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法制

法制与道德的互动关系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与道德的界限逐渐模糊,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统 治者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将儒家道德观念融入法律体系中,以强化社会控制和 道德教化。
同时,儒家士大夫在参与立法和司法活动时,也积极倡导儒家道德观念,通过法 律实践推动道德教化的实施。这种互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和儒家伦理的普及。
互辉映,丰富了世界法制史的内涵。 文明程度,为世界法制史的发展做出了 重要的贡献。
06
结论
魏晋南北朝法制的特点与成就
特点总结
魏晋南北朝法制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主要表现为法律儒 家化、律令繁多、刑罚残酷以及家族主义色彩浓厚。
法律儒家化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对法制的影响逐渐加深,礼法并用的 原则被确立,法律儒家化成为魏晋南北朝法制的重要特点 。具体表现为礼制入律、引经注律、律令儒家化等方面。
对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 重视法律儒家化:魏晋南北朝法制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儒家化对于维护 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应该注重将 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体系中,强化道德教化作用,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 平。
• 加强律令制定和实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令制定和实施经验告诉我们,制定 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是实现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在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 应该注重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同 时,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实施力度,确保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 刑罚制度改革: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过于残酷,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 面影响。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应该反思和改革刑罚制度,注重人权保障和司 法公正,避免出现过度惩罚和司法不公的现象。同时,要加强对犯罪行为的预 防和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2016考研法硕(非法学)真题:专业综合【6】

2016考研法硕(非法学)真题:专业综合【6】34、汉成帝时,甲杀人,告之其养子乙,乙藏匿甲。
问乙何论?A、坐杀人共犯B、坐窝藏C、上请D、不当坐【解析】D。
汉朝法律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禾口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均可因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免于刑罚。
汉宣帝时明确规定:子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的罪行,皆不追究刑事责任;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孙子罪行的,如果所隐匿罪为死罪,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35、汉律的罪名除沿袭秦制外又增设了一些新罪名。
“左官”便是其中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之一。
具体是指A诸侯国官吏与诸侯王结党,知其犯罪而不举奏B朝廷大臣交通诸侯,助其获得非法利益C朝廷官员舍天子而仕诸侯D泄露朝廷机密事宜【解析】C。
左官:朝廷官员“舍天子而仕诸侯”即为左官,其行动受到诸多限制.36、中国古代最早将法典的篇数简化为十二篇的是()A《魏律》B《晋律》C《大业律》D《北齐律》【解析】D。
《北齐律》于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完成,其特点为: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3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讯野蛮残酷。
南陈创立了一种名为“侧立”的刑讯方式。
下列对该刑讯方式的描述,正确的是() A用车辐粗杖来压受审者的脚踝B将铁犁烧红,令受审者立其上C对受审者断绝粮食,三日后才允许进食少量粥,循环使用D对受审者先鞭笞,再令其负枷械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且仅容两足的一尺土垛上【解析】D。
南陈设“测立之法”,对受审者先鞭打二十,笞捶三十,再迫其负枷械刑具,站立于顶部尖圆、仅容两足的一尺高之土垛上,折磨逼供。
38、下列选项中,依唐律可以适用自首减免刑罚原则的犯罪行为时()A私可天文B偷渡关卡C侵害人身D脱漏户籍【解析】D。
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以享受自首的待遇。
凡“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
即对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等犯罪,即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
6第七章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解析

• 4.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 • 评价:程树德:“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又以齐 律为最”,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有重要地位。隋律以其为 蓝本。
三、立法成就
