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汽车噪声法规和标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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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通过新标准限制车辆噪音等

欧洲通过新标准限制车辆噪音等

欧洲通过新标准限制车辆噪音等作者:来源:《汽车纵横》2014年第07期欧洲通过新标准限制车辆噪音虽然欧盟车辆增长迅速,但针对车辆噪音的限制标准自1996年以来便从未修订过。

欧洲议会前不久通过了一项法规,将更加严格地限制欧盟区的车辆噪音。

据悉,本次新法规主要针对小客车、厢式货车、公共汽车、轻型和中型卡车。

法规要求新生产的车辆应标识其噪音水平,混合动力汽车和电动车则需要加装提示声以警示行人。

新标准将分3个阶段实施:在第一阶段,新的引擎噪音标准将只适用于新型号的汽车;第二、三阶段,噪音标准将逐步被调低,并分别于2022年和2026年覆盖所有新生产的汽车。

在未来12年中,普通车型的噪音限制将从现在的74分贝逐步降低到68分贝,大排量车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1到9分贝,载重超过12吨的重型货车的噪音标准则将从81分贝降到79分贝。

新法规建议车商向消费者提供汽车噪音水平标识。

类似的标识系统已经应用于燃油效率、轮胎噪音和碳排放量等项目上。

美国8州联手推动汽车零排放近日,美国8个州组成联盟,共同推出一项名为“零排放汽车行动”的项目,计划到2025年向社会投放330万零排放车辆,并同时建立燃料基础设施,以减少温室气体和烟雾的排放。

本次行动计划旨在鼓励交通行业向零排放汽车方向发展,推广插电式混合动力车、电动车及氢能源燃料电池车等。

参与联盟的8个州分别是:加利福尼亚、康涅狄格、马里兰、马萨诸塞、纽约、俄勒冈州、罗得岛和佛蒙特。

在美国清洁能源汽车销量中,它们约占总量的27%。

联盟的8个州一致同意,将评估零排放汽车发展所需资金刺激政策的必要性和有效性,采取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并为配有电动车充电器的家庭研发计量设施。

与此同时,各州还将评估车辆运行成本降低的可能性,通过分时用电和净计量电价提高电动汽车电力系统的效率,加强零排放汽车与可再生能源之间的衔接。

车企欧洲工厂产能利用率排行榜出炉研究机构近日最新发布了去年各大汽车制造商集团在欧洲工厂的产能利用率/开工率排行榜。

国标欧标噪声法规对比

国标欧标噪声法规对比

要求
运动车辆的噪声测试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
等效
静止车辆辐射噪声测试/机动车辆定置噪声
1.国标GB/T14365新增关于摩托车定置噪声测量部分、摩托车发动机转速测量方式、发动机噪声测量部分、及因设计原因无法满侧测量仪器放置时的处理方式
压缩空气噪声//
国标未见压缩空气噪声相关实验
试验所得噪声限值要求不同
测量的影响。

3.3.2测量时的风速大于5m/s,测量无效。

被测汽车不加载重,除非是不可分的车辆,否则不带拖车或半拖车
被测汽车装用的轮胎由汽车制造厂选定,轮胎应符合商业惯例,是市场上可买到的,轮胎应符合汽车制造厂指定的尺寸,并满足在轮胎花纹深度最小1.6mm的要求。

轮胎充气压力应适应试验车质量。

测试开始前,应使车辆在以下方面达到正常工作状态(温度、调整、燃料、火花塞化油器等)
如果车辆具备两轮以上驱动方式,则测试中不许干涉该系统的工作。

声修正值规定
噪声限值测量方法。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GB1495-79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GB1495-79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
Allowable noise limits for motor vehicle
(GB1495-79 1979-07-0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机动车辆加速行驶时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

(国家标准总局发布 1979年7月1日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表中所列的各类机动车辆。

