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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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50题)1、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不包括()。

A.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B.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C.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D.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答案】 D2、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B.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C.女职工因流产手术发生的医药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D.女职工生育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答案】 B3、宋某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对此法院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法院应判决离婚B.法院必须判决离婚C.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准离婚D.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答案】 D4、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具体比例是()。

A.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5%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1.5%B.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C.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5%D.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8%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答案】 B5、提出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时,发起人无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A.筹备申请书及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B.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C.验资报告D.场所卫生和消防许可证【答案】 D6、谢某是家中长女,有一弟一妹,父母去世后,她将未成年的妹妹扶养长大,谢某婚后无子女,目前年事已高,配偶去世,生活困难,其弟在外经商,有一女已成年,其妹在家务农,有一子已成年并就业,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下列有负担能力的人员,应当对谢某履行赡养或扶养义务的是谢某的()。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正文:----------------------------------------------------------------------------------------------------------------------------------------------------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9日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年6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4年8月19日公告公布施行)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如下:一、废止《长春市乡镇企业条例》。

二、废止《长春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三、废止《长春市私营企业管理条例》。

四、废止《长春市城乡个体业户管理条例》。

五、废止《长春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六、《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我市生产的锅炉、茶炉、窑炉、大灶及消烟除尘设备,在申报产品定型前,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

产品由市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并颁发合格证书后,方可销售。

”删除。

第二十条“外地生产的锅炉、茶炉、窑炉、大灶及消烟除尘设备向我市销售的,必须持设备生产单位所在地三级以上监测部门的测试报告,经市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后,方可销售。

”“购置外地生产的锅炉、茶炉、窑炉、大灶及消烟除尘设备的单位,必须事先到环境保护部门登记。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5•【字号】长府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切实落实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的要求,消除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减轻基层组织负担,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办法〉的通知》(长府发〔1992〕63号)等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力车、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的通知》(长府发〔1990〕60号)等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5日附件1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删去《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办法〉的通知》(长府发〔1992〕63号)第十五条。

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01〕48号)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一、二级保健对象。

”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03〕36号)中“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三)认购申请和认定程序:1、认购对象须持以下证件办理资格审核手续”的内容修改为“1、认购对象须持以下证件办理资格审核手续:(1)夫妇双方的本市市区所辖区域内正式或暂住户口证件;(2)夫妇双方身份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长府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的通知长府发〔202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7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目录1.长春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1992年5月25日市政府令第2号发布施行)2.长春市拨用房产管理办法(1993年5月1日市政府令第2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68号、第82号修改)3.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1993年9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号发布,1993年7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修改)4.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1995年5月15日市政府令第31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70号修改)5.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7年6月11日市政府令第57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10号修改)6.长春市国内技术安全保卫暂行规定(1998年9月17日市政府令第12号发布施行)7.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市政府令第39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8.长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市政府令第57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82号修改)9.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2002年10月28日市政府令第59号发布,2002年1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10号、72号、82号修改)10.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2003年3月12日市政府令第1号发布,2003年4月12日施行,市政府令第67号、82号修改)11.长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2004年2月9日市政府令第5号发布,2004年3月9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修改)12.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004年3月20日市政府令第7号发布,2004年4月25日施行,市政府令第67号修改)13.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暂行办法(2006年7月27日市政府令第18号发布施行)14.长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规定(2006年11月4日市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06年12月12日施行)15.长春市展览业管理办法(2007年1月10日市政府令第20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修改)16.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7年6月15日市政府令第23号发布,2007年7月15日施行)17.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2008年11月1日市政府令第3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18.长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9年3月17日市政府令第4号发布,2009年5月15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19.长春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5月21日市政府令第5号发布,2009年8月1日施行)20.长春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2009年10月1日市政府令第7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21.长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10年2月25日市政府令第8号发布,2010年5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22.长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9号发布,2010年6月1日施行)23.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10年7月22日市政府令第10号发布,2010年9月1日施行)24.长春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9日市政府令第15号发布,2010年1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82号修改)25.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9日市政府令第16号发布,2011年1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32号、82号修改)26.长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2011年1月13日市政府令第20号发布,2011年3月1日施行)27.长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1年3月25日市政府令第22号发布,2011年5月1日施行)28.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2011年3月25日市政府令第23号发布,2011年5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29.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1年5月12日市政府令第24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30.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2011年5月12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施行)31.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11年8月3日市政府令第27号发布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32.长春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办法(2011年8月30日市政府令第28号发布,2011年10月10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82号修改)33.长春市献血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31号发布,2011年12月1日施行)34.长春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令第33号发布,2012年7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35.长春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2012年7月4日市政府令第37号发布,2012年8月15日施行)36.《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8月25日市政府令第38号发布,2012年10月1日施行)37.长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1月15日市政府令第40号发布,2013年1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38.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1月15日市政府令第41号发布,2013年1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82号修改)39.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9日市政府令第43号发布,2013年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40.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4月19日市政府令第44号发布,2013年6月1日施行)41.长春市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市政府令第45号发布,2014年1月20日施行)42.长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13年12月11日市政府令第46号发布,2014年1月20日施行)43.长春市机动三轮车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市政府令第47号发布,2014年1月20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44.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2013年12月11日市政府令第48号发布,2014年3月1日施行)45.长春市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2014年1月9日市政府令第49号发布,2014年2月9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46.长春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50号发布,2014年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47.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13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51号发布,2014年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48.长春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51号发布,2014年2月15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49.长春市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7月23日市政府令第55号发布,2014年9月5日施行)50.长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2014年9月22日市政府令第56号发布,2014年11月1日施行)51.长春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14年9月22日市政府令第57号发布,2014年11月1日施行)52.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1月13日市政府令第58号发布,2014年12月20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82号修改)53.长春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市政府令第60号发布,2015年3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54.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5年5月7日市政府令第64号发布,2015年6月20日施行)55.长春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2015年月12月7日市政府令第65号发布,2016年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56.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2016年1月20日市政府令第66号发布,2016年3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72号、82号修改)57.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4月5日市政府令第69号发布,2017年5月15日施行)58.长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70号发布,2017年7月15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59.长春市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2018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73号发布,2018年7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60.长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74号发布,2018年7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61.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18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75号发布,2019年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62.长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76号发布,2019年2月1日施行,市政府令第82号修改)63.长春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9年12月9日市政府令第78号发布,2020年3月1日施行)64.长春市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9年12月9日市政府令第79号发布,2020年2月1日施行)65.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80号发布,2020年3月1日施行)66.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81号发布,2020年2月1日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年)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年)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志军2020年10月2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35部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对11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一)《长春市拨用房产管理办法》1.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房地产主管部门”,第三条中的“房地产管理局”、“郊区房产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中的“房地局”修改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2.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局”修改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3.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二)《长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办法》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保障和房屋主管部门”,第三款中的“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

