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第九章 元朝的法律制度

二 元朝的立法活动 ( 一 ) 元朝建立前的立法活动 1. 《 大札撒 》——— 蒙古游牧社会的立法 以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各部为标志 , 蒙古民族实现 了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 。 其采用畏兀儿 字母作为本民族的文字 , 并开始将其训 令写 成法 规 , 并在过去习 惯的基础上制定出一部简单的成 文法 , 称 《 大札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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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官吏管理与选任 元朝对官吏的管理吸收了唐宋行政法律中的一 些内 容 , 并带有自己的特征 。 元朝强调无论任 用中 央或地方政府的长官 , 都由 蒙古贵族担任 , 副 职则尽先任用色目 人 , 汉人只能充当中下 级官吏或属吏 。 蒙古贵族牢固地控制了政权 、 兵 权和赋税权 。
第九章
元朝的法律制度
“ 蒙古 ” 一词早先仅指蒙古草原中的一个部落 。自1205年前后铁木真统一各部,大漠南北概 为蒙古地区,所辖各个部的居民统称为蒙古人,“ 蒙古 ” 一词始成为各部的共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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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元朝的立法概况
一 元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 1 ) 继承崇奉儒家思想 , 维护封建的伦 理纲常 。 大蒙古国在建立元朝的过程中 , 随着政治中 心不断南移 , 儒家的 思想对其影响就日 益 加 强 。 1261 年 , 儒臣许衡建议忽必烈 “ 从 《 大 学 》 之 道 , 以 修 身 为本 ”, 并称 “ 修德 、 用贤 、 爱民三者 , …… 此谓 治本 , 本立 , 则纪纲可布 , 法度可行 , 治功可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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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泰和律 》——— 循用 《 金律 》 的 过渡性法律 至元世祖忽必烈建立元朝前 , 蒙古国已经灭 掉了 西夏和 金 , 占据了 中 原大片领土 , 疆域 迅速扩大 , 加速了蒙古自身的封建化进程 。 在新 的历史条件下 , 蒙古统治者注意汲取金国汉化的 经验 , 宣布使用金律即 《 泰和 律 》, 所谓 “ 百 司 裁决 , 率依金律 ”。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

名词解释1、具五刑P622、六礼P383、三司推事P1384、官当P1045、公室告P696、义绝P1317、审刑院P1608、奴隶制五刑P339、九卿会审P19210、秋冬行刑P9311、折杖法P15512、绝户P159简述题1、北齐律的主要特点及贡献P1002、大明律与明大诰的主要内容P1713、永徽律中的化外人原则P1264、亲亲得相守匿与同居相为容隐的区别P87、1265、八议入律P1036、唐律疏议十恶制度的内容、特点P1237、准五服以制罪P1068、汉代独尊儒术的社会背景P73论述题1、元朝法律不平等的政策P1632、宋代折杖法P1553、清朝会审制度的发展P2164、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宪法文件P2275、汉朝文景二帝的司法改革P856、唐朝死刑复奏制度P140名词解释1、具五刑。
具五刑是一种与肉刑结合使用的死刑。
具五刑的施行程序是先黥面,后割鼻,再斩左右脚,又用答杖打死,最后割掉首级,并把尸骨剁成肉酱示众。
2、六礼。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三司推事。
遇到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这种由三法司主要长官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称作“三司推事”。
4、官当。
“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等级特权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之一。
5、公室告、非公室告。
“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于受理。
6、义绝。
“义绝”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另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义断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经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对任何不离的一方均追究法律责任。
7、审刑院。
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

