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隋唐
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隋唐

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隋唐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隋唐、为什么说开皇律是一部承先启后地法典?隋文帝在开皇元年命高颍、杨素等人总结魏晋南北朝以来地立法经验,最后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完成《开皇律》.开皇三年,隋文帝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去重就轻、删繁为简地原则修订《开皇律》,废除死罪八十余条、流一百多罪条、徒杖等罪一千多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开皇三年议定地《开皇律》,在继承《北齐律》立法成果地基础上又有所改进:()全律分为篇条,比《北齐律》地篇条更为简要.()系统地规定了封建官僚、权贵享有地法律特权,不仅保留完并善了以前地八议、官当制度,还新增加了请、减、赎等特权.()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地基础上,于《名例律》中特设“十恶”之条,并在量刑及法定减免条款方面加以特别规定.()废除了前朝地许多酷刑,以北朝地五刑制度为基础,在名称、刑等方面稍作变化尤其是基于减少重刑种等级地原则,对刑等作了适当调整,使其进一步趋于合理.最终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死刑,分为绞斩二等;流刑分为三等,并明定里程数;徒刑仍为五等,但是各等年限均已缩短;杖刑、笞刑各为五等,各等级之间相互衔接.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开皇律》又成为制定唐律地蓝本,它地上述内容基本为后来地唐律所接受.由此可以看出,《开皇律》上承魏晋南北朝之立法,下启唐律地议定,在我国历史上是一部承前启后地法典.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试述隋朝兴亡与法制地关系.隋朝建立之初,隋文帝即命高颖、杨素等重臣修订法律.当时经过比较分析,没有采用徒饰虚文地北周《大律》,而是以科条简要地《北齐律》为蓝本修订完成本朝律典.开皇三年,隋文帝在亲录囚徒地时候注意到,司法中存在着案狱繁多、刑罚苛酷地流弊.于是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去重就轻地原则修订新律,废除许多重罪条款,最终完成了开皇律.隋文帝晚年与前期适成相反,他毁弃成法、恣意刑杀,败坏了法制.隋炀帝即位以后虽然在开皇律地基础上修订完成了大业律,但是后来为了稳固统治并不依法行事,而是重刑轻罪专任刑杀.隋朝后期地重刑镇压政策激起了民众地反抗,隋朝地统治在农民起义地冲击下瓦解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隋文帝、炀帝在即位之初,均注重修明法制,贯彻宽法轻刑地立法、司法原则,促进了政局稳定和社会地发展.在他们统治地后期,又都无例外地破坏了自己亲手建立起来地良好地法律制度.他们后期专任刑罚、欲以重刑压服民众地统治方式,反而激起了民众地反抗,导致了隋朝地覆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试述《唐律疏议》在律学上地成就.《唐律疏议》把法典条文和律学疏议密切结合在一起,律条与疏议具有同等地法律效力.其中疏议是对汉晋律学律学地继承和发展,其成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其一,通过疏议对法典条文地阐发,使立法意图完整、清晰地体现出来.()自西汉中期以来,儒家“法令宽简”、“约法省刑”地法律思想取代了法家务求法网严密地思想.随着正统法律思想地变迁,法典编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逐渐趋于简化、条文越来越简省;至唐代,唐律仅有五百条.“疏议”在法典正条之外以较大地篇幅,阐发律意,弥补了法典条文简约地不足.()疏议把儒家区别亲疏嫡庶地伦理原则阐述得极为全面,补充了法典条文地不足.()疏议引用儒家经典系统地阐述了身份等级思想,为唐律依据身份来设定权利义务作出了学理解释.()疏议以儒家思想为主导,但为了建立一套能够有效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地法律规范,还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其他学派地思想,并将其制度化、法律化.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其二,通过以疏议注律,使得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一致.()唐代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不同地法律形式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在调整方法上互有区别,但就其调整对象而言,不同形式地法律所涉及地社会关系有一些交叉和重复.疏议以律条为中心,就具体地法律关系,协调律、令、格、式之间地规定,建立起统一地法律适用标准.()作为法典地律,在制定地时候总是力求简约,必然使得一些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统一执行.疏议以大量地篇幅援引令、格、式,把律文中概括规定地问题具体化,增强了律条地可操作性,又使法律规范整体上有了统一标准.()唐律本身其各篇、各条之间也有相互不一致地情况,但是律文不能更改,只有通过疏议予以统一解释.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其三,《唐律疏议》吸收了以往地注律方法,又发展了一些新地方法.()疏议引用大量儒家道德训诫,以解释律条地立法宗旨.在某些情况下,律条并没有体现儒家精神,通过疏议地阐释,使得律文进一步儒家化.()《唐律疏议》沿用了汉代以来就开始流行地对法律术语地训诂解释,通过对字词含义地说明以及历史源流地考辨,准确把握法律术语地含义.()为了清楚地解释法律规范,疏议引用了一些典型地司法判例.