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
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1. 背景铁路专用线是指为满足特定企业或特定区域需求而建设的不对外开放的铁路线路。
铁路专用线在现代化交通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为企业提供稳定、高效、安全的货物运输通道,促进经济发展。
为了规范铁路专用线的管理,确保运输安全和效率,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2. 目的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明确铁路专用线的使用和管理规范,确保铁路专用线的安全、高效运营。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的铁路专用线,包括新建的、改建的以及使用权变更的铁路专用线。
3. 建设要求3.1 设计与建设- 铁路专用线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铁路技术标准和规范。
- 设计应充分考虑线路的承载能力、运输需求和安全因素。
- 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施工程序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
3.2 使用申请与审批- 使用铁路专用线前,企业必须向相关铁路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使用目的、运输需求、安全保障措施等。
- 相关铁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企业的资质、运输计划等。
审批周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3 运营管理- 铁路专用线的运营管理由企业自行负责,必须建立健全运营管理体系。
- 运营管理体系应包括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要求。
- 定期进行铁路专用线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线路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4. 服务保障4.1 运输服务- 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应满足用户需求,提供快速、安全、可靠的运输服务。
- 企业应建立运输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对运输服务的投诉和意见。
4.2 安全保障- 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运输安全。
- 铁路专用线企业应加强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监督与处罚5.1 监督机构- 铁路专用线的管理和监督由相关铁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 监督机构应定期对铁路专用线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995]107号铁运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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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107号铁运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第一篇:[1995]107号铁运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发布单位:铁道部文号:铁运(1995)107号发布日期:1995年09月01日生效日期:1995年10月0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
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
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关于执行《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通知科技通知〔2012〕5号关于执行《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通知集团公司各设计院、咨询公司及各驻外机构:为贯彻执行《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规范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文件编制工作,进一步提高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设计质量,现转发铁道部运输局《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就执行该办法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该办法征求意见期间,请各单位执行铁道部运输局《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文件。
2、该办法正式下发后,请各单位执行铁道部运输局《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编制文件。
3、集团公司组织编制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文件编制参考模板》作废。
附件:铁道部运输局《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存集团资料/文件表格图纸模板)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抄送:集团公司杜、杨副院长,集团副总工程师,计经处、存档。
附件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铁道部运输局1文件装订顺序封面扉页盖章、人员、分发单位页证书页(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示意图(×××铁路专用线工程地理位置示意图、运输通道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目录正文及各专业附图、附表项目附件2新(改)建铁路×××铁路专用线工程可行性研究(全一册)工程勘察证书(等级编号)工程设计证书(等级编号)二○一×年×月××地点3编号:新(改)建铁路×××铁路专用线工程可行性研究(全一册)集团董事长:(盖章)集团总工程师:(盖章)总体设计负责人:(打印)×年×月4集团主管总工程师:×××设计院主管总工程师:×××总体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经济×××行车×××线路×××站场×××轨道×××路基×××桥涵×××隧道×××地质×××电气化×××机务设备×××机械×××车辆×××给水排水×××通信×××信号×××信息×××电力×××房屋建筑×××暖通空调×××环境保护、水土保护×××节约能源×××施工组织设计×××投资估算×××5新(改)建铁路×××铁路专用线工程可行性研究(全一册)文件分发单位序号分发单位份数编号附注(含铁道部、××铁路1 业主单位局)2 设计单位合计6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7项目示意图项目在路网中地理位置图枢纽(地区)总布置示意图(必要时附)运输径路示意图(必要时附)线路平纵断面示意图(厂站与接轨站的关系、标明到发线、调车线、货物线、牵出线、安全线、交接线、装卸线等线路名称、股道编号、道岔编号、股道有效长、线间距、装卸设备、站台及规模、道路、桥涵、厂区边界、用颜色区分既有、在建、拟建、规划预留线路)目录添加目录,目录内容包括“章”、“一”、“(一)”三级目录,目录格式要求见“文件编制注意事项”。
专用线接轨管理有关规定

六、接轨合同
2. 建设有效期
专用线应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有效期内建成验 收,在建设有效期内无法建成验收的,经铁 路局与专用线接轨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延 期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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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设、验收、开通、开办运输
1.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2. 验收 3. 开通 4. 涉及铁路资产的 5. 造成接轨铁路变更设计或改造 6. 开办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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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流程
