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自助行为人性基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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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的自助行为制度

论民法上的自助行为制度
法律实务

论 民法上的 自助行为制度
胡拥 军
( 5 1 0 0 3 0 Fra bibliotek 东哲力知识 产权 事务所有 限公 司 广 东 广州 1)
摘 要 : 自助行 为 作 为 民 事权 利 私 力救 济 的方 式之 一, 为 根据 过 错 责任 原 则 ,在 不 同 的具 体情 况 下 ,行 为人 应 当承 担相 近 现 代各 国 民法 所确 认 ,其 功 能在 于弥 补公 力救 济 之 不足 。 自 应 的民事责 任 。 助 行 为在 本 质 上 是秩 序 与正义 、个人 权 利 与 国家 权 力 、权利 保 3 . 申请 不及 时 障与防止权力滥用的对立统一。自助行为符合法定 的构成要件, 因为行为人没有及时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请, 延误处置时间, 方可产生阻却违法的效果 . 我国民法典应当建立 自助行为制度。 给债务 人或 不法侵 害人 关键 词 : 自主行 为制度 ;构 成要 件 ;法律后 果 造 成 不 必要 的损 失 ,此 时 ,行 为人 除 了解 除 当前 针 对侵 害 人 的措 施之 外 ,行 为 人应 该 对 不法 侵 害人 或 债 务人 不 必要 的损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情况紧迫 的情 失 承担 民事 责任 。 形 下 而又 不 能及 时 请 求 国家 机 关予 以救 助 的情 况 下 ,对他 人 的 4 . 滥 用 自主 权 利 财产或是 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它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 主 要 是 指行 为 人 出 于主 观 恶 意 ,不符 合 自助行 为 的要 件 , 会公 德所 公认可 的行 为 。 违法 对 他人 或 债 务人 实 施措 施 的侵 害行 为 。 自助行 为的 设 立就 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 于更 好 的保 护 公 民 的合 法权 益 ,是 一 种有 限制 的 私力 救 济措 1 . 目的要 素 施 ,所 以决 不允 许 以 自助 为 幌子 侵犯 公 民的人 身 、财产 权 ,任 ( 1 )权 利人 是 为了 自己的合 法 权益 而采 取措 施 。这 就要 求 何 公 民的合 法权 益都应 该 受到法 律严 格 的保护 , 不容 任意侵 犯 。 权利人 采取 自助 行为 的 目的是为 了维护 自己的合 法权益 ,如若 是 三、我 国民事立法应确立 自助制度 违法 的或不 受法 律保 护的财 产或权 益则 不适 用 自助制度 ,这样 的 随着 法 洽 的健 全 ,国家 权力 的加 强 ,特 别是 民事 主体 人 格 权利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也是不可能给予正当的法律救济的。 独立 及 尊重 人 格 的法 律 思 想 的发 展 ,在 现 代法 治 中 ,各 国 均原 ( 2 )这种 基 于 自助产 生 的请 求权 利 还要 受到 相 关法 律规 定 则 禁 止 债权 人 私 自对 债 务 人 的强 制 执行 ,在债 务 人不 能 履 行义 的限制 ,法律规定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得通过扣押或毁损 务 时 ,权 利 人 只 能诉 诸 国 家机 关 请求 保 护 ,否 则 ,应 承 担 侵权 手段 或限 制人 身 自由 的手段进 行 自助 。 的法 律 责 任 。但 是 ,法 的精 髓 在 于对 权 利 的确 认 和 保 护 。随着 2 . 情势要 素 社 会 经 济 的进 一 步发 展 ,在 日常 生活 中出 现情 况 紧 迫 ,权 利人 这主要是要求一种采取措施 的状态条件 ,即,情况紧急 , 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的事件,如果不允许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 如果 不 采 取 自助 行 为 ,权 利人 的合 法权 益 将 受 到无 以弥 补 的或 施进 行 救 济 ,对 债权 人 的保 护就 会 出 现漏 洞 和 偏差 。因此 ,在 是以后难 以实现 的损害。只有在此情形下 ,方可进行 自助来进 些 国家 ,除 注 重运 用 公 权力 保 护权 利 人 利 益 之外 ,还 允 许特 行维权 。 定情况下权利人 的自力救济,此 即自助行为。国外许 多国家的 3 . 