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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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内四区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内四区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内四区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青价格[2006]211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内四区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格〔2006〕211号2006年11月21日)市内四区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为促进管道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用气的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对市内四区管道燃气收取入网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一)居民用户1、新建住宅管道燃气入网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8元,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缴纳。

2、已建住宅由用户自愿申请安装管道燃气,其入网费标准为每户1255元,由用户一次性缴纳。

(二)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入网费按用户设计日用气量一次性缴纳,其标准为:1、工业生产用户、福利院和养老院等福利机构、托幼园所、学校食堂以及其他非营业性用户按每立方米不高于200元由燃气供需双方协商确定;2、酒店、宾馆及其他营业性用户按每立方米不高于400元由燃气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管道燃气入网费的收取和用途(一)管道燃气入网费由政府许可经营的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在市内四区各自的经营范围内,按照上述入网费标准的规定收取。

(二)管道燃气入网费主要用于自气源厂站沿市政道路至单位用气户建筑红线止和至住宅楼建筑红线止的燃气管线及小区调压站等燃气设施建设。

三、居民用户室内管道燃气安装工程费仍按青价字[200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87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87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87号)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要求,结合我省居民阶梯电价试行情况,现就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范围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实行范围为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

实行阶梯电价的城乡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电力公司为居民家庭安装的电表为一“户”。

(一)单独使用一块电能表,且对应一个房产证明(或宅基地证,下同),认定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二)单独使用一块电能表,因历史原因没有房产证明的居民用户,如果户口簿地址与用电地址相同的,认定为“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三)共同使用一块电能表,同一用电地址对应着多个房产证、或两个及以上户口簿的住宅,认定为“合表”居民用户。

(四)因历史原因,一户居民的一处住宅在电力公司登记有两个及以上单独装设电能表用电情况的,可以暂按电能表分别执行阶梯电价,但应逐步归并为一个房产证明或一处住宅对应一块电能表。

(五)存在其他用电性质的居民用户,其居民生活用电部分按照“一户一表”对待。

二、执行周期阶梯电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

全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

山东居民用电价格收费标准2024

山东居民用电价格收费标准2024

山东居民用电价格收费标准20242024年山东居民用电的价格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和山东省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

以下是具体的收费标准:一、电价区划划分根据山东省的用电情况和能源发展策略,将山东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电价区划。

城镇电价区划适用于城市居民和工商业用户,农村电价区划适用于农村居民和农业生产用电。

二、城镇电价标准1. 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根据居民用电的峰谷分时电价制度,峰电价为0.75元/千瓦时,谷电价为0.35元/千瓦时。

2. 城镇工商业用电:工商业用户的电价按照用电峰谷分时制度执行,工业峰电价为0.60元/千瓦时,谷时电价为0.30元/千瓦时。

商业峰电价为0.65元/千瓦时,谷时电价为0.35元/千瓦时。

三、农村电价标准1. 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农村居民生活用电采用阶梯电价制度。

每月首次使用50度(含50度)以下电量,电价为0.50元/千瓦时;超过50度的部分,电价为0.60元/千瓦时。

2. 农业生产用电:对于农业生产用户,按照用电的峰谷分时制度执行,峰电价为0.55元/千瓦时,谷时电价为0.25元/千瓦时。

四、电量计量和结算所有用户的电量计量和结算均采用智能电能表进行实时监测和计量,用户每月按实际用电量进行结算,定期收到电费账单并缴纳相应费用。

五、能源优惠政策为鼓励居民节约用电和使用清洁能源,山东省将推出一系列的能源优惠政策。

例如,居民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的,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电费补贴;购买能效等级高的家电产品的居民,可以获得一定的购买补贴。

六、用户权益保障山东省将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确保用户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用户对电费计量、收费标准等方面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及时得到解决。

综上所述,2024年山东居民用电的价格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用电需求和能源政策制定,满足了居民生活和工商业生产的需求,并通过能源优惠政策激励居民节约用电和使用清洁能源,保障了用户的权益。

七、能源发展与环境保护2024年山东省居民用电价格的调整不仅考虑了居民用电需求和能源消耗,还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山东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山东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山东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山东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2000年7月4日)山东省物价局、电力局:为了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决定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适当调整山东电网电价水平。

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山东省暂实行分地市的统一销售电价,严禁在国家批准的销售电价外另行加价。

同时,要创造条件逐步缩小各地市之间的电价价差,最迟在2001年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

在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前,农村到户电价暂由山东省物价局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有关规定核定。

二、核定山东电网新投产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为:石横电厂一、二期工程平均每千瓦时0.41元,威海电厂3、4号机每千瓦时0.3764元,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公司所属邹县电厂、十里泉电厂和莱城电厂1号机平均每千瓦时0.3364元(其中,邹县电厂1-4 号、十里泉电厂1-5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504元),日照电厂1号机每千瓦时0.3764元,长岛风电每千瓦时0.9元。

另外,核定2000年投产的日照电厂2号机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764元,具体执行时间根据山东省改革还本付息电价腾出空间的情况另行确定。

三、由于银行利率下调及发电燃料价格下降,影响山东省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

各有关电厂的具体降价幅度由省物价局核定,报我委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

青岛供热收费标准

青岛供热收费标准

青岛供热收费标准青岛市供热收费标准是由青岛市物价局制定并执行的,旨在合理确定供热服务的收费标准,保障供热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根据《青岛市居民集中供热管理办法》,青岛市对居民集中供热实行计量供热和固定供热两种方式,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两种供热方式的收费标准。