• 1.法律形式趋于完备,律是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令是典章制度方面的政
令法规,格具有临时法典的性质,是法律的重要补充形式,式也是重要的法律规 范。
《魏律》简介
• 魏明帝曹叡太和三年令司空陈群“作新律十八篇”。据晋律:
• ①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体例更为科学合理。 • ②删繁就简,“就故五篇,新增十三篇”,吸收律外傍章科令,将各 篇调整归纳,由9篇增加到18篇,克服了“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 事寡则罪漏”的缺陷,突出基本法典的地位,其篇目分类更加系 统条理。 • ③ “八议”首次入律,使礼律进一步结合(魏武帝曹操、文帝曹丕、 魏明帝曹睿为维护统治,都重视儒学,尊孔,修孔庙,封孔子为至圣先师)。 • ④改革刑罚制度,使其进一步规范,为旧五刑向封建制新五 刑的过渡创造了条件。包括七种刑名37等,即死刑三等、髡刑四等、完刑
• 2.法典体例结构设置更加科学。①形成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篇首,②确定12篇的体例,并依逻辑关系排列各 篇篇名及相应内容。
• 3.法律概念、术语的解释和使用进一步规范化。区分律与令,对
不敬、不道、恶逆、谋、群、故意、过失、造意、谩、诈、盗、脏、斗、戏等概 念作了界定。这些解释是对古代刑法理论和汉代以来立法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概括
迁入祧庙的祖先。喻创立事业而受尊崇)。
(不
《北齐律》简介
• 北齐取代东魏以后,经过14年的努力,于武成帝河清3年完成12篇 《北齐律》,今已散失。 • 1.形成12篇的体例: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 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其中,将《名例律》由刑名、法例合成,冠 于律首,统摄定罪。 • 2.突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立法特点。 • 3.首次确立“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部分

谢 安 — — 门 阀 世 族
惩 偷
刑罚制度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绞 2.规定流刑 流刑 南北朝时期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北周时 规定流刑分为五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 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3.规定鞭刑 杖刑 鞭刑与杖刑 鞭刑 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 以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4.废除宫刑 废除宫刑制度 废除宫刑 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在立法中结束了 使用宫刑的历史。
家 法 族 规
司法机构的变化
1 大理寺的设置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 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 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2 御史监督职能的加强 三国两晋南北朝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 显加强。晋以御史中丞为御史台长官,权能极广,受命 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治书侍御史,纠 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3 尚书省、“三公曹”、“二千石曹”执掌司法 尚书省、 三公曹” 二千石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 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管 囚帐,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魏 蜀势 图
竹林七贤
阮籍与陶渊明
杜 预
西 晋 对 书 俑
玄武
玄学与书法
王羲之《丧乱帖》 王羲之《丧乱帖》 与高句丽壁画
佛 学
魏晋南北朝主要法典结构内容变化
律典 结构 内容
• 魏新律 18篇 刑名 18篇 • • • • 晋 律 陈 律 北齐律 周大律 20篇 20篇 20篇 20篇 12篇 12篇 25篇 2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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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指导: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开始发生重大变革,即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法典结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都形成于这一历史阶段。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但是唐律的主要内容都孕育完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
1.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
《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有同等法律效力。
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
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着名的法典。
(4)《北齐律》的制定。
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
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法律教育网原创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的格。
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曹魏律》 《曹魏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
魏明帝即位以后,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称之为《魏律》或《曹魏律》。
