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强粮油供应平抑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物价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关于加强粮油供应平抑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青价格[2008]299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经贸委、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粮食局、农发行青岛市支行关于加强粮油供应平抑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青价格[2008]299号2008年12月30日)市内四区物价局、流通主管部门、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支行,各有关单位:近期,世界粮食市场波动频繁,国际粮价虽然有所缓和,但价格上涨的不确定因素仍然存在。
国内粮价虽然平稳,但总体仍然呈现上涨走势。
粮油是居民生活的必需品,缺乏价格弹性,稳定市场粮食价格,是物价调控的需要和保证我市粮食安全、社会稳定的基础,对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稳定市场粮食价格,安定群众生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政策,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原则按照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和部门分工负责原则,落实责任。
坚持政策引导,强化政府对粮食价格有效调控。
坚持国有粮食的市场调控主渠道作用,确保政策资金有效使用、安全监管。
注重粮食价格市场调节机制与粮食储备应急调控机制有机衔接,互为补充。
注重引导社会经营企业加强协作,共同参与稳定粮食价格。
二、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区粮油供需情况出现异常波动,价格短时间涨幅达到10%以上,粮油销量剧增或市场出现抢购、局部断档的情况。
当粮食市场价格波动达到需要启动《青岛市粮食保障应急处置预案》的条件时,则按照该预案确定的程序实施预案。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
其他区、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辖区内的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粮食价格调控的实施方案(一)确定投放规模根据市区居民口粮消费的实际需求,按照满足市内四区280万居民20天口粮需求量,确定市区调控粮总规模为:面粉13600吨(折合小麦2万吨)。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2020]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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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推进市场化、法治化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市政府组织对涉及机构改革和市场化、法治化改革、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规则的市政府规章,以及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一致,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一、修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一)将《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学校校舍、医疗机构、饮用水供水工程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征求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第九条修改为:“学校校舍、医疗机构、饮用水供水工程等建设项目涉及卫生专业相关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征求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删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二)将《青岛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关系的规定》第十一条修改为:“青岛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由市外事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由市外事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青岛市外事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
”(三)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若干规定》第三条修改为:“市和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防洪(包括防台风暴潮,下同)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2.26•【字号】青价房[2000]336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青价房[2000]336号2000年12月26日)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区物价局、城市管理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一、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指导标准协商确定。
一般情况下每年年初协商一次。
协商确定的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小区公布,并报送所在区物价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协商不成的,普通住宅小区(含普通住宅高层楼宇)报所在区物价局部门审批;高标准住宅小区报市物价部门审批。
报批时需上报如下资料:(一)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审批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申请;(二)小区基本概况资料;(三)物业管理成本资料。
三、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包括公共楼道、庭院公共照明及单元电子对讲门日常运行电费及养护费用;共用污、雨水管道等设施的疏通费用;同时包括餐饮、商用等单位产生的垃圾清运处理费用。
居民产生的非生活垃圾,其清运处理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收取。
四、物价部门建立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测和成本调查制度,选择有代表性的物业管理企业定期监测。
定点监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相关成本台帐,如实反映经营情况。
在物价部门进行成本调查时,提供必需的帐簿及有关资料。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经贸委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商场活动的通知-青价检[2008]7号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经贸委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商场活动的通知-青价检[200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e1ecf9d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7d.png)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经贸委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商场活动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经贸委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商场活动的通知(青价检〔2008〕7号2008年1月4日)各区、市物价局,财贸局(发改局、财办),各有关企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38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价系统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检发[2007