方 法要 素 民事立法对 自助行为都有 明确、具体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 般 有 两 种 手 段 :第 一 ,对 物 的扣 押 和 毁 损 。 自助 人可 以 来看 ,民事 立 法确立 自助 制度 ,有 重大 的法律 意义 。 通过扣押侵权人的物品的方法迫使其对 自己权益的损害加以补 第 一 、即使 在 法 律无 明文 规 定 的情 况 下 ,一 些 当事 人 在 民 救。但是这也必须在义务人没有表示或根据其反应得知其并无 事 权利 受 到 损 害 时 ,也 会 自发地 采 取 保护 自身 的行 动 ,但 因这 意进行赔偿或是补救的, 才能采取该措施。 第二, 限制人身 自由。 些行为缺乏法律指导而往往失去合适的限度或是盲 目的造成不 只有在义务人有潜在逃亡危险而又别无他法 的情形下方可为之。 必要的损失 ,反而引起不应有的侵权纠纷。因此,如果我 国的 民事 立法 规 定 了 自助 行 为制 度 ,明确 了实 施 自助行 为 的 条件 以 4 . 限度 要 素 作为一种私力救济的方式 ,与正当防卫 和紧急避险一样 , 及违反了该条件所应承担 的法律后果 ,不仅可以使 自发的 自我 不 得 超过 必 要 的 限度 。 至 于这 个 限度 的衡 量标 准 ,应 当 以 自助 保 护行 为得 以引导 ,而 且还 可 以有 效抑 制 自助行 为 的滥用 。 第二、 权利人在情况紧迫 , 且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 , 人请求保全的权利大小为准。 只有允许采取 自助措施 ,使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5 . 及 时申请要素 这 个 条件 主要 是 指 ,权 利 人在 采 取 自助行 为 之 后要 及 时 的 得到切实的保护 ,从而避免或减轻对 自己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侵 向国家机关提 出申请予 以处置,将扣押 的财务或 限制人身 自由 害。 第 三 、在 市 场 经 济条 件 下 ,经济 活 动 频繁 ,债 务 人 逃 避应 的行为交 由法院 或有关 机 关 ,请 求 为适 当处 置 。 履行 的债务 的现 象 时有 发 生 。如 果法 律 上 允许 行 为 人在 追 不得 二、自助行 为的法律后果 正 当的 自助行 为 的 行 为人 对 其 行 为 引起 的后 果 不 承 担 民事 已的情况下实施 自助行为 , 则会迫使义务人履行其义务。而且 , 责 任 。像 此 规 定 ,我 国 台湾地 区 民法 中有 所 体 现 ,为 保 护 自己 对少 数 品 质差 ,法制 观 念 淡薄 的人 可 以起 到惩 戒 的作用 ,从 而 的权 利 ,对 于 他 人 自由或 财 产 ,施 以拘 束 、押 收或 毁 损 者 ,不 也有 助于提 高全 社会 的法 制观 念和 道德 水平 。 负损害赔偿之责。但是正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样 ,不能完 参考 文献 : 全 排 除 行 为人 的不 正确 不 适 当的行 为 ,而在 此 情形 下 产 生 的损 [ 1 】 焦清扬 . 民事 自助行 为的价 值 定位 及 其制 度构建 U J . 法学 杂志 , 2 0 1 4, : 1 2 5 — 1 3 3 . 害后果,行为人是应该要承担的,主要有以下情况: [ 2 ] 沃耘 ,周 开 方 . 论 债 权 的 自我 实现— — 以债权 自助 行 为 制 度 1 . 自助 行 为错 误 J ] . 新疆 社会科 学 :汉 文版 ,2 0 1 2 ,( 6 ) : 8 8 — 9 4 . 这 主要 是 指 行 为人 错 误 判 断 , 以为 发生 了债 务人 逃 跑 、转 化 为视 角 I 3 1 沃耘 . 侵 权 责任 法 自助行 为 刍议 Ⅱ ] . 天 津师 范 大学 学报 :社会 移 财 产或 是 其 他看 起 来 将要 造 成 自己权 益 的侵 害 ,又来 不 及想 【 0 1 0 ,( 2 ) : 4 4 — 4 8 . 国家机关请求援助而实施的针对性侵权行为。因而 ,对 因错误 科学 版 ,2 李建华 ,王琳琳 ,麻锐 . 中国民 法典 应构 建 老年监 护制 度— — 举动造成 的损害行为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兼论 中 国 自然 人 民 事行 为能 力 制 度 的 完善 Ⅱ 】 . 社会 科 学 战 线 , 2 . 自助 行 为过 当 行 为 人 在 实施 自助 行 为 时超 过 了必 要 的限 度 。如 因为 行 为 2 0 1 2,( 1 1 ) : 1 8 6 — 1 9 3 . 我 国票据 无权代 理制 度 的不足 与 完善 Ⅱ 】 . 法学, 人 的 扣押 行 为 中管理 不 善 而 使对 方 受 到 损失 ,只要 行 为人 超 过 闯 李 伟 群 . 0 1 0,( 2 ) : 7 8 — 8 6 . 必要的限度,给不法侵害人或债务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那么 2

