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考研-法制史分析题——元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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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人民大学考研真题理论法

2017年中国人民大学考研真题理论法

2017年中国人民大学考研真题理论法第一部分法理学一、材料分析题材料有三段主要内容为:法条越多,证明社会秩序越差。

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其他社会控制方式在社会控制上的优越性。

1.总结上面三段材料(5分)。

2.法的控制的特点。

3.法的实施和社会道德价值,其他非正式社会条件和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关系。

(15)二、论述题1.论述指导性案例是否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第二部分法制史一、材料分析题1.春秋决狱2.亲亲得相首匿3.汉代其他类似制度及对后世意义。

4.汉代儒家化的历史文化条件。

二、论述题1.论述明初的立法理念,立法活动和立法成就。

第三部分宪法学和行政理论一、材料分析题一个贿选人大代表案例,和对该种行为处理。

1.根据《选举法》选举保障制度构成。

(15分)2.根据《选举法》主要救济途径。

3.贿选的危害,及解决措施。

二、论述题1.论述国务院总理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关系。

2017 中国人民大学考研应用法试题第一部分刑法学一、材料分析题交通肇事的规定,一个是最高法某解释5条1款,即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使者共犯论。

刑法25条,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1.解释与刑法是否冲突。

2.如果肇事者已有肇事意图,指使者再予以唆使,肇事者逃逸,指使者责任如何。

如果肇事者被指使逃逸后,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肇事者是否构成自首。

在上段情形中,倘若肇事者自首,指使者责任。

二、论述题1.抢劫赌资是否构成抢劫罪第二部分民法一、材料分析题A公司与B公司存在100万债权债务关系。

A为债权人,B为债务人。

C公司法定代表人甲以C公司名义签订保函,为该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盖公司章。

A与C为长期合作伙伴。

现A公司无力履行债务,B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C公司股东认为公司章程中甲必须经股东会会议通过,才可开具保函,B公司为索取会议资料,该保证行为无效。

1.《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章程约定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开会决定,才可以提供担保条款是何种法律规范,效力如何。

中国法制史第九章 元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九章  元朝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元朝的法律制度
“ 蒙古 ” 一词早先仅指蒙古草原中的一个部落 。自1205年前后铁木真统一各部,大漠南北概 为蒙古地区,所辖各个部的居民统称为蒙古人,“ 蒙古 ” 一词始成为各部的共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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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元朝的立法概况
一 元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 1 ) 继承崇奉儒家思想 , 维护封建的伦 理纲常 。 大蒙古国在建立元朝的过程中 , 随着政治中 心不断南移 , 儒家的 思想对其影响就日 益 加 强 。 1261 年 , 儒臣许衡建议忽必烈 “ 从 《 大 学 》 之 道 , 以 修 身 为本 ”, 并称 “ 修德 、 用贤 、 爱民三者 , …… 此谓 治本 , 本立 , 则纪纲可布 , 法度可行 , 治功可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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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良贱不平等 。 元朝的刑法也和传统的封建刑法一样 , 有良 贱之别 。 良人因戏谑杀死他人奴隶 , 只杖七十七 , 赔偿烧埋银 50 两 。 殴杀他人奴隶 , 也只杖 一百零七 , 赔偿烧埋银 50 两 。 ( 4 ) 僧俗不平等 。 由于元朝在军事镇压之外 , 还辅以宗教的欺 骗手段 , 因此 , 宗教意识也渗透到刑法当中 , 国家保护和确认执行宗教职务的僧道的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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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不禁止良贱通婚 。 元律许可良 、 贱 之间依其自愿而互相通婚 , 并规定良男与婢女结 婚所生之子女仍为良 ; 良女自愿与奴隶结婚 , 所 生子女便视为 “ 奴隶 ”。 ( 4 ) 不禁止同姓通婚 。 元律也不禁止 “ 同姓通婚 ”, 因为 蒙古人 、 色目 人盛行婚姻自 由的思想 , 故对同姓通婚不加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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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元典章 》——— 地方自行编制的法律 汇编 与 《 大元通制 》 这一法典几乎同时出现的 , 还有一部不是由中央政府组织编制颁行的 , 而 是由英宗时江西地方政府组织收集的法律汇编 《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 即流传至今的 《 元典章 》。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16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16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16(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单项选择题1.元朝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是______。

