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令第21号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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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714号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714号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运函〔2007〕7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各铁路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工作,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做好铁路专用线布局规划1.根据管内经济产业布局和货源情况,按照生产力布局调整、货运“两整合、一建设”的基本要求,研究编制局管内汽车集运型(指铁路专用线的货物主要是通过汽车集疏运)铁路专用线的布局规划。

2.在大宗货源富集地区新建的汽车集运型铁路专用线,其接轨站间距原则上不小于50公里。

3.新建(包括改扩建,下同)铁路专用线应尽量集中在战略装车点接轨,不准在拟封闭车站或其它不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接轨。

4.既有铁路专用线特别是汽车集运型的铁路专用线应根据货运集中化的要求进行整合,实现集中设置。

二、严格铁路专用线接轨技术条件1.新建铁路专用线要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等要求。

2.新建铁路专用线原则上不设路企交接场(站),减少中间作业环节,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

3.年运量100万吨及以上、品类单一的新建铁路专用线,其装卸线应设计为贯通式,并具备整列装卸、整列到发的技术条件,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装卸机具。

4.严格控制在繁忙干线和时速200公里及以上客货混跑干线上新建铁路专用线。

确需新建的,原则上采用铁路专用线与正线立交疏解的接轨方案,尽量避免或减少铁路专用线作业对正线行车安全和运输能力的影响。

5.新建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铁路专用线,必须符合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6〕79号)、《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规定》(铁运〔2006〕50号)等要求,提供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铁路危险品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研究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3.21•【文号】国办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3.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3月21日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5号),设立国家铁路局(副部级),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审批。

2.取消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

3.取消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

4.取消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

5.取消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承运人资质许可。

6.取消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核发。

7.取消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

8.取消铁道计算机联锁设备制造特许证核发。

9.取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审批。

10.取消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审批。

11.取消铁路工程及设备报废审批。

12.取消铁路日常清产核资项目审批。

13.取消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审批。

14.取消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物资采购评标结果审批。

15.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铁路运输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和设备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监督铁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情况。

铁路专用线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铁路专用线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方金大地水泥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一章总论1.1项目名称:金大地水泥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技改项目1.2项目性质:技改1.3拟建地:中方县泸阳火车站旁1.4项目单位及负责人:项目单位: 金大地水泥有限公司负责人:彭忠喜`1.5建设单位概况湖南中方金大地水泥有限公司原为湖南省金大地水泥厂,由我国著名水泥专家王涛先生于1938年创建。

属湖南省重点骨干建材企业之一。

2003年9月, 原湖南省金大地水泥厂改制由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收购水泥生产线及配套设施重组为湖南中方金大地水泥有限公司。

公司具有66年的回转窑水泥生产经验,是湖南省历史上最早的水泥厂,全国最早的四家水泥厂之一,曾被誉为“湖南水泥工业的摇篮”。

公司产品质量优良卓越 ,质量管理完善严密,技术力量雄厚,检测手段先进,现有两个国家一级资质的中心化验室。

公司以生产普通硅酸盐325、425强度等级水泥为主,以及根据用户和产复合硅酸盐盐水泥、中热水泥及其它特殊用途的水泥。

现有两个生产基地,一厂位于中方县泸阳镇,二厂位于中方县锦滨乡,水陆交通便利,矿产资源丰富。

“金大地牌”水泥具有粘结性好,可朔性强,早期强度高,水化热低,抗热耐水性好, 抗压耐磨,抗酸碱盐类侵蚀能力强等特点,被广泛适用于地下、水体工程,大体积混凝土工程和一般强度要求较高的工业、民用建筑。

产品已在国内各重点工程如五强溪水电站、三板溪水电站、凤滩水电站、高滩水电站、深圳国际机场、株六铁路复及邵怀、常吉、怀新高速公路等工程大量使用。

1995年,金大城水泥率先通过了ISO9002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先后被评为“湖南省水泥企业综合势力五十强”、“湖南省重合同守信誉单位”、“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

公司为适应市场竞争及企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有品牌、有市场、有资源、有人才、有发展潜力”的优势,做大做强金大地水泥,拟投资数亿元,采用国内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将现有的两条生产线改造成新型千法线,并扩建一条年产300万吨熟料的新型干法工艺生产线,届时,公司将以崭新风貌成为湖南西部地区乃至五省周边极具影响力的建材企业之一。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4.02.14•【文号】国铁科法[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国铁科法〔2014〕12号)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国家铁路局2013年组织对原铁道部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分类研究处理,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企业微观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落实政企分开要求。

对社会投资者有积极性,市场机制能够有效配置资源、发挥作用的事项,坚决不再搞行政审批,进一步调动社会投资建设经营铁路的积极性,释放市场活力;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由企业负责安全审查把关,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直接关系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严格规范管理。