《2024年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范文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自助行为作为私法领域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较为抽象,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其适用存在一定争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深入研究,探讨其适用条件和范围,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自助行为的定义及特点民事自助行为是指私法主体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行为手段使自己或他人摆脱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侵害或妨碍。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私法主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采取的主动行为;二是行为方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三是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三、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自助行为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1. 必须存在明确的侵权行为和被侵权人;2. 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保护;3. 自助行为的方式和程度需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过必要限度;4. 必须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不得拖延过久。

四、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及解读我国相关法律条文对民事自助行为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主体的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 行为方式的范围: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措施;3. 自助行为的条件和程序:如上所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4. 法律责任:民事自助行为若超过必要限度或违反法律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及争议解决1. 适用范围:民事自助行为主要适用于侵犯人格权、财产权等私法领域的案件。

在处理一些涉及经济利益和名誉的案件中,当公力救济无法及时有效保护被侵权人利益时,可考虑采用民事自助行为。

2. 争议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事自助行为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

为解决争议,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民事自助行为的认知;二是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自助行为的条件和程序;三是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指导,为法官提供参考依据。

《2024年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范文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自助行为作为一种常见的私力救济方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较为宽泛,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往往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自助行为的定义及法律条文概述民事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自助措施。

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民事自助行为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条文规定,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取自助行为,但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条件1. 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必须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无法通过公力救济途径解决。

2. 紧迫性:权利人采取自助行为时,必须存在紧迫性,即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导致权益受到更大损失。

3. 适度性:权利人采取的自助行为应当适度,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以免造成对方不必要的损害。

4. 通知义务:权利人采取自助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及案例分析1. 适用范围:民事自助行为适用于一些常见的民事纠纷,如债务追偿、物权保护等。

在债务追偿中,债权人可以采取扣押债务人财产等措施;在物权保护中,物权人可以采取排除妨害等措施。

2. 案例分析:以一起债务追偿案为例,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采取扣押债务人财产的自助行为。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债权人的扣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因此认定该行为合法有效。

五、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 问题:当前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难度较大。

2. 建议:(1)明确民事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减少模糊性;(2)加强对民事自助行为的监管,确保其合理性和适度性;(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范文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范文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自助行为,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的自我救助行为。

这种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对于维护个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关于民事自助行为的法律条文及其适用情况,却一直是法学领域研究的热点和难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自助行为的定义及特点民事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自我救助行为。

其特点主要包括:一是行为的自主性,即权利人主动采取行动;二是行为的合法性,即该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三是行为的紧迫性,即权利人因情况紧急而无法通过其他途径维权。

