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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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各部室,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车辆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肇庆市纪委《关于重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司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公务车范围本办法所指的公务车,是指公司用于履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公司机关及属下单位的小轿车、面包车及小客车、货车。

二、公务车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做好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信息记录,确保车辆的使用遵循保障公务和节约使用的原则。

严格执行,加强监督,努力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1、车辆管理:公务用车由各单位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人负责,各单位要建立车辆基本信息登记。

2、调度管理:车辆调度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实行用车使用申请登记制度。

一般城区内或属下单位所在的镇区内,可口头申请,由车队长调派;超出上述范围,要书面申请(填写派车单),一般由车队长加具调派意见,办公室主任审批;属长途用车,需由分管领导审批。

车辆安排:根据公务需要合理调派,一般根据公务人数、级别、路程、时间、轻重缓急等因素调派,长途用车要尽量安排车况好的,以确保长途行驶安全。

司机安排:由办公室根据公务需要统筹安排,实行科学调度,合理使用。

司机要服从调度管理,认真履行好职责,确保公务用车安全。

3、停放管理: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完成公务后,司机要把车辆开回车库或指定停放点停放。

非因工作需要,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不得在单位指定位置以外停放,严禁把车开回家或在其他地方停放。

节假日期间除值班需使用外应当封存停驶,各单位要严格抓好节假日公车封存,指定专人负责,由车队长登记,办公室主任核实,填写《公车封存登记表》,杜绝公车私用。

4、用油管理:要建立规范的用油登记管理制度,每月要定期抄录每辆车行驶里程,计算单位油耗。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5•【字号】内政字[2003]382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11月15日内政字[2003]38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路、桥梁完好,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载质量超过其核定载质量的车辆;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长、宽、高、车货总重、轴载质量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车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治理及其它相关工作。

高速公路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厅公路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执法、规范治理的原则,实行源头管理、科学检测、定点卸载,确保公路及桥梁的安全畅通;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该项工作,并接受各级纠风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计划、公安部门要强化车辆的源头管理工作,重新核载大型货运车辆,坚决查处大吨小标、私自加装改装车辆的行为;对非法加装的零部件,实行就地拆除,费用由车主或驾驶员自付;凡货运车辆载质量加车身自重超过55吨的,一律不得上公路行驶。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提高车队的使用效率和节约资源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使用行政机关公务用车的单位,包括直接使用或者委托使用行政池机关公务用车的单位。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服务于行政机关工作及公共利益事务,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公约。

第四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高效、安全、节约、环保,并遵循公共利益和货币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对其所属的行政机关公务用车进行全面管理,包括行驶管理、维保管理、加油管理、事故处理、处置等。

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定点、定时的技术检验和安全检查。

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超速行驶、闯红灯、逆行等违章行为。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情况时,应当即将报警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必要时可以请求支援。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应当以党风廉政建设和珍惜资源为前提,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分配和合理安排。

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应当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严谨审慎,避免滥用和挥霍;(二)合理分配、合理使用,确保效率和节约;(三)注重安全、环保和质量,保证工作无障碍。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申请、审批、登记、报销等管理制度,并规定使用车辆的时长和里程限制。

第四章维护和更新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维护和更新应当以保证车辆安全、持久、环保、符合规定标准、合理经济为原则。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需要更新或者废弃时,应当经过相应部门的审批,并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监督和考核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设立行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人员,负责行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同时参预单位工作的相关协调和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定期进行监督和考核,重点考虑行政机关公务用车的合理利用和节约管理。

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机要通信、应急、调研接待车辆的使用管理,根据《遵义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结合人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要通信、应急、调研车辆(以下简称“机要用车”)的使用范围:
(一)取送机要密件或紧急文件用车;
(二)应急公务用车;
(三)参加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及省召开的会议用车;
(四)因紧急工作需要离开城区到县(市)调研用车;
(五)公务接待用车。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公务活动一律不安排车辆。

第三条 执法车辆(以下简称“执法用车”)的使用范围:
(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等局属单位执法工作用车;
(二)基金监督检查工作用车;
(三)局办公室因紧急工作调度用车。

第四条 机要用车车辆管理、运行、使用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区内用车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执法用车车辆管理、运行、使用由市劳动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城区内用车须经分管劳动监察支队的领导同意;机要用车车辆、执法用车车辆维修、保养等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区外用车须经主要领导同意。

申请用车要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提交局办公室或市劳动监察支队办公室派车。

第五条 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局机要通信、应急、调研和执法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租赁车辆。

