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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1. 引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是确保气象观测的准确性和连续性的重要环节。

气象观测数据是气象预报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在国家经济建设、环境保护和灾害预防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本文将介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办法,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维护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2. 环境保护2.1 确保观测站周边环境干净整洁观测站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对于保障气象观测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应保持观测站周边的土地、水体和空气的纯净状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气象观测的因素存在。

- 定期清理观测站周边的垃圾和杂草;- 禁止在观测站附近进行工程建设和污染源排放;- 加强周边环境的保护意识,禁止破坏环境的行为。

2.2 控制观测站周边的人造干扰人造干扰是影响气象观测准确性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了减少观测数据的误差,需要有一系列措施来控制观测站周边的人造干扰。

- 禁止在观测站附近设置高建筑物,以防止遮挡观测仪器的观测范围;- 限制观测站周边交通流量,避免车辆和行人产生的振动干扰观测设备;- 提高观测站周边的噪声控制和环境保护意识,减少噪声对观测数据的干扰。

3. 设施维护3.1 定期检修和校准观测设备为了确保气象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观测设备需要定期进行检修和校准。

- 制定观测设备的定期检修计划,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定期对观测设备进行校准,保证观测数据的准确性;- 建立设备维护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可靠性。

3.2 加强设施的防护和维护设施的防护和维护是保障气象观测连续性的重要保障措施。

- 对设施进行定期的巡查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加强设施的防雷和防静电措施,保护设备免受雷击和静电干扰;- 做好设施的防水和防潮工作,避免设备被水或潮气侵蚀。

4. 安全管理4.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障气象观测环境和设施安全的关键措施。

-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观测站人员的安全责任和工作流程;- 建立安全操作规程,规范观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流程;-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观测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制度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制度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制度概述气象探测是指通过气象设备采集、传输自然环境中气象要素的过程。

气象探测是气象工作的基础,为气象预测、气候研究和气象监测提供了必要的数据支持。

在气象探测中,气象设施是重要的物质基础,保护气象设施及其工作环境是维护气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

针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和设施保护制度,本文就此进行详细介绍。

环境保护制度气象探测设施分布在广泛的自然环境中,因此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是保护气象设施的前提。

以下是相关的环境保护制度:1.自然气象环境保护法:该法律于1991年颁布,规定了气象环境的管理和保护。

对于违反自然气象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可以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停产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保护空气质量,国家制定了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这其中就包括了针对气象探测设施对空气污染的限制。

设施保护制度气象探测设施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是保障气象监测的基本条件。

因此保护气象探测设施是维护气象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

以下是相关的设施保护制度:1.气象设备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气象设备的分类、编码、军民共用、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保障气象设备正常工作,确保气象监测数据质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气象信息。

2.防范雷击安全工作规程:该规程是针对气象设施防范雷击的一套规定,对气象设施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规程明确了设施防雷的基本原则和技术措施,保护了气象设施的安全性。

3.桥梁、高架路、建筑施工和排水等暂时性工程快速卸载气象设施的技术规范:针对气象设施在建筑工程、排水工程等项目中需要安装、拆除的情况,通过技术规范明确了设施的卸载安全性申请流程、责任和程序。

结论以上就是国家针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于气象监测和预测、气候研究等重要工作的开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笔者在此呼吁广大公众都应该增强对气象设施的保护意识,共同保障气象工作的顺利进行。

推荐-(规章制度)福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

推荐-(规章制度)福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
第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标准。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未取得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不得对该项目的规划、用地予以批准。
第七条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禁止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实施城市规划确需迁移气象台站及其设施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经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及重建气象台站及其设施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推荐-(规章制度)福州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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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6月27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XX年8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XX年8月30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的决定》修正 XX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XX年10月22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障气象测报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福建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随着现代气象技术的不断发展,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愈发受到重视。

为了保障气象探测的顺利进行,保护探测设备的正常运行以及保护探测环境的完整性,各个市级气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办法和措施。

本文将围绕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展开讨论。

一、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作为市级气象探测部门的责任单位,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是保障探测环境完整性的基础。

市气象部门应当提高全员环境保护意识,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让所有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且以身作则,遵守相关环境法规和规定,积极维护探测环境的纯净和整洁。

二、设立禁区和限制区域为了保护探测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市气象部门应制定相关规定,设立禁区和限制区域。

禁区内禁止进行任何破坏探测设施和环境的行为,限制区域内则要严格控制相关活动,避免对设施和环境的潜在破坏。

同时,市气象部门应对禁区和限制区域进行明确标识和宣传,提高公众的认知和遵守度。

三、加强设施维护保养市气象探测设施作为气象观测的基础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的状态和正常运行。

市气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设施维护保养机制,定期对探测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状况。

同时,市气象部门还应加强对设施的保护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操作技能,减少设备损坏的风险。