三、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现状目前,我国在《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民事自助行为作出了一定的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涉及自助行为的范围、条件、限制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然而,由于立法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指导性意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自助行为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差异。

四、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问题(一)适用条件及限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民事自助行为是否合法,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首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侵害;其次,权利人应当通过其他途径无法维权;再次,自助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最后,自助行为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进行,不能过度侵害他人权益。

(二)法律责任问题在民事自助行为中,如果权利人的行为超出了法定范围或者对他人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既包括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损失负责,也包括对他人造成的损失负责。

因此,在采取民事自助行为时,权利人应当审慎权衡得失,合理控制行为规模和强度。

五、对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改进建议(一)加强立法和解释建议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指导性意见,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自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范文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范文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受到侵害或面临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自助行为。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的不断完善,民事自助行为在维护个人权益、预防和减少纠纷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条文较为复杂,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因此,本文将对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自助行为的法律条文概述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民事自助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助行为的定义:指权利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或面临不法侵害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合理行为。

2. 自助行为的适用范围:如侵权责任纠纷、债务追偿等。

3. 自助行为的条件:如权利人应具备合法权利、行为应合理且必要、不得超过必要限度等。

三、民事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自助行为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1. 权利人具备合法权利:权利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权利基础,如物权、债权等。

2. 行为合理且必要:权利人采取的自助行为应合理且必要,不得超出必要限度。

3. 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在采取自助行为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 及时向司法机关申请处理:在采取自助行为后,权利人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申请处理,以便维护自身权益并防止纠纷扩大。

四、民事自助行为的适用困境与问题尽管有相关法律条文支持民事自助行为,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

具体包括:1. 适用条件不明确:如合理与必要的判断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出现争议。

2. 侵权责任认定困难:在采取自助行为过程中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何认定侵权责任成为一大难题。

3.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民事自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存在差异,导致司法不公现象。

五、完善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以完善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1. 明确适用条件:进一步明确合理与必要的判断标准,使司法实践更具可操作性。

论《民法典》视角下的自助行为

论《民法典》视角下的自助行为

论《民法典》视角下的自助行为作者:周宝珠来源:《山东青年》2020年第09期摘要:本文以《民法典》为范本,剖析自助行为制度确立的意义,分析其作为免责事由的效果,从比较法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其构成要件。

关键词:自助行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民事自助行为是指行为人于情势紧急无法及时求助公力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的一种符合必要限度要求的强制性措施。

现实生活中“霸王餐”、拖欠债务等现象经常发生,被侵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出于本能往往会采取自助行为。

一、自助行为制度确立的意义(一)满足人性本能反应当被侵权人合法权利遭受侵害时,为了保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公力救济难以及时到场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往往会采取本能反应,留置他人财物等行为。

自助行为符合个人权利意识本能。

(二)有利于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我国长期盛行公力救济方式。

但公力救济存在许多不足:1.成本高。

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途径维权,当事人要花费大量时间与金钱。

2程序严格。

公力救济通常有严格的程序。

3有限性。

公力救济是有限的,不能完全满足民众的需要。

(三)完善法律救济体系比较法上,自助行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一并构成免责事由。

但我国立法上对于自助行为的态度一直摇摆不定。

但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有区别的,三者不可互相替代。

自助行为应得到独立法律地位。

此次《民法典》终于将自助行为制度确立下来,完善私力救济体系。

二、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学界有不同的认识。

为正确适用自助行为制度,本文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出发,解构自助行为。

(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行为人可以实施自助行为的前提是其合法权益受他人侵害。

对于“合法权益”应该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首先“合法权益”指行为人能够通过公力救济获得保护的权益。

因为私力救济是在特定环境代替了公权力机关的强制执行。

例如,已过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其次,行为人采取自助行为只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范文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范文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自助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其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及其适用范围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分析其适用条件、程序及效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自助行为的定义与特征民事自助行为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民事主体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其特征主要包括:一是主动性,即由民事主体自行采取措施;二是合法性,即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三是针对性,即针对侵权行为人进行,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三、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自助行为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存在明确的侵权行为和被侵权人;二是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保护;三是采取的自助行为应当适度且合法;四是必须在法定时限内进行。

