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非采暖用热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09]84号
现行水电气热公交等价格表

3、托幼园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委员会服务设施中的非经营采暖用热价格按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执行。
鲁价格一发[2013]70号(执行时间:2013年8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鲁价格一发[2013]144号(执行时间: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鲁价格一发[2014]17号(执行时间:2014年5月1日)
鲁价格一发[2014]46号(执行时间:2014年5月1日)
非居民类4.10
四、集中供热价格适用范围:原市内四区采暖期141天
类别及计费方式
采暖用热价格
备注
居民
采暖
按面积计费
30.40元/m2使用面积.采暖期
1、文件号:青价格[2008]241号、鲁价格一发[2013]70号、鲁价格一发[2013]144号。
2、执行时间:2008年11月1日。
执行时间:2013年8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类别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
(元/千瓦时)
备注
居民生活用电
不满1千伏
年用电量2520度及以下0.5469
1、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宗教活动场所生活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
2、鲁价格一发[2014]8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行阶梯电价,合表用户自2015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仍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电价按每度0.555执行。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已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超4800度的部分,执行第二档标准;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第一档电量增加至310度,第二档为310-400度,第三档为400度以上;低保户和五保户设置每月15度免费用电基数;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在电价基础上每度提高0.0081元。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共汽、电车票价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共汽、电车票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6.26•【字号】青价工[2000]162号•【施行日期】2000.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共汽、电车票价的通知(青价工[2000]162号2000年6月26日)各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区物价局,各企、事业单位,各驻青单位,公交集团总公司:为推动公交体制市场化改革,提高公交企业服务质量,改善居民乘车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取消本式月票,同时调整我市公共汽、电车票价。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现行本式月票,推行IC卡乘车。
二、现行0.5元一票制的线路其零票票价调整为1元;持IC卡乘车调整为每人次0.80元。
三、一票制专线车票价一票制专线车票价保持不变。
零售票价每人次1元,持IC卡乘车仍为每人次0.96元。
四、空调专线车以开启空调时间为标志执行季节差价。
现行空调开启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9月15日、12月1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止。
开启空调时乘车2元,不开空调时1元。
五、累进制专线车票价累进制专线车原则上按人千米运率0.125元和30千米以上递远递减的原则确定票价。
累进制专线车票价由0.5元起价,每1-6站0.5元进级调整为1元起价,超过12站开始进级,每超1-6站0.5元进级。
累进制专线车在不能均衡设站的崂山、城阳区域内运营可按实际乘坐里程计费,可打破6站进级规定。
六、旅游专线车等特种线路票价不变。
现行旅游专线车为一票制,票价为2元。
七、暂保留学生本式月票。
学生本式月票调整为每本46张,售价23元,每张0.5元。
学生持本票乘一票制公交车(含专线车),投票1张0.5元;乘累进制专线车或开启空调期间的一票制专线车按规定每张学生票实抵1元的标准补足差额。
《青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81508【发布文号】【发布日期】xx-10-15【生效日期】xx-10-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年10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促进城市集中供热发展,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将由集中热源所生产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城市或部分地区生产和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
第四条第四条青岛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
青岛市供热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中供热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计划、经济、规划、财政、环保、物价、物资、劳动、房管等部门应配合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采取热电联产、建设集中供热锅炉房、利用工业余热等多种形式。
对城市中原有的工业与民用分散锅炉房,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实行集中供热,提高城市热化率。
第六条第六条鼓励国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开办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企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的编制应遵循统一规划,远、近期结合,广开热源、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
第八条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和经济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集中供热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供热办公室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编制,经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计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第九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条第十条城市新建住宅区和民用公共建设,应当实行集中供热。
水电煤气价格表

