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考研-法制史分析题——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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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制史》复习:明朝

法律硕士《法制史》复习:明朝

报名地址:重庆市七星岗金汤街79号渝中区委党校(市妇幼保健院后面)明代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作为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从起草到最后颁布,前后历经30年,表明了明太祖朱元璋在立法上的慎重态度。

《大明律》共30卷,460条。

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这一变化,是与明代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革相适应的,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大明律》其条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直接为清律所承袭,故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明《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为了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特创大诰,作为明初的刑事特别法。

大诰实际有四篇,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先后颁发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1385—1387年)。

大诰之名来自于西周周公东征殷遗民对臣民的训诫《尚书?大诰》。

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

《大诰》滥用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甚至把数种刑罚结合起使用,诸如“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等。

《大诰》的另一特点是将打击锋芒主要指向贪官污吏,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

无者,每加一等”。

每户人家必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

《大诰》实际上以特别法的形式将《大明律》、《大明令》架空。

但在朱元璋死后,《大诰》便被废止。

二、刑事立法(一)“奸党”罪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汉唐宋元刑法中所没有的“奸党”罪,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

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古文分析题重点

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古文分析题重点

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古文分析题重点唐朝部分《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

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2.《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

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3.《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夫、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但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各依本条科断。

” 4.《唐律疏议·斗殴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限二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5.《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死罪囚,决前一日二复奏,次日又三复奏。

谓奏画已讫,应行刑者,然始下决,复奏讫毕,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者,徒一年。

但犯恶逆以上罪及部曲杀主罪,行一复奏。

” 6.《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谓告言、詈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绞;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徒三年;供养有缺,徒二年;居父母丧,身自嫁娶、作乐、释服从吉,徒三年;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流二千里;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

” 7.《唐律疏议·断狱》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

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明朝部分 《唐明律合编》:“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2.《大明律》规定:“闻父母丧匿不举哀,处杖六十,徒一年;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处杖一百;告祖父母,诬告者,处绞刑;如实有其罪处杖一百,徒三年。

如告谋反、谋。

中国法制史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第一节
明朝的法律制度
明朝的法律概况
一 明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个重要的朝代, 以开国皇帝朱元璋为代表的最高统治集团,在总 结历史经验,特别是在吸取元朝亡国的历史教训 中,形成了一套具有封建社会后期时代特点的法 制思想,并指导了明朝的法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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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明刑弼教 ”“ 重典治国 ” “ 明刑弼教 ” 一词最早见于 《 尚书 ·大禹 谟 》 中 “ 明 于五刑 , 以 弼五教 ” 之语 , 后 人简称 “ 明刑弼教 ”, 言指德主刑辅 、 刑罚与 教化并行 , 这一直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指导思想 。 但宋朝以后 , 在德刑关系的认识上有所突破 。 Nhomakorabea11
( 一 ) 中央政权的组织与管理体制 明初 , 仿宋元旧制 , 设中 书省 , 辖六部 , 统揽全国 行政 ; 设都督府管理军事 ; 设御史 台执掌监察 。 中 书 省 、 都督府和御史台统称 “ 三大府 ”。 地方设行中 书省 , 是最高一级地方 行政机构 ; 设行都督府为地方最高军事机关 。 中 书省 、 都督府以及地方行省 、 行都督府长官均握 有比较大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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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地方政权的组织和管理体制 明初 , 地方设行中书省 、 行都督府 。 洪武 十三年在废除丞相的同时 , 废除行中 书省 , 撤 去行省平章政事 、 左右丞等地方高官 , 以 承宣 布政使司 、 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共同组成 省级政权机关 , 称作 “ 三司 ”, 分别管理行政 、 军事和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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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明朝的立法活动 朱元璋在建国之际即着手法制建设 , 一方面 尊唐制 “ 仿古为 治 ”, 另 一方面鉴元制 “ 以 猛治国 ”, 先后制定颁布了具有封建社会后期特 点的 《 大明 律 》《 明 大诰 》 和 《 明会典 》 等法律 。