四、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民事自助行为的具体规定包括:一是明确了自助行为的合法性及适用范围;二是规定了自助行为的程序和要求,如采取措施的必要性、适度性等;三是规定了被侵权人和侵权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四是规定了违反自助行为规定的法律后果。

五、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程序在具体实践中,民事自助行为的适用程序包括:一是收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及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二是向侵权行为人发出警告或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三是如侵权行为人仍不停止侵权行为,则可采取适当的自助行为保护自身权益;四是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并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

六、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效果及限制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应用,一方面可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意识的提高。

然而,其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如采取的自助行为必须适度且合法,超过法定时限则可能丧失法律保护等。

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七、结论综上所述,民事自助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条文及其适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自助行为研究

民事自助行为研究

民事自助行为研究民事自助行为研究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和维护越来越关注。

而在这个过程中,民事自助行为逐渐成为一种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自助行为的概念、特点、形式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意义。

一、民事自助行为的概念民事自助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力量主动采取的行为。

它强调了当事人的自主性和主动性。

相比于传统的司法途径,民事自助行为直接面向争议的双方,寻求一种更为灵活和高效的解决方案。

二、民事自助行为的特点1. 自主性:民事自助行为强调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和处理纠纷的权利。

他们通过自觉地参与争议的解决,增强了对自身权益的主动性。

2. 灵活性:在民事自助行为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和需要,选择适合自身的解决方案。

他们有权决定是采取和解、调解、仲裁还是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争议。

3. 高效性:民事自助行为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避免了传统司法流程中的繁琐和耗时。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财务和其他资源的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解决方式。

三、民事自助行为的形式1. 协商和解:当事人在争议产生之初,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

双方可以通过互相交流和妥协,达成双赢的结果。

2. 调解仲裁:如果协商和解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向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调解仲裁机构可以为纠纷双方提供中立和客观的解决方案,减少争议的进一步扩大。

3. 诉讼自助: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无法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这时,他们可以选择诉讼自助。

通过自己撰写诉状、提交证据等方式,争取法院的支持和判决。

四、民事自助行为的意义1.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事自助行为有效地化解了争议,减少了矛盾的激化和社会矛盾的积累,从而推动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发展。

2. 保护个人权益:通过民事自助行为,个人可以直接参与到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对自己的权益有更充分的保护。

3. 提高法律意识:民事自助行为鼓励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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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自助行为的人性基础摘要:人性问题是人类永恒的话题。

英国哲学家休谟曾这样评价它”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联系,任何科学不论它离人性有多远,他们总是通过这样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 [1]法是人类意志的产物,自然与人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特别是民法,这个与个体关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更是如此。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关于人性问题的研究,对我们法律工作者尤其是研究者来说是有重要意义的。

它一方面为我们的法学研究指明了方向,另一方面对我们的制度构建也是大有裨益的。

本文就以人性为视角,从民法与人性的关系入手,先从理论上探寻民事自助行为的人性基础,再扎根于具体的民事基本制度,从人性角度分析了建立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的可行性、必要性,并从人性化的角度构建了一个包括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以及合理规制在内的相对合理的民事自主行为制度。

关键字:人性自然法民法民事自助行为一民事自助行为的涵义关于自助行为的界定,学界争议比较大,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最普遍的观点认为:自助行为又称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权利,不经过司法程序,而依靠自己的强力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约束,或对他人的财物施与押收和毁损。

[2]我国台湾民法对自助行为也有规定。

台湾民法151条规定:”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自由或财产加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德国法学家迪卡尔认为:自助行为是为了阻止那些依靠官署的援助仍无法避免的危害请求权的发生,在法定条件下,权利人侵害他人之物,并对债务人实施暴力的行为。