])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价格服务进商场”活动工作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价格服务进商场活动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强化公共服务意识,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以服务商业企业,规范商家价格诚信行为为重点,围绕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目标、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实现价格主管部门监管、经营者价格自律和消费者社会监督三方面有机结合,以开展“价格服务进商场”活动促进价格监管方式的转变,促进商贸流通企业价格诚信工作的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价格服务进商场”活动,努力营造价格诚信社会氛围,有效防范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开、信用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价格服务进商场活动工作目标开展“价格服务进商场”活动总体目标是:市场促销行为基本规范,不正当行为得以有效遏制;经营者与消费者价格矛盾与纠纷明显减少,合法价格权益得到保障;经营者价格法律意识和价格管理水平得到提高;价格诚信典型经验做法得到宣传和推广,经营者诚实守信意识得到树立。
具体工作任务是:(一)确保经营者明码标价制度落实到位。
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

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政府令〔2020〕278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3【实施日期】2020.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2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治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餐厨废弃物管理按照《青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业发展以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商业集聚区。
第五条行政审批部门在受理餐饮服务经营者工商注册登记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告知申请人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手续,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取得环境保护手续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抄告餐饮服务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第六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年第1季度备案登记的市政府部门及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年第季度备案登记的市政府部门及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进一步规范,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现将一季度备案登记的市政府部门及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年季度备案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 年季度备案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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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年季度备案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2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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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年季度备案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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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现行水、电、气、热、公交等价格表(青岛市物价局2013.6.6发布)

琴岛通卡票价调整文件号:青价格[2013]10号执行时间:2013.03.01
类别
成人票价(元/人次)
普通公交票价
1.00(琴岛通卡0.80)
空调车票价
季节性
开空调季节2.00(琴岛通卡1.60),其他季节1.00(琴岛通卡0.80)
现行水、电、气、热、公交等价格表
青岛市物价局2013.06.6
一、自来水价格适用范围:市内四区文件号:青价格[2005]57号执行时间:2005.06.01实际用水
污水处理费文件号:青价费[2007]138号执行时间:2007.08.01实际用水
类别
规格
价格(元/立方米)
备注
居民生活用水
2.50
(含污水处理费0.70)
管道煤制气价格
管道天然气价格
备注
(元/立方米)
居民类1.00
居民类2.40
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以及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食堂用气价格按居民类价格执行。
工业1.20
非居民类3.60
营业1.50
四、集中供热价格适用范围:市内四区采暖期141天
类别及计费方式
采暖用热价格
备注
居民
采暖
全年
2.00(琴岛通卡1.60)
累进制专线车票价
售票员跟车售票
1.00元/人次(12站内)起价,每超1-6站0.50元/人次进级。(琴岛通卡现金票价全价8折)
六、成品油价格适用范围:全市文件号:青价格[2013]22号执行时间:2013.6.6 24时
品种
最高零售价格(元/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办[1996]157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办[1996]15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e6c8836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37.png)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办(1996)1570号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为了加强对价格事务所工作的管理,明确价格事务所在价格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规范价格事务工作的行为准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价格工作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原则,我们制定了《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价格事务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价格工作的客观需要,是价格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重要标志。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价格事务工作在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把价格事务工作作为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
二、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价格事务所的领导。