13中国法制史之明朝

13中国法制史之明朝
赎刑
使用比较广泛
三、刑法原则
(1)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2)比附原则(唐: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断罪无正条的修订: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由刑部议定奏闻
(3)外国人犯罪
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确立了完全的属地管辖权
民事法律制度
一、物权
遗失物,公告30天(唐:1年;元:10天),原主取回,但拾得人得一半;无人取回归拾得人(唐:归官府)。埋藏物归,掘得人所有。
二、监察制度
(1)都察院(御史台)
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
监察御史,下设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不相统属并可相互纠举。
(2)六科给事中
对应六部,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
各科设都给事中、给事中等官职
六科给事中直属皇帝,有进谏、封驳和纠弹之权
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罪
二、契约
房地买卖官方只承认红契。白契大量存在,部分承认效力。
三、婚姻
婚姻家庭法
(1)夫权强化
夫殴妻除折伤以下不论
妻有罪,除犯奸、死罪,交夫收管
妻殴夫可以休妻,折伤构成“义绝”——夫殴妻“折伤”,才能提出离婚,夫要同意
(2)平民娶妾
四十以上无子,可以纳妾;不满四十,笞四十,但不强制离异。
(3)规范婚姻制度
定罪量刑:与尊君相悖者,重其所重;与尊君无关者,轻其所轻。
所谓“重其所重”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处罚。如对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盗等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重于唐律。所谓“轻其所轻”是指对“事关典礼及风俭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等方面的犯罪减轻处罚。
(2)《大诰》
由案例、法令、明太祖的训诫组成。

明朝法制史

明朝法制史

明朝法制史1、《大明律》——(朱元璋)开始(洪武)30年颁行。

7篇30卷460条。

结构:改传统刑律体例—>(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2、《明大诰》——(朱元璋)为防止“法外遗奸”从洪武18年至洪武20,手订四篇《大诰》236条,法律效力=《大明律》,体现了朱元璋“重点治世”的思想。

3、大诰(特别刑事法规)——渊源: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特点:1.大诰对律中原有罪名—>加重处罚—>滥用法外之刑2.“重点治吏”(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影响: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家必备,科举必考,(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4、罪名、刑罚——奸党罪:(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惩办官吏—危害皇权统治的罪名。

——充军刑:在流刑外增加的罪名,有本人终身充军与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别。

——从重从新:《大明律*名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盗贼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比唐律重典礼及风俗教化,明律比唐律轻5、明清时的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增设)13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大理寺—>复核驳正,“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

——都察院—>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

设有13道监察御史。

——地方司法机关:省、府(直隶州)、县三级——省级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刑部批准执行。

府、县两级任是司法行政合一,掌管狱讼之事。

明代越讼受重罚。

6、管辖制度——交叉案件管辖—>承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

——(被告)原则:同时又规定:“若词讼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军民分诉分辖制(1).军官、军民有犯,“与民不相干”——>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

明代法律案件分析(3篇)

明代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明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法律制度相对完善,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以“嘉靖海瑞案”为例,分析明代法律案件的特点、法律制度以及案件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一、引言明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法律制度相对完善,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明代法律案件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矛盾和问题,对研究明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本文以“嘉靖海瑞案”为例,分析明代法律案件的特点、法律制度以及案件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二、明代法律案件的特点1. 案件类型多样明代法律案件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刑事、民事、商事等。

以“嘉靖海瑞案”为例,案件涉及官员贪污、滥用职权、侵害百姓利益等问题。

2. 案件影响广泛明代法律案件不仅涉及当事人,还波及到整个社会。

以“嘉靖海瑞案”为例,案件涉及官员、百姓、皇帝等多方利益,影响广泛。

3. 案件审理复杂明代法律案件审理过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

以“嘉靖海瑞案”为例,案件审理过程中,海瑞多次上奏,历经多次审查,最终得到公正处理。

三、明代法律制度分析1. 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明代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包括《大明律》、《大明会典》等。

这些法律条文对当时社会生活起到了规范作用。

2. 官僚制度与司法制度相互影响明代官僚制度与司法制度相互影响,官员既是法律制定者,也是法律执行者。

以“嘉靖海瑞案”为例,海瑞作为官员,既参与了案件审理,又对案件产生了重要影响。

3. 重视法律教育明代重视法律教育,培养了一批优秀的法律人才。

这些人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嘉靖海瑞案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嘉靖海瑞案发生在明代嘉靖年间,涉及官员贪污、滥用职权等问题。