[4] 笔者认为:自助行为作为私力救济的一种,其行为的对象针对的只能是民法调整范围内的侵害。

如果超越了民法的调整范围可能就会”变质”为自卫行为或自救行为而不是自助行为,因此,自助行为又称为民事自助行为。

它是指权利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受到侵害的危险时,在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而不采取措施就会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不得已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采取法律和道德认可范围内的相应措施的行为。

二人性问题介入民事自助行为研究的自然法基础(一)人性与自然法的关系自然法学派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与人性产生了密切的联系。

它的这种密切关系可以通过格老秀斯的两句话句话来概括:”人性是自然法之母,而自然法命令我们必须服从最合乎人性之规则。

”“自然法是内容与人性相和谐的一种法律。

”[5]也可以这么说,自然法理想要求在某种自然意义上承认法律,以某种规范的形式承认本性。

关于法学研究与人的本性的关系,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曾做过专门的论述:”法学研究不是基于人的意志之上,而是基于人的本性之上的,因此在法学研究中,我们需要的是解释法律的本质,而这个本质应当从人的本性中去寻找。

”(二)西方自然法人性观的演进在西方,最早阐述法律与人性的关系的当属古希腊的哲学家。

起初,古希腊哲学家对法律与人性的研究是依附与神学和物理学的研究之上的。

直到诡辩派时期,哲学家们才把它当作一个独立的课题来探讨。

他们认为,人的本性就是一种自然律,只有体现人的本性的自然律才是公正。

诡辩派虽然将研究的目光投向了人,但这种转变是不彻底的。

这种由”自然本性”向”人之本性”研究的转变,直到古罗马时期才最终完成。

到了中世纪,随着西方神学的兴起。

法学研究逐渐失去了其独立地位,而依附于神学之上。

把法学从神学中解救出来的是格老休斯。

格老休斯之后,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发展,最终实现了法律与权利的分离,使自然法从一部关于法律(客观法)的理论,转变为关于权利(主观法)的理论。

“人性大师”休谟提出:”任何人都不能非法的从’实然’推断出’应然’。

休谟之后,自然法人性思想的发展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新自然法思想提出,另一方面是演绎方法的回归,从表面上看,新自然法思想的学者似乎抛弃了人性,其实不然,这可以通过他们提出的”基本的善与道德扎根于人性之中。

”这一思想就可以看出。

三从马克思的人性理论看民事自助行为存在的必然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包括自然和社会两种属性。

自然属性是一切生物都具有的属性,而社会属性是人类所独有的,它决定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原因。

社会性高于自然性居于主导地位,是人性的核心。

[6](一)自然属性是民事自助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认为人作为一个’自然物’,自然本性支配着人的思想与行动,任何人的自愿行为。

因此,当人们面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或存在损害危险时,会采取一定的自助行为解决是必然的,从根本上说这是由它”趋乐避害”的自然属性决定的。

(二)对民事自助行为进行规制是社会属性的必然要求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了每个人在社会上都有体现其个人价值的要求,可是它的社会属性又要求它在关注个人价值同时,更加注重社会价值的实现。

两者是统一的。

以民事自助行为为例,民事自助行为很大程度上注重保护个体权益的实现。

对社会利益还是有一定的损害或者影响的。

可以说,民事自助行为是以牺牲一定的社会价值来实现个人的价值。

因此在加快民事自助行为合法化的进程中要对它进行一定的规制,使其更加合理化是人的社会属性的必然要求。

四建立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一)民事自助行为在实践中的实施现状虽然我国学界在理论研究中大都把民事自助行为纳入私力救济的范畴。

但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司法实践中关于什么是民事自助行为,民事自助行为包括哪些类型,民事自主行为适用的条件,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这就给我们在具体实践中的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难题。

总之,长期滞留于理论层面,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就是我国民事自助行为实施的现状。

(二)公力救济保护的有限性与滞后性使建立民事自助行为制度成为必要所谓公力救济大概是指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机关的保护,以维护自己受损的民事权益。