⾸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
其次,将“⼋议”制度正式列⼊法典。
再次,进⼀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传统法典结构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步,可以说魏律的修订是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后传统法典完备化的第⼀阶段。
★★★(⼆)晋律 西晋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进⾏了重新编排,使《晋律》向着“刑宽”、“禁简”的⽅向迈进了⼀⼤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当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法经验,后经晋武帝批准,将注释“诏颁天下”,因经张斐、杜预注解,故《晋律》也被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 北魏时期,制定了《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规定了官当制度等内容。
★★★(四)《北齐律》 《北齐律》共有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篇,充实了刑律总则,提⾼了它的地位;精炼了刑律分则,使其变为11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法律形式的变化 这⼀时期,在汉代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出现了律、令、科、⽐、格、式的⽴法格局。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内容 ★★★(⼀)“⼋议”⼊律 曹魏统治时期,“⼋议”⼊律。
“⼋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物犯罪后实⾏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与影响的⼈)、议能(有⼤才能)、议功(有⼤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此后,“⼋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官当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种特权制度。
最新 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精品
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1.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
《魏律》共18篇,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晋律》,又称《泰始律》,共20篇620条。
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定。
《北魏律》共20篇,是当时着名的法典。
(4)《北齐律》的制定。
《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刑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
(5)法律形式的变化。
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律性质的格。
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式是公文程式。
2.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法制史第四章,魏晋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九族
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 要根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 罪量刑;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 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 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而对于财产 类的犯罪,则与人身类的犯罪相反。
(二)“重罪十条”罪名的确立
“重罪十条”罪名正式确立于《北齐律》,
西晋规定官品占田荫户制度,明确赋予各
级官僚贵族按照官品高低依法占有免税土 地和免役人口的经济特权。根据规定,一 至九品官可占有五十至十顷土地,每品之 间相差五顷;同时,可以荫庇九族至三世 的亲属,占有三至一名衣食客和五十至一 户佃客。后来到刘宋王朝时,甚至发展到 依据官品占山的法律规定。
六、司法制度的新趋势
(二)律典注解诠释日渐成熟
3、对某些容易混淆的罪名进行细致辨析,并规定 出刑罚适用的变通制度 张斐晋律注曰:“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若 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谋反之同伍, 实不知情,当从刑。此故失之变也。卑与尊斗, 皆为贼。斗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为戏,戏之重 也。向人室庐道径射,不得为过,失之禁也。都 城人众中走马杀人,当为贼,贼之似也。过失似 贼,戏似斗,斗而杀伤旁人又似误,盗伤缚守似 强盗,呵人取财似受赇,囚辞所连似告劾,诸勿 听理似故纵,持质似恐吓。如此之比,皆为无常 之格也。”
(一)司法机关的新设置
基本沿袭东汉,中央大都仍以廷尉为最高
审判机构,但出现一些新的设置,如东吴 曾设大理,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北齐则 改设大理寺。尤其重要的是,魏明帝首次 在廷尉中设立律博士一职,负责教授法律 和培养司法人员,对后世影响甚为深远。
(二)皇帝直接审判录囚
魏明帝改平望观为听讼观,为临时最高法
张斐晋律进一步注曰:“律有事状相似而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试卷1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试卷1(总分:92.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20,分数:40.00)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 )”。
A.商刑B.汤刑√C.吕刑D.九刑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一章第一节中的汤刑。