案件主角海瑞,时任浙江巡抚,因查办贪污案件而受到牵连。

2. 案件过程海瑞在查办贪污案件过程中,发现浙江地方官员贪污腐败严重,于是上奏朝廷。

嘉靖皇帝对此事高度重视,下令彻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海瑞多次上奏,坚持原则,最终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3. 案件影响嘉靖海瑞案对当时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律硕士综合课(分析题)模拟试卷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分析题)模拟试卷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分析题)模拟试卷1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1.《明史.刑法志一》:“建文帝即位,谕刑官曰:‘《大明律》,皇祖所亲定,命朕细阅,较前代往往加重,盖刑乱国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

’”《明史.刑法志二》:“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

”问题:(1)这两段文字反映了什么问题?当时为什么会提出这种问题? (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这两段文字说明了什么立法宗旨?正确答案:(1)这两段文字反映的是明朝刑乱国用重典和礼刑并用的立法思想。

明初统治者对于元朝末年吏治腐败、社会秩序混乱有深刻认识。

在建立明朝过程中,以朱元璋为首的统治集团,强调在重视传统封建纲纪基础上,强调刑乱国用重典和重典治吏,以强化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

(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建文帝即位,对刑官说:《大明律》是皇祖朱元璋亲自过问制定的,他命令我详细过目,并告诫说,刑罚和前代相比,总是后代比前代重,不过刑乱国用重典,并非始终通行的做法。

明太祖用重典只不过是权宜之计,而统治趋于稳固,则应改用“中制”治理国家,因此,重典治国、礼仪规范,相辅相成,都不能偏废。

(3)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该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制定的《大明律》,比前代法典规定的刑罚要重得多,以此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不过,朱元璋很清楚,前代制定的法典如果过重,后代势必更重。

因此,他告诫建文帝,刑乱国用重典并非通行的做法,但在专制主义日益强化的情况下,刑罚势必加重,从而导致明朝中后期乱用重典,加剧了社会的动荡和人民的反抗。

明太祖在强调刑乱国用重典的同时,并没有否定“中制”治理天下和礼仪规范在治国中的作用。

他强调礼刑不可偏废,相辅相成,当然,刑与礼可以“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要因时而异。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章节题库】第十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章节题库】第十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章明代的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大明律》答:《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律。

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王元年,至洪武三十年修订完毕。

《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四百六十条。

《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大明律》历经三十年而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律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最高体现。

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2.《明大诰》(南师大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答:《明大诰》是指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诰一编》七十四条,《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大诰三编》四十三条,《大诰武臣》三十二条,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

明初,朱元璋仿周《大诰》之制,决定编纂《明大诰》用以“惩创奸顽”、“警戒臣民”。

“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

由于朱元璋的提倡与严令,《明大诰》盛行于洪武年间,但在朱元璋死后,由于《大诰》刑酷法严,建文帝以后实际上被废除。

3.《明会典》答:《明会典》又称《大明会典》,是明朝具有行政法规大全性质的会典。

其于明孝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至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初编制完成,又经过明武宗正德年间的参校补正,正式颁行。

《明会典》规模浩大,内容详尽,汇集了有关行政律令典章的内容。

在编纂上采用了“官领其属”,“事归其职”的体例,在六部下分司、科,标明种种务注,体例结构规范、系统,便于实际执行。

《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对《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4.(明清时期的)条例答:条例是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法律关系而颁发的行政性法规。

自明初太祖废中书省后,封建政权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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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法制史分析题——明朝1.明朝重典治世、重典治吏政策在明朝的法律制度上有哪些具体表现?明朝开国君主朱元璋确立了强化封建中央集权的重典治世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是早在《周礼·秋官·司寇》中就已记载的中国古人关于根据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的优劣灵活适用刑法手段的三国三典原则。

朱元璋认定明初是乱世,因为北方的蒙古军事贵族仍虎视中原,抗元农民起义余波未平,各地起义时有发生,而受两宋及元朝吏治失之过宽的影响,明初官僚队伍纪律松弛,贪赃枉法行为不断发生,在统治集团内部又有不同派系的争权夺利、皇权与相权的斗争。

朱元璋接受明君治吏不治民的思想,认定要用重典来治吏就可达到重典治世的目的,乱国的局面就可扭转。

这种政策给明朝的法律制度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确定从新从重主义的刑罚适用原则,处罚法律颁布前的犯罪行为。