这些司法判例或是律条没有直接规定地特殊法律关系,或是上级司法机关对疑难问题地处理决定,它们可以作为处理同类案件地参照.()疏议采用了问答式地解释方法.对于律条没有直接规定而实际生活中却时有发生地法律问题,疏议以一问一答地方式加以释意.()疏议在解释法律问题过程中,运用了多种语言表达方式,口语花地解释语言是疏议常用地表达方式之一.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试述唐律地基本结构和内容.唐律在体例安排、篇目设置上以《北齐律》、《开皇律》为蓝本,保持着全律十二篇地格局,以“刑名法例为首,实体犯罪居中,诉讼程序置后”.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名例律》之“名”是指五刑之罪名,“例”是指定罪量刑之通例.其内容多涉及定罪量刑地一般原则以及律文中有关专门术语地界定,类似于近代法典地总则篇.诸如五刑,十恶,八议,处理官吏、贵族犯罪地请、减、赎、官当等皆规定在这一篇.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名例律》以下十一篇具体规定对各种犯罪地处罚、诉讼程序和监狱管理等内容,相当于近代法典地分则.具体而言,第二篇《卫禁律》规定对宫殿地保卫和关津要塞地守护;第三篇《职制律》规定对严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犯罪地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第四篇《户婚律》规定土地分配、赋税征收、徭役摊派,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第五篇《厩库律》是关于饲养保护公私牲畜、保护府库地法律规范;第六篇《擅兴律》是关于调用军队和兴造工程方面地法律规范;第七篇《贼盗律》是关于处罚谋反、谋大逆等严重危害统治秩序地犯罪,以及一般杀伤人、盗窃等犯罪地规定;第八篇《斗讼律》是关于惩治斗殴以及诉讼方面地规定;第九篇《诈伪律》是关于惩治诈欺和伪造地规定;第十篇《杂律》将未列有专章地犯罪都收入本篇;第十一篇《捕亡律》是关于追捕逃犯、兵士、仆役地规定;第十二篇《断狱律》是关于审判、执行、监狱管理方面地规定.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试述唐律中主要地刑法原则.唐代立法者在总结前人地立法和司法经验地基础上,确立了一系列刑法原则,主要有:()重惩十恶原则.唐律沿用了隋《开皇律》地“十恶”条款.因为“十恶”重罪直接侵犯了封建专制统治和伦理秩序,所以唐律在《名例律》首先申明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孝等十种犯罪,设定了比一般犯罪加重地处罚,并且限制减免刑罚地适用,对于十恶中最严重地“三谋一恶”犯罪,则完全排除对法定减免条款地适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封建贵族官僚享有减免刑罚地种种特权.首先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权贵享有议请减刑地特权,所谓“八议”.他们犯死罪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处罚,须奏请皇帝减轻发落;犯流罪以下罪,可以由司法机关减一等处罚.其次,对于享受“八议”特权之外地官僚贵族,唐律规定了“请”(上报皇帝,奏请减刑)、“减”(依律减等处罚)、“赎”(以铜赎罪),使得不享受“八议”地贵族官僚,仍能因其身份获得减免刑罚地处理.再次,凡是有官爵者,都可以依照律条规定用官爵品级抵罪或者免官抵罪.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此外,唐律还规定了划分公罪私罪、优待贵族官僚、自首减免刑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数罪并罚、同居相容隐、加刑与减刑、举重以明轻与举轻以明重、本律优于《名例律》、化外人相犯等刑法原则.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试论唐律地主要特点.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制定地一部极为完备地封建法典,从其指导思想和结构内容来看,它具有以下特点:()贯彻“一准乎礼”地立法精神.唐代立法者根据“德礼为政教之本”地指导思想,纳礼入律:①将违反礼教地“十恶”列在律首,予以严惩;②将“八议”、衿老恤幼地道德地规则、同居相为容隐、服制定罪等礼教内容法律化;③借助疏议引用儒家经典阐发封建礼教地义理,进而把礼制法律化.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规范极为完备周详.唐律是在总结以往历代立法经验地基础上制定完成地,它在规范内容上,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管理、诉讼、审判、监狱管理诸方面,并且其罪名设置、量刑标准都较为成熟,符合高度发展地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地需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刑罚比较宽缓.在制定唐律地过程中,删除了大量地死刑、流刑;在刑罚适用上尽量从轻,如对老幼废疾者多可以减免刑罚,甚至反逆大罪也区分情节并不一概处死.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立法技术比较成熟.唐律以《名例律》为纲,其余十一篇为目,篇章结构井然有序,将各种危害封建统治地行为尽量纳入律条地惩治范围.其律条与疏议紧密结合,既增强了整部律典地实用性,又具有相当地理论抽象性.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试论唐朝税赋制度地变化即从“租庸调法”到“两税法”地过程.租庸调法沿袭自南北朝以来地租调法,是和“均田制”相互并行地.“租”为丁男每年响国家交纳租粟两石或稻三石.“调”是对乡土特产征调,如蚕乡地绫或绢,非蚕乡地布或麻等.“庸”是为代替丁男为国家服役地折算,即不服役地丁男需纳绢或布等.唐中期以后由于灾荒频仍,人民无法纳租庸调,在均田制被破坏之际,租庸调最终难以继续实施.唐朝中后期,改由施行两税法制度,即主要征收户税和地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增加了国家地收入,削弱了大户地特权.