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民办学校改革政策收费项目和标准5月15日起执行-中考

2019青岛民办学校改革政策:收费项目和标准5月15日起执行-中考日前,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收费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今年5月15日起执行。
按照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通知》对深化教育收费改革,加强对我市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校收费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主要包括:收费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原实行市场调节价调整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由青岛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所在区(市)政府制定。
我市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
规范收费项目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同等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学费标准制定的原则民办学校学费收费标准以办学成本、办学质量、财政补助水平、学校可持续发展、市场需求等因素核定最高限价,允许民办学校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本校收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规范收费行为民办学校应当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度收费。
学费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校与学生家长在入学前已签订书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应当有序进行,防止多频次、大幅度调整,原则上要求2-3年保持平稳。
《通知》对退费等作出具体规定。
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牌)、招生简章、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将所有收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六是实行过渡期收费政策。
按照上级要求,为做好我市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实行市场调节价调整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平稳过渡,结合我市下一步将要开展对现有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工作,规定自《通知》执行之日起至2020年2月底为过渡期。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0-3岁婴幼儿教养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0-3岁婴幼儿教养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4•【字号】青教通字[2014]110号•【施行日期】2014.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0-3岁婴幼儿教养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青教通字[2014]110号各区、市教育(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提高早期教育指导机构服务质量和婴幼儿家长(看护人)科学育儿能力,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0-3岁婴幼儿教养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纲要》),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指导纲要》是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科学开展教养指导活动的依据,是婴幼儿家长(看护人)科学育儿的指南。
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指导纲要》的理念和要求,切实把先进的教养理念和科学的教养指导方法落实到早期教育指导的各个环节。
二、开展专题培训。
把《指导纲要》作为当前早期教育指导机构从业人员、早期教育指导管理和教研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切实提高其专业素养。
三、加强社会宣传。
密切联系卫生计生、民政、妇联等部门,充分发挥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优势,利用多种媒介深入宣传《指导纲要》,引导广大婴幼儿家长(看护人)和社会各界树立科学的早期教育观念,形成有利于早期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氛围。
附件:青教通字[2014]110号.doc青岛市教育局2014年11月14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幼儿园办园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幼儿园办园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青教通字〔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幼儿园办园行为负面清单》的通知青教通字〔2022〕9号各区、市教体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局属幼儿园,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入推进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建设,推动全市幼儿园依法办园,市教育局依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梳理编制了《全市幼儿园办园行为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予印发,并就全市幼儿园施行负面清单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施行清单管理的重要意义在全市幼儿园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是推进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负面清单》与《全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负面清单》《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负面清单》形成同一体系,对构建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推动各级各类幼儿园依法自主办学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市教体局、各幼儿园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将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作为优化幼儿园治理的重要手段,将负面清单作为幼儿园办园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行动到位,保证幼儿园办园行为在依法、规范的轨道上运行。
二、把握内涵要求,抓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负面清单》按照对各项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禁止性条款和法律责任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汇总;同时,针对幼儿园办园过程中,易发多发违规操作或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事项,坚持问题导向,同步梳理了其他法律、法规中的部分规定。
各区市教体局、各幼儿园要将清单内容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和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专题培训、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组织园长教师认真学习清单内容,强化底线意识;同时,指导幼儿园对照负面清单事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触及红线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强化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作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梳理细化管理制度,明确办园规范,健全完善幼儿园依法自主办园机制,切实提升依法治理水平。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6.09.11•【字号】青财教〔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教〔2016〕32号各区(市)财政局、教育(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现将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的《青岛市市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2016年9月11日青岛市市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全市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市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政府主导、公益普惠,市级统筹、区(市)为主,问题导向、精准投入”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对市教育主管部门提报的学前教育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对需评审的项目按规定组织评审,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三)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及时下达资金预算;(四)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青岛:发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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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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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动漫界·幼教365(管理)》2016年第02期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发布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对已取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或想要申请普惠园资格的幼儿园,从申请、认定、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按照青岛市教育局的总体规划,各区市将优先在公办幼儿园不足的区域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各区市财政部门将以生均定额补助方式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补助标准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类型等级确定。
该市教育局要求,区市生均定额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年2400元。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教师培训、提高教职工待遇等。
对于这一部分财政补助经费,各幼儿园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青岛晚报。
青岛市教育局等3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梯队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教育局等3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梯队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青教通字〔2022〕78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青岛市教育局等3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梯队发展的意见青教通字〔2022〕78号各区(市)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单位,有关民办学校、行业办学校:教师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
为支持全市广大教师持续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的通知》(教师〔2022〕6号)、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全市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7号),现就全面推进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梯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适应新时代教育高质量发展对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抓牢教师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建设,打造高质量教师发展体系,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二)工作原则。