明朝为强化对社会严重犯罪的行使镇压,放弃了唐宋时代的从轻主义的原则,而改用从重主义。

按《大明律·名例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以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同条律注解释说: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盖尊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

由于朱元璋主持制定《大明律》时,实施刑用重典的原则。

同时规定对《大明律》不得有任何更改,违者重罚。

《大明律》与唐宋时代的法律相比,在处罚刑事犯罪方面明显加重。

它改变了以往封建王朝刑罚适用的从轻主义原则,公开推行从重从新主义的刑罚原则,反映出中国晚期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立法指导原则的变化,以及社会刑事犯罪的复杂性与严重性。

(2)《大明律》对谋反谋大逆等政治性犯罪及官员贪赃犯罪方面,刑罚处罚远比《唐律》为重,是重其所重原则的具体体现。

对诸如谋反谋大逆等严重政治性犯罪,侵害统治阶级与一般社会成员生命安全的犯罪,以及偷窃抢劫财产与贪污挪用官府钱财粮物等严重的财产型犯罪,《大明律》遵循重其所重的原则,与唐律相比,一律加重刑事处罚。

如诸谋反大逆者《唐律》不分首从,一律皆斩,而《大明律》则是凌迟处死;盗窃四十五匹者《唐律》为加役流刑,《大明律》规定为三犯盗窃者处绞。

在法定刑上增加了刺臂刑、充军刑、凌迟刑。

对某些严重犯罪,恢复了如枭首示众的酷刑。

《大明律》重点打击的严重犯罪有:杀一家三人罪采生折割人罪肢解人罪强盗罪白昼抢夺罪窃盗罪等。

(3)创设、增设了一些防止官僚朋比为奸的罪行。

奸党罪:其为前代所未设,是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年间为打击官僚朋党为奸而增设的一项新罪名。

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防止臣下谋反作乱。

交结近侍官员与上言大臣德政:是朱元璋制定《大明律》是增设的罪名。

从其内容上来看,是奸党罪的延伸和发展。

在处罚上,一般本人处斩,妻、子流两千里安置或没为奴隶,财产入官。

(4)严厉打击官员贪污、失职、渎职犯罪。

明代法律将贪污受赃归纳为六种形式:监守赃、常人赃、窃盗罪、枉法赃、不枉法赃、坐赃。

《大明律》将这六种贪赃罪绘制成图标于律文之首,以示重惩贪墨之赃。

在处罚力度上,《大明律》规定;吏受财枉法赃一百二十贯绞;官受财枉法赃八十贯绞。

官职不同,相应的责任也不同,对长官处罚更严厉一些。

但如果是官吏不枉法赃,则一律赃满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即不分官职大小,责任轻重,实行相同的处罚。

对失职、渎职罪,明朝法律以维护皇帝独揽行政大权为宗旨,对有损皇权统治的任何行政失职行为,主张严厉打击。

《大明律》规定凡军官犯罪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当该官吏出绞。

也就是只因不请示皇帝就处罚或奖励军官的军政长官,就应被处以死刑。

另外,明朝法律为保障国家机器的长期运转正常,提高行政机构的效率,《大明律》中对各级官吏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凡有违反均给予惩罚。

其中,对官吏漏失印信的失职行为处罚最严。

因为,在明代统治者看来,印信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漏用印信是官吏办事最大的失职,对这种行为一般处斩。

(5)朱元璋手定明《大诰》,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大明律》律文规定的不足。

明《大诰》共四编,内容为朱元璋选取的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及其训令。

相比较《大明律》,不但增加了许多法外之刑,而且在某些犯罪,诸如惩治盗贼与贪污挪用国家财产的犯罪方面,处罚远超出《大明律》的规定,体现出极为残酷的色彩。

例如,像枭首、斩示、弃市以下罪万余种。

民不纳粮罪,《大明律》罪止杖一百,而《大诰》则全家迁出化外。

(6)加强监察机构的职能,强化重典治吏。

明朝将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扩大了机构的设置与权力的行使。

在中央一级,都察院直接向皇帝负责,不受其它部门的干预。

在地方上,明朝设置十三道监察御史,作为中央行政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主管辖区内的监察工作。