但这一制度最终也出现弊端,官吏作弊,临时课征,加重了农民地负担.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凯程教育:凯程考研成立于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地考研服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凯程考研地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凯程考研地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地归宿;使命:完善全新地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地考研辅导机构;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敬业:以专业地态度做非凡地事业;服务:以学员地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地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如何选择考研辅导班:在考研准备地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困难,尤其对于跨专业考生地专业课来说,通过报辅导班来弥补自己复习地不足,可以大大提高复习效率,节省复习时间,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辅导班,或许能帮你找到适合你地辅导班.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师资力量:师资力量是考察辅导班地首要因素,考生可以针对辅导名师地辅导年限、辅导经验、历年辅导效果、学员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询问往届学长然后选择.判断师资力量关键在于综合实力,因为任何一门课程,都不是由一、两个教师包到底地,是一批教师配合地结果.还要深入了解教师地学术背景、资料著述成就、辅导成就等.凯程考研名师云集,李海洋、张鑫教授、方浩教授、卢营教授、孙浩教授等一大批名师在凯程授课.而有地机构只是很普通地老师授课,对知识点把握和命题方向,欠缺火候.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该专业有辅导历史:必须对该专业深刻理解,才能深入辅导学员考取该校.在考研辅导班中,从来见过如此辉煌地成绩:凯程教育拿下五道口金融学院状元,考取五道口人,清华经管金融硕士人,人大金融硕士个,中财和贸大金融硕士合计人,北师大教育学人,会计硕士保录班考取人,翻译硕士接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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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九章 元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开皇律》(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中国政法2000年研)答:《开皇律》是隋朝第一部法典。
隋文帝杨坚开皇三年(公元583年),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之由命苏威、牛弘等重修旧律。
《开皇律》共12篇:一名例、二卫禁、三职制、四户婚、五厩库、六擅兴、七贼盗、八斗讼、九诈伪、十杂律、十一捕亡、十二断狱。
封建刑律的十二篇体制最终确定下来,其后唐、宋、元、明、清相继承袭无大更改。
《开皇律》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废除了连坐、车裂、枭首、鞭刑等;续列“八议”、“十恶”,赎罪以铜代绢,有定数。
《开皇律》是唐律的蓝本。
2.《贞观律》(中国政法2001年研)答:《贞观律》是唐朝唐太宗时期一部重要的法典。
唐太宗继位初就命房玄龄等修订旧律,自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春正月到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月,前后耗时十一年之久,终于修订了著名的《贞观律》,诏颁天下。
《贞观律》总共十二篇,五百条。
经过全面修订的《贞观律》,较之以往,出现了某些重大的变化:①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死之罚。
②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
③以大法的形式,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3.加役流(辽宁大学2003年研)答:加役流是唐朝时期创造的一项死刑替代刑罚措施。
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
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罚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
后交付臣下重议。
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
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4.《永徽律疏》(中南财大2002年研)答:《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永徽三年,高宗因律文没有注疏造成适用法律困难的情况,广召解律者进行疏议工作。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1. 引言隋唐五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阶段。
本章将介绍隋唐五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特点,为我们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历程提供重要的参考。