夏商两朝的法律总称分别为禹刑和汤刑,都带有对祖先或者朝代建立者的尊敬与怀念之意,故以大禹和商汤的名字命名。
3.商朝有“三风十愆”的规定,其中三风中的巫风是指A.庭内起舞、沉溺酒歌√B.贪求财物、迷恋美色、狩猎不休C.巫蛊乱政、残害忠良D.蔑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劝告、亲小人远贤臣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一章第一节中的商朝立法概述。
对于古代的这些名词概念,不能简单地以现代意思揣度,除非古文功底深厚,否则只能细心识记。
巫风虽然带有“巫”字,但其主要针对的是官吏只顾吃喝玩乐、不理政事;淫风则指贪求财物、迷恋美色、狩猎不休,有点类似于今天的生活作风层面;乱风则指蔑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劝告、亲小人远贤臣,侧重执政思想观念和用人方面。
4.关于奴隶制五刑,流行的说法认为最早源于A.上古祭祀活动中的献俘、杀俘仪式B.原始社会后期军法、军令的积累C.先进部落苗民的刑罚√D.夏商时期的天罚、神判观念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一章第一节中的夏商刑事立法。
虽然一般的理论都认为我国最早的法律制度是起源于祭祀活动、军法和军令等,也带有浓厚的神权法思想,但是在具体问题上还是要细致地认识和理解,例如本题中的奴隶制五刑,尽管也与A、B、D三选项密不可分,但是从源头上来看还是先进苗民的刑罚。
三国两晋南北朝问题解答
三国两晋南北朝问题解答一、魏晋南北朝时期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和贡献如何?1.长期的战乱对峙与民族融合对法律的影响长期的战乱和对峙的历史环境,使各封建政权为了巩固政权,扩大势力,相继对秦汉以来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他们所进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动,使得这一时期的法律在秦汉的基础上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和完善。
尤其是魏、晋和北朝的法律,建树颇丰,为隋唐法律发展到封建法律的顶峰奠定了坚实基础。
这一时期是秦汉以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各民族大融合的时期,随着北方各少数民族的南迁,并相继在中原建立政权,各民族的文化广泛融合,农业经济进一步发展。
少数民族统治者在急剧变化了的形势面前,积极主动地吸收中原汉族的先进文化(包括法律文化),迅速改变了初入中原时的落后面貌。
他们以临深履薄的审慎态度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律令的编纂工作,使得中国封建法律发展的历史不仅没有像西方那样因外族的入侵而中断,反而因自上而下地实施积极的汉化政策而使秦汉以来的汉族法律文化跨越了不同民族之间的鸿沟,在更大的范围内得以继承、丰富和发展,而与隋唐以后的封建法律连接起来。
可以说,这一时期的法律是我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法律文化的结晶,它为此后统一多民族的强盛的唐王朝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备铺平了道路,使中国传统文化始终保持发展的连续性。
2.中央集权制下的门阀豪门士族的形成这一时期虽然从全国来看,自秦以来统一的封建国家的局面被打破,但就每一个具体的王朝而言,仍然是独立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政权,他们在政治法律制度方面的发展(如三省制度的形成和确立),对后来封建王朝的政治法律均产生深远影响。
由于汉魏晋以来,豪门士族集团势力日益膨胀,借助于经济上的“九品占田荫客制”和政治上的“九品中正制”的推行,大地主、门阀贵族与官僚逐渐溶为一体,垄断着国家政权。
与此相应地,他们在经济上、政治上、司法上享有的各种特权陆续被纳入法律之中。
同时,由于这些人重视儒家经学,且直接参与了法律的制定,因此,自然使儒家的礼义观念渗透于法律之中,由此而促进了中国封建法律礼律融合的进程,为唐朝法律的“一准乎礼”从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上做了大量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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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魏晋南北朝
1.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
汉《九章律》虽然简要,但是不敷于用,以致有傍章、越宫、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有各种杂律,篇目滋繁难,免歧异丛生。
自曹魏定《新律》开始变革律的体例和内容,至《北齐律》删繁就简,以《名例律》开篇,全律共十二篇、九百余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用。
律作为一种稳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
其次,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
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
至晋朝,《晋律》序言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定罪处刑。
再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
自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
特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至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
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法律形式。
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
到《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后,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此后历经发展,至西魏编定《大统式》,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形式。
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多属行政性法规。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大致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2.为什么说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