琴岛通卡票价调整文件号:青价格[2013]10号执行时间:2013.03.01
类别
成人票价(元/人次)
普通公交票价
1.00(琴岛通卡0.80)
空调车票价
季节性
开空调季节2.00(琴岛通卡1.60),其他季节1.00(琴岛通卡0.80)
6.71
93#汽油(II)
7.22
97#汽油(II)
7.75
0#柴油
7.05
-10#柴油
7.60
-20#柴油
7.96
七、车用天然气适用范围:全市文件号:青价格〔2011〕79号执行时间:2011.10.9零时
品种
价格(元/立方米)
备注
车用天然气
4.28
3、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
按最大需量:38元/千瓦·月。
按变压器容量:28元/千伏安·月。
4、峰谷分时电价按照峰谷电价政策执行:
高峰时段:
8:30—11:30,18:00—23:00,
基础电价上浮60%;
低谷时段:
23:00—7:00,
基础电价下浮60%;
尖峰时段:
10:30—11:30,19:00—21:00,
不满1千伏
0.9048
1-10千伏
0.8898
35千伏及以上
0.8748
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6917
1-10千伏
0.6767
35千伏及以上
0.6617
三、管道燃气价格管道煤制气价格文件号:青价格[2002]158号执行时间:2002.08.01
适用范围:市内四区管道天然气价格文件号:青价格[2007]277号执行时间:2008.04.01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1997年9月17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改善环境,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供热办公室(以下称市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城市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计划、经济、财政、物价、建设、土地、规划、市政、环保、劳动、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热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采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形式发展城市供热。
第六条鼓励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供热专业规划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热源,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城市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实施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条城市供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业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供热的燃煤锅炉应当达到下列规模:市内四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区,单台容量不低于7兆瓦(10吨/小时),民用建筑供热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其他区域单台容量不低于2.8兆瓦(4吨/小时),民用建筑供热面积不低于4万平方米。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为了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热价管理,根据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附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省辖市、县城及乡镇连片供暖区域)供热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热价格(以下简称热价)是指城市热力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
第五条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
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
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具体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章热价分类与构成第六条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
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第七条城市供热实行分类热价。
用户分类标准及各类用户热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青岛地区供暖收费标准

青岛地区供暖收费标准青岛地区供暖收费标准是指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供热企业对用户提供供热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供暖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合理确定供热费用,保障用户的供热权益,同时也要考虑供热企业的经营成本,实现供暖费用的合理化、透明化。
一、供暖收费项目。
1. 供热费,供热费是指用户使用供热服务所需支付的基本费用,包括供热能源费、供热设备费用等。
2. 热力费,热力费是指用户使用热力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热力输送费、热力换热费等。
3.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供热企业提供的其他增值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如供热设备维护费、保温管道费等。
二、供暖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1. 合理性原则,供暖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定,既要考虑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又要保障供热企业的正常经营。
2. 公平性原则,供暖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存在歧视性收费,保障各类用户的供热权益。
3. 透明度原则,供暖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用户有权了解供热费用的构成和计费方式。
4. 可行性原则,供暖收费标准应当具有操作性,能够便于供热企业实施和用户理解。
三、供暖收费标准制定依据。
1. 政府相关规定,供暖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如《供热管理条例》等。
2. 经济成本,供暖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供热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保障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
3. 用户需求,供暖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用户的实际需求,保障用户的供热权益。
四、供暖收费标准的调整。
供暖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征求用户意见,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核批准后实施。
在调整过程中,应当合理平衡供热企业和用户的利益,确保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合理、公平、透明。
五、供暖收费标准的执行。
供暖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供热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向用户收取供热费用,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同时,用户也要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供热费用,不得拖欠或逃避缴纳。
六、供暖收费标准的监督。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暖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价综[2009]39号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价综[2009]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138ed37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62.png)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价综〔2009〕39号2009年2月18日)各区、市物价局:现将《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切实稳定和促进我市就业局势,保障社会和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和青岛市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青政发〔2009〕2号)等文件要求,紧密结合价格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充分认识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迅速蔓延,世界经济形势急转直下,我国经济发展深受影响,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许多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青岛作为外向度、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东部沿海开放城市,不可避免地遭受严重冲击。
为此,必须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方针政策,必须采取积极措施真正激活企业发展创新的经济活力,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并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总之,形势逼人,不容懈怠。
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识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危机感、使命感和责任感,紧紧围绕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相关要求,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等一切稳定和促进就业的相关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鼓励支持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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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非采暖用热价格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非采暖用热价格的通知
(青价格[2009]84号2009年4月20日)
各供热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和市场煤炭价格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市内四区集中供热非采暖用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热量计费的非采暖用热最高销售价格为69.72元/吉焦,供用热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二、热源厂与热力公司按热量计费的非采暖用热最高结算价格为57.72元/吉焦,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结算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按流量计费价格可根据按热量计费价格换算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