2. 隋朝的法律制度2.1 秦汉法律的延续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可追溯到秦汉时期。
隋朝借鉴了秦汉法律制度的一些优点,如明确的刑法和官员的法律责任。
此外,隋朝还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变革和国家的需要。
2.2 大典制度的建立隋朝推行了大典制度,即将各类法律法规编成章、节、条,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典。
就《大典制度》来说,隋朝在武德和开皇年间颁布了两个版本,内容丰富,体例完善,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法定作用。
2.3 法官制度的完善隋朝进一步完善了法官制度,规定了官员的任免、资格和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隋朝还规定了刑罚的限制和审判程序,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 唐朝的法律制度3.1 法律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唐朝在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并推行了一系列变革。
唐朝的法律制度相对于隋朝来说更加完善和成熟,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2 律令制度的建立唐朝实施了律令制度,将各类法律规章编成不同的律令,严格规范司法程序和刑罚适用。
该制度为唐朝的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后来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3.3 科举制度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唐朝推行了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
这种制度培养了大量优秀法律人才,为法律制度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也推动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4. 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4.1 动乱与法律制度的衰落五代时期,社会动荡频繁,法律制度遭受严重破坏。
各个政权的更迭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司法实践也难以规范和稳定进行。
4.2 程式法的兴起五代时期,程式法成为主要的法律实施方式。
程式法是一种注重形式而非实质的法律处理方法,对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之隋唐法律(2)

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之隋唐法律(2)1、六杀关于杀人罪,唐代对封建刑法理论的最大发展,就是在《斗讼律》中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
唐律的“谋杀”指预谋杀人(但没有实施):“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谋杀人,一般减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属则处以死刑,体现了维护封建礼教的原则。
故意杀人,一般处以斩刑。
误杀则减杀人罪一等处罚。
斗杀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处罚。
戏杀则减斗杀罪二等处罚。
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用铜赎罪。
“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发展。
2、《开皇律》《开皇律》继承了魏晋以来各代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做了重大改革,使封建法典在体例和内容上得到进一步完善,其成就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
第一,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开皇律》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立法传统,体例上仍为十二篇,第一篇仍为“名例”,其他十一篇篇名稍有变化,如“禁卫”改“卫禁”,“婚户”改“户婚”,强调了对皇帝人身安全的保护和对田制赋役制度的重视,使法典篇目的安排更加科学,用语更加严谨。
又把“捕断”分为“捕亡”“断狱”两篇,并将其移至最后,形成整部法典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的体例格局。
第二,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
其“简明”表现在:其一,减少了条数,全律定留500条,比《北齐律》少了近一半。
其二,死刑种类只留斩、绞两种,改变了至北齐后期死刑仍存轘、枭首、斩、绞四种的状况。
其“宽平”表现在:其一,进一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改以笞、杖、徒、流、死为基本的刑罚手段。
其二,在继承北朝刑罚体制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做了减轻的规定。
中国法制史 第七章 隋唐封建鼎盛时期专制主义法制的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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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唐六典
