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分析题:元朝
元朝法律制度简述

元朝法律制度简述一、提要南宋灭亡后,蒙古族统治者创立的元朝建立了对全中国的统治,蒙古族统治者对相对进步的汉文化的接受和吸纳,加速了蒙古民族的封建化进程。
元朝法律总的倾向是“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即在保持明显的民族色彩沿用蒙古习惯法作为基础的同时,参照唐宋之制推行汉法。
二、立法综述(一)指导思想为了维护蒙古统治者的统治地位,元朝提出了“祖述变通”、“附会汉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祖述即“稽列圣之洪轨”,考稽成吉思汗以来蒙古汗国的制度;变通指“讲前代之定制”,参用唐辽金以来的制度。
“附会汉法”指“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
(1)“大扎撒”至上元统治者立法明确了成吉思汗《大扎撒》作为基础法律的地位,使《大扎撒》作为各代大汗和皇帝取得合法资格的重要依据。
这一做法保持《大扎撒》绝对权威,也巩固了蒙古传统法的基础地位。
(2)三法合一“三法合一”,即“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设官分职,立政安民,成一王法”,具体而言即以大蒙古国建立以来的组训、扎撒为根本依据,参考唐宋辽金的法律制度,建立自己的政治法律制度。
(3)蒙汉异制元朝仿照辽代“因俗而治”的办法,在婚姻立法等方面明确规定蒙古人不适用汉法规范,同时在司法上由大宗正府掌理蒙古人、色目人犯罪案件,此外元法还在任官、刑罚方面对蒙古人做出了特别规定,保证了蒙古人的特权地位,反映了民族压迫的特点。
(二)法律形式(1)《大扎撒》《大扎撒》是元朝的根本大法,颁布于1206年。
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众发布的命令称为“扎撒”,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后,将原有的训令写成法规,史称《大扎撒》或《扎撒大全》,汉语叫《令》,又称雅萨法典、青册。
(2)《至元新格》元世祖于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刻板颁行,是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
(3)《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大元通制,颁行天下”。
《通制》共两千余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篇目仿唐、宋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
考研: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魏晋南北朝

2016考研QQ群:248600511考研: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魏晋南北朝1.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
汉《九章律》虽然简要,但是不敷于用,以致有傍章、越宫、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有各种杂律,篇目滋繁难,免歧异丛生。
自曹魏定《新律》开始变革律的体例和内容,至《北齐律》删繁就简,以《名例律》开篇,全律共十二篇、九百余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用。
律作为一种稳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
其次,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
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
至晋朝,《晋律》序言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定罪处刑。
再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
自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
特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至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
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法律形式。
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
到《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后,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此后历经发展,至西魏编定《大统式》,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形式。
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多属行政性法规。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大致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2.为什么说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南朝统治阶层崇尚玄学与佛学,蔑弃礼法,其重要法典基本因袭《晋律》。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预测题及参考答案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预测题及参考答案1.[名词解释]六礼参考答案:(1)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
(2)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2.[名词解释]封守(秦律)参考答案:(1)封,指查封财产。
(2)守,指看守家属。
(3)封守要详细记录财产的情况,并轮流看守家属。
3.[名词解释]大宗正府参考答案:(1)元朝类似前代大理寺的中央审判机关。
(2)元世祖二年设置。
(3)审理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相犯的案件。
4.[名词解释]“天坛宪草”参考答案:(1)1913年10月31日(仅答“北洋政府时期”亦可)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体现了******以法律制袁的要求。
(2)因委员会的地点设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故这部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
(3)1913年11月袁世凯下令解散国会,故“天坛宪草”并未颁布。
(只回答“未颁布”亦可)5.[名词解释]“五四指示”参考答案:(1)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的简称。