要进一步健全价格事务所的机构,从组织上保证价格事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在对现有价格事务所进行巩固、充实、完善、提高的同时,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对一些尚未建立价格事务所的地区要抓紧组建工作。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在政策上和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支持价格事务工作,各价格业务职能部门和价格事务所要在各级价格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努力发挥整体优势,促进价格管理和价格服务工作质量的提高,使整个价格工作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三、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督导所属价格事务所按照本《办法》的各项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使价格事务所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则的、规范的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和价格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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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价农[1997]206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7.08.20
【实施日期】1997.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餐饮业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价农[1997]206号 1997年8月20日)
各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青岛市查处经营餐饮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青岛市物价局青价农[1997]205号)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山东省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和《青岛市查处经营餐饮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物价局是全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市、区物价局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对餐饮业实施价格等级管理。
第三条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遵循分等定级、按质论价、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餐饮业价格实行在物价部门指导下,经营者按评定的价格等级和《青岛市查处经营餐饮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自主定价。
第五条餐饮业价格等级,按照经营场所规模、地角和设备设施、技术力量、服务质量、价格管理、卫生安全等条件划分为五个等级,即:特一级、特二级、一级、二级、普通级(具体评定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餐饮业价格等级的评审管理权限
餐饮业价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特一级、特二级、一级及青岛民航机场内的餐饮业由青岛市物价局管理;二级、普通级由各市、区物价局管理;五市三区(崂山、城阳、黄岛)的特一级、特二级、一级委托所在市、区物价局管理,并将批准为一级店以上的企
业报青岛市物价局备案。
第七条餐饮业价格等级审批程序
(一)申请
经营者提出申请,须填报由青岛市物价局统一印制的《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申请表》。
(二)评审
物价部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到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申请单位在待评审期间可暂按所申请的价格等级标准营业。
(三)发证
餐饮业价格等级审定后,按审批权限由物价部门发放《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证书》和等级牌匾。
餐饮业者经营者,应在明显位置挂置等级牌匾。
第八条旅店业附设的餐厅价格等级审定
(一)三星级旅店的餐厅价格等级按特二级店标准执行,一、二星级旅店的餐厅按一级店标准执行(服务费按规定加收)。
(二)按照《青岛市旅店业收费管理办法》审定等级的旅店,其餐厅价格等级,原则上特级旅店的按一级标准执行;一级旅店的按二级标准执行;二、三、四级旅店的按普通级标准执行。
(三)个别旅店因餐厅档次较高,需要提高价格等级的,应报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对审定的餐饮业价格等级实行不定期审验制度。
审验内容包括企业经营情况,菜肴、饭点毛利率,酒水、卷烟差价率水平以及设备设施、技术力量、服务质量、价格
管理等情况。
经审验,达不到现行价格等级标准的,由发证机关重新审定其价格等级。
因设备设施、技术力量、服务质量、价格管理等水平提高需要升级的,经营者可及时向物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未申请核定价格等级的餐饮业,一律视为普通级。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一)明码标价制度
饭点、菜肴、酒水和卷烟要标明品种名称、计量单位和销售价格。
价目簿(表)中除必须标“时价”字样的鲜活类菜肴外,其它各种菜肴价格均不得标“时价”等含糊字样。
凡标“时价”字样的鲜活类菜肴,必须在店堂醒目处标明当日的价格。
店内陈列经销的商品必须使用商品标价签。
经营者必须按规定使用由物价检查所监制的价目簿、价目表和标价签。
价目簿扉页上要标明:店名、价格等级和物价检查机构的监督电话等。
如需要制作特殊价目簿、价目表和标价签的,市内四区的经营者必须向青岛市物价检查所提出申请,其它市、区的向当地物价检查所提出申请。
填写价目簿、价目表和标价签,必须价目齐全、字迹清晰、一物一价,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改。
(二)投料核算制度
投料核算准确,核算单记录详细,并严格按标准操作。
资料保存期为一年。
(三)价格台帐制度
建立规范的价格台帐(或原材料帐、成本帐),记录原材料进价和数量及各种成品的销价变动情况。
价格台帐保存期一年。
(四)结算制度
各种单点、包桌、宴席等价格结算时,均应向顾客出具发票和菜单(菜单由物价部门统一制作)。
菜单必须逐项列出具体价格和收费项目,发票金额必须与菜单所列价格相符,不得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菜单保存期六个月。
(五)物价员工作制度
各价格等级店均应配备经物价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的专(兼)职物价员,具体负责本店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禁止以任何方式强买强卖、强行服务和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
第十三条物价检查机构要加强对餐饮业价格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国家价格法规的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青岛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标准
特一级
一、总则
特一级店是在省(市)内外享有很高声誉、有涉外接待服务能力、环境幽雅、设施设备华贵、技术力量雄厚、服务水平一流、管理规范化的企业。
二、设施设备
(一)房屋建筑
座落地点一般在交通方便地区,整体建筑结构良好,内外装饰豪华,门面具有独特风格,字号牌匾庄重醒目。
前厅装饰新颖典雅,与接待能力相适应。
(二)餐厅
1.总营业面积不小于1000㎡,有不同特色的雅座间、宴会厅。
雅座间不少于20个,每个单间面积20㎡以上。
2.具有同时接待400人以上宴会的条件和相应的设施。
能承办高级宴会、鸡尾酒会、冷餐酒会等。
3.有不同规格、各具风格的餐厅。
餐厅布局合理、环境幽雅,灯具别致、光线适宜,地面满铺地毯或采用优质建筑材料装修。
配有优质桌椅、空调、沙发或座椅、音响设备、配套家具、用具、字画、盆景、装饰花瓶等陈设。
使用布料桌布、口布和高档成套餐具、酒具、用具,圆桌席配优质转盘。
4.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宾客休息处。
(三)厨房
1.厨房宽敞,布局合理,与餐厅营业面积相适应,地面满铺防滑材料,墙面满铺瓷砖,温度适宜,光线明亮,上下水道畅通,有充足的排风设施和通风口及消防设施,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隔气味设施。
2.红案、白案、开生间分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冷荤间,配有充足的冷藏设备。
3.全部使用不锈钢工作台、灶台、橱柜和优质炊具、设备、用具。
4.洗碗间位置合理,有足够的洗刷、消毒设施。
(四)公共设施设备
1.有停车场或回车线,并有专人迎送和管理。
2.四层楼(含四楼)以上的营业餐厅,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客用电梯。
3.每个楼层有分设供男、女宾客使用的、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卫生间。
用高级洁具和高档材料装修,有洗手盆、半身镜、卫生纸、消毒手巾、香皂(或洗手液器)、自动干手器等必备品。
有专人服务和清扫,随时保持洁净,无异味。
4.每个楼层适当位置有供顾客免费使用的市内公用电话(免费范围按青岛市物价局、邮电局青价费[1997]34号文件规定执行),配备市内电话簿。
5.有更衣、防蝇、防鼠、防火、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