(三)《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将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中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

2.将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四)《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1.将第五条中的“房地产管理局”修改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2.删去第二十六条。

(五)《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市民守则》“十不”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市民守则》“十不”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市民守则》“十不”行为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17•【字号】长府发[1996]40号•【施行日期】1996.07.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市民守则》“十不”行为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6月17日长府发〔1996〕40号)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长春市市民守则》,加强对违反“十不”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十不”是指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便溺、不乱扔废物、不乱贴乱画、不攀折花木、不损坏公物、不随处吸烟、不妨碍交通、不打架斗殴、不赌博迷信。

第三条凡在我市市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建、公安、卫生、民政等行政执法部门及各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违反“十不”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违反“十不”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行政执法部门管理和群众参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城建、公安、卫生、民政等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协助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人民警察巡察部门负责巡察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公共场所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责任地段和管理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执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吉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办法》、《长春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行政罚款实施细则》、《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

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以“姚荣香杀夫案”为切入点

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以“姚荣香杀夫案”为切入点

2020年12月第17卷第12期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Dec.2020Vol.17No.12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以“姚荣香杀夫案”为切入点戴怡雯(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北京100871)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贯穿古今、跨越阶级种族的全球性问题。

本文从“姚荣香杀夫案”切入,指明家庭暴力既是家庭内部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公众问题,是人权问题更是法律问题这一总观点遥阐述家暴形成的历史原因和家暴中的主要关系,从而指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出台的必要性以及反家暴法的主要内容与社会意义。

作者认为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不仅要依靠法制的建设,还要依靠当事人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

只有真正认识了家庭暴力的形式、危害,了解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受暴者从内心中认清家暴的本质,才能更好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遥关键词:反家暴法;主要关系;正当权利一、案情摘要姚荣香的丈夫方某在与姚荣香结婚前便有暴力倾向,结婚后对姚荣香大打出手的频率越来越多,甚至威胁到姚荣香的生命安全。

家中长辈、村书记等多人进行过多次调解,但方某行为如故。

2013年方某有了第三者陈某,姚荣香稍有过问便会换来方某的拳打脚踢。

姚荣香因家中封建思想固化不敢离婚,甚至尽一切努力挽留方某从而挽救他们的婚姻遥在最后一次被方某殴打后,姚荣香趁方某熟睡杀害方某并自首。

事后,姚荣香说,她非常后悔,觉得对不起方某,并始终认为,方某心中是有她的,如果不是陈某的介入,方某也不会对她行为恶劣,最终还是会回到他身边訛。

二、评释(一)问题的提出姚荣香长期身处家庭暴力之中。

她没有逃脱的意愿和勇气,家中的压力和态度使她屈服于暴力,懦弱而无助。

姚荣香千方百计地挽留自己惧怕万分的男人、想方设法维护那可怕的婚姻,最终酿成了惨剧。

姚荣香一步一步走向犯罪的罪魁祸首便是“家庭暴力”。

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地方人大法律

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地方人大法律

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已于2017年6月28日由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7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8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儿媳、岳父母、女婿等亲属。

第四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涉及家庭暴力案(事)件当事人、举报人、报案人的信息。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依法保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制止和对受害人的救助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司法机关、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协调配合,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协调联动机制和家庭暴力预防、干预、救助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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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2017)
【法规类别】婚姻法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批准部门】8;807;80701;
【批准日期】2017.07.28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8.17
【实施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已于2017年6月28日由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7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8月17日
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儿媳、岳父母、女婿等亲属。

第四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涉及家庭暴力案(事)件当事人、举报人、报案人的信息。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依法保障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制止和对受害人的救助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司法机关、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协调配合,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协调联动机制和家庭暴力预防、干预、救助长效机制。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配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八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普法工作规划,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普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知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传,依法对家庭暴力行为实施舆论监督,推动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家庭美德修养和自我保护能力,向家长普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知识和家庭教育知识。

第九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
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等服务,并实施监管。

第十条司法机关、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关知识列入业务培训范围,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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