为强化行政监督,防止地方官吏擅权违法,明朝特别设置御史巡按制度,由皇帝钦派大臣巡查地方,纠举百官。

明朝还在中央六部设立给事中,作为皇帝派往六部实施监督的代表。

明代重典治世政策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现还有在司法机构上设立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以监督、制约普通官僚体系,插手司法事务。

在审判制度上,设立廷杖制度,在朝堂上杖责大臣,以强化皇权。

2.试述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历史背景?(1)明初的立法思想对整个明王朝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为开国帝王的朱元璋通过长期实践,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思想。

这些法律思想既有对唐、宋、元立法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有朱元璋本人的政策、方针,它指导了明初的立法。

主要特点有:①强化封建中央集权的重典治世思想《周礼·秋官·司寇》记载,早在西周就有三国三典之说,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它是指治国时要根据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优劣灵活运用刑法手段。

中国古代统治者又将治理社会分为两个层面,即治吏与治民的综合。

战国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提出明君治吏不治民的思想。

朱元璋将治吏作为治国的重点,提出刑乱国用重典的政策。

出身于贫困阶层的朱元璋在反元起义中,亲眼目睹了元末吏治腐败的状况,对当时官吏多不恤民、贪财好色、饮酒废事以至加速了元朝的灭亡印象深刻。

平定天下后,朱元璋又总结了两宋时期吏治失之过宽的教训,决心重典治乱世、重典治吏。

这种政策稳定了明初的社会秩序,强化了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

在重典治吏的同时,朱元璋也未放松治民的工作。

他运用严酷的手段制止人民的反抗,镇压明初各地的农民起义,达到了稳定社会的预期效果。

但重典治世,尤其是重典治吏并不是没有缺陷的。

它的最大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就是削弱了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削弱了整体的力量。

明初官僚体系几经大规模清洗,导致官员人人自危,最终危害皇权的巩固。

朱元璋统治后期也意识到了这方面的问题,对刑事政策作了相应的调整。

但明成祖上台后,为了强化皇权,打击异己,将重典治世作为治国的根本方针确定了下来,成为明朝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

由于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政策对于明朝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后人评价为治世取得明显成效的具有典型性的指导思想。

②礼法并用的思想朱元璋在使用重典来治国的同时,也注意运用德礼的作用。

他认为要使朱明王朝长治久安,需要推行礼法并用的思想,即把伦理道德的预防犯罪的职能同法律的镇压犯罪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用以巩固地主阶级的专政。

在礼法关系上,他认为封建道德的教育感化是先导,刑罚镇压是手段。

《大明律》卷首将八礼图与二刑图并列,并规定存留养亲、同居亲属有罪得相互容隐、奴婢不得告主、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等多项条款,进而使封建道德的精神统治力量与封建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合为一体,有效地发挥了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

③立法工作与法制宣传工作并举的思想朱元璋在治理社会上主张采取全方位的方法,不但把预防犯罪与惩治犯罪相结合,而且把日常的立法工作与法制的普及宣传工作相结合。

朱元璋在位期间向各郡县颁发《律令直解》、建申明亭、刊布《大明律诰》,要求天下人有一册其亲手编的《御制大诰》、派人定期讲读《大诰》等等,都体现了他立法工作与法制宣传工作并举的思想。

(2)明朝上述立法指导思想是基于治乱世而形成的:①元末农民起义规模浩大,朱明王朝即是在这场起义中应运而生。

松散的农民组织可以将蒙古铁骑打败,元政府吏治腐败是主要原因。

因此,明朝建立后,为防范官吏横行导致人民造反,将重点治吏作为治乱世的一个重要内容;②元末明初之际,内外形势复杂,就政府运作而言,前元的法制十分松弛,极不可取,因此,也就导致明初承元乱世必须治以重典;③宋、元法律复杂,连司法官也不能完全掌握,普通百姓更不知如何守法,大大方便了贪官污吏从中舞弊。

因此,明太祖立法时,不仅要求法律要简明,而且重视法制宣传,使官吏无出入之弊,民畏法而不犯;④朱明王朝建立,首先要确立其皇权的不可挑战性,明确朱元璋的皇位是承天运而生。

为达到这个目的,法律的任务就是要严刑峻法镇压人民,清除统治阶层中对朱明王朝形成威胁的异己,以此树立权威,强化极端君主专制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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