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反家庭暴力法讲稿

反家庭暴力法讲稿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聊聊反家庭暴力法。
首先,咱们得明白啥是家庭暴力。
简单说,就是在家庭里,有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身体上、精神上、性方面或者经济上的伤害和控制。
这可不是小事,它能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痛苦和困扰。
为啥要有反家庭暴力法呢?这是为了保护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让大家在家庭里也能有安全、有尊严。
家庭本该是温暖的港湾,但有时候却变成了伤人的地方。
有了这部法律,就能给那些遭受家暴的人提供保护和支持,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咱们来看看反家庭暴力法都有哪些重要内容。
它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的行为。
不管是打、骂、捆绑,还是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恐吓威胁,都算家暴。
而且,不光是夫妻之间,父母对孩子、子女对老人,甚至兄弟姐妹之间的暴力行为,都在法律的管辖范围内。
这部法律还给受害者提供了很多保护措施。
比如说,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旦申请成功,法院就会要求施暴者不得靠近受害者,不得骚扰、跟踪、威胁受害者。
这就像是给受害者穿上了一层法律的铠甲,让他们能有个暂时安全的环境。
另外,反家庭暴力法还强调了各方面的责任。
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等,都有责任帮助受害者,处理家暴事件。
大家不能觉得这是别人家的私事,就不管不问。
发现有家暴的情况,就得及时出手,提供帮助和支持。
有人可能会问了,要是遇到家暴,该咋办呢?首先,一定要勇敢说“不”!别觉得忍一忍就能过去,这只会让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
然后,赶紧找地方躲起来,保证自己的安全。
接着,要尽快报警或者向居委会、妇联等求助。
记得留下证据,比如受伤的照片、医院的诊断证明、施暴者的威胁短信等等,这些都能帮助咱们维护自己的权益。
还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要改变观念。
别以为家暴是因为“爱”或者“恨”,这都是错误的想法。
家暴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没有任何借口可言。
而且,咱们也要教育下一代,让他们知道,暴力在家庭里是绝对不被允许的。
再来说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的效果。
反家暴法全文写的什么(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内容)

反家暴法全文写的什么(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内容)特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五周年。
202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五周年。
我国《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更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安全稳定。
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对施暴者依法严惩,是权利保护,更显司法温度。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充分保障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家事法官一直在行动!01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基本案情杨(女)与王(男)于2023年8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杨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王即暴露出脾气暴躁的性格,并经常外出酗酒,酒后对杨实施殴打。
杨曾多次向居住地派出所报警解决,王虽在派出所表示认错并坚决悔改,但不久后又因琐事对杨拳打脚踢,杨不堪忍受家暴,向法院起诉离婚。
王辩称,不同意离婚,两人还有修复感情的可能,杨是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希望法院再给双方一次机会缓和矛盾。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王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
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家庭冲突,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李明舜关键词: 家庭暴力/干预/立法内容提要: 文章在论证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必要性、可行性的基础上,重点思考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地位、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反家庭暴力法应有的基本内容,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出了一些创新性、务实性的建议。
家庭暴力,作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稳定。
因此,采取包括专门立法在内的各种措施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既是保障家庭弱势群体人权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为了消除家庭暴力,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作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这些成绩并不能使我们乐观,因为当前我国在防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家庭暴力方面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其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也尤为突出。
有关调查表明,很多人将处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归咎于无法可依,而且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项法律。
[1](P29)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虽然已经有了一些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不容否认的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其主要表现为:(一)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二)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婚内强奸”,由此,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理;(三)在民事法律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全国性的法律之中,但对家庭暴力未做明确界定。
校园欺凌法律法规