“官领其属,事归于职” 理典(职)\教典(职) \礼典(职) \政典(职) \刑
典(职)\事典(职)
(7)大中刑律统类(宣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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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形式
“律以正刑定罪, 令以设范立制, 格以禁违止邪, 式以轨物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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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唐律疏议
1.十二篇介绍
总则:名例律 分则:卫禁律 职制律 户婚律 厩
中国法制史讲义
第七章隋唐封建鼎盛时期专制主 义法制的完备(581年---9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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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隋朝封建法制概况
1.开皇律
“用法意峻,帝既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 “四人共盗一榱桷,三人共盗一瓜,事发即时行
决” 违背“秋冬行刑”的传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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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业律 恢复酷刑,实行籍没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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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于炀帝之先刑而后淫刑,与文帝如 出一辙.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国 遂亡,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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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5)累犯加重 “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
千里;三犯流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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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化外人处罚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
犯者,以法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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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卫禁律至断狱人重惩.<贼盗律>规定,不分首从皆斩
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惩处官吏违制行为:上任不如期;树碑立传;私
离职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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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着重维护封建夫权和父权
(1)赋予尊长在家庭中绝对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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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氏女许配两家案
华州柳生与崔氏女两情相悦,私定终身.崔氏之母因兄 长固请,又将女许配兄子王某.崔女不悦.王氏心疼女 儿,想成全女儿.乃命婢女轻红到柳生寄居的寺庙,找 到柳生,说“夫人想成全你们,叫你在两天之内备齐聘 礼,赶快结婚.”柳生马上备好“数千财礼”,五天以后 就在旅舍迎娶崔氏并轻红.后来,王氏死,舅家讼于官. 官府判决:王家先下财礼,婚约在先;崔女应当归于王 氏子.王氏子因特别喜欢表妹,也就不计较她先嫁柳生 之事.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4. 分析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唐朝将退休制度称为( )。
A.贡举B.致仕C.制举D.差遣正确答案:B解析:唐朝的致仕制度即为退休制度。
知识模块:隋唐宋法律制度2.宋朝把审理和判决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制度称为( )。
A.翻异别推制B.鞫谳分司制C.大案奏裁制D.御笔断罪制正确答案:B解析:鞫谳分司制即为审理和判决(有的教材称为复审)分立的制度。
知识模块:隋唐宋法律制度3.唐朝的流刑分为( )。
A.三等B.四等C.五等D.二十等正确答案:A解析:唐律五刑分为二十等。
其中,笞刑五等,杖刑五等,徒刑五等,流刑三等,死刑二等。
加役流不属于五刑体系。
知识模块:隋唐宋法律制度4.唐朝有关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是( )。
A.律B.令C.格D.式正确答案:C解析:唐朝的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