(2)将抗战时期以减租减息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土地改革的土地政策。
6.[简答题]简述夏朝法律关于“昏、墨、贼”三种犯罪的规定。
参考答案:(1)“昏”,是指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
(2)“墨”,是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3)“贼”,是肆无忌惮地杀人。
(4)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刑。
7.[简答题]简述“八议”入律。
参考答案:(1)魏《新律》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首次入律。
(2)“八议”指作八类人犯罪,依法可以享有免刑或减刑的规定。
(3)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8.[简答题]简述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解散所有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的布告》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1)解散一切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不得再举行活动。
(2)会道门首要分子必须向公安部门登记,如与匪特勾结进行破坏活动,必须逮捕严惩。
法律硕士综合课(分析题)模拟试卷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分析题)模拟试卷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1.《明史.刑法志一》:“建文帝即位,谕刑官曰:‘《大明律》,皇祖所亲定,命朕细阅,较前代往往加重,盖刑乱国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
’”《明史.刑法志二》:“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
”问题:(1)这两段文字反映了什么问题?当时为什么会提出这种问题? (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这两段文字说明了什么立法宗旨?正确答案:(1)这两段文字反映的是明朝刑乱国用重典和礼刑并用的立法思想。
明初统治者对于元朝末年吏治腐败、社会秩序混乱有深刻认识。
在建立明朝过程中,以朱元璋为首的统治集团,强调在重视传统封建纲纪基础上,强调刑乱国用重典和重典治吏,以强化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
(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建文帝即位,对刑官说:《大明律》是皇祖朱元璋亲自过问制定的,他命令我详细过目,并告诫说,刑罚和前代相比,总是后代比前代重,不过刑乱国用重典,并非始终通行的做法。
明太祖用重典只不过是权宜之计,而统治趋于稳固,则应改用“中制”治理国家,因此,重典治国、礼仪规范,相辅相成,都不能偏废。
(3)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该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制定的《大明律》,比前代法典规定的刑罚要重得多,以此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不过,朱元璋很清楚,前代制定的法典如果过重,后代势必更重。
因此,他告诫建文帝,刑乱国用重典并非通行的做法,但在专制主义日益强化的情况下,刑罚势必加重,从而导致明朝中后期乱用重典,加剧了社会的动荡和人民的反抗。
明太祖在强调刑乱国用重典的同时,并没有否定“中制”治理天下和礼仪规范在治国中的作用。
他强调礼刑不可偏废,相辅相成,当然,刑与礼可以“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要因时而异。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16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16(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单项选择题1.元朝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是______。
SSS_SINGLE_SELA 中书省B 枢密院C 审刑院D 宣政院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2答案:B[解析] 元朝仿照宋制,以枢密院作为中央最高军事机关。
与宋朝不同的是,宋朝的枢密院与中书省是平级的,而元朝枢密院的地位低于中书省。
可见,选B 项。
中书省是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而不是军事机关。
审刑院是宋朝元丰变法前设置的牵制三法司的皇帝御用司法机关,元朝没有此机构。
宣政院是元朝掌管全国佛教及西藏地区的军民政教事务的机构,也是元朝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2.下列有关清末法制改革的表述,错误的是______。
SSS_SINGLE_SELA 清末修律改变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B 清末修律过程中,无论是商事法律的修订,还是民事法律的修订,都有日本法学家参与C 清末司法改革使得刑部成为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D 清末制定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2答案:D[解析] 清末修律改变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分别制定了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商事法律及程序法律,从而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故A项表述正确。
清末对民事和商事法律的修订过程中,邀请了日本法学家松岗义正、志田钾太郎、冈田朝太郎、小河滋次郎等人参与制定工作。
故B项表述正确。
清末改刑部为法部,作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故C项表述正确。
D项错在:清末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
3.清末修订的法律中,标志着实体法和程序法首次分离的诉讼法律是______。
SSS_SINGLE_SELA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B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C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D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2答案:D[解析] 1906年编纂完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首次区分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凡叛逆、谋杀、故杀、伪造货币、印信、抢劫并他项应遵刑律裁判之案为刑事案件。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元明清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元明清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4. 分析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申明亭”的设立体现了明朝( )的立法指导思想。
