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法制

法制与道德的互动关系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与道德的界限逐渐模糊,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统 治者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将儒家道德观念融入法律体系中,以强化社会控制和 道德教化。
同时,儒家士大夫在参与立法和司法活动时,也积极倡导儒家道德观念,通过法 律实践推动道德教化的实施。这种互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和儒家伦理的普及。
互辉映,丰富了世界法制史的内涵。 文明程度,为世界法制史的发展做出了 重要的贡献。
06
结论
魏晋南北朝法制的特点与成就
特点总结
魏晋南北朝法制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主要表现为法律儒 家化、律令繁多、刑罚残酷以及家族主义色彩浓厚。
法律儒家化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对法制的影响逐渐加深,礼法并用的 原则被确立,法律儒家化成为魏晋南北朝法制的重要特点 。具体表现为礼制入律、引经注律、律令儒家化等方面。
对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 重视法律儒家化:魏晋南北朝法制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儒家化对于维护 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应该注重将 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体系中,强化道德教化作用,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 平。
• 加强律令制定和实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令制定和实施经验告诉我们,制定 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是实现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在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 应该注重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同 时,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实施力度,确保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 刑罚制度改革: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过于残酷,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 面影响。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应该反思和改革刑罚制度,注重人权保障和司 法公正,避免出现过度惩罚和司法不公的现象。同时,要加强对犯罪行为的预 防和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

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
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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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 《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
《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3. 《北魏律》的制颁。
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著名的法典。
4. 《北齐律》的制定。
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练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吕武中国法制史第五章魏晋南北朝隋代的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三国立法
魏:《甲子科》和《新律》 蜀:《蜀科》晋律》共20篇,620条,后来由 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 释,经晋武帝批准“诏班天下”, 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 史称“张杜律”。
第三节民事法律制度
服制定罪: 晋律首创,是礼法合流的体现, 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 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留养制度
三、南北朝立法
北齐律的特点:
1、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冠于 律首 2、将盗、贼两篇合为贼盗律,捕律、断狱律 两篇合为捕断律,又创“重罪十条”列于 律首 3、将法典的篇目定为十二篇,完成了汉以来 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
四、隋朝立法
《开皇律》的创新: 1、在体例上,进一步删减罪条 2、在刑罚上,废除了前代的车裂、枭 首等酷刑和鞭刑,确立了笞、杖、 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 3、扩大封建贵族官僚的法定特权,将 “八议”、“官当”列为定制 4、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五、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 形式的发展变化
(一)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 法律形式 (二)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 (三)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 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 式 (四)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第二节行政法律
九品中正制(九品官人法) 魏文帝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由州、 郡的大中正、小中正评选所在地区 出生的士人,根据其家庭出身、才 德政绩分为三等九级,呈报中央, 然后按等级品第高低任官。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四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圣才出品】

第四章三国两晋南北朝1.曹魏《新律》、西晋《泰始律》及北朝《齐律》的立法成就。
答:(1)《新律》的立法成就《新律》虽属“删约旧科,傍采汉律”而成,但与汉代旧律相比,所进行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立法成就。
①第一项改革内容是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
李悝编撰《法经》时,《具法》位居第六篇,这次制定《新律》,将《具律》提前,置于全律篇首,并改为《刑名》,解决了原来的“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的弊端,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并且使之名副其实,堪称我国古代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重大创新。
②第二项改革内容是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
这次制定《新律》时,大量剔除“不宜复以为法”的内容,分门别类编成《州郡令》等单行法规,而把基本法典的篇目及其内容重新进行归纳整理和分类合并,最终编成《新律》十八篇。
经过这次大规模的修订法律活动,大大扩充了基本法典的篇目与内容,使新的律令体系“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克服了原来国家基本法典“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的缺陷,既突出了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也使其篇目分类更为系统、条理、规范,推动了立法技术的进步。
③第三项改革内容是明令废止旧刑罚体系,确立新五刑制度。
在制定《新律》的过程中,曹魏政权按照刑罚制度的实际需要,“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正式规定于第一篇《刑名》中,“以为律首”。
这项刑罚体系的改革,在墨、劓、剕、宫、大辟之类的旧五刑制度之外,首次提出了完全不同的新五刑制度。
它共有七种刑名三十七等,包括死刑三等、髡刑四等、完刑与作刑各三等、赎刑十一等、罚金六等、杂抵罪七等。
其中的髡、完、作三种刑名均为劳役刑,可以合并为一种,故将七种刑名定名为五刑。
(2)《泰始律》的立法成就《泰始律》总结、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与律文条目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
①第一项立法成就是新增《法例》篇目。
《泰始律》在继续保留第一篇《刑名》的基础上,新增第二篇《法例》,充实了刑法适用制度方面的规定,进一步丰富和扩大了法典“总则”的内容,使中国古代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更加规范化。
6第七章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解析