四、加强设备防护措施除了加强设施维护保养,市气象部门还应采取一系列防护措施,保护探测设备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和损害。

例如,安装防雷装置、防护罩等设备,有效防止雷击和恶劣天气对设备的影响;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保护设备免受盗窃和破坏等威胁。

此外,市气象部门还应建立设备的定期巡检制度,及时发现并排除设备故障。

五、加强监督管理市气象部门作为责任单位,应加强对探测环境和设施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的监控机制,通过设立专门的巡检组织,对探测环境和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此外,还应加强对外界工程建设和活动的审批和监管,确保不对探测环境和设施造成不利影响。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是指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活动进行规范和保
护的法规文件。

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气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以及对气象
探测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该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气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责任,要求加强对气象设
施的监督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保护其安全。

同时,该条例还对气象设施的使用、维修、更新和淘汰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另外,该条例还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它要求加强对气象探测环
境的监测和评估,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和措施,防止污染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对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况和方法。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气象设施的运行效率和气
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水平,促进气象工作的发展和气象信息的准确性,为人们的生活和
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气象服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一、引言随着气象科技的发展和应用,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越来越重要。

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办法,不仅能够确保气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还可以提高气象服务的质量和效益,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1. 合理规划气象站点位置在建设气象站点时,需要科学地选取适合的位置。

应避免设置在城市中心或者密集的人口聚集区,以免人类活动对气象观测的影响。

要考虑到地形、植被覆盖和接触到其他物理和化学物质的可能性,确保观测环境的纯净和稳定。

2. 加强观测环境监测和质量评估对气象观测环境进行监测和质量评估,是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监测站点,对气象站点周围的土壤、水质、空气质量等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和修复。

3. 控制人类活动对气象站点的干扰加强对气象站点周边人类活动的管理和监控,控制人类活动对气象站点的干扰。

例如,禁止在气象站点附近进行工地施工、焚烧垃圾等可能对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活动。

加强对周边居民和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对气象观测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减少人为因素对气象观测结果的干扰。

三、气象设施保护办法1. 建设坚固可靠的设施在气象设施的建设中,要注重选用坚固可靠的材料和结构,确保设施能够经受住各种自然灾害的考验。

要进行设施维护和定期检修,及时修复和更换老化、破损的设施,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加强设施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施的保护和监管。

对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测,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加强设施的防雷、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提高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实施信息安全保护对气象数据和信息进行安全保护是设施保护的重要内容。

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数据的加密和备份,防止数据泄露和损坏。

加强网络安全建设,防止黑客攻击和侵入。

四、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是提高气象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于确保气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1.11•【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已经2024年10月25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艾尔肯·吐尼亚孜2024年11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保障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促进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协调以及信息共享等机制,协调解决相关规划制定调整、项目许可衔接、执法等问题,并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

第六条下列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应当予以保护:(一)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自治区级气象观测站等地面气象观测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接收站等气象台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三)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沙尘暴监测站、大气成分观测站、空间天气观测站等气象台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四)自动气象站、雷电监测站、地基全球定位系统气象探测设施、风能资源探测站等气象设施;(五)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其设施;(六)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宝鸡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宝鸡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1.22•【字号】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宝鸡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已经2024年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勇2024年11月22日宝鸡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等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实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遵照规划控制、分级管理、分类保护、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支持气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部门,上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2年8月29日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第八条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确保气象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气象服务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第一节气象探测环境的划定根据气象观测站点及其周边区域特点,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范围。

涵盖大气、水文、地形地貌、建筑物、植被等要素。

第二节气象探测环境的调查在划定气象探测环境范围内,进行环境调查,包括气象观测点周边环境的地形地貌、气候特征、人为影响等方面的调查。

第三节气象探测环境的评估根据环境调查结果,评估气象观测站点及其周边环境对气象观测数据的影响程度。

制定相应的措施,减少环境因素对气象观测数据的干扰。

第四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措施基于对环境影响的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环境监测、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加强巡查检查等。

第三章气象设施保护第一节气象设施的保护范围确定气象设施的保护范围,涵盖气象观测仪器设备、通讯设备、数据中心等相关设施。

第二节气象设施保护原则制定气象设施保护的原则,包括保证设施的完好性和稳定性、保护设施数据的安全性等。

第三节气象设施保护措施制定气象设施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维护保养、设施数据备份等。

第四章附件附件1:气象探测环境调查表格附件2:气象设施保护巡查记录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气象观测数据:指通过气象观测设备获得的用于气象研究和预报的各类数据,如气温、湿度、气压等。

2.气象探测环境:指影响气象观测点及其周边环境的各种自然和人为要素,如地形、植被、建筑物等。

3.气象设施:指用于气象观测、数据传输和处理的各类仪器设备、通讯设备、数据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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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仅供大家参考
和阅读。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
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
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
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
政预算。

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
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其他有关
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
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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