第六条 严禁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外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车辆租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车辆租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车辆租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本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车辆租赁业务的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管理机构车辆租赁业务的监管由交通部门负责。

交通部门将设立专门的车辆租赁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车辆租赁业务。

三、经营资质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资质:1. 具有合法注册的企业资格;2. 车辆租赁经营许可证;3. 依法纳税并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四、车辆管理1. 车辆租赁企业应当购买车辆保险,确保车辆在租期内的安全;2. 车辆租赁企业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3. 车辆租赁企业应当建立车辆违章处理制度,及时处理车辆违章信息。

五、合同签订1. 车辆租赁企业应当与租赁用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2. 合同应当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押金、违约责任等条款。

六、资费标准车辆租赁企业应当公示租赁车辆的资费标准,并明示不得以任何形式乱收费用。

七、投诉处理车辆租赁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

如用户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八、监督检查交通部门将定期对车辆租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九、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车辆租赁企业,交通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可能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十、附则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前,交通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暂行办法进行评估,并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

以上为《最新车辆租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渝财资产[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资产〔2008〕64号)市级各部门: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经市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监察局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20号)》精神,为了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本着公平、节约、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车辆,是指上述单位按《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渝委办[2002]19号)核定的公务车编制以外的、为满足业务工作开展需要,使用各类资金购置的各种型号的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

第四条按照渝办发〔2006〕220号文件规定,重庆市财政局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上述规定管理范围内业务车辆的编制、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项目部【20**】006号签发人:关于印发《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项目部所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和项目部办公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部领导的指示,结合本项目现有情况,特制订《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希望你们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二0**年四月一十六日主题词: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通知抄送:项目部领导、所属各部室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茅台王子酒技改工程项目部20**年4月16日印发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为了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办公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控制成本,提升司机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项目部办公用车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办公车辆派出管理1、项目部所有车辆均由设备物资部统一管理,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项目部所有部门办公用车或出差须到设物部开具派车单,驾驶员必须按派车单上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不得在派车部门或项目领导不知道的情况下随意改变行车路线,驾驶员应服务领导,听从指挥。

2、对于在同一时间去同一个方向的人员,派车要求尽量共用,一起出车,减少派车次数和成本,没有项目部领导和设备物资部同意的情况下,车辆不得随意出门,如果没有请假,驾驶员私自开车外出者,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自行交出钥匙,停止开车资格,第三次罚款1000元,驾驶员待岗或清退。

如果私自出门造成车辆被盗、损坏,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3、各单位用车要提前打招呼,一般在早晨7点、下午2点到设备物资部找派车人要车,设物部统一安排,集中用车,同去一个地方的共用一台车,办完事后一起回项目部。

如有急事的或上级领导检查工地的,由设物部随时派车,急事急用,特事特办,保证工作需要。

4、派车人员要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不假公济私,派车要掌握轻重缓急,为项目部施工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

第二条、办公车辆出车规定1、司机应按派车单出车,无派车单司机有权拒绝出车,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方可出车,返回后应及时补办派车单。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机动车通行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机动车通行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机动车通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改善校园道路交通环境,加强机动车辆通行停放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着“方便师生、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车辆通行停放秩序,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入校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内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学院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院内机动车通行和停放管理、交通秩序维护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机动车辆通行第五条学院对进院车辆实行准入管理制度。

学院师生员工及常住校内的单位和人员申请办理车辆ETC电子标签注册后,获得通行停放授权;外来车辆计时,实行收费管理。

第六条机动车进出校园,应当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从指定的校门出入,并服从门卫管理。

第七条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校园内禁止鸣笛。

第八条校园内禁止学车、练车。

经学院同意并报备的驾校须在其指定训练场训练。

第九条学院划定的教学区内等机动车禁行区禁止车辆通行。

第三章机动车辆停放第十条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在未明确划定泊车位的地点临时停车,应以不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损坏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为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下列道路或地点禁止停放车辆:(一)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人行道。

(二)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食堂、宿舍等进出通道。

(三)其它明显妨碍交通的地方。

第十二条因施工、维修等工作需要临时在主次干道停放车辆,应提前与保卫处联系,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车辆通行。

第四章机动车辆收费第十三条学院对外来车辆进入校园收取校园资源占用费(不含车辆安全保管费)。

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并使用国家正式税务票据。

第十四条免收费车辆范围:(一)院内公务车(车主为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

(二)执行公务或任务的特种车辆(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险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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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机关车辆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车辆管理和使用规定,本着建立节约型机关的原则和我局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原则(一)车辆配备。