SSS_SINGLE_SELA 中书省B 枢密院C 审刑院D 宣政院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2答案:B[解析] 元朝仿照宋制,以枢密院作为中央最高军事机关。

与宋朝不同的是,宋朝的枢密院与中书省是平级的,而元朝枢密院的地位低于中书省。

可见,选B 项。

中书省是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而不是军事机关。

审刑院是宋朝元丰变法前设置的牵制三法司的皇帝御用司法机关,元朝没有此机构。

宣政院是元朝掌管全国佛教及西藏地区的军民政教事务的机构,也是元朝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2.下列有关清末法制改革的表述,错误的是______。

SSS_SINGLE_SELA 清末修律改变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B 清末修律过程中,无论是商事法律的修订,还是民事法律的修订,都有日本法学家参与C 清末司法改革使得刑部成为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D 清末制定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2答案:D[解析] 清末修律改变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分别制定了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商事法律及程序法律,从而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故A项表述正确。

清末对民事和商事法律的修订过程中,邀请了日本法学家松岗义正、志田钾太郎、冈田朝太郎、小河滋次郎等人参与制定工作。

故B项表述正确。

清末改刑部为法部,作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故C项表述正确。

D项错在:清末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

3.清末修订的法律中,标志着实体法和程序法首次分离的诉讼法律是______。

SSS_SINGLE_SELA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B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C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D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该题您未回答:х该问题分值: 2答案:D[解析] 1906年编纂完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首次区分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凡叛逆、谋杀、故杀、伪造货币、印信、抢劫并他项应遵刑律裁判之案为刑事案件。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七章 元——第十章 清(下))【圣才出品】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七章 元——第十章 清(下))【圣才出品】

第七章元1.简述元代法律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答:元朝是以蒙古贵族为主体包括汉族地主阶级和其他各族上层分子共同建立的封建政权。

由于所统治的是文化高度成熟的汉族地区和人民,元统治者不得不吸收唐宋时期的法律成果,但同时保留了大量蒙古民族固有的习惯和制度,因此,元朝的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民族特色。

元以多样化的立法形式,维护各民族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维护佛教僧侣法律上的特权。

和汉族法律比较,元朝法律制度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少,因而具有自己的特点。

因此,元代法律属于中华法系的一部分,这点从它对唐宋法律成果的吸收可知。

同时,它有很强的民族特色,很多关于僧侣的规定,这在中华法系是很少见的。

可以说,元代法律与中华法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2.简述元代的行政监察制度。

答:元朝的行政立法与行政管理制度中,以行政监察制度最为发达,也独具特色。

这是受元朝政权性质与政治体制的影响与制约的。

(1)元朝将御史台提高到与中书省并列的位置,御史台与中书省互不统属,地位相同。

其长官御史大夫的官品,由二品提高到从一品。

并对御史台原有的三院制进行改革,御史台只设察院,台院的职权并入察院,殿院降为殿中司,置殿中侍御史二员。

察院因台院的并入而一跃成为御史台的主要组织。

御史台之人多权重为历世罕有。

这种三院制向一院制的过渡发展,体现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不仅需要行政权的高度统一,也十分需要监察权的一体化,以便于皇帝控制。

(2)元朝法律规定,监察机关的职权是纠察百官、审理犯罪官吏及平反冤假错案。

《元史·刑法志·职制》称:“诸台官职掌:饬官箴,稽吏课,内秩群祀,外察行人,与闻军国奏议,理达民庶冤辞,凡有司刑名、赋役、铨选、会计、调度、征收、营缮、鞫勘、审谳、勾稽、及庶官廉贪,悉纠举之。