本标准是机动车辆产品的噪声标准,也是城市机动车辆噪声检查的依据。

1.各类机动车辆加速行驶时,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应按下表的规定:
注:1. 手扶拖拉机的评定指标按轮式拖拉机的指标执行.
2.表中所列各类机动车辆的变型车或改装车(消防车出外)的加速行使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应符合其基本型车辆的噪声规定。

3.机动车辆加速行驶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的测量,按GB1496-79《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

1/1。

EPA噪音法规

EPA噪音法规
(b) 出口免除不需要申请。
(c) 出于噪音控制法案11(d)中的目的,管理者可以认可考虑10(b)(2)中提到的在美国各州的
仅用于出口的产品的试验免除。 (d) 在决定制造商原意用于出口但却在美国各州销售的产品的采取行动时,管理者应当考虑
下面两方面情况: (1) 制造商是否已经知道该种产品将进入商业流通领域。 (2) 制造商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努力来保证产品不进入商业流通领域。这种合理的努力包括对 发动机的排量小于50cc; (B) 产生的有效功率不大于两马力; (C) 当负载有一80 kg的驾驶员时,在水平路面的速度不超过48 km/h (30
mph)。
(3) 竞赛用摩托车指的是任何设计用来进行竞赛用的摩托车。
(4) 越野车指除了街道摩托车和竞赛摩托车之外的其它摩托车。
(29) 机动车指本法规规定的摩托车。
(30) 担保书是指法案6(d)(1)中需要的担保书。
§ 205.152 噪音排放法规
(a) 噪音排放法规
(1) 对于下列新产品年度及其以后的新产品年度的摩托车噪音限值:
(i) § 205.151(a)(2)(ii)中定义以外的街道摩托车:
新产品年度 1983 1986
(ii) 在产品投入市场前对其进行检查。 (iii) 检查和对任何与其申报有关的零部件进行拍照。 (iv) 保留。 (v) 获得上述场所的管理者的协助,使得其可以进行本章中列出的操作。 (2) 保留 (3) 本章节的条款适用于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拥有和控制的场所。 (d) 针对于本章节: (1) “EPA执行官员”指美国环保署办公室的雇员,他可以向制造商出示信任状或噪音控制
(19) 摩托车噪音噪音级指在加速测试过程中测得的加权噪音。 (20) 噪音控制系统指目的在于控制或者减小车辆对外噪音排放的任何车辆的零件、部件

ECE R 117 车胎滚动声音排放

ECE R 117 车胎滚动声音排放

E/ECE/324Rev.2/Add.116E/ECE/TRANS/5052005年4月20日联合国协议书关于轮式车辆安装及/或用在轮式车辆上的装备及零部件采用统一的技术法规以及满足这些法规的认证相互认可的条件*/(第2 版,包括1995 年10 月16 日开始生效的修正本)_________附录116:117号法规生效日期:2005年4月6日轮胎滚动噪声的统一规定_________联合国*/协议的原名:有关采用机动车辆装备及零部件认证以及认证相互认可的统一条件的协议,于1958 年3 月20 日在日内瓦通过。

E/ECE/324Rev.2/Add.116E/ECE/TRANS/505117号法规第3页117号法规轮胎滚动噪声的统一规定目录法规页码1.适用范围 (5)2. 定义 (5)3.认证申请 (6)4.产品标志 (8)5.认证批准 (8)6.具体标准 (9)7.气压轮胎型号的更改以及认证扩展 (10)8.产品一致性 (11)9.产品不一致性的处罚 (11)10.正式停产 (12)11.认证试验部门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12)12.过渡规定 (12)附录附录1:按照117号法规对轮胎滚动噪声的轮胎型号的认证批准、认证扩展、认证拒绝、认证撤销或正式停产的通知附录2:认证标志的布置示例E/ECE/324Rev.2/Add.116E/ECE/TRANS/505117号法规第4页附录(接上) 附录3:用通过噪声试验方法测量轮胎滚动噪声附录3- 附件:试验报告附录4:试验场地的规定E/ECE/324Rev.2/Add.116E/ECE/TRANS/505117号法规第5页1.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标准测试路面轮胎滚动噪声等级测试。