A.重典治吏B.刑乱国用重典C.重其所重,轻其所轻D.明刑弼教正确答案:D解析:“申明亭”意在申明教化,故D项为正确答案。
知识模块:元明清法律制度2.明朝对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是( )。
A.大理寺B.刑部C.都察院D.御史台正确答案:A解析: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大理寺掌复核,刑部掌审判,都察院掌监察,合称“三法司”。
明朝将前朝的御史台改称都察院。
知识模块:元明清法律制度3.元朝的“烧埋银”类似于现代的( )。
A.损害赔偿金B.罚金C.罚款D.违约金正确答案:A解析:元朝的“烧埋银”类似于现代的损害赔偿。
知识模块:元明清法律制度4.《明大诰》一共由( )篇组成。
A.一B.二C.三D.四正确答案:D解析:《明大诰》一共四篇:《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
知识模块:元明清法律制度5.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 )。
A.中书省B.中书门下C.尚书省D.门下省正确答案:A解析:元朝没有效法前代实行的三省六部制,而是设置中书省作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中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司其职。
故选A项。
中书门下是宋朝的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宋神宗元丰变法后,恢复了三省六部的职权。
唐朝实行三省六部制,其中的三省是指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三省共同行使宰相职权。
知识模块:元明清法律制度6.奸党罪始创于( )。
A.唐朝B.宋朝C.元朝D.明朝正确答案:D解析:明朝始创奸党罪,以强化皇权。
知识模块:元明清法律制度7.廷杖制盛行于( )。
A.宋朝B.元朝C.明朝D.清朝正确答案:C解析:廷杖制虽然在隋朝就有所适用,但到了明朝盛行。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法制史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法制史15.西周商品经济发展促进了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
《周礼》载:“听买卖以质剂”。
汉代学者郑玄解读西周买卖契约形式:“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长券为“质”,短券为“剂”B.“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C.契约达成后,交“质人”专门管理D.买卖契约也可采用“傅别”形16.春秋时期,针对以往传统法律体制的不合理性,出现了诸如晋国赵鞅“铸刑鼎”,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等变革活动。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晋国赵鞅“铸刑鼎”为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B.奴隶主贵族对公布法律并不反对,认为利于其统治C.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D.孔子作为春秋时期思想家,肯定赵鞅“铸刑鼎”的举措17.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
”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
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C.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D.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18.南宋时,霍某病故,留下遗产值银9000两。
霍某妻子早亡,夫妻二人无子,只有一女霍甲,已嫁他乡。
为了延续霍某姓氏,霍某之叔霍乙立本族霍丙为霍某继子。
下列关于霍某遗产分配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霍甲9000两B.霍甲6000两,霍丙3000两C.霍甲、霍乙、霍丙各3000两D.霍甲、霍丙各3000两,余3000两收归官府19.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着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定商律,作为则例。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钦定大清商律》为清朝第一部商律,由《商人通例》、《公司律》和《破产律》构成B.清廷制定商律,表明随着中国近代工商业发展,其传统工商政策从“重农抑商”转为“重商抑农”C.商事立法分为两阶段,先由新设立商部负责,后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D.《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与《大清商律草案》同属清末修律成果20.关于《法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满21岁为成年,到此年龄后,除结婚章中规定的例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民事权利地位平等原则B.“所有权是对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和部分有限原则C.“契约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契约自由原则D.“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懈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过失(错)责任原则。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七章 元——第十章 清(下))【圣才出品】

第七章元1.简述元代法律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答:元朝是以蒙古贵族为主体包括汉族地主阶级和其他各族上层分子共同建立的封建政权。
由于所统治的是文化高度成熟的汉族地区和人民,元统治者不得不吸收唐宋时期的法律成果,但同时保留了大量蒙古民族固有的习惯和制度,因此,元朝的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民族特色。