”(3)元代废除了唐末以来以审判活动为主要职责的大理寺,扩大了刑部的司法权。

原大理寺与刑部之间的监督、制衡权全部归御史台,这在客观上使御史台的司法监察权有了较大的扩张。

【5A文】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要点详解:宋辽金元法律(2)

【5A文】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要点详解:宋辽金元法律(2)

2017法硕考研法制史要点详解:宋辽金元法律(2)1、《盗贼重法》强盗罪在五代即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宋在仁宗前对强盗罪的重刑,一般较五代为轻。

神宗后,量刑渐重,神宗熙宁四年,又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强化对谋反、杀人、劫掠、盗窃罪的镇压。

凡犯有《盗贼重法》所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依《重法地法》从重惩处。

2、凌迟凌迟作为死刑的一种,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

受刑者往往“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

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3、刺配刺配是一种混合刑,将决杖、刺面和流配三种刑罚同时适用于罪犯。

宋朝最初将这种刑罚只适用于杂犯死罪者,作为减死之刑,后来随着治安形势的恶化,凡是犯贼盗罪被流放的罪犯,都要决杖、刺面、流配,从而使刺配成为一种加重惩治盗贼的刑罚。

刺配是古代“黥”刑的复活,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的一种倒退。

4、审刑院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

另外,地方上报案件必须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

这一制度虽有助于司法集权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

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大理寺和刑部的原有职能。

5、翻异别勘翻异,指的是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分为别推(换法官审理)和别移(换司法机关审理),翻异别勘就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

宋代,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则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

按照法律规定,翻异可三至五次。

妄行翻异叫冤者,别推时加重处罚。

这种制度就其实质来说,是司法机关自动复审,虽有时会因多次翻异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效率,但从总体上来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是宋朝统治者慎刑精神的表现。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一)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一)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一)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是战争中的______________。

2、西周中期,穆王命吕侯制作了《______________》。

3、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称为______________。

4、战国时期,______________“改法为律”。

5、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大量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是在__________年发现的。

6、汉代规定:“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______________”。

7、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逐渐形成了____________省制,作为中央中枢机构。

8、唐朝给授农民土地的法律称为______________。

9、金太祖建国之初,在法制上主要采用女真_____________法,而无成文法。

10、元朝设置______________,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

11、明朝简化税制“____________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

12、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合称“__________”,使监察机构一体化。

13、《资政新篇》是______提出的带有一定资本主义色彩的太平天国后期纲领性文件。

14、1906年,清政府制度了《__________》,就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加以规定。

1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______________制。

16、北洋政府奉行______________应先于普通法原则。

17、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在形式上实行______________级立法体制。

18、1934年1月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最主要的是增加了“同______________巩固地联合”的内容。

19、抗日民主政权保障人权条例规定,除______________以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进行逮捕、审问、死刑。

20、解放战争后期,人民审判机构的体制不断完善,审判机构一律改称______________。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第七章元朝法制(1271-1368)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活动一、立法指导思想1、循旧制,重纲常之教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二、蒙古国时期的立法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三、元朝统一后的立法4)《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5)《大元通制》: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6)《风宪宏纲》7)《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法规汇编,以行政六部作为法规分类的标准,开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