1.1. 本法适用于最新制造的使用于M类、N类和O类车辆的充气轮胎*/1980年10月1日及以后制造的。

不适用于:1.1.1. 设计为“临时使用的备用轮胎”以及标有“仅供临时使用”的轮胎;1.1.2. 轮辋名义直径编码为··10(或··254毫米)或··25(或··635毫米)1.1.3. 比赛用轮胎1.1.4. M类、N类和O类范围以外车辆轮胎1.1.5. 为增大牵引力而加装附加装置的轮胎(比如镶防滑钉的轮胎)1.1.6. 速率小于80km/h(F)的轮胎2. 定义ECE法规第31号和第54号及本法规中某些内容的定义如下:2.1. 本法规中“轮胎型号”是指,轮胎的范围,包括轮胎尺寸规格、品牌和商品说明,由如下基本内容组成的列有:(i) 制造商名称(ii) 轮胎等级(见章节2.4)(iii) 轮胎结构(iv) 使用类别:普通轮胎、特殊用途轮胎和雪地轮胎;(v) 对于C1级轮胎,是否为普通或有加强(或超载)设计;(vi) 胎面花纹样式(见章节3.2.1.)2.2. “品牌”或“商品说明”是轮胎制造商赋予轮胎的标示。

欧标:汽车噪声法规要求

欧标:汽车噪声法规要求
有关对四轮以上汽车就其噪声排放认证的统一规定
(*) 协议的原名: 有关采用机动车辆装备及零部件认证以及认证相互认可的统一条件的协议,于 1958 年 3 月 20 日在日内瓦通过。
标题:汽车的噪声
第1版 2000 年 10 月
法规号: 51 第I页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 E.C.E. )
源于:联合国 1983 年 1 月 1 日协议
2.3
“降噪装置” 指的是一整套限制汽车及排气系噪声的必要部件。
2.4
“不同型式的降噪装置”指的是在下述基本方面不同的降噪装置。
2.4.1
在 4.1 条中规定的零部件其商品名称或商标不同;
2.4.2
部件材料不同或其形状和尺寸不同。改变电镀(比如镀锌或镀铝等)不被认为是不同的型式;
2.4.3
至少一个部件的工作原理不同;
2.4.4
零部件装配方式不同;
2.4.5
进气和/或排气消声器的数量不同。
(1) 与汽车构造的联合决议的定义相一致(R
)(
修正本 ,附录 )(又见本法规附录 )
标题:汽车的噪声
第1版 2000 年 10 月
法规号: 51 第1页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 E.C.E. )
源于:联合国 1983 年 1 月 1 日协议
标题:汽车的噪声
第2版 2001 年 8 月
法规号: 51 第3页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 E.C.E. )
源于:联合国 1983 年 1 月 1 日协议
5.5
如果车辆在一个国家根据本法规得到了认证批准,并符合协议附录中一个或多个其他法规认证的车型,
则 5.4.1 条中规定的符号不需要重复。这种情况下,所有的法规号和认证批准号都应竖直排列到 5.4.1