考生应当严格掌握唐朝法律形式的含义,且不要将秦朝、汉朝、唐朝和宋朝的法律形式混淆。
知识模块:隋唐宋法律制度5.《永徽律疏》在( )以后称为《唐律疏议》。
A.宋朝B.元朝C.明朝D.清朝正确答案:B解析:《永徽律疏》在元朝以后称为《唐律疏议》。
知识模块:隋唐宋法律制度6.隋、唐时期的五刑分为( )。
A.十等B.十一等C.二十等D.二十五等正确答案:C解析:隋、唐时期五刑分为二十等。
知识模块:隋唐宋法律制度7.唐朝行政中枢的总汇是( )。
A.尚书省B.中书省C.门下省D.行中书省正确答案:A解析:唐朝的三省中,尚书省为行政中枢部门。
知识模块:隋唐宋法律制度8.唐朝执掌传承皇帝的命令,草拟诏书的机构是( )。
A.尚书省B.中书省C.门下省D.行省正确答案:B解析:中书省的职权是参议商讨军国大政方针,根据皇帝意旨草拟下行文书,并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公文。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4. 分析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2012年真题)下列关于唐朝继承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女子不享有财产继承权B.只有法定继承,不承认遗嘱的效力C.无论宗祧继承还是财产继承,皆采用嫡长子继承原则D.财产继承沿袭两汉以来的“诸子均分”原则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女子出嫁后不享有本家财产继承权,但在室女可以分得相当于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的财产,作为以后出嫁的妆奁物。
可见,A项表述错误。
根据《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继承有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之分,财产继承有法定继承(含代位继承)和遗嘱继承,且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而适用。
可见,B项表述错误。
根据《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在宗祧继承上,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财产继承上,实行遗嘱继承优先适用原则,没有遗嘱的,沿袭两汉以来的做法,实行诸子均分制。
可见,C项表述错误,D 项表述正确。
知识模块:隋唐宋法律制度2.(2012年真题)宋代把未缴纳契税未加盖官印的契约称为( )。
A.红契B.白契C.质剂D.傅别正确答案:B解析:宋朝法律对于不动产买卖契约的规定较为详细。
不动产买卖,必须缴纳契税,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加盖了官印的契约称为“红契”“赤契”;未缴纳契税、加盖官印的契约称为“白契”。
可见,选B项。
“质剂”是西周时期买卖契约的称谓,“傅别”是西周时期借贷契约的称谓。
知识模块:隋唐宋法律制度3.(2012年真题)宋朝曾实行的“审”与“判”分离的制度称为( )。
A.翻异别推B.鞫谳分司C.三司推事D.九卿会审正确答案:B解析:宋朝从州到大理寺,实行审、判分离的制度,该制度被称为“鞫谳分司制”。
法制史 唐朝案例

唐代形成了组织完备、职责明确的御史台和谏官制度。唐代的御史台独立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之外,是对中央和地方百官进行监察的专门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履行推按狱讼、劾奏犯罪、巡察内外、监督决囚的职责。
唐代形成了正式的谏官制度,职掌谏议、封驳、智起居事、知匦事等职责。
4.监狱管理的制度化
2.唐代行政法规及其特点
唐代行政法规比较完善。唐代令与式的许多方面,《唐律疏议》的《职制律》以及《唐六典》等构成了唐代行政法规的完整系统。
唐代的行政法规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唐代行政法律规范包罗范围很广,反映了唐代行政法规的完备性;其次,从现存的唐代行政法律规范中可以看出,当时的行政规范部类相当齐全,法律结构也相当严整,而且确定程度很高;再次,唐代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制裁,一般是行政处罚,而且行政处罚一般只是以刑罚处罚的方式进行,反映了封建行政法规的残酷性。
2.案情今译
根据旧时法律,兄弟分家后,不再适用有关“荫”的规定,但适用连坐俱死,祖孙适用连坐配没。当时(唐太宗贞观年间)有同州人房强,弟弟在岷州任统军,因为谋反伏诛;按照当时的法律,房强应当因为缘坐处死。太宗录囚的时候得知此案,怜悯其将死,因此动容,于是对大臣们说:“因为风俗教化未能博施,所以如今仍然需要刑典。这不是庶人的过错,怎么能因此滥施重刑呢?这更显得君主不德。用刑之道,应当视情节之轻重,再加以刑罚。怎么能不察其原本而一概加以诛罚呢,这违反了恤刑而重人命的原则。而且反逆表现为二种:一是兴师动众;二是出恶言而犯法。这两者轻重有别,但是按照法律都要连坐处死,这使我心中不安。”于是让百官详议。房玄龄等人重新议论后上书:“如今应当规定,祖孙与兄弟缘坐,应当处以配流。其中,以恶言犯法但是没有造成危害的,犯罪情节较轻,兄弟免死,止于配流。”皇帝准许。自此,古代传承下来的死刑,除去大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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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隋唐2015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隋唐1、为什么说开皇律是一部承先启后的法典?隋文帝在开皇元年命高颍、杨素等人总结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验,最后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完成《开皇律》。