4. 铁路局收到专用线接轨人报送的符合要求 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一般应在20 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审查,及时向专用线 接轨人出具审查意见。 5.专用线接轨人依据审查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完 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鉴后修改 报告报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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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流程
6. 对专用线接轨已出具审查意见并修改完善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局一般应在20个 工作日内报总公司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铁路局关于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备案的报告; 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鉴修本,全一 册); 铁路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专用线接轨管理有关规定
王 涛
1
主要规章和文件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铁总运 〔2016〕350号 )
2
主要内容
一、基础知识 二、专用线接轨的基本条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 五、办理流程 六、接轨合同 七、建设、验收、开通、开办运输业务 八、监督管理
3
一、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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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1.勘察设计单位要求 (1)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2)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3)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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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2. 委托设计 (1)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委托具备相 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专用线接轨可行 性研究报告 (2)设计院要与铁路局做好沟通 (3)鼓励竞标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
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
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
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运输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织部分.为加强专用线的管理,搞好路企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确保行车和货物安全,加速车辆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铁路(包括正式营业线、临管线)车站及专用线运输(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
主要任务是: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第四条铁路(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分局(含各总公司,下同)和站段应设有专人管理。
铁路局对专用线应加强规划、监督和指导.铁路分局要搞好专用线运输组织和协调.车站应根据管理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落实保证安全的措施,完成专用线运输组织工作。
第五条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六条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专用线修建第七条企业新建专用线的铁路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t。
第八条新建铁路时,企业修建专用线,其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铁道部,接轨方案由铁道部批准. 既有线上,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年运量超过50万t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铁道部。
年运量50万t及以下按铁路局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主要繁忙干线的车站,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影响干线、车站、枢纽通过能力或专用线从正线出岔时,报铁道部批准.由企业新建或改扩建专用线引起的国铁接轨站和相关工程改扩建,其建设投资问题另行研究规定。
第九条加强新建、改扩建专用线的规划,合理安排专用线在枢纽内、车站内的布局。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80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80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18年10月15日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运输基础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三条国家铁路局依法审查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核发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并公布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国家铁路局核发生产许可证,应当审查申请企业如下条件:(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应当审查申请企业提交的下列材料:(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5),一式两份,装订一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份,装订一份;(三)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查表(附件6);(四)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附件7);(五)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附件8);(六)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产品运用质量符合安全要求、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的声明材料;申请企业有关生产过程可以委托其他企业完成(可以外委的生产过程见附件2),外委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能力;申请信号软件和系统集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还应审查其硬件生产企业名录材料;(七)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八)拟生产的产品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目录;(九)科研立项(组织)单位、知识产权所属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技术评价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十)企业简介(含企业资产、股份构成、资质情况、生产经营基本状况、产品主要运用业绩等内容)。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修改版]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77ef1609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57.png)
第一篇: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条行政法规共1条第二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系指站内、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及中转作业的车站。