南朝统治阶层崇尚玄学与佛学,蔑弃礼法,其重要法典基本因袭《晋律》。
刘宋五十多年未立新制;萧齐仿照晋律制定了《永明律》,却因意见不一而未实行;梁武帝命蔡法度、沈约等人依照《永明律》修订《梁律》,单实际内容与晋律基本相同,仅是名称有所改易;陈修订完成的《陈律》,一准《梁律》,实质上仍然是《晋律》的继续。
可以说南朝法制并无多少创制。
北魏首开北朝重视法典编纂之风。
自太祖拓拔圭着手修律,至孝文帝修订完成《北魏律》,前后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时间。
《北魏律》由著名律学家崔浩、高允等人主持修订,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在篇章体例、罪名刑制方面较前朝都有发展。
东魏以格代科,制定有《麟趾格》,西魏编定有《大统式》,从而把“格”和“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形式,为隋唐时期格与式成为基本法律形式奠定了基础。
《北齐律》则完成了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它以名例律开篇的十二篇体例、五种法定刑的设置、重罪十条的入律,这些重要的创新都被隋唐两代的律典所借鉴。
通过以上简略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
3.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魏晋南北朝时期刑法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法定刑的规范化。
魏《新律》将法定刑确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
《晋律》中规定了死、髡、赎、杂抵罪、罚金五种法定
刑,每一种法定刑又分为数等。
《北魏律》规定了死、流、宫、徒、鞭、杖六种法定刑,《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
这一时期的刑法制度改革,为隋唐以后封建五刑的定型奠定了基础。
第二个方面是使刑罚趋于宽缓,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
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宫刑时用时废。
《北魏律》还曾把宫刑作为一种法定刑,至北齐宫刑被彻底废除,《北齐律》所规定的五种法定刑不再有宫刑。
其次,缘坐的范围有所缩小。
秦汉以来缘坐的范围甚广,特别是出嫁妇女既随夫家受诛,又随父家受戮。
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小了缘坐的范围,并开缘坐不及出嫁女的先例。
南朝《梁律》进一步缩小缘坐的范围,创缘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北魏律》虽然规定的缘坐范围较广,但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非犯干名犯义之重罪者,缘坐处死皆止其身。
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从北魏、北齐开始,流刑已成为一种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填补了自汉文帝以来死刑与徒刑之间的差等。
北周又将流刑按里程分为五等,使流刑更为规范化。
4.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机构的演变。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机构的变化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制的形成,一个是九卿制的变化。
(一)三省制的形成
自东汉末年以来,司徒、司空、太尉(有时称司马)三公虽然仍旧设置,单其职权已归于尚书。
鉴于三公已成为虚设之位,尚书的权位日显重要;因此,曹魏初期尚书脱离少府而独立,其机构日渐扩大,称为“尚书台”,名正言顺地掌理政务。
为了防止尚书权力过重而专权,皇帝又设秘书作为侍从要职。
魏文帝时,改秘书为中书,尚书参与机要的职权也逐渐转移到中书。
随着中书职权的扩大,形成了中书省。
中书省与尚书台同为中央政府的中枢机构,为了避免它们之间权责不清的问题,特对它们的职权加以限定:中书省负责起草诏令,为中央决策、立法机构;尚书台负责遵令施行,为中央执行机构。
晋代侍中的地位日显重要,于是成立了以侍中为长官的门下省。
门下省职掌驳正,对中书省起到一定的牵制作用。
(二)九卿制度的变化
随着中央三省制的形成,原来分掌某一方面具体事务的九卿,其职权遭到削弱,逐渐流为冗曹。
以上是职权上的变化,九卿的名称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北齐改九卿之一的廷卫为大理,改少府为太府,并改称其官署为寺,于是九卿变为九寺,从此我国古代国家机关的名称不再以长官的官衔相称。
5.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主要体现。
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战祸连接、时有武人任刑肆杀,但是这一时期延续了汉代以来法律儒家化的发展方向,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进步趋势。
这一时期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主要体现在下述几方面:
(1)从儒家恤刑慎罚思想出发,刑罚总体上趋于轻缓。
规范化的、比较轻缓的封建五刑正在逐渐形成,进一步废除肉刑,缘坐范围也有所缩小。
妇女犯罪,在适用刑罚时给予特别照顾,妇女应受体罚者,一般减半数执行,并可以使其免于裸露身体;孕妇可以免受体罚,执行死刑要在生产百日之后。
(2)确立了服制定罪和存留养亲制度。
自《晋律》创制服制定罪以来,亲属相犯,其定罪量刑不同于一般常人犯罪,要依服制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以体现儒家亲疏有别、注重维护亲伦秩序的精神。
存留养亲则是以儒家的孝道改变既有的法律规定,对于犯罪人而言,也体现了统治者以德服人的宽仁。
(3)“重罪十条”正式入律。
《北齐律》对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德行为加以概括,定为“重罪十条”列于律首,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
(4)确立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制度。
曹魏制定魏律时,总结前代经验,将周礼八辟之制定为“八议”,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把类官僚贵族犯罪,“大者必议,小者必赦”。
自《晋律》、《北魏律》到《陈律》,逐步确立了“官当”之制,凡有官爵者犯罪,都可以用官品、爵位抵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