• 4.确立死、流、徒、鞭、杖五刑。 • 评价:程树德:“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又以齐 律为最”,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有重要地位。隋律以其为 蓝本。
三、立法成就
• 1.法律形式趋于完备,律是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令是典章制度方面的政
令法规,格具有临时法典的性质,是法律的重要补充形式,式也是重要的法律规 范。
《魏律》简介
• 魏明帝曹叡太和三年令司空陈群“作新律十八篇”。据晋律:
• ①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体例更为科学合理。 • ②删繁就简,“就故五篇,新增十三篇”,吸收律外傍章科令,将各 篇调整归纳,由9篇增加到18篇,克服了“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 事寡则罪漏”的缺陷,突出基本法典的地位,其篇目分类更加系 统条理。 • ③ “八议”首次入律,使礼律进一步结合(魏武帝曹操、文帝曹丕、 魏明帝曹睿为维护统治,都重视儒学,尊孔,修孔庙,封孔子为至圣先师)。 • ④改革刑罚制度,使其进一步规范,为旧五刑向封建制新五 刑的过渡创造了条件。包括七种刑名37等,即死刑三等、髡刑四等、完刑
• 2.法典体例结构设置更加科学。①形成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篇首,②确定12篇的体例,并依逻辑关系排列各 篇篇名及相应内容。
• 3.法律概念、术语的解释和使用进一步规范化。区分律与令,对
不敬、不道、恶逆、谋、群、故意、过失、造意、谩、诈、盗、脏、斗、戏等概 念作了界定。这些解释是对古代刑法理论和汉代以来立法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概括
迁入祧庙的祖先。喻创立事业而受尊崇)。
(不
《北齐律》简介
• 北齐取代东魏以后,经过14年的努力,于武成帝河清3年完成12篇 《北齐律》,今已散失。 • 1.形成12篇的体例: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 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其中,将《名例律》由刑名、法例合成,冠 于律首,统摄定罪。 • 2.突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立法特点。 • 3.首次确立“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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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指导: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开始发生重大变革,即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法典结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都形成于这一历史阶段。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但是唐律的主要内容都孕育完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
1.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
《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有同等法律效力。
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
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着名的法典。
(4)《北齐律》的制定。
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
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法律教育网原创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的格。
魏晋南北朝