局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和执法用车,局领导不配备专车。

(二)车辆权属。

所有车辆产权归xx局,各处室对所配执法用车具有使用权。

(三)车辆停放。

收车后,车辆原则上停放在机关院内,停放在其他地点的车辆由使用者或司机负责保管,使用者或司机要和本处室或办公室签订车辆保管协议,如发生丢失、损坏,追究使用者或司机的责任。

(四)车辆安全。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完好,行车安全。

二、车辆的管理(一)办公室负责机务用车和司机的管理。

处室执法用车由本处室负责管理,处室主要领导对行车安全、车辆完好、车辆事故、责任、维修、违章等情况负责。

(二)按照xx号文件规定,机务用车一律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

处(室)执法车辆加油及维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由处(室)自行确定。

(三)局内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办公室有权对车辆进行统一调度使用,各处室要予以积极配合。

三、车辆的调度(一)办公室车管人员要按照先急后缓、保障重点、留有机动、以备急用的原则调整安排车辆,做到合理调度,公平派车。

在优先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的同时,其他方面用车尽量给予保证。

(二)局领导上下班接送相对固定车辆,车辆不足时可合并用车。

领导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随时安排调度,车辆不固定。

(三)司机出车前填写“派车单”,由主管主任签字确认。

“派车单”一式两份,司机持有一份,作为报销依据;办公室存档一份以便于车务管理。

(四)在特殊情况下,局领导可直接调车,先用车后补手续,但司机要在出车时及时告知办公室负责人。

任何处(室)和个人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擅自调用车辆;驾驶员未经办公室领导同意不得私用车辆。

(五)各处(室)用车一般需提前一天申请。

(六)车辆因公出省,由主管办公室的局长批准。

(七)办公室制订出车一览表,张贴上墙,由司机个人每日填写,办公室核对,作为核定本月司机出车补贴的依据。

四、驾驶员的管理(一)驾驶员应爱惜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

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办公室车管负责人,并提出具体维修意见。

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保持车辆的清洁,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二)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三)驾驶员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要文明开车,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危险驾车。

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

违章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人负责。

(四)驾驶员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文明,服务周到。

严禁向领导、基层和企业提出不合理要求。

(五)驾驶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道德品质的修养,做到“四个不能”,即:不能误事、不能漏事、不能多事、不能添事。

(六)驾驶员要认真执行值班制度,不得擅自脱岗,对贻误工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要给予处分。

(七)上班时间驾驶员没有出车任务的,应在司机室和值班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到管理人员处报到。

(八)车辆费用报销。

出车费用做到一周一清,无特殊情况过期不报。

驾驶员将所报销票据填单,票据和日期必须相符,附派车单,经办公室车管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按财务管理批准权限批准报销。

五、车辆的维修(一)驾驶员要学习必要的维修知识和技术,对车辆及时进行保养,小故障由驾驶员自己排除。

确需到定点厂家修理时,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由办公室车管负责人填写《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委托通知单》(一式二联),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定点维修企业。

(二)定点维修企业对需维修车辆进行技术鉴定,然后填写《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技术鉴定确认单》(一式二联),注明车辆故障原因及状况,拟定具体维修项目。

(三)办公室车管负责人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技术鉴定确认单》中的维修项目进行审定,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修;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主管财务的局长审核后送修;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由局长审核后送修。

(四)定点维修企业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委托通知单》、《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技术鉴定确认单》进行维修。

维修过程中,若发现另需修理的项目,按程序补办手续,不得先修后报。

(五)维修结束后,办公室车管负责人要详细填写《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验收结算单》按财务管理批准权限批准,由财务处审核后将维修费支付给定点维修企业。

(六)驾驶员因公出车到外地,车辆出现故障需要修理时,应事先请示车管负责人,说明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经车管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修理,回来后补办申报和审批手续。

六、车辆用油管理(一)机关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加油。

车辆加油一律到指定的中石化加油站凭加油卡加油。

车辆需要加油时,驾驶员应向车管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说明当前里程表数和加油数量,由车管负责人填写车辆加油记录,驾驶员和车管负责人签字,每月底驾驶员在加油站打印车辆加油对帐单,交办公室车管负责人与车辆加油记录对帐,实际加油数量应与加油单上填写的加油数量一致。