俄罗斯汽车法规解读-内部噪声 internal noise

俄罗斯汽车法规解读-内部噪声 internal noise

俄罗斯
1、测试须在笔直、干燥、水平、干净的路面上进行,路面 须铺有沥青且技术条件良好。纵向坡度不得超过1%。对照 件纵向基准轴20 m 以内不得有声音反射物体(围墙、石头、 桥梁或建筑)。 2、干扰噪声水平至少须低于测量噪声水平15 dB。若此项要 求不能达到,则噪声水平校正系数参照GOST 12.1.026。
4.测试设备
与国内标准区别
俄罗斯
根据GOST 17187 一级精度的测音器。建议使用全方位感应 麦克风进行测量;
国内
多通道振动噪声分析仪测量分析频率范围必须覆盖 (20~10000)Hz,在(20~10000)Hz分析频率带宽内的频率
响应误差≤1dB(包括传声器和数据处理系统)。
与国内标准区别
5.麦克风安装位置
法规要求
4. 法规限值
在任何工况下车辆内部噪声限制如下表:
车类
内部噪声限值(dB)
M1类(非平头式和非半平头式)
78
M1类(平头式和半平头式)
80
M2和M3类(发动机在前部或驾驶员座椅 下部)
驾驶室
78
GOST 27815中的Ⅱ级乘员舱
80
M2和M3类(发动机不在前部和驾驶员座 椅下部)
驾驶室和乘员舱
V01:发动机40%最高转速下的车速和60km两者之间的最小值; Vk1:发动机80%最高转速下的车速和120km两者之间的最小值。
与国内标准区别
7.通风系统噪声水平的测定
俄罗斯
国内
在怠速的静止车辆上进行测量(最小
rpm)。
车辆变速器置于空挡测试噪声和振动,怠
测量通风系统噪声水平时,空调、加热 速带载,开启大灯、收音机、空调调至最
驾驶员处 乘员处

汽车各噪音标准

汽车各噪音标准

汽车各噪音标准汽车噪音是指汽车运行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声音,包括发动机噪音、排气噪音、轮胎噪音、风噪音等。

为了确保汽车的安全性、舒适性和环保性能,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汽车噪音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涉及噪音的测定方法、限值要求以及测试程序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国际上常见的汽车噪音标准的概述。

1. ISO 362ISO 362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汽车噪音标准,标题为《道路车辆-外部噪音的测定方法》。

该标准规定了测定道路车辆外部噪音的方法,包括测定点的选择、测定仪器的要求、测试程序等。

ISO 362标准适用于所有类型的道路车辆,包括轿车、卡车、摩托车等。

2. ISO 5129ISO 5129标准的题目是《轮胎和车轴的空气声学噪音-测定方法》,该标准规定了测定轮胎和车轴空气声学噪音的方法。

这些噪音通常与汽车在运行时与空气的相互作用有关。

ISO 5129包括了测定设备的要求、测定程序和结果的处理方法。

3. ISO 13325ISO 13325标准的题目是《道路车辆-汽车内部噪音-评价和测定方法》,该标准规定了测定道路车辆内部噪音的方法。

这包括了车辆内各个座位位置的噪音测定、评价指标和测定仪器的要求等。

汽车内部噪音的控制对于提高驾驶舒适性和保护驾驶员和乘客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4. ISO 11819ISO 11819标准的题目是《道路车辆-汽车底盘部件的空气声学噪音-试验方法》,该标准规定了测定汽车底盘部件空气声学噪音的方法。

这些底盘部件包括悬挂系统、排气系统等。

该标准涉及到噪音测定的环境要求、测试设备的选择和校准、测定程序等。

5. ECE R51ECE R51标准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ECE)发布的,题目为《轻型汽车、拖车和重型车辆的外部噪音》。

该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型车辆外部噪音的限值要求,以确保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不会产生过多噪音。

ECE R51适用于轻型汽车、拖车和重型车辆。

6. GB 15744GB 15744是中国国家标准,题目为《道路车辆外部噪音限值及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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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汽车噪声法规和标准介绍
机动车辆噪声实际上一方面对在外界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人们制造影响,另一方面也对驾乘人员健康有直接的危害。

因此,国外工业发达的国家自60年代起就对机动车辆噪声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制定了许多法规和标准来控制。

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欧洲经济共同体(欧盟)(EEC)、日本、美国等主要国家和地区,从70年代起每3~5年就修订一次相关的法规或标准,各种车辆噪声的限制有了大幅度的降低。

这显著促进了汽车降噪技术和测量分析技术不断的深入研究和应用,减轻了其影响和危害。

一、国外汽车噪声法规的发展
1. 欧洲
在欧洲涉及汽车的法规实际上有三个大方面:1.各国自己的法规;2.基于1985年日内瓦协议的ECE法规;3.基于1957年罗马协议的EEC法规。