校园欺凌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发展,校园欺凌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下面我将为大家简要介绍一
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重要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该法规定,学生被欺凌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受害人有权寻
求保护和救助。
该法还规定,如果家庭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保护和救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反侮辱弱势群体人员法》
该法规定,校园欺凌行为属于虐待、侮辱行为的一种,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校园欺凌行为导致被欺凌人受到人身、精神伤害,那么行为人应
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该法规定,学校是未成年人教育和成长的重要场所,应该保障学生的
身心健康,严禁校园欺凌行为。
如果学生发生校园欺凌行为,学校应
该按照规定采取正确的措施,同时建立健全的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的
机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恶意投诉条例》
该条例规定,校园欺凌行为也有可能表现为恶意投诉。
这种投诉行为
给受害人带来很大的困扰和伤害,也给学校的管理带来很大的负担。
如果学生进行恶意投诉,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校园欺凌在我国是一种违法行为,行为人应该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学校和家长也应该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高度的关注和预防,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保护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同时,社会各界也
应该积极参与到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制止工作中,共同为营造和谐的校
园环境做出贡献。
家庭暴力犯罪最新25条司法解释全文

家庭暴⼒犯罪最新25条司法解释全⽂发⽣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活⼈员之间的家庭暴⼒犯罪,严重侵害公民⼈⾝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职责,充分运⽤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犯罪,切实保障⼈权,维护社会秩序。
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保护法、⽼年⼈权益保障法、妇⼥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基本原则1.依法及时、有效⼲预。
针对家庭暴⼒持续反复发⽣,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发⽣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2.保护被害⼈安全和隐私。
办理家庭暴⼒犯罪案件,应当⾸先保护被害⼈的安全。
通过对被害⼈进⾏紧急救治、临时安置,以及对施暴⼈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宣告禁⽌令等措施,制⽌家庭暴⼒并防⽌再次发⽣,消除家庭暴⼒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
对与案件有关的个⼈隐私,应当保密,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尊重被害⼈意愿。
办理家庭暴⼒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也要尊重被害⼈的意愿。
在⽴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
对法律规定可以调解、和解的案件,应当在当事⼈双⽅⾃愿的基础上进⾏调解、和解。
4.对未成年⼈、⽼年⼈、残疾⼈、孕妇、哺乳期妇⼥、重病患者特殊保护。
办理家庭暴⼒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通过代为告诉、法律援助等措施,加⼤对未成年⼈、⽼年⼈、残疾⼈、孕妇、哺乳期妇⼥、重病患者的司法保护⼒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5.积极报案、控告和举报。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第⼀款“任何单位和个⼈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家庭暴⼒被害⼈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园等单位、组织,发现家庭暴⼒,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反家庭暴力法普法题目

选择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哪一年起施行?A. 2015年B. 2016年C. 2017年D. 2018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下列哪项不是家庭暴力的范畴?A. 身体伤害B. 精神伤害C. 经常性谩骂D. 偶尔的争吵如果发现家庭成员遭受家庭暴力,哪些机构或人员有责任及时劝阻和制止?A. 邻居B. 朋友C. 社区居民委员会D. 任何个人和组织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A. 仅当身体受到伤害时B. 当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时C. 仅当精神受到伤害时D. 当财产受到威胁时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对于家暴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是如何规定的?A. 无需提供法律援助B. 受害者可以无条件申请法律援助C. 根据受害者的经济条件和案件性质,提供有条件的法律援助D. 仅当受害者经济困难时提供法律援助填空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________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的________职责。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________。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________、妇女联合会等单位,都有义务制止和劝阻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________。
简答题简述《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成员间的哪些行为明确禁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如何处理?如何理解《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和意义?谈谈你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如何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的看法。
第七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七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什么是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字样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各级人民政府在反对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3.遭遇家庭暴力应该怎么办?《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单位或个人发现家庭暴力后应该如何处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另外,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5.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该如何处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和谐家园