(二)特殊情况或节假日、休息日执行出车任务需要加油来不及填写加油记录时,可电话报告车管负责人,待出车任务完成后及时补填加油记录。

(三)出车在外地需要加油时,应到当地石油公司或国营大型加油站加油,不得到个体或私营加油站加油。

(四)实行机关车务公开制度,建立车况及费用档案。

车务公开栏定期公开车辆行车里程、油耗指标、维修项目及费用等。

燃油数和公里数应基本符合,不符者驾驶员自行解决。

七、专职驾驶员的补贴、考核及奖惩(一)驾驶员出车补贴办法。

市内出车6元/天(按工作日计算),大市区内(各县)出车10元/天,市外出车15元/天。

月末由办公室统计汇总交财务处核发。

(二)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好、工作勤奋、完成任务出色、当年没有出现安全事故的驾驶员实行年度安全奖励,每人每年360元。

(三)对不服从管理、不听调派、无故不出车、出车不按时到位、出私车、将车交给他人使用、公里数与油耗指标明显不符和遇有情况不按规定报告的,初次进行批评教育,记录在案;两次扣发当月奖金30元,三次扣发全年奖金360元。

年度内发生车辆安全事故的,扣发当年安全奖。

(四)对确因个人服务意识差、素质低,乘车领导或单位两次拒绝使用其车辆的,除对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外,办公室可视情节收回车辆,责令其停职检查。

(五)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凡将车交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其一切费用由司机本人承担,并根据事故的大小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八、驾驶员行为准则(一)自觉服从办公室的管理,听从派遣。

坚持请销假制度,工作时间不准迟到早退,严格坚守工作岗位。

(二)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业务知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主动自学,积极参加局里和办公室组织的会议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对车辆要做到勤擦洗、勤检查、勤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整洁、良好的技术状态。

(四)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坚决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做到十“严禁”,即: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行驶,严禁逆向行驶,严禁行驶中不系安全带,严禁开“霸王车”、“赌气车”、“英雄车”,严禁强行超车、会车、变道,严禁驾车时打手机、饮食、嬉闹,严禁私自将车交给他人使用。

(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语言文明、仪表端正、着装整齐、举止大方、行为得体。

出长途执行任务到达目的地和回局后,要主动向车管负责人通报。

坚持安全第一,遇有事故情况必须第一时间向车管负责人和主管主任汇报,逐级向主任和主管局长汇报,并安排妥善处理。

对领导在车上的谈话,不参与、不传说,增强保密意识。

(六)严格自律,不准向下级单位索要任何物品,不准做与身份不相符的事情。

(七)优质文明服务,态度热情,服务规范。

九、本办法自xx年11月1日起实行第二篇: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分局车辆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节约费用支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局各类机动车辆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三条分局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四条分局车辆的财产管理、日常调配及维修、保养等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条分局办公室须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填写车辆技术状况记录,并主动搞好车辆年度审验、养路费交纳、非营运证年度审验等工作。

第六条分局车辆购买保险,由办公室经过调查做出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

第三章车辆使用第七条分局车辆使用由办公室统一派遣,实行“派车单”或登记制度,通常情况下,科所用车需由其负责人于前一日下午向分局办公室申请。

第八条办公室依据用车申请,首先在保障局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的基础上,然后按照申请先后、工作缓急及距离远近等情况派车。

第九条兰外(指城关、七里河、西固三区之外)用车须经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第四章车辆维护第十条车辆保养与维修由驾驶员提出保养维修项目,经分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在指定修理厂保养维修。

较大项目费用支出,由办公室主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车辆修复后要经分局办公室负责同志验收。

修理费要经司机、办公室负责人及修理厂共同签字确认后,按财务规定审批程序报销。

第十二条购买油料、配件等消耗品,由驾驶员向分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注明预算费用,待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购买。

未经请示批准,私自购买油料或配件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油料实行单车核算。

由分局办公室和财务室负责,根据派车单核实情况,定期核定耗油量。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第十四条驾驶员要强化服务意识,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为分局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驾驶员对自己所驾驶车辆负责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能及时遂行各种保障任务。

第十六条驾驶员要服从分局的管理和统一调配使用。

遇有车辆调整时,按要求认真负责地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安全驾驶,做到不违章,不违法,不发生事故。

第十八条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分局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要按时到岗,通信工具要顺畅,并做到随叫随到;外出时要履行请假手续,不准出现脱岗、误岗现象。

第十九条驾驶员夜间要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库,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外一律入库停放。

若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出车的,须经办公室同意并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二十条驾驶员违背本办法造成车辆违章、丢失及其它事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或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一经发现,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予以辞退;造成重大损失或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报告制度第二十二条分局办公室每月检查一次车辆运转、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分局主管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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