•
第一,在长期的战乱和对峙的历史 环境中,各封建政权为了巩固自己的统 治,扩大自己的势力,相继对秦汉以来 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 他们所进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动,使得这 一时期的法律在秦汉的基础上获得了极 大的发展和完善。尤其是魏、晋和北朝 法律,建树颇丰,为隋唐法律发展到顶 峰奠定了坚实基础。
击皮见盐,负薪者服 李惠为雍州剌吏,人有负盐负薪者, 同释重担息于树。二人将行,争一羊皮, 各言藉背之物。惠遣争者出,顾州纲纪 曰:“以此羊皮拷知主乎”?郡下以为戏 言,咸无应者。惠令人臵羊皮席上,以 杖击之,见少盐屑,曰:“得其实矣”。 使争者视之,负薪者乃伏而就罪。(《折狱
龟鉴》卷六)。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北魏:所有死刑必须呈报中央,待批准 后方可执行。 •死刑奏报制度在南北朝时期确立后,历 代沿用,至明清臻于完备。
魏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2)刑讯的制度化: 南梁有测囚之法,南陈有立测之法。 (3)“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直诉:直接到中央告御状。汉代已有,如 缇萦向汉文帝上书。魏晋南北朝时正式形成 制度。 •登闻鼓:封建时代朝堂之外所悬之鼓,以 让吏民直接向皇帝伸冤或进谏。晋武帝司马 炎始设“登闻鼓”。
•
渊之议曰:“夫题里逆心,而仁者不 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咒诅, 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罚 有从首,。妇本 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情不在吴, 原死补冶,有允正法。”诏如渊之议, 吴免弃市。 • —选自《宋书· 孔季恭传 》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变化发展
4、“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定 五服:五等丧服制度。古代以丧服为标准, 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尊卑的制度。 斩衰:丧期为3年(如子为父母、媳为公婆、 妻妾为夫等) 齐衰:丧期分3年、1年、9月、5月、3月 (如夫为妻、父为子、孙为祖父母、侄为 伯叔父母、兄弟之间等) 大功:丧期为9个月(如堂兄弟之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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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1.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
《魏律》共18篇,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晋律》,又称《泰始律》,共20篇620条。
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定。
《北魏律》共20篇,是当时着名的法典。
(4)《北齐律》的制定。
《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刑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
(5)法律形式的变化。
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律性质的格。
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式是公文程式。
2.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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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魏晋南北朝
1.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
汉《九章律》虽然简要,但是不敷于用,以致有傍章、越宫、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有各种杂律,篇目滋繁难,免歧异丛生。
自曹魏定《新律》开始变革律的体例和内容,至《北齐律》删繁就简,以《名例律》开篇,全律共十二篇、九百余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用。
律作为一种稳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
其次,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
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
至晋朝,《晋律》序言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定罪处刑。
再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
自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
特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至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
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法律形式。
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
到《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后,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此后历经发展,至西魏编定《大统式》,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形式。
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多属行政性法规。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大致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2.为什么说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
南朝统治阶层崇尚玄学与佛学,蔑弃礼法,其重要法典基本因袭《晋律》。
刘宋五十多年未立新制;萧齐仿照晋律制定了《永明律》,却因意见不一而未实行;梁武帝命蔡法度、沈约等人依照《永明律》修订《梁律》,单实际内容与晋律基本相同,仅是名称有所改易;陈修订完成的《陈律》,一准《梁律》,实质上仍然是《晋律》的继续。
可以说南朝法制并无多少创制。
北魏首开北朝重视法典编纂之风。
自太祖拓拔圭着手修律,至孝文帝修订完成《北魏律》,前后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时间。
《北魏律》由著名律学家崔浩、高允等人主持修订,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在篇章体例、罪名刑制方面较前朝都有发展。
东魏以格代科,制定有《麟趾格》,西魏编定有《大统式》,从而把“格”和“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形式,为隋唐时期格与式成为基本法律形式奠定了基础。
《北齐律》则完成了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它以名例律开篇的十二篇体例、五种法定刑的设置、重罪十条的入律,这些重要的创新都被
隋唐两代的律典所借鉴。
通过以上简略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
3.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魏晋南北朝时期刑法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法定刑的规范化。
魏《新律》将法定刑确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
《晋律》中规定了死、髡、赎、杂抵罪、罚金五种法定刑,每一种法定刑又分为数等。
《北魏律》规定了死、流、宫、徒、鞭、杖六种法定刑,《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
这一时期的刑法制度改革,为隋唐以后封建五刑的定型奠定了基础。
第二个方面是使刑罚趋于宽缓,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
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宫刑时用时废。
《北魏律》还曾把宫刑作为一种法定刑,至北齐宫刑被彻底废除,《北齐律》所规定的五种法定刑不再有宫刑。
其次,缘坐的范围有所缩小。
秦汉以来缘坐的范围甚广,特别是出嫁妇女既随夫家受诛,又随父家受戮。
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小了缘坐的范围,并开缘坐不及出嫁女的先例。
南朝《梁律》进一步缩小缘坐的范围,创缘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北魏律》虽然规定的缘坐范围较广,但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非犯干名犯义之重罪者,缘坐处死皆止其身。
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从北魏、北齐开始,流刑已成为一种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填补了自汉文帝以来死刑与徒刑之间的差等。
北周又将流刑按里程分为五等,使流刑更为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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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校历史:机构成立的历史也是一个参考因素,历史越久,积累的人脉资源更多。
例如,凯程教育已经成立10年(2005年),一直以来专注于考研,成功率一直遥遥领先,同学们有兴趣可以联系一下他们在线老师或者电话。
有没有实体学校校区:有些机构比较小,就是一个在写字楼里上课,自习,这种环境是不太好的,一个优秀的机构必须是在教学环境,大学校园这样环境。
凯程有自己的学习校区,有吃住学一体化教学环境,独立卫浴、空调、暖气齐全,这也是一个考研机构实力的体现。
此外,最好还要看一下他们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