公力救济的主要方式就是诉讼。

因此,公力救济很大程度上就是司法救济。

当然,诉讼不是公力救济的唯一形式,它还包括仲裁、申诉、行政复议等形式。

在古代,特别是国家没有产生之前,私力救济是人们寻求救济最主要的方式,后来,随着国家的产生社会的发展,公力救济逐步取代了私力救济,成为人们救济权利的首要途径。

而私力救济”退居二线”成为公力救济的补充。

迪卡尔,拉伦茨在其著作《德国民法通论》中提到:”当某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威胁时,他不应通过自己的强力实现自己的(实际上或可能)的权利,而应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

[7]但是,把权利的维护责任全部推给司法机关或其他公权机关是不现实的。

首先:国家公权机关的资源是有限性。

国家公权机关无论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的精力都是有限的,公权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权限也是有限的。

而社会生活中的纠纷却是各种各样,层出不穷的。

两者之间存在的尖锐的矛盾决定了不能指望公权机关能够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切纠纷和问题。

第二,但从司法救济的角度来说,司法的被动性决定了司法救济在时间上的滞后性。

因此过分的依赖司法救济,往往延误了保护自身权益的最佳时机。

使得权利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第三,不是任何权利在受到侵害的情况都能得到司法救济的,当事人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提起诉讼。

可见,仅仅把公力救济作为寻求权利保护的方式是不妥的,必须在公力救济的基础上以一定的私力救济作为补充。

六构建人性化的民事自助行为制度(一)明确民事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从实施时间上来看,民事自助行为必须是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危险时才能实施。

也就是说民事自助行为针对的,不仅仅是实际受损的权益,也可以包括预期受损的权益。

预期损害就会变为实际损害。

但是,预期损害在实施自助行为时必须要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损害,并且该损失是由被实施人造成的。

第二从实施主体上来看,民事自助行为只能由权益的直接受损者实施。

也就是说,民事自助行为只能自己实施,而不能由他人代为实施第三从实施针对的对象来看,民事自助行为针对的对象必须针对侵害者或”疑似”侵害者本人实施。

不能针对无关的第三人。

这里的侵害者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第四从实施的目的来看,实施该行为是为了保护正当的合法权益。

若是为了非法的利益而对他人利益造成一定损害则不能称为民事自助行为,而变质为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第五必须有它实施的特殊性,即在情势紧迫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所谓情势紧迫是指,权益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危险,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

将会使自己的权益遭受的损害或更大的损害。

第六必须是在其他救济方式穷尽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

它只是公力救济的补充。

即在来不及寻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又没有其他方法可以应用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

第七民事自助行为的实施必须要把握一定的”度”。

要掌握好这个度,就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方面从采取的措施的种类来看,这种措施必须是非暴力性的。

另一方面,民事自助行为实施的结果不能使对方的权益受到比自己受损程度更大的损失。

第八民事自助行为因为民事自助行为是权利人在情势紧迫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所以,它具有临时性。

待情势缓和后,必须要向公权机关申报。

,否则,如果对他人权利构成损害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进行抗辩,而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二)对民事自助行为进行合理的规制毋庸置疑,民事自助行为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但稍有不慎,就会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要防止这个问题的出现我们必须对他进行合理的规制。

首先,加快民事自助行为的立法进程,尽快使民事自助行为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防止权力滥用,导致其他主体的权利受损。

其次,明确自助行为”过当”的责任。

自助行为在合理限度内进行,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但如果行为过当则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所谓行为过当一方面是指自助行为人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进行自助,另一方面是指行为人自助行为造成的损害超过了自己的受到的损害。

参考文献:[1] [英]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 1980第一版引论 p6[2]江平等主编《现代实用民法词典》北京出版社 1988年版p464-465[3]台湾《民法》第151条[4][德]迪卡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1版p133[5] steven. forde’hugo. grotius. on ethics and war,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98[6] 第42卷 p24[7] 《民法与人性》刘云生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简介:张弦,女,1986年1月生于山东省济南市,08年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现为天津商业大学09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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