元以多样化的立法形式,维护各民族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维护佛教僧侣法律上的特权。
和汉族法律比较,元朝法律制度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少,因而具有自己的特点。
因此,元代法律属于中华法系的一部分,这点从它对唐宋法律成果的吸收可知。
同时,它有很强的民族特色,很多关于僧侣的规定,这在中华法系是很少见的。
可以说,元代法律与中华法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2.简述元代的行政监察制度。
答:元朝的行政立法与行政管理制度中,以行政监察制度最为发达,也独具特色。
这是受元朝政权性质与政治体制的影响与制约的。
(1)元朝将御史台提高到与中书省并列的位置,御史台与中书省互不统属,地位相同。
其长官御史大夫的官品,由二品提高到从一品。
并对御史台原有的三院制进行改革,御史台只设察院,台院的职权并入察院,殿院降为殿中司,置殿中侍御史二员。
察院因台院的并入而一跃成为御史台的主要组织。
御史台之人多权重为历世罕有。
这种三院制向一院制的过渡发展,体现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不仅需要行政权的高度统一,也十分需要监察权的一体化,以便于皇帝控制。
(2)元朝法律规定,监察机关的职权是纠察百官、审理犯罪官吏及平反冤假错案。
《元史·刑法志·职制》称:“诸台官职掌:饬官箴,稽吏课,内秩群祀,外察行人,与闻军国奏议,理达民庶冤辞,凡有司刑名、赋役、铨选、会计、调度、征收、营缮、鞫勘、审谳、勾稽、及庶官廉贪,悉纠举之。
”(3)元代废除了唐末以来以审判活动为主要职责的大理寺,扩大了刑部的司法权。
原大理寺与刑部之间的监督、制衡权全部归御史台,这在客观上使御史台的司法监察权有了较大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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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法制史分析题:元朝
1.试述元代法律中有哪些体现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王朝。
其统治集团为蒙古军事贵族。
蒙古军事贵族由蒙古高原向欧亚大陆扩张时,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就已在军事征服的铁蹄下在其统治方式上打下深深的烙印。
就元朝而言,一方面由于生产方式和文化制度上与中原地区有着巨大的差距,蒙古贵族不得不吸取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文明,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政权与法制建设;另一方面,蒙古贵族又深怕其被中原汉族所同化,失去民族优越感,所以刻意实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
其表现在:
(1)将统治区内的各民族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由
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组成)、南人。
在四等中汉人,尤其是南人的地位最为低下。
四等人的划分不仅是简单的将人民划分为四个不同的等级,更重要的是在刑罚适用、审判机构、职官任命、民事政策上给予不同的规定,强化民族间的差异性;
⑵在法律指导思想上保存旧制,实行民族压迫。
元朝初年,以习惯法《大札撒》为基本法。
在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中渗透蒙古民族的传统文化精神,呈现出民族压迫的特征。
有些原本施用于蒙古人的习惯法的一些内容也被运用于其他民族。
(3)刑事法律上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规定。
在刑法方面,蒙古人享有法律上的种种特权,犯罪除死罪外一般不必拘押,在刑罚适用上南北异制”实行
公开的不平等,在审判机关上,刑部掌握汉人案件,大宗正府掌握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装案件。
法律明文规定: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汉人如去官府进行
诉讼,官府只会作出偏袒蒙古人的判决。
在杀人犯罪方面,蒙古人因争斗或醉酒杀死汉人,只须罚断出征,给死者家属50两烧埋银,而汉人打死蒙古人,是必定要被处死的。
刺字”刑不适用于蒙古人。
元朝法律允许将大量的汉人、南人沦为罪人”
而成为国家的奴隶。
(4)行政法律上的民族不平等。
在元朝中央政府机构中,枢密院的汉
官不得过问军事秘密。
地方政府长官下设管事官,称为达鲁化赤,法律规定它只能由蒙古人担任。
元朝政府中的监察机构比较发达,而这种重视监察工作是与元朝民族歧视、民族不平等的政策分不开的。
在蒙古贵族操纵下的元朝政权,为了实现对全国的统治,客观上不得不利用汉族地主官员,但在内心又害怕他们拥权自重,不利于蒙古贵族的控制。
于是便采用既利用又防范的政策,通过监察机关严密检查汉族官吏的活动。
正因如此,元朝历史上只有蒙古贵族才能担任御史大夫一职。
在科举考试制度上,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男人分开。
在考试程序到考试题目的难易程度及最后录取方面都带有明显的种族歧视的色彩。
如乡试、会试时, 蒙古人、色目人只考两场,而汉人、南人则要考三场;
(5)在司法机构、司法制度上的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
元朝采取了由蒙古贵族垄断司法的政策,上层司法、监察机关的长官多由蒙古人担任。
如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及各道的提刑按察司的长官都以蒙古人为主,御史大夫更是非国姓不授,汉人只能担任司法机关的副职。
2.试述元朝监察机构的特点
元朝政府很重视监察机构的工作,因为作为统治集团的蒙古、色目贵族毕竟在人数上占少数,在统治建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国,统治阶层不能不吸收汉族地主官员,但出于少数民族的弱势心理,又需要对汉族官员予以监督,以防止他们拥权自重,这就构成了元朝监察机构权限大、机构众多的特点。
(1)机构设置。
元朝政府的监察机构,中央一级为御史台,它与中书省互不隶属,地位相同,官阶一致,均为一品。
监察机关的职权为考察官员、监督司法、参与司法审判。
元朝共设22道监察区,设置肃政廉访使常驻地方,主管监察工作。
其工作主要是纠察地方官员邪恶,政绩得失,巡复、按复各路已结案件。
遇到重大案
件则当面复审查实,然后移文本路结案,申报刑部。
如果遇到六品官吏犯轻罪,则可以当即处断。
它有权复审地方已断的有关死刑的案件。
元政府在
江南、陕西两地方设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行御史台,一加强对肃政廉访使的领导,对监察官员进行监督。
(2)民族歧视。
作为元代的监察制度中的特点还有就是只有国姓即蒙古贵族才能出任御史大夫一职,这反映了元朝执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的总体国策。
元政府通过一系列机构设置、法规颁布、权限扩大、明确职能,使得中国的监察制度在元代有了显着的发展,对后世明、清的监察制度均产生了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