随这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这两个组织的法规不断地发展协调一致。

关于汽车噪声的法规两者在内容上很大的相似性。

但ECE的法规在成员国内是自愿执行的,各国再自己的法规中不一定必须规定执行,而EEC法规在成员国内是强制的各国在自己的法规中要明确规定执行。

ECE最早发布的噪声法规是ECE R9«机动车辆在噪声方面型式认证的统一规定»。

它于1969年3月3日首次发布实施,当时内容涉及两轮、三轮和四轮的机动车辆。

后来将有些车型单立法规,则其本身改为«车辆在噪声方面型式认定的统一规定»。

其它法规中影响最大是ECE R51«至少有四轮的汽车在噪声型式认证的统一规定»,它规定了汽车加速行驶外噪声的限值及测量方法,1982年7月15日生效。

其各类汽车的噪声限值的变化经历了四个阶段,如表1所示。

1980年由24个主要工业国组成的欧洲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曾召开一次降低交通噪声的大会,形成了一个决议:要求在1985-1990年间降低车辆噪声5~10dB(A)。

结果,ECE和EEC后来都进一步降低了噪声限值。

由表1可见,82年以后,对于M1类的小客车,其限值80dB(A)降到了现在的70dB(A),即降低6dB(A)。

M2/3类客车,同期下降了5~6dB(A),而N载货车则同期下降了5~8dB(A)。

由表1可见,80年代后期,对装用直喷式柴油机的同类车辆的限值相对放宽了对高功率车型和非道路车辆也放宽了。

ECE R51中也规定了汽车定至噪声的测量方法,但没有规定限值,测得的声级是为该车型投入使用后在用车主管部门检查时提供一个参考值。

如果检查测得值超过参考值一定的值,则该车就要维修或淘汰。

现在,该法规还规定了装有空气制动系统车辆的压缩空气噪声限值,即72dB(A)(7m处)
表1 ECE R51号法规汽车加速噪声限值的变化
但是:
第1和第2条包括的车型装直喷式柴油机时,增加1dB(A)。

非道路用的车型,GVM>2t时:
P<150kW,增加1dB(A);
P≥150kW,增加2dB(A).
第1条包括的车型,装多于4个前进档的变速器,P>140kW,且P/GVM之比大于75kw/t 时,若用第3档测试,其尾端出线时速度大于61kw/h,则该车型的限值应增加1dB(A)。

说明:M1-3 -- 载客汽车;N1-3 --载货汽车;GVM -- 最大总质量(t);
P --发动机最大额定功率(kw)(ECE);S -- 包括驾驶员座位的座位数。

EEC最早颁布汽车噪声法规是在70年代初,即70/157/EEC«欧共体型式认证指令--汽车噪声»,其相关内容与ECE R51是等效的,各阶段的限值变化和实施日期与ECE R51基本上同步。

其修订版本号和新限值的实施日期是:77/212/EEC,1980.4.1实施;84/424/EEC,1988。

10.1实施;92/97EEC,1995.10.1实施
2. 日本
日本对汽车噪声控制较早,1951年就制定了«道路车辆法»。

那时对车辆等行驶噪声和排气噪声就作了规定,笼统规定崽5dB(A)以下。

1965年以后,随着交通流量迅速增加,噪声问题突
3. 美国
美国的汽车噪声法规包括联邦的和各洲、市自立的。

60年代后期,美国一些洲出现地方性噪声
控制法规。

1967年首次批准制定了SAE J988«小客车和轻型载货车噪声级»,其中包括加速噪声的测量方法和限值。

1969年又批准制定了SAE J366«重型载货汽车和客车的车外噪声级»,其包括中、重型货车和大客车的加速噪声测量方法和限值。

在1970年批准的SAE J988修订版中对小客车和轻型货车规定的限值是86dB(A),在SAE J366中对中、重型货车和大客车的限值88dB (A)。

后来,这些SAE标准中取消了限值的规定,而改在相应的法规中规定。

1972年美国政府规定了«噪声法»(Noise Act of 1972),以后又制定了有关机动车辆的联邦法规(CFR)。

对于新型中、重型载货车(GVM10000 1b)的噪声限值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83 db(A),1978年1月1日生效;第二阶段是80 dB(A),原来规定1982年1月1日生效,但因技术开发周期较长和成本上升,一直推迟到1988年1月1日生效。