开皇三年,隋文帝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去重就轻、删繁为简的原则修订《开皇律》,废除死罪八十余条、流一百多罪条、徒杖等罪一千多条。
开皇三年议定的《开皇律》,在继承《北齐律》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又有所改进:(1)全律分为12篇500条,比《北齐律》的12篇949条更为简要。
(2)系统地规定了封建官僚、权贵享有的法律特权,不仅保留完并善了以前的八议、官当制度,还新增加了请、减、赎等特权。
(3)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于《名例律》中特设“十恶”之条,并在量刑及法定减免条款方面加以特别规定。
(4)废除了前朝的许多酷刑,以北朝的五刑制度为基础,在名称、刑等方面稍作变化尤其是基于减少重刑种等级的原则,对刑等作了适当调整,使其进一步趋于合理。
最终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死刑,分为绞斩二等;流刑分为三等,并明定里程数;徒刑仍为五等,但是各等年限均已缩短;杖刑、笞刑各为五等,各等级之间相互衔接。
《开皇律》又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它的上述内容基本为后来的唐律所接受。
由此可以看出,《开皇律》上承魏晋南北朝之立法,下启唐律的议定,在我国历史上是一部承前启后的法典。
2.试述隋朝兴亡与法制的关系。
隋朝建立之初,隋文帝即命高颖、杨素等重臣修订法律。
当时经过比较分析,没有采用徒饰虚文的北周《大律》,而是以科条简要的《北齐律》为蓝本修订完成本朝律典。
开皇三年,隋文帝在亲录囚徒的时候注意到,司法中存在着案狱繁多、刑罚苛酷的流弊。
于是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去重就轻的原则修订新律,废除许多重罪条款,最终完成了开皇律。
隋文帝晚年与前期适成相反,他毁弃成法、恣意刑杀,败坏了法制。
隋炀帝即位以后虽然在开皇律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大业律,但是后来为了稳固统治并不依法行事,而是重刑轻罪专任刑杀。
隋朝后期的重刑镇压政策激起了民众的反抗,隋朝的统治在农民起义的冲击下瓦解了。
隋文帝、炀帝在即位之初,均注重修明法制,贯彻宽法轻刑的立法、司法原则,促进了政局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在他们统治的后期,又都无例外地破坏了自己亲手建立起来的良好的法律制度。
他们后期专任刑罚、欲以重刑压服民众的统治方式,反而激起了民众的反抗,导致了隋朝的覆亡。
3.试述《唐律疏议》在律学上的成就。
《唐律疏议》把法典条文和律学疏议密切结合在一起,律条与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其中疏议是对汉晋律学律学的继承和发展,其成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通过疏议对法典条文的阐发,使立法意图完整、清晰地体现出来。
(1)自西汉中期以来,儒家“法令宽简”、“约法省刑”的法律思想取代了法家务求法网严密的思想。
随着正统法律思想的变迁,法典编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逐渐趋于简化、条文越来越简省;至唐代,唐律仅有五百条。
“疏议”在法典正条之外以较大的篇幅,阐发律意,弥补了法典条文简约的不足。
(2)疏议把儒家区别亲疏嫡庶的伦理原则阐述得极为全面,补充了法典条文的不足。
(3)疏议引用儒家经典系统地阐述了身份等级思想,为唐律依据身份来设定权利义务作出了学理解释。
(4)疏议以儒家思想为主导,但为了建立一套能够有效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其他学派的思想,并将其制度化、法律化。
其二,通过以疏议注律,使得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一致。
(1)唐代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不同的法律形式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在调整方法上互有区别,但就其调整对象而言,不同形式的法律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有一些交叉和重复。
疏议以律条为中心,就具体的法律关系,协调律、令、格、式之间的规定,建立起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
(2)作为法典的律,在制定的时候总是力求简约,必然使得一些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统一执行。
疏议以大量的篇幅援引令、格、式,把律文中概括规定的问题具体化,增强了律条的可操作性,又使法律规范整体上有了统一标准。
(3)唐律本身其各篇、各条之间也有相互不一致的情况,但是律文不能更改,只有通过疏议予以统一解释。
其三,《唐律疏议》吸收了以往的注律方法,又发展了一些新的方法。
(1)疏议引用大量儒家道德训诫,以解释律条的立法宗旨。
在某些情况下,律条并没有体现儒家精神,通过疏议的阐释,使得律文进一步儒家化。
(2)《唐律疏议》沿用了汉代以来就开始流行的对法律术语的训诂解释,通过对字词含义的说明以及历史源流的考辨,准确把握法律术语的含义。
(3)为了清楚地解释法律规范,疏议引用了一些典型的司法判例。
这些司法判例或是律条没有直接规定的特殊法律关系,或是上级司法机关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决定,它们可以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参照。
(4)疏议采用了问答式的解释方法。
对于律条没有直接规定而实际生活中却时有发生的法律问题,疏议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加以释意。
(5)疏议在解释法律问题过程中,运用了多种语言表达方式,口语花的解释语言是疏议常用的表达方式之一。
4.试述唐律的基本结构和内容。
唐律在体例安排、篇目设置上以《北齐律》、《开皇律》为蓝本,保持着全律十二篇的格局,以“刑名法例为首,实体犯罪居中,诉讼程序置后”。
《名例律》之“名”是指五刑之罪名,“例”是指定罪量刑之通例。