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要想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思路清晰,首先要把下面这个历史朝代歌烂熟于心,因为以历史朝代为线索,才能对法制史的内容做出有序的梳理。
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楚吴二晋前后沿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中国古代法制线索:源于夏商——盛于西周——春秋社会动荡,法制有所发展——战国由礼法制度向成文法典转变——秦汉成文法体系全面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发展迅速——隋唐法制成熟、定型——宋元明清时法制沦为人治的工具——清末变法修律,法制开始近代化。
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了解中国法律的产生极其特点;夏商周立法概况:“夏禹商汤周九刑”;奴隶制五刑的名称和含义(墨、劓、剕(刖)、宫、大辟);了解天罚与神判;分别夏朝监狱与商朝监狱的名称;了解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吕侯制刑,史称《吕刑》”;了解九刑的两种含义;熟悉礼与刑的关系“出于礼而入于刑”;了解西周的立法原则及“五过”的含义;掌握民事契约:“大质小剂、一傅二别”;了解七出三不去的含义;了解六礼的含义;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商朝晚期;大司寇源于商朝,西周沿用;民事——听讼;刑事——断狱;了解“五听”含义;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公布——郑国铸刑书——孔子反对;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晋国“铸刑鼎”邓析的私人著作:“竹刑”;了解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断于法”的指导思想;《法经》的内容和结构及历史地位;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几种刑名和罪名的含义;秦律中的定罪量刑原则;秦朝中央司法机关及神判制度;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文帝废除肉刑;汉朝刑罚适用原则;主要罪名的含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曹魏律》:①将《法经》“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②“八议”入典③进一步调整法典结构与内容;《晋律》:泰始律、张杜律;《北魏律》:在当时占有重要的地位,规定“官当”;《北齐律》:①当时水准最高的封建法典②12篇体例③在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承前启后④东魏麒趾格、西魏大统式;“重罪十条”的含义;“八议”的适用对象;“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准五服以制罪” (斩齐大小缌);死刑复奏的确立。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一、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变化、夏商时代“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西周“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秦朝:缘法而治、严刑重法→汉朝: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原则,后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唐朝:“德本刑用”、宽简稳定划一的立法指导思想→元朝: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因俗而治、蒙汉易制→明朝:重点治国、“明刑弼教”→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清末预备立宪: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主舆论→清末修律: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北洋政府:隆礼与重刑并重→南京国民政府: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建国三时期、权能分治、五权宪法等理论为指导。
三、历朝中央司法机关的变迁四、历朝婚姻制度的变迁六、历朝法律的篇数及体例1.《诗经》共有六篇,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
汉律六十篇的形成;叔孙通制定《傍章律》18篇、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赵禹制定《朝律》6篇,加上《九章律》。
3.《曹魏律》,魏明帝时制定,共18篇。
4.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5.《北魏律》共20篇,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年)颁行。
6.《北齐律》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
篇目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作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7.《开皇律》以《北齐律》为基础,确定了名例、禁卫、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制定了500条律文。
8.《德武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了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9.《贞观律》—共12篇,500条。
《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化。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不吉不迪商朝的罪名之一,内容是指行为不善,不按照正道办事,犯此罪者要处死刑,还要株连子孙。
是商王盘庚在准备迁都时宣布的罪名。
不孝不友即不孝顺父母,不亲近兄弟。
不孝父母就是指儿子对父母供养有缺,对父母不尊重等,不友,是相互的,即弟不敬兄,兄不爱弟。
这在西周也是严重的犯罪,因为它破坏了宗法制度,也就是破坏了根本大法,将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国关于官员爵禄、品级之法,因在"被庐"这个地方阅兵时所作,所以得名。
《被庐之法》未公布。
逋事秦朝的罪名之一,逋:"逃",事:徭役;逋事是指逃避徭役,具体讲:就是接到服徭役的通知而不去报道而逃亡。
逋事者处笞刑。
比汉朝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又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
作为一种灵活的法律形式,比可以补充法、令的不足,在汉朝的时候被广泛使用。
八议最早是曹魏律将其入律,魏律以周时的八辟为基础,规定八种贵族官僚,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有罪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有关大臣集议,以便对他们减刑或免刑。
此后此原则一直沿用到清朝。
编敕编敕有两种含义,首先是指一种立法活动,指把皇帝的敕令加以编纂。
此外由这种立法活动所产生的敕文集也叫做"编敕"。
编管宋朝时的一种将某些犯人发往指定地区,编入名籍,实行监管,限制其自由的刑罚,一般适用于犯罪的官员和缘坐的家属。
程关于工作标准,额度的法律,是秦朝具体的法律形式之一。
如《工人程》:关于官营手工业工人工作的标准和额度的法规。
参夷之诛秦朝时期的一种株连亲属的刑罚,即夷三族,就是对犯罪者本人和与其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三族亲属一并连坐处死,"三族"一说是是父母、兄弟、妻子,一说是父族、母族、妻族。
城旦舂秦汉时期的一种劳役刑,男犯早起筑城叫做城旦,女犯舂米叫做舂。
所以城旦舂就是男犯早起筑城,女犯舂米的劳役刑。
《酎金律》汉文帝时期制定,是规定诸侯必须按照规定交纳祭祀宗庙所用黄金的法令。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元明清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元明清法律制度)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4. 分析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申明亭”的设立体现了明朝( )的立法指导思想。
A.重典治吏B.刑乱国用重典C.重其所重,轻其所轻D.明刑弼教正确答案:D解析:“申明亭”意在申明教化,故D项为正确答案。
知识模块:元明清法律制度2.明朝对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是( )。
A.大理寺B.刑部C.都察院D.御史台正确答案:A解析: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大理寺掌复核,刑部掌审判,都察院掌监察,合称“三法司”。
明朝将前朝的御史台改称都察院。
知识模块:元明清法律制度3.元朝的“烧埋银”类似于现代的( )。
A.损害赔偿金B.罚金C.罚款D.违约金正确答案:A解析:元朝的“烧埋银”类似于现代的损害赔偿。
知识模块:元明清法律制度4.《明大诰》一共由( )篇组成。
A.一B.二C.三D.四正确答案:D解析:《明大诰》一共四篇:《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
知识模块:元明清法律制度5.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 )。
A.中书省B.中书门下C.尚书省D.门下省正确答案:A解析:元朝没有效法前代实行的三省六部制,而是设置中书省作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中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司其职。
故选A项。
中书门下是宋朝的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宋神宗元丰变法后,恢复了三省六部的职权。
唐朝实行三省六部制,其中的三省是指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三省共同行使宰相职权。
知识模块:元明清法律制度6.奸党罪始创于( )。
A.唐朝B.宋朝C.元朝D.明朝正确答案:D解析:明朝始创奸党罪,以强化皇权。
知识模块:元明清法律制度7.廷杖制盛行于( )。
A.宋朝B.元朝C.明朝D.清朝正确答案:C解析:廷杖制虽然在隋朝就有所适用,但到了明朝盛行。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三)