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开展中小学教师队伍梯队建设。
以“教师为本、产出导向、分类施策、梯次推进、持续提升”为基本工作原则,把持续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作为关键目标,推动全体教师持续提升,名优教师不断涌现。
坚持鼓励竞争与城乡相对均衡并行、培养与管理使用贯通,推动教师在教师梯队发展平台上“比学赶帮超”良性竞争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24年,青岛“教育名家”达到百人以上,青岛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数以千计,市级骨干教师数以万计,实现城乡优质师资倍增。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11.25•【字号】青教通字[2015]97号•【施行日期】201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教通字[2015]97号各区、市教育(体)局、财政局、物价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为进一步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特制订《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2015年11月25日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管理规范、收费合理、经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且享受公共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区市应当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优先在公办幼儿园不足的区域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置科学、合法,符合布局规划,经区市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满一年以上且年检合格;(二)办园条件合格,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规模3个班及以上;(三)收费合理、规范,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健全,主动接受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四)依法聘用教职工,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五)科学实施保育教育,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无"小学化"现象;(六)招生公开规范,按照市、区市有关要求招生,班额符合规定;(七)管理运行有序,家长和社会对幼儿园满意度较高,无安全隐患和违规办园行为,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修订《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修订《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01.14•【字号】青价费[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修订《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价费〔2008〕6号2008年1月14日)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体局,各类学校:我市自2002年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以来,教育收费行为逐步规范,收费政策日趋透明,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步入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近两年,国家、省、市政府陆续出台了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等政策,相关收费项目发生变动。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价费[2002]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及省物价局等三部门贯彻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各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
民办学校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凡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作业本费、课本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外)、有寄宿条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杂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举报电话以及《收费许可证》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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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11.25
•【字号】青教通字[2015]97号
•【施行日期】2015.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教通字[2015]97号
各区、市教育(体)局、财政局、物价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特制订《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
2015年11月25日
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管理规范、收费合理、经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且享受公共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区市应当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优先在公办幼儿园不足的区域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置科学、合法,符合布局规划,经区市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满一年以上且年检合格;
(二)办园条件合格,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规模3个班及以上;
(三)收费合理、规范,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健全,主动接受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四)依法聘用教职工,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五)科学实施保育教育,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无"小学化"现象;
(六)招生公开规范,按照市、区市有关要求招生,班额符合规定;
(七)管理运行有序,家长和社会对幼儿园满意度较高,无安全隐患和违规办园行为,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
由区市教育部门会同财政、价格部门联合认定。
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应在当年3月1日-15日向所在区市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评审。
区市教育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并会同财政、价格部门确定通过评审的幼儿园;
(三)公示。
通过评审的幼儿园由区市教育、财政、价格部门于当年4月底前联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无异议的幼儿园,由区市教育部门将其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签订协议。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区市教育部门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协议服务期为三年,协议服务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认定。
(五)公布和备案。
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区市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教育、财政、价格部门备案。
第六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各区市应当根据办园条件、办园质量、班级规模、保育教育成本等因素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类定级,并按照类型等级确定其收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类定级标准由区市教育部门制定。
第七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由区市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育教育成本、幼儿园质量等级等情况确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应当在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合同约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内确定。
第八条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以生均定额补助方式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
补助标准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类型等级确定,区市平均生均定额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400元/年。
第九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经费由区市教育部门根据班数、班额向区市财政部门提出拨付申请,由区市财政部门按照年度将经费直接拨付相关幼儿园,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教师培训、提高教职工待遇、租赁园舍等,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赞助投资、支付捐款和罚款等其他用途。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区市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补助经费监管制度,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接受教育部门委托审计机构的审计,审计结果按照规定公布。
第十三条区市教育部门应当定期复核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服务资质,加强监管,规范其办园行为。
经复核不合格的,应当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
第十四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履行服务协议的,应当在每年3月1日-15日向区市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财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经许可并公示后,方可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协议服务期第一年不得退出。
第十五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市教育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由财政部门取消或追回当年生均定额补助经费,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教育部门要求期限改正违规办园行为的;
(二)未按照市、区市招生政策开展招生工作的;
(三)违规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套取、挪用财政生均定额补助经费的;
(五)出现重大安全、卫生责任事故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办园情况的。
第十六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履行或擅自解除服务协议,由区市教育部门按照双方签订服务协议中的违约条款予以处理,且3年内不得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第十七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履行或擅自解除服务协议后,不再享受财政补助,收费按照民办幼儿园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教师职称评定、评优评先、教师培训、幼儿资助、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区市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并通过安排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建立协作发展关系等措施,帮助其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第十九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治园,科学管理,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和教师专业素养,提供优质、普惠学前教育服务。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