第三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应根据危险货物的运输市场需求和铁路资源配置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条第四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具备下列设备条件:1.仓库、站台、雨棚要与所办理的危险货物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结构和技术条件应符合储运的危险货物性质;其防雷和防静电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
2.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包括固定和移动的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防爆灯具的规定。
3.通风、降温设施应符合所储运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要求。
4.储运爆炸品的仓库应符合国家对爆炸品仓库的设计规范。
5.储运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应符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以及铁路关于放射性物品的有关规定。
6.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机具应具备国家及铁路有关防爆、防静电的规定。
7.危险货物办理站的污水和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
8.危险货物办理站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条第五条危险品办理站应具备下列技术管理条件:1.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设置危险货物技术管理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危险货物运输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2.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依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存放保管、消防、防护的管理和作业制度,并建立各岗位的作业程序、货运流程质量控制制度。
3.对剧毒品以及易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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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铁运[2011]209号 2011年12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管理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提高效率效益,根据《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扩建专用线(铁路段管线除外)与国铁接轨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当履行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手续,取得“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以下简称“接轨许可证”,格式见附件1)。
第四条专用线接轨审批管理工作坚持“标准公开、程序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专用线接轨方案应当科学合理、技术经济可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专用线建设应当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与铁路新线建设、既有线扩能改造和生产力布局优化调整相结合,促进铁路现代物流发展。
与新建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与接轨铁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开通;与既有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符合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提高铁路货运规模化、集约化程度。
第六条基本条件:(一)近期年到发运量不低于30万吨,涉及国防、科研或国家重点项目等特殊情况的除外;(二)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和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三)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四)与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协调匹配;(五)品类单一、设计近期年到发运量在500万吨及以下的集(疏)运型专用线应当集中设置,原则上50公里范围内只建设一处;(六)接轨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七)在既有专用线上接轨的,专用线拟投资人与既有专用线所有权人就接轨和改建方案、到发运量、运输组织和费用等达成协议;(八)专用线或其配套项目主体工程通过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环评、土地、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有效审查;(九)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25%;(十)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主要技术条件:(一)专用线宜直通厂(矿)区,实现“点到点”铁路运输,原则上不设路企交接场(站);(二)专用线牵引方式、牵引质量、限制坡度、到发线及装卸线有效长等主要技术标准与拟接轨铁路相匹配;(三)煤、焦炭或金属矿石等大宗货物品类或近期年运量在100万吨及以上的专用线,一般应当具备整列装卸和直通运输的技术条件;(四)在繁忙干线、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和以客运为主的铁路接轨,应当与拟接轨铁路立交疏解,一般采用专用线下穿拟接轨铁路方案;(五)配置专业化、自动化装卸机具;煤、焦炭或金属矿石等大宗散堆装货物专用线,采用筒仓、装载机、翻车机等设备;(六)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物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装调度指挥、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车号识别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并纳入铁路相应信息系统;(七)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一)生产、加工、装卸、储存和销售危险货物的场所、仓库等设施与铁路线路及车站(含货场)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对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交通场站枢纽、通信干线,农田、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与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距离,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运输危险货物品类、危险性分析,承(托)运人资质,存储、装卸设施,消防、防雷、防静电设备设施,安全检测设备及安全防护,装卸机具,载运工具,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视频系统及网络通道,安全管理、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等,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和《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等规定。