“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和谐家园”家庭教育讲座亲爱的家长朋友们,老师同学:本次的明德论坛以“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和谐家园”为主题。
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
每年的11月25日被联合国确立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也被称作“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社会态度。
接下来,与大家一起学习。
你了解什么是家庭暴力吗?夫妻间的吵架算家庭暴力吗?父母打熊孩子算家庭暴力吗?时常辱骂共同居住的老年人算家庭暴力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那么,什么行为算“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家庭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司法解释还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如何理解“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家庭暴力不局限上述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
暴力行为主要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
面对家暴,该如何应对?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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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2019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处置家庭暴力及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 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反家庭暴力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实行社会共治。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举报人、报案人的信息。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救助等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反家庭暴力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反家庭暴力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和实施工作;(二)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协调、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四)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五)对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六)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在同级妇女联合会设立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七条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举报。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和家庭美德教育活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开展反家庭暴力和家庭美德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公益宣传和教育引导,强化对家庭暴力的舆论监督。
在国家规定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的节日,应当集中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相关知识和技能纳入业务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预防、处置家庭暴力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教育纳入法治教育、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儿童、学生的反家庭暴力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通过家校共建活动,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律和家庭教育知识。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将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纳入婚前教育内容,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预防家庭矛盾和纠纷。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重点面向农村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工作,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培训,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加大对涉及家庭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力度。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
执法、司法、法律服务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向家庭暴力加害人、受害人和公众释法说理,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建立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开展家庭暴力风险评估,发现家庭暴力隐患的,及时预防和处理。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将预防家庭暴力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作为基层自治的重要内容,推动社区开展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家庭暴力防范宣传教育,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弘扬文明新风,增强村(居)民的法治观念和道德素养。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员工行为规范,及时做好本单位人员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对家庭暴力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七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开展下列工作:(一)劝阻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和法治教育;(二)根据工作职责,提供家庭纠纷调解、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心理辅导等服务;(三)根据受害人实际情况,积极协助报案、医疗救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法律援助等,及时转介到有关部门或者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处理机制,健全维权工作网络,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处理。
第十八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幼儿园、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理机制,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平台,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并做好下列处置工作:(一)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加害人;(二)及时询问加害人、受害人和目击证人,固定有关证据,制作出警记录;(三)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当积极协助联系医疗机构组织救治、委托伤情鉴定;(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二十条对家庭暴力案件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告诫书:(一)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四)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对予以告诫的家庭暴力案件,由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自受理家庭暴力报案之日起七十二小时内出具。
家庭暴力事实清楚,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具体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及有关档案信息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加害人、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
公安机关应当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内容,并由加害人签名。
在实施告诫时,可以邀请妇女联合会等基层组织参加;应受害人要求,可以通知加害人所在单位。
加害人拒绝签收告诫书的,不影响告诫书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告诫书送达之日起定期回访加害人、受害人,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记录存档。
加害人违反告诫书,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在诊断治疗活动中发现家庭暴力伤害病例的,应当做好诊断治疗记录,并告知受害人妥善保存相关资料,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据实出具诊断、医疗证明。
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家庭暴力伤情司法鉴定工作,及时出具鉴定意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害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减免司法鉴定费用。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可以安排专人或者接受过专门培训的审判人员审理。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家庭暴力案件,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告知受害人享有临时庇护的权利,受害人提出临时庇护请求的,应当协助安排至临时庇护场所。
第二十八条临时庇护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必要的经费、设施、专业人员和固定场所,能够稳定持续运营;(二)有安全保障,能够防止加害人继续实施加害行为;(三)与公安机关以及接受家庭暴力投诉的机构、组织有畅通的合作与转介机制。
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力量设立的临时庇护场所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临时庇护场所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妥善安排食宿,保护受害人隐私;(二)协调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对受害人进行需求评估,提供个性化服务;(三)协调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人民法院和社会组织,为受害人提供医疗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转介服务。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工作特点,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加害人提供心理辅导,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一)因家庭暴力造成较重侵害后果的;(二)加害人长期、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三)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四)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虽未直接遭受家庭暴力,但因目睹家庭暴力造成精神伤害的。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信息沟通机制,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妇女联合会等单位相关信息系统应当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做好家庭暴力的干预、救助等工作。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三十二条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