封建制后期法律制度 第⼀节法制指导思想 ⼀、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附会汉法。
其法律总的倾向是遵⽤汉法,但⼜保持了明显的民族⾊彩。
以附会汉法为⽴法的指导思想,在沿⽤蒙古习惯法的同时,⼤量参照唐宋之制,建⽴了具有特⾊的法律体系。
2、分⽽治之。
按民族及地域的不同,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各级僧侣都享有法律上的特权,使元朝法律的不平等性更加突出。
⼆、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重典。
2、重典治吏。
明朝重典治国包括治吏和治民两个⽅⾯,⽽侧重点⼜在治吏。
三、清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这⼀思想的内涵在于⾸先要全⾯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的特点及清朝社会的现实,制定出⼀套既能体系儒家传统⽂化的基本精神,⼜适合清朝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2、尚德缓刑。
第⼆节⽴法活动 ⼀、元朝⽴法概况 1、元朝第⼀部成⽂法典《⾄元新格》 2、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典《⼤元通制》元英宗⾄治三年(公元1323年)修订了⼀部较为完备的法典——⼤元通制。
这部法典共⼆千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其篇⽬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
较为全⾯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3、地⽅政府纂辑的法令法规汇编:元典章 其全称为《⼤元圣政国朝典章》。
这是当时地⽅政府对⾄元以来到英宗⾄治时期约五⼗年时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明朝⽴法概况 1、⼤明律。
改唐宋旧律的传统,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相适应的。
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2、明《⼤诰》其主要内容为惩治⾂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章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编例。
明朝例分为两类,⼀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种是单⾏成例。
13中国法制史之元朝

元代未设大理寺,刑部集司法行政、司法审判于一身
(3)在地方。省、路、府、州、县的长官都可以审判案件。在路还设置“推官”掌刑狱。
二、特殊司法
主要有民族宗教、军事两个系统
宣政院(曾在杭州、西藏设行宣政院),作为中央民族宗教事务机构,亦兼司法,负责西部佛教地区案件复审,及全国僧侣奸盗诈伪人命重案复审。
三、《元典章》
元英宗时期江西地方官府编印的法规汇编
行政法律制度
一、官吏管理
(1)中央
设置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分管行政、军事、监察、民族宗教事务。中书省下设六部,各设尚书、侍郎主之。
(2)地方
省、路、州(府)、县
行省设置丞相或者平章政事
路设置总管府,以总管为长官
州县设置知州、知县
各路、州(府)、县均设“达鲁花赤”
二、监察制度
重视监察
颁布法规:元仁宗《风宪宏纲》
设立两个行台监督地方
对监察官监督
民族歧视:如御史大夫“非国姓不以授”,蒙古人专任
刑事法律制度
一、蒙汉异法,同罪异罚。
法律上把境内居民分为四等:蒙古族人、色目人、汉人(原金国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人)、南人(原南宋治下的汉人及西南各族人民)。在刑罚的适用上实行同罪异罚的原则。法律待遇不同,如汉人禁止养马、持有弓箭等。僧人有法律特殊待遇,除奸盗、杀伤人的等犯罪,不受法律制裁。
二、刑罚制度
死刑分为凌迟和斩,没有绞刑。
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共十一等。
徒刑即全面恢复,并附加杖刑(宋代用折杖法)。
元还公开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三、罪名
元朝增加了唐宋律典所不载的“强奸幼女(十岁)”罪名。
元对于犯罪的定罪量刑,总的趋势是比较轻,如“诸父谋反,子异籍不坐。”显然比汉唐和明清都轻。只是,由于吏治的败坏,法外酷刑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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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思想:保存旧制、附会汉法
立法制度:法律形式:大札撒、诏制、条格、断例、别类
法律文献:《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元典章》、《至正条格》
刑事制度:规定:蒙汉异法、同罪异罚、笞杖刑以7为尾数、礼教犯罪处罚减轻
罪名:(空)
处罚:野蛮残酷
元朝民事制度:身份:四个等级: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匠户,驱口
所有权与经济:(空)
婚姻家庭与继承:婚书制度、收继婚、自由离婚、绝户女儿继承权
基本内容:中央行政: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
地方行政:行省、宣慰司、路、府、州、县
行政制度:官吏选拔:(空)
官吏考核:(空)
官吏监察:御史台、肃政廉访司
司法机关:大宗征府、刑部、宣政院、奥鲁
诉讼制度:诉讼在法典上独立成篇、自诉和官府纠举、登闻鼓、乘舆诉运
司法制度:用调解
审判制度:(空)
证据制度:(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