目前,这个限值标准仍保持在这个水平上。

后来这些法规中也包括了大客车噪声限值。

联邦法规实际上起到了用统一的国家法规代替地方法规的作用。

但美国联邦法规从来没有对小客车和轻型载货车的噪声进行限值,只是洲或市的地方法规对此有规定,有的即将把限值降到80 dB(A),方法是基于SAE J986的。

一些地方(如加利福利亚等)也将采用或建议限值是75 dB(A),甚至低到70 dB (A)。

70年代,美国环保局(EPA)建立了降噪控制的管理机构并开展了许多研究。

但1982年政府削减了噪声研究的预算,使这个管理机构关闭,基础上结束了美国汽车噪声法规的进一步发展。

这与其他国家相比是较大差别。

二、国外加速噪声测量方法的发展
汽车噪声测量方法最早源于1964年制定的推荐性标准ISO R362«声学--道路车辆噪声测量法»。

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该标准已经几次修订。

1981年修订后由ISO 362-1981«声学--道路车辆加速噪声测量方法--工程法»(第一版)和ISO 5130-1982«声学--道路车辆加速噪声测量方法--概测法»代替。

后来又制定了ISO 7188-1984«市区行驶条件下小客车噪声测量方法»。

1985年对ISO 362曾作过修正,1994年修订后为第二版,1998年又作了修订,现已经各国表决通过。

ISO 362测量方法的基本内容是:车辆以规定的档位和初速接近,然后加速通过20m的测量路段,在离行驶中心线7.5m处(1.2m高)测量其最大噪声级。

目的是再现和测量车辆在城市道路条件下行驶时有关动力装置产生的最大噪声。

过去该标准对测试路面的规定只是:应平整、干燥、不道应引起过大的轮胎噪声。

为使路面噪声测量的影响为最小,现又制定了ISO 10844-1994«声学--道路车辆噪声测量用路面»。

在ISO 362-1994中就规定测试路面应符合ISO 10844。

主要是:吸声系数a≤0.10;路面混凝土的残余空隙率≤8%;平均纹理深度(MTD)>0.4mm。

这是ISO 362较大的变化。

现大多数国家都已在有关法规或标准中引用了ISO 10844,并建造了符合要求的路面。

过去ISO 362中没规定车辆加速通过测量区发动机转速的限制,现在则规定超过额定转速时要逐步降低初始速度或转速,直至不在超速。

以前规定是每侧至少两次,结果取4次测量值的最大值。

而现在是每侧4次,然后取每侧4次平均值的最大值作为被测车辆的最大噪声级。

这也是该标准较大的变化。

国外法规或标准规定的汽车加速噪声限值大多是基于ISO 362的方法,有的根据实际有所变化,有的则直接等同采用。

对于测量中具体的条件和操作方法,ECE/EEC与ISO 362没有月多大差别。

但对于测量次数和结果取值,ECE/EEC规定每侧至少测2次,并用每次读数减去1dB,取4次测量最大值作为被测车辆的最大噪声级。

这与现在ISO 362是较大差别。

ISO与ECE对此已经协调过,尚未达成一致。

SAE的方法与ISO 362有较大的不同。

ISO 362要求的传声器测量距离是7.5m,而SAE J986规定是15m,并要求车辆在加速测量区时发动机必须达到额定转速。

所以,美国噪声的限值也不便与其它法规作比较。

日本TRIAS20-1988«机动车噪声试验方法»标准中的加速测量方法与ISO 362差别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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