜或铜合金制造的阀门,其质量(不包括压把、提把)不应小于220 g。

6.10.4.6 灭火器器头或阀应由铜或铜合金、不锈钢等材料制造。

6.10.4.7 二氧化碳灭火器及贮气瓶应设有超压保护装置,该装置的尺寸和安装应适当,其动作压力应在大于最大工作压力(Pm)和小于水压试验压力(P,)值之间。

6.10.5 灭火器的开启结构应简单、方便、灵活、性能可靠,并符合下列要求∶6.10.5.1 灭火器不应颠倒开启和使用。

6.10.5.2 灭火器的开启应由穿刺、打开密封等的方式来操作。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95-2007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Service and scrap rules for fire extinguishers2007-06-08发布2007-10-01实施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 1160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他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灭火器报废标准

灭火器报废标准

灭火器报废标准灭火器是一种用于扑灭初期火灾的重要设备,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灭火器的使用寿命会逐渐减少,因此需要及时进行检测和报废。

灭火器报废标准是指灭火器达到一定条件时需要进行报废处理的规定,下面将就灭火器报废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灭火器外观是否完好是判断其是否需要报废的重要标准之一。

外观损坏会导致灭火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泄漏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因此一旦发现灭火器外观有明显的变形、裂纹、生锈等情况,就需要立即进行报废处理。

其次,灭火器压力表的读数也是判断其是否需要报废的重要依据之一。

压力表的读数如果超出了规定的范围,就说明灭火器内部的压力已经失效,无法正常使用,这时候也需要进行报废处理。

此外,灭火器的使用寿命也是判断其是否需要报废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来说,干粉灭火器的使用寿命为12年,二氧化碳灭火器的使用寿命为10年,泡沫灭火器的使用寿命为8年。

一旦灭火器超过了规定的使用寿命,就需要进行报废处理。

另外,灭火器的内部是否有漏气现象也是判断其是否需要报废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发现灭火器内部有漏气现象,就说明其密封性已经丧失,无法正常使用,需要立即进行报废处理。

最后,灭火器的使用记录也是判断其是否需要报废的重要参考之一。

如果发现灭火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使用记录,就需要进行定期检测,一旦发现使用记录已经超过规定的次数,就需要进行报废处理。

综上所述,灭火器报废标准主要包括外观是否完好、压力表读数、使用寿命、内部是否有漏气现象以及使用记录等方面。

只有在以上条件达到规定的报废标准时,才需要对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以确保灭火器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希望各位用户在日常使用灭火器时,能够定期检测,及时进行报废处理,确保灭火器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为火灾应急提供保障。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GA 95—19951995-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5—03—01批准1995—12—01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 灭火器的检查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水系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三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筒体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

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

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倍。

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灭火器维修及报废期限

灭火器维修及报废期限

灭火器维修及报废期限现在怎么算近期一个服务的客户电话咨询问,灭火器有效期是几年,是不是有新标准施行了,是不是改3年了,这个问题一般问的就是灭火器首次出厂的维修期限,关于灭火器有效期的问题,被问得也是一头雾水,之前灭火器维修期限都是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3.2条执行的,干粉灭火器是5+2(干粉灭火器使用比较多,比较普遍,本文统一用干粉灭火器来举例说明),就是出厂满5年进行首次维修,维修以后管2年。

然后报废期限是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4.3执行,干粉灭火器是出厂满10年。

但是《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2023年3月1日施行后废止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一些强制条款,其中就包括5.3.2和5.4.3条,因此就有些人就不知道还要不要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关于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和报废期限的规定了,而且恰好有一份团体标准在2023年3月15日发布了,而且2023年3月16日就开始实施(真及时啊,哈哈),这个团体标准就是《灭火器产品维修、更换及售后服务》(T_CPQS XF003-2023),这个标准里面第4.4.2条规定了:灭火器自出厂之日起,使用期限满3年应进行首次维修,不分什么类型灭火器,统一规定为出厂满3年(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都由5年改为同水基灭火器一样的3年),维修后有效期限同《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一样没有变化,干粉灭火器还是2年。

然后报废年限也同《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的规定一样,干粉灭火器出厂满10年,其他灭火器也都没有变化。

问题就在这里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2023年3月1日施行后废止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的第5.3.2和5.4.3条,是不是条款就作废了,就要执行这个团体标准《灭火器产品维修、更换及售后服务》(T_CPQS XF003-2023)呢?在这里说明一下如何执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官方有回复说明:就是说被《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废止的相应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在相关标准未修订的衔接阶段,只废除其强制性,当原标准条文与规范不重复、不矛盾或不低于规范规定时,保留原条文,但为推荐性条文;当原标准条文与规范条文重复时,在修订相关技术标准时直接引用通用规范或删除;当规范条文为多条原标准条文改造而来时,原条文应改造为实现规范要求的技术措施和技术要求,并为推荐性条文;当原条文与规范矛盾、不一致或低于规范规定时,原条文废止。

灭火器维修及报废流程

灭火器维修及报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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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故障确认,检查灭火器是否有损坏、漏气或其他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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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防维护部贴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标 志的,满一年重新更换。无消防维护部贴 的标志的,看出厂标志上日期满五年更换, 满12年报废。
精品资料
干粉灭火器
1、出厂期满5年,维修以后每满2年必须进行
水压试验(重新充灌),并标明试 验日期。
2、从出厂日期算起满10年必须报 废。
有消防维护部贴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标 志的,满一年重新更换。无消防维护部贴 的标志的,看出厂标志上日期满五年更换, 满10年报废。
精品资料灭火器维修与报源自标准灭火器种类维修与报废标准
识别标志说明
引用规范标准
泡沫灭火器
1、出厂期满3年,维修以后每满1年必须进行
水压试验(重新充灌),并标明试 验日期。
2、从出厂日期算起满6年必须报废。
有消防维护部贴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标 志的,满 年重新更换。无消防维护部贴 的标志的,看出厂标志上日期满二年更换, 满6年报废。
GA 95-2007灭火器维修
与报废规程
GB 50140-2005《建筑灭
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444-2008建筑火火
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4351-1997手提式灭
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一氧化碳灭火器
1、出厂期满5年,维修以后每满2年必须进行
水压试验(重新充灌),并标明试 验日期。
2、从出厂日期算起满12年必须报 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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