8)《至正条格》第二节民族分治的管理体制与行政立法一、国家政权体系(一)中央政权体系大汗中书省(最高行政机关)下设六部枢密院(军事机关)另设:蒙古翰林院、通政院、匠作院、集贤院、宣政院(二)地方管理机关行省行中书省行枢密院行御史台道路、府、州、县二、行政法律规范三、行政监察制度全国分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司第三节保留民族风俗的民事经济立法一、民事法律内容(一)所有权(二)契约之债:羊羔息二、保留传统的婚姻习惯同一少数民族内部通婚,各依本俗法不同民族通婚,依男方习俗蒙古族与其他民族通婚,依蒙古族的风俗习惯关于婚姻成立及其限制婚姻解除的规定三、扩大奴隶占有制第四节体现民族特色的刑事立法一、推行繁杂严酷的刑罚体系(一)笞仗刑以“七”位尾数,徒刑附加仗刑(二)凌迟成为常刑(三)五刑之外设立鲸、劓等肉刑(四)私刑合法化二、确立民族压迫的刑罚原则在法律上将居民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不同等级的人同罪异罚三、维护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第五节司法制度的变化一、司法机关设置的多元化(一)中央司法机关大汗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中政院、道教所、枢密院断事官、奥鲁(二)地方司法机关行省、路、府(州)、县--中央与地方司法机构司法机构之变化1、大宗正府:负责审理蒙古人、色目人案件的司法审判的机构。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配套题库 课后习题(第七章 元——第十章 清(下))【圣才出品】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配套题库 课后习题(第七章 元——第十章 清(下))【圣才出品】

第七章元1.简述元代法律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答:元朝是以蒙古贵族为主体包括汉族地主阶级和其他各族上层分子共同建立的封建政权。

由于所统治的是文化高度成熟的汉族地区和人民,元统治者不得不吸收唐宋时期的法律成果,但同时保留了大量蒙古民族固有的习惯和制度,因此,元朝的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民族特色。

元以多样化的立法形式,维护各民族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维护佛教僧侣法律上的特权。

和汉族法律比较,元朝法律制度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少,因而具有自己的特点。

因此,元代法律属于中华法系的一部分,这点从它对唐宋法律成果的吸收可知。

同时,它有很强的民族特色,很多关于僧侣的规定,这在中华法系是很少见的。

可以说,元代法律与中华法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2.简述元代的行政监察制度。

答:元朝的行政立法与行政管理制度中,以行政监察制度最为发达,也独具特色。

这是受元朝政权性质与政治体制的影响与制约的。

(1)元朝将御史台提高到与中书省并列的位置,御史台与中书省互不统属,地位相同。

其长官御史大夫的官品,由二品提高到从一品。

并对御史台原有的三院制进行改革,御史台只设察院,台院的职权并入察院,殿院降为殿中司,置殿中侍御史二员。

察院因台院的并入而一跃成为御史台的主要组织。

御史台之人多权重为历世罕有。

这种三院制向一院制的过渡发展,体现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不仅需要行政权的高度统一,也十分需要监察权的一体化,以便于皇帝控制。

(2)元朝法律规定,监察机关的职权是纠察百官、审理犯罪官吏及平反冤假错案。

《元史·刑法志·职制》称:“诸台官职掌:饬官箴,稽吏课,内秩群祀,外察行人,与闻军国奏议,理达民庶冤辞,凡有司刑名、赋役、铨选、会计、调度、征收、营缮、鞫勘、审谳、勾稽、及庶官廉贪,悉纠举之。

”(3)元代废除了唐末以来以审判活动为主要职责的大理寺,扩大了刑部的司法权。

原大理寺与刑部之间的监督、制衡权全部归御史台,这在客观上使御史台的司法监察权有了较大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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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法制史分析题——元朝
1.试述元代法律中有哪些体现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王朝。

其统治集团为蒙古军事贵族。

蒙古军事贵族由蒙古高原向欧亚大陆扩张时,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就已在军事征服的铁蹄下在其统治方式上打下深深的烙印。

就元朝而言,一方面由于生产方式和文化制度上与中原地区有着巨大的差距,蒙古贵族不得不吸取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文明,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政权与法制建设;另一方面,蒙古贵族又深怕其被中原汉族所同化,失去民族优越感,所以刻意实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

其表现在:(1)将统治区内的各民族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由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组成)、南人。