其内容多涉及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以及律文中有关专门术语的界定,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篇。
诸如五刑,十恶,八议,处理官吏、贵族犯罪的请、减、赎、官当等皆规定在这一篇。
《名例律》以下十一篇具体规定对各种犯罪的处罚、诉讼程序和监狱管理等内容,相当于近代法典的分则。
具体而言,第二篇《卫禁律》规定对宫殿的保卫和关津要塞的守护;第三篇《职制律》规定对严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犯罪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第四篇《户婚律》规定土地分配、赋税征收、徭役摊派,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第五篇《厩库律》是关于饲养保护公私牲畜、保护府库的法律规范;第六篇《擅兴律》是关于调用军队和兴造工程方面的法律规范;第七篇《贼盗律》是关于处罚谋反、谋大逆等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以及一般杀伤人、盗窃等犯罪的规定;第八篇《斗讼律》是关于惩治斗殴以及诉讼方面的规定;第九篇《诈伪律》是关于惩治诈欺和伪造的规定;第十篇《杂律》将未列有专章的犯罪都收入本篇;第十一篇《捕亡律》是关于追捕逃犯、兵士、仆役的规定;第十二篇《断狱律》是关于审判、执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5.试述唐律中主要的刑法原则。
唐代立法者在总结前人的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一系列刑法原则,主要有:(1)重惩十恶原则。
唐律沿用了隋《开皇律》的“十恶”条款。
因为“十恶”重罪直接侵犯了封建专制统治和伦理秩序,所以唐律在《名例律》首先申明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孝等十种犯罪,设定了比一般犯罪加重的处罚,并且限制减免刑罚的适用,对于十恶中最严重的“三谋一恶”犯罪,则完全排除对法定减免条款的适用。
(2)封建贵族官僚享有减免刑罚的种种特权。
首先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权贵享有议请减刑的特权,所谓“八议”。
他们犯死罪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处罚,须奏请皇帝减轻发落;犯流罪以下罪,可以由司法机关减一等处罚。
其次,对于享受“八议”特权之外的官僚贵族,唐律规定了“请”(上报皇帝,奏请减刑)、“减”(依律减等处罚)、“赎”(以铜赎罪),使得不享受“八议”的贵族官僚,仍能因其身份获得减免刑罚的处理。
再次,凡是有官爵者,都可以依照律条规定用官爵品级抵罪或者免官抵罪。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划分公罪私罪、优待贵族官僚、自首减免刑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数罪并罚、同居相容隐、加刑与减刑、举重以明轻与举轻以明重、本律优于《名例律》、化外人相犯等刑法原则。
6.试论唐律的主要特点。
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制定的一部极为完备的封建法典,从其指导思想和结构内容来看,它具有以下特点:(1)贯彻“一准乎礼”的立法精神。
唐代立法者根据“德礼为政教之本”的指导思想,纳礼入律:①将违反礼教的“十恶”列在律首,予以严惩;②将“八议”、衿老恤幼的道德的规则、同居相为容隐、服制定罪等礼教内容法律化;③借助疏议引用儒家经典阐发封建礼教的义理,进而把礼制法律化。
(2)法律规范极为完备周详。
唐律是在总结以往历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完成的,它在规范内容上,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管理、诉讼、审判、监狱管理诸方面,并且其罪名设置、量刑标准都较为成熟,符合高度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需要。
(3)刑罚比较宽缓。
在制定唐律的过程中,删除了大量的死刑、流刑;在刑罚适用上尽量从轻,如对老幼废疾者多可以减免刑罚,甚至反逆大罪也区分情节并不一概处死。
(4)立法技术比较成熟。
唐律以《名例律》为纲,其余十一篇为目,篇章结构井然有序,将各种危害封建统治的行为尽量纳入律条的惩治范围。
其律条与疏议紧密结合,既增强了整部律典的实用性,又具有相当的理论抽象性。
试论唐朝税赋制度的变化即从“租庸调法”到“两税法”的过程。
租庸调法沿袭自南北朝以来的租调法,是和“均田制”相互并行的。
“租”为丁男每年响国家交纳租粟两石或稻三石。
“调”是对乡土特产征调,如蚕乡的绫或绢,非蚕乡的布或麻等。
“庸”是为代替丁男为国家服役的折算,即不服役的丁男需纳绢或布等。
唐中期以后由于灾荒频仍,人民无法纳租庸调,在均田制被破坏之际,租庸调最终难以继续实施。
唐朝中后期,改由施行两税法制度,即主要征收户税和地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增加了国家的收入,削弱了大户的特权。
但这一制度最终也出现弊端,官吏作弊,临时课征,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凯程教育: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如何选择考研辅导班:在考研准备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少困难,尤其对于跨专业考生的专业课来说,通过报辅导班来弥补自己复习的不足,可以大大提高复习效率,节省复习时间,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辅导班,或许能帮你找到适合你的辅导班。
师资力量:师资力量是考察辅导班的首要因素,考生可以针对辅导名师的辅导年限、辅导经验、历年辅导效果、学员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询问往届学长然后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