一、计量供热收费标准。

计量供热是指按照用户实际使用的热量进行计量和收费。

青岛市计量供热收费标准按照《居民集中供热计量计费办法》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热量计量收费标准,根据用户使用的热量进行计费,收费单位为元/千瓦时。

具体收费标准会根据季节、气温等因素进行调整,用户可通过青岛市物价局官方网站或物价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最新的收费标准。

2. 固定收费,除了按热量计量收费外,还包括一定的固定收费项目,如基本热力费、管网维护费等。

这些费用是按照固定标准收取,不随用户热量使用量的增减而改变。

3. 缴费方式,用户可选择预付费或后付费的方式进行缴费,具体缴费方式由供热公司和用户协商确定。

二、固定供热收费标准。

固定供热是指按照固定的面积或套数进行收费,不考虑用户实际使用的热量。

青岛市固定供热收费标准根据《居民集中供热固定计费办法》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单位面积收费,按照用户所在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收费,收费单位为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会根据季节、气温等因素进行调整,用户可通过青岛市物价局官方网站或物价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最新的收费标准。

2. 单位套数收费,按照用户所在房屋的套数进行收费,收费单位为元/套。

具体收费标准同样会根据季节、气温等因素进行调整,用户可通过相关渠道查询最新的收费标准。

3. 缴费方式,固定供热同样可以选择预付费或后付费的方式进行缴费,具体缴费方式由供热公司和用户协商确定。

总结。

青岛市供热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供热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用户在享受供热服务的同时,也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收费标准。

同时,供热公司也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青岛电费收费标准

青岛电费收费标准

青岛电费收费标准青岛电费收费标准2023年今年,青岛市将全面实施电价市场化改革,为此制定了新的电费收费标准。

根据规定,2023年起,青岛市工商业用电最高电价调整为1.2元/千瓦时,最低电价为0.8元/千瓦时,而生活用电最高电价调整为0.8元/千瓦时,最低电价为0.4元/千瓦时。

对于工商业用电方面,新的电价收费标准将实行基础电价、峰时电价和谷时电价。

其中,基础电价不含税不超过1元/千瓦时,而峰谷电价上限不得超过基础电价的1倍。

这一调整将有助于优化工商业能源结构,激发企业节能降耗的积极性。

而在生活用电方面,新的电价收费标准将基于电力需求的峰谷差等特征,实行不等价电价。

具体来说,当日电能有前一日相同的高峰负荷和谷负荷时,平时电价、高峰电价、谷时电价分别为基础电价的1.2倍、1.7倍和0.4倍。

这种动态设置的电价收费标准将更加符合消费者实际用电需求,让居民们在用电方面更加节省成本。

青岛市2023年的电费收费标准将更加科学化、公正化和多元化,这有助于提高市场化改革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同时也有利于优化城市能源结构,加强能源保障与节能减排工作。

农村用电收费标准2023年2023年农村用电标准如下:第一级是210度以下的用户,电费是在0.59元每度;第二级是210度以上400度以下的用户,电费比第一级要多收0.05元;第三级是400度以上的用户,电费比第一级要多0.3元,就是0.8元一度。

因此,农村电费2023年的收费标准是根据用电量分档收费,每度电收费标准为0.3元/度。

西安阶梯电费收费标准2023年据西安市发改委公布,2023年起将实行新的阶梯电价政策,居民生活阶梯电价每度电分为4档次,最高价为1.2元/度。

西安市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23年1月1日起,西安市将实行新的居民生活阶梯电价政策。

根据新政策,居民用电每度电分为4档次,对应电费分别为0.52元、0.72元、1元和1.2元。

其中,首档电价对应的电量为20度/月,第二档电价对应的电量为20-50度/月,第三档电价对应的电量为50-100度/月,第四档电价对应的电量为100度以上/月。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1.01•【字号】青价格[2005]179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青价格[2005]179号2005年11月1日)各区、市物价局、城市建设局、财政局,市供热办公室:2004年以来,煤炭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并在较高价位运行,致使我市集中供热成本提高较大,影响到供热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为有利于供热企业的正常发展,保证用热户的用热需要,本着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市内四区现行集中供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集中供热价格。

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由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4.00元调整为26.40元;非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00元调整为26.40元。

非采暖(生产)用热价格,按流量计费的由现行每吨123.00元调整为135.00元,其中,转供的由现行每吨113.00元调整为124.00元;按热量计费的由现行每吉焦49.00元调整为54.00元,其中,转供的由现行每吉焦45.00元调整为49.50元。

热源厂销售给热力公司热源的结算价格由现行每吨78.50元调整为86.00元(见附件1)。

二、调价执行时间与计费方式。

调整后的非采暖(生产)用热及热源厂销售给热力公司热源的结算价格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采暖用热价格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对居住整套房屋使用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用热户,从2005年11月16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居民类采暖用热价格。

2005年-2006年采暖期的采暖用热收费(不含居住整套房屋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用热户),采取两个价格段与对应集中供热天数分别计费一次收缴的办法(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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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青价格[2009]23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1.23
【实施日期】2009.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青价格[2009]232号2009年11月23日)
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物价局、供电公司: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9〕218号)规定,现将我市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

2008年8月,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二、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三、根据国家、省规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
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四、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1、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

2、进一步优化电价结构。

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收取标准提高到28元/千伏安/月,按最大需量收取标准提高到38元/千瓦/月;将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调整为千瓦时1.5分钱。

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

五、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各区、市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

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附件:
青岛市城乡分类销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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