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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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闽交建〔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10〕151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务)管理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职责,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建管处(联系电话:87077125;传真:87500866)。

附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闽政办[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1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有效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逐项抓好落实,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今年1~4月,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上升1.1%,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的90.8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8个百分点。

特别是“五一”期间,我省连续发生4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关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的势头,决定自2011年5月中旬至2011年底,在全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一、整治目标通过综合整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客运市场和车辆通行秩序进一步规范,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等路段得到有效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更加明晰,广大群众安全出行意识明显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明显降低,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及分工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整治、机动车辆检测维修和报废回收整治、公路及城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整治、路面行车秩序整治、重点车辆安全整治、提升事故应急救援和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八个方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17日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开展的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的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省委、省政府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排查管控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全面启动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初步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有效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1•【字号】闽政办[2011]186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8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和总工会制定的《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二○一一年八月)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和《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闽政〔2011〕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的要求,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为原则,立足省情,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发展,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力量为主体,以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为重点,以志愿消防队伍等为补充,覆盖全省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工作目标(一)发展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市(县)政府应依据《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结合“十二五”期间全省消防站建设,科学推进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福建省推进交通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福建省推进交通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福建省推进交通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10.15•【字号】闽交规〔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福建省推进交通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闽交规〔2023〕4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福建省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工作部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成立福建省推进交通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我省落实交通强国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深入推进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研究解决交通强省建设重大问题,推动我省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包容、韧性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当好福建省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的开路先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赵龙省委副书记、省长副组长:郭宁宁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林文斌副省长成员:孟芊省发改委主任李志忠省科技厅厅长翁玉耀省工信厅厅长杜清森省公安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厅长林中麟省财政厅厅长陈永共省自然资源厅厅长许碧瑞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朱子君省住建厅厅长陈岳峰省交通运输厅厅长陈明旺省农业农村厅厅长黄河明省商务厅厅长、省口岸办主任林向东省文旅厅厅长丘毅省应急厅厅长王智桢省林业局局长黄培惠省市场监管局局长陈凯福建海事局局长王文胜省邮政管理局局长潘军民航福建安监局局长蔡文伟民航厦门安监局局长潘向阳省高速集团总经理、省高指副总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陈岳峰兼任,副主任由省发改委副主任侯为东、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王增贤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职能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福建农村客车通行条件

福建农村客车通行条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通知(闽交运〔2011〕5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漳州开发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试行)》有效期至下次修改完善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六日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试行)为了促进农村客运事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福建省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农村公路技术条件(一)通行客运车辆的农村公路,其技术指标、安全设施、桥涵等应参照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和福建省地方标准《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DB35/T740-200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经验收合格的四级及以上的农村公路。

(二)采用福建省地方标准中的受限指标建设路段,应按要求加强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置。

特殊情况下,农村公路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12%,单车道转弯半径小于15米的急弯路面加宽值不应小于2.5米,道路桥梁承载能力应不小于6吨(轴荷)并同步限制桥梁通行车辆荷载。

二、农村客运车辆技术条件(一)申请从事农村公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车辆的结构和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交通行业标准《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以及地方标准《福建省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DB35/T959)的要求;2、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三级及以上车况等级,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应当达到普通级及以上等级;3、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吨的客车车型应当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车型表。

福州启动安全追溯管理系统 率先实现全环节实名追溯

福州启动安全追溯管理系统 率先实现全环节实名追溯

特科设备监管福州:启动安全追溯管理系统率先实现全环节实名追溯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液化气流动性强,监管上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监管难度大。

为确保气瓶充装、储运、销售、检验的全产业链安全,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充分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2019年3月在全国率先开发上线福州市气瓶安全追溯管理系统,实现了对气瓶的智慧监管。

一、推出的背景福州市现有气瓶150多万只,液化气充装站53家。

由于数量多、分布广、流动性强,且监管属于多部门多环节的分段式监管,加之气瓶“体外循环”充装、“黑气”销售问题突出,导致气瓶爆燃事故时有发生。

可以说,气瓶安全已成为亟待解决的行业痛点、监管难点问题。

2015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第九条明确提出,要“开展特种设备和危险品追溯体系建设。

以电梯、气瓶等产品为重点,……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追溯体系”。

2017年3月,福建省住建厅联合原省质监局、省交通厅及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的通知》,提出加强瓶装液化气存储、充装、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监管,确保“户户实名登记、钢瓶去向精准”。

然而,这些管理要求并未得到有效落实,大部分中小散气瓶充装单位抵触实名追溯管理模式,行业乱象一时难以消除。

二、具体创新举措方法针对行业乱象和事故隐患,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加快构建气瓶全环节、实名制、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模式,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协同监管效能。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主动作为,提请市政府同意,会同建设、交通管理、公安、安监等部门着手研究开发“福州市气瓶安全追溯管理系统”。

通过深入调研,抽丝剥茧分析气瓶各环节存在的问题。

2019年3月15日,福州市气瓶安全追溯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重点创新功能与实践应用亮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创设“实名追溯”自动评分和“在线扣瓶”管理功能一是“实名追溯”自动评分功能。

建立系统模型,通过对每一笔瓶装液化气销售的实名采集数据和流转节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自动给出企业的气瓶充装销售配送行为“实名制”“可追溯”两项的综合评分,从而实现对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量化监管、信用监管,倒逼企业加强流程管控,落实“户户实名登记、钢瓶去向精准”,实现“快递式”流转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安〔2014〕30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运输管理局,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联合组织制订了《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6月6日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管,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和运行,确保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令2014年第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第四条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由省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省中心平台)、市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设区市管理分中心平台)、县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原县级监控站)等政府监管平台以及企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组成。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争取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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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春运期间开展“情满旅途”活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交运明电[2015]1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总工会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2.09
【实施日期】2015.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总工会、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春运期间开展“情满旅途”活动方案的通知
(闽交运明电〔2015〕13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团委: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春运期间开展“情满旅途”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5〕8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春运工作部署,进一步改进和提升春运服务质量和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平安回家、顺利返岗,我省在2015年春运期间联合组织开展“情满旅途”活动。

现将《关于春运期间开展“情
满旅途”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总工会
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
2015年2月9日
春运期间开展“情满旅途”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情满旅途”活动,保障旅客出行更安全、更便捷、更顺畅、更温馨。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工会、团委动员广大干部职工以饱满的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投入到春运组织保障工作中,以“七心”服务为导向,按照“以客为主、安全第一、服务至上、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及“安全、有序、顺畅、优良”的总目标,切实提高对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谋划,确保春运工作便民利民、安全有序,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成果更多更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省春运“情满旅途”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形成各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保障机制。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交通运输厅陈岳峰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公安厅副厅长郭韶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文盛、省总工会副主席高榕、共青团福建省
委员会副书记兰明尚担任,有关处室领导参加。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春运办,由省运管局局长雷文忠任主任,省运管局旅客运输管理处处长柯法滔作为部门联络员。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活动的综合组织领导,研究确定活动方案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和活动要求,协调应对活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活动的具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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