经清理审核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先后取消11项审批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取消的“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等11项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依法保留并由国家铁路局实施的“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等8项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并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规范管理。

一、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国家铁路局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铁路改革,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落实已取消项目的工作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行政许可决定公告[2010]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行政许可决定公告[2010]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行政许可决定公告[2010]第2号时间:2010.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行政许可决定公告[2010]第2号(2010.4.1—2010.6.30)行政许可项目: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申请人:罗盖特(中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铁许准字[2010]第084号许可内容:许可同意罗盖特(中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在新浦东线盐坨站接轨,采用西端接轨方案。

本决定有效期至2013年3月30日。

申请人:衢州市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铁许准字[2010]第085号许可内容:根据衢州市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以及《关于浙西粮油交易中心铁路专用线行政许可延期有关事项的函》,经审查,决定准予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行政许可(铁许准字[2007]第48号)有效期延长2年。

本决定有效期至2012年2月6日。

申请人:江西赣西电煤储运有限公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铁许准字[2010]第086号许可内容:根据江西赣西电煤储运公司的申请,结合南昌铁路局对江西电煤储运公司选配煤中心泉江煤炭铁路专用线延期有关事项的核实情况,决定江西赣西电煤储运公司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行政许可(铁许准字[2007]第3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0年7月30日。

申请人:咸阳誉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铁许准字[2010]第087号许可内容:根据咸阳誉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结合西安铁路局对咸阳誉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鱼河铁路专用线延期有关事项的核实情况,决定咸阳誉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鱼河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行政许可(铁许准字〔2006〕第44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1年12月19日。

同时明确,本线仅办理普通货物,不办理危险品货物运输。

申请人: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铁许准字[2010]第088号许可内容:根据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结合郑州铁路局对安阳高新技术开发区铁路专用线延期有关事项的核实情况,决定安阳高新技术开发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行政许可(铁许准字〔2007〕第14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1年4月17日。

铁路专用线 文档 (3)

铁路专用线 文档 (3)

铁路专用线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铁路专用线与专用铁路都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修建的主要为本企业内部运输服务的,两者所不同的是,专用铁路一般都自备动力,自备运输工具,在内部形成运输生产的一套系统的运输组织,而铁路专用线则仅仅是一条线,其长度一般不超过30公里,其运输动力使用的是与其相接轨的铁路的动力。

到2001年底,我国现有铁路专用线1300多公里。

铁路专用线也是铁路运输网的组成部分。

目前铁路运输的大宗物资大多数是在铁路专用线装车。

有的铁路专用线还开展共用,吸引铁路专用线周围的运量,既起到货物集散的作用,也起到了货物的蓄水池的作用,既利于国家,也利于企事业单位。

如北京局管内已开展使用的铁路专用线为1600多家,总长度为2200多公里,80%的货物都在铁路专用线上装卸。

铁路专用线的管理方式为谁投资谁管理,即如果投资单位为冷库,则管理单位就为冷库。

铁路专用线的修建虽然是为解决企业或者单位内部的运输需要而修建的,但是其本身也是国家铁路网的一个组成部分。

现行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管理办法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现行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的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批。

第三条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查。

第四条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由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申请。

与既有铁路接轨,可委托所在地铁路局向铁道部办理申请;与新建铁路接轨,可委托该新建国铁建设管理单位向铁道部办理申请。

第五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专用线近期到、发运量一般不低于30万吨/年;情况特殊、修建理由充分,如涉及国防、科研以及危险、超限、鲜活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等,运量可少于30万吨/年;(二)专用线技术标准、运输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三)符合铁路技术政策和路网规划;(四)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等运输条件能够满足专用线的运输需要;(五)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铁路专用线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铁路专用线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方金大地水泥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一章总论1.1项目名称:金大地水泥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技改项目1.2项目性质:技改1.3拟建地:中方县泸阳火车站旁1.4项目单位及负责人:项目单位: 金大地水泥有限公司负责人:彭忠喜`1.5建设单位概况湖南中方金大地水泥有限公司原为湖南省金大地水泥厂,由我国著名水泥专家王涛先生于1938年创建。