第九条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线应当符合《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等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第十条专用线改扩建,涉及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履行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手续:(一)接轨点、接轨方式等发生变化的(由于接轨铁路改扩建引起的除外);(二)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技术设备发生变化引起运输组织方式改变的;(三)实际运量、货物品类或运输条件与原接轨标准有重大变化的;(四)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依法关闭的专用线拟重新开通的,应当符合铁路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和现行专用线接轨基本条件和主要技术条件,并办理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审查,重新申请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一)专用线未按期建成验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行政许可延期的;(二)铁道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优化方案并重新申请的;(三)原许可决定撤销已满2年,且符合重新申请条件的;(四)原许可决定已注销,依法可重新办理的;(五)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办理专用线接轨:(一)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二)铁路区间正线;(三)按照规划不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或拟封闭的车站;(四)接轨站及后方通道能力不能满足运输需求的;(五)50公里范围内铁路货场等集(疏)运站能力能够满足拟建集(疏)运型专用线运输需求的;(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技术审查第十四条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专用线接轨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专用线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和铁路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具有铁路基建或更新改造项目业绩,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业,不得借用或出借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验证,对资质不符合要求或名实不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组织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并结合专用线的特点编制,多方案比选专用线接轨站和接轨方案,推荐能够保证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效益和节省投资的方案。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专用线名称及拟投资人、所有权人名称;(二)专用线建设的必要性;(三)拟接轨铁路的线路、车站名称、接轨点线路里程(既有线的线路、车站名称以铁道部正式公布为准,新建铁路以初步设计批复为准);(四)有确切依据的近远期货物品名、年度运量、运输径路,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五)接轨地区铁路路网现状及规划情况;(六)相关通道铁路主要技术标准、通道能力分析;(七)接轨站运输概况、技术设备及能力利用情况,既有及规划货场、专用线设备、运输组织情况及近3年到发品名和运量;(八)专用线接轨方案(接轨点、接轨方式、线路数量及用途等)和线路等级、正线数目、限制坡度、最小曲线半径、有效长、牵引方式、牵引质量等主要技术标准比选及推荐意见;(九)专用线运输管理方式,接发列车、车辆取送、货物交接等运输组织方式和作业流程,运输、装卸能力适应性分析,对接轨站作业、劳动组织的要求;(十)其他相关技术设备配置的主要原则及内容,包括信联闭设备、电化挂网范围、调度控制、机辆、货运、装卸等设施设备数量及相关技术条件和方案;(十一)专用线接轨配套工程实施方案;(十二)区域路网图,枢纽图,运输径路图,专用线接轨方案示意图(A4或A3幅面彩色图),专用线1:2000平纵断面比例尺图,接轨条件困难的还需附1:10000比例尺地形图。
专用线接轨方案示意图结合地区规划、重点地形绘制,主要包括接轨站、货场和专用线设备现状及规划情况,新建(改建)专用线的走行线应当标注专用线线路里程、坡度、曲线半径等;装卸线应当标注线间距、坡度、曲线半径、有效长、用途及货运、装卸设备等;(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八条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新建铁路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或铁道部有关文件确定)组织专家对专用线接轨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工作由铁路局专用线接轨管理部门牵头,根据需要组织运输、货运、机务、供电、车辆、工务、电务、信息、计划、建设、土地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与合资铁路接轨的还应当有合资铁路公司的代表)参加。
审查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踏勘,对专用线运输货物品名、近远期年运量、运输径路、接轨方案、装卸线设计方案、主要技术标准、运输组织模式、运输管理方式、货运装卸设备和接轨站改扩建等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应当书面答复铁路局技术审查意见中所提问题及有关要求,并组织设计单位按照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
修改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专家技术审查后,铁路局出具是否同意接轨的意见(格式见附件2),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专用线信息系统。
铁路局技术审查和接轨意见实行内部会签制度。
接轨意见有效期2年。
第二十条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在铁路局出具同意接轨的意见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预分析。
安全综合预分析报告内容应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的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铁路局技术审查意见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预分析报告均须列出危险货物具体品名,且各文件的品名、运量及专用线接轨方案应当一致。
第四章申请与许可第二十一条专用线接轨,应当由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企(事)业法人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
第二十二条申请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备查,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符合下列要求的部分原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附全部文件的PDF格式电子文件):(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2份(格式见附件3);(二)企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法人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
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25%;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其余部分还需提供项目投资结构及投资来源证明;(三)可行性研究报告(鉴修本,单独成册),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总工程师名章,内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及“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四)铁路局关于专用线接轨的有效书面意见(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原件;(五)政府部门对专用线项目建设的审批(核准、备案)意见(电厂项目应当已经国家能源局核准或已纳入备选项目目录);(六)有权限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七)有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审批意见;(八)有权限的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批意见;(九)有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文件;(十)申请人向铁道部出具的投资、安全管理和如期建成的承诺函原件;(十一)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就铁路局在专用线接轨技术审查意见中所提的问题及有关要求作出的书面回复意见原件;(十二)与既有专用线所有权人的相关协议(在既有专用线接轨或需改造既有专用线时);(十三)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还应当提供铁路危险货物专用线运输安全综合预分析报告原件(单独成册);(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