在四等中汉人,尤其是南人的地位最为低下。

四等人的划分不仅是简单的将人民划分为四个不同的等级,更重要的是在刑罚适用、审判机构、职官任命、民事政策上给予不同的规定,强化民族间的差异性;(2)在法律指导思想上保存旧制,实行民族压迫。

元朝初年,以习惯法《大札撒》为基本法。

在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中渗透蒙古民族的传统文化精神,呈现出民族压迫的特征。

有些原本施用于蒙古人的习惯法的一些内容也被运用于其他民族。

(3)刑事法律上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规定。

在刑法方面,蒙古人享有法律上的种种特权,犯罪除死罪外一般不必拘押,在刑罚适用上南北异制,实行公开的不平等,在审判机关上,刑部掌握汉人案件,大宗正府掌握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装案件。

法律明文规定: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
,汉人如去官府进行诉讼,官府只会作出偏袒蒙古人的判决。

在杀人犯罪方面,蒙古人因争斗或醉酒杀死汉人,只须罚断出征,给死者家属50两烧埋银,而汉人打死蒙古人,是必定要被处死的。

刺字刑不适用于蒙古人。

元朝法律允许将大量的汉人、南人沦为罪人而成为国家的奴隶。

(4)行政法律上的民族不平等。

在元朝中央政府机构中,枢密院的汉官不得过问军事秘密。

地方政府长官下设管事官,称为达鲁化赤,法律规定它只能由蒙古人担任。

元朝政府中的监察机构比较发达,而这种重视监察工作是与元朝民族歧视、民族不平等的政策分不开的。

在蒙古贵族操纵下的元朝政权,为了实现对全国的统治,客观上不得不利用汉族地主官员,但在内心又害怕他们拥权自重,不利于蒙古贵族的控制。

于是便采用既利用又防范的政策,通过监察机关严密检查汉族官吏的活动。

正因如此,元朝历史上只有蒙古贵族才能担任御史大夫一职。

在科举考试制度上,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男人分开。

在考试程序到考试题目的难易程度及最后录取方面都带有明显的种族歧视的色彩。

如乡试、会试时,蒙古人、色目人只考两场,而汉人、南人则要考三场;(5)在司法机构、司法制度上的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

元朝采取了由蒙古贵族垄断司法的政策,上层司法、监察机关的长官多由蒙古人担任。

如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及各道的提刑按察司的长官都以蒙古人为主,御史大夫更是非国姓不授,汉人只能担任司法机关的副职。

2.试述元朝监察机构的特点元朝政府很重视监察机构的工作,因为作为统治集团的蒙古、色目贵族毕竟在人数上占少数,在统治建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国,统治阶层不能不吸收汉族地主官员,但出于少数民族的弱势心理,又需要对汉族官员予以监督,以防止他们拥权自重,这就构成了元朝监察机构权限大、机构众多的特点。

(1)机构设置。

元朝政府的监察机构,中央一级为御史台,它与中书省互不隶属,地位相同,官阶一致,均为一品。

监察机关的职权为考察官员、监督司法、参与司法审判。

元朝共设22道监察区,设置肃政廉访使常驻地方,主管监察工作。

其工作主要是纠察地方官员邪恶,政绩得失,巡复、按复各路已结案件。

遇到重大案件则当面复审查实,然后移文本路结案,申报刑部。

如果遇到六品官吏犯轻罪,则可以当即处断。

它有权复审地方已断的有关死刑的案件。

元政府在江南、陕西两地方设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行御史台,一加强对肃政廉访使的领导,对监察官员进行监督。

(2)民族歧视。

作为元代的监察制度中的特点还有就是只有国姓即蒙古贵族才能出任御史大夫一职,这反映了元朝执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的总体国策。

元政府通过一系列机构设置、法规颁布、权限扩大、明确职能,使得中国的监察制度在元代有了显著的发展,对后世明、清的监察制度均产生了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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