属湖南省重点骨干建材企业之一。

2003年9月, 原湖南省金大地水泥厂改制由湖南东星建设集团收购水泥生产线及配套设施重组为湖南中方金大地水泥有限公司。

公司具有66年的回转窑水泥生产经验,是湖南省历史上最早的水泥厂,全国最早的四家水泥厂之一,曾被誉为“湖南水泥工业的摇篮”。

公司产品质量优良卓越 ,质量管理完善严密,技术力量雄厚,检测手段先进,现有两个国家一级资质的中心化验室。

公司以生产普通硅酸盐325、425强度等级水泥为主,以及根据用户和产复合硅酸盐盐水泥、中热水泥及其它特殊用途的水泥。

现有两个生产基地,一厂位于中方县泸阳镇,二厂位于中方县锦滨乡,水陆交通便利,矿产资源丰富。

“金大地牌”水泥具有粘结性好,可朔性强,早期强度高,水化热低,抗热耐水性好, 抗压耐磨,抗酸碱盐类侵蚀能力强等特点,被广泛适用于地下、水体工程,大体积混凝土工程和一般强度要求较高的工业、民用建筑。

产品已在国内各重点工程如五强溪水电站、三板溪水电站、凤滩水电站、高滩水电站、深圳国际机场、株六铁路复及邵怀、常吉、怀新高速公路等工程大量使用。

1995年,金大城水泥率先通过了ISO9002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先后被评为“湖南省水泥企业综合势力五十强”、“湖南省重合同守信誉单位”、“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

公司为适应市场竞争及企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有品牌、有市场、有资源、有人才、有发展潜力”的优势,做大做强金大地水泥,拟投资数亿元,采用国内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将现有的两条生产线改造成新型千法线,并扩建一条年产300万吨熟料的新型干法工艺生产线,届时,公司将以崭新风貌成为湖南西部地区乃至五省周边极具影响力的建材企业之一。

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部门函电发文20120208(20068)

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部门函电发文20120208(20068)
本办法另发单行本。
运输局 二 O 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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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办法是在《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铁 运〔2011〕209 号)的指导下,根据专用线建设项目特点, 参考《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 编制办法》(铁建〔2007〕152 号),并在广泛征求铁路局、 设计院,以及有关单位与专家意见后,修改编制而成。
I
第五章 铁路主要技术标准 ....................................... 9 一、接轨地区路网铁路主要技术标准(现状及规划) ................. 9 二、铁路主要技术标准的选择 ..................................... 9 三、铁路主要技术标准的推荐意见 ................................. 9 第六章 运输组织 ............................................... 9 一、接轨站运营现状 ............................................. 9 二、车站概况 .................................................. 10 三、运营管理方式 .............................................. 10 四、运输组织方案 .............................................. 10 五、行车量及车站工作量 ........................................ 10 六、专用线通过能力 ............................................ 10 七、运输组织机构定员、调度区划 ................................ 11 八、行车设备 .................................................. 11 第七章 主要技术设备设计原则和主要工程内容 .................... 11 一、线路 ...................................................... 11 二、站场 ...................................................... 12 三、轨道 ...................................................... 13 四、路基 ...................................................... 14 五、桥涵 ...................................................... 15 六、隧道 ...................................................... 16 七、电气化 .................................................... 16 八、机务、车辆设备 ............................................ 17 九、给水排水 .................................................. 18 十、通信 ...................................................... 18 十一、信号 .................................................... 19 十二、信息 .................................................... 19 十三、电力 .................................................... 20 十四、机构设置及房屋建筑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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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第21号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已经2005
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的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批。

第三条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
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审查。

第四条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由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道部提出申请。

与既有铁路接轨,可委托所在地铁路局向铁道部办理申请;与新建铁路接轨,可委托该新建国铁建设管理单位向铁道部办理申请。

第五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用线近期到、发运量一般不低于30万吨/年;情况特殊、修建理由充分,如涉及国防、科研以及危险、超限、鲜活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等,运量可少于30万吨/年;
(二)专用线技术标准、运输设备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三)符合铁路技术政策和路网规划;
(四)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备等运输条件能够满足专用线的运输需要;
(五)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或拟接轨新建铁
路建设管理单位参与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四)拟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或拟接轨新建铁路建设管理单位关于专用线接轨的书面意见;
(五)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专用线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建设、科研等的批(核)准、审查文件(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有关各方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配套工程相关问题的协商情况说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

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七条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接轨的铁路线路名称、车站站名、接轨点线路里程;
(二)专用线名称及其所有权人、经营使用人名称;
(三)有确切依据的近、远期运量、运输径路、货物品类及对铁路运输的特殊要求;
(四)运输组织方案(包括相关线路、车站的技术条件、运输能力,专用线车辆取送、交接等运输组织方式,对接轨车站作业、劳动组织的要求);
(五)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配套工程实施方案;
(六)专用线技术标准、设备数量及相关设施的技术条
件、方案;
(七)有关线路、枢纽、车站的示意图、专用线的比例尺图;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铁道部受理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后,及时对请人提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接轨的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铁道部自作出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

第九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工程竣工后,由专用线所有权人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验收标准,组织对专用线验收。

验收合格,专用线所有权人凭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与铁路局签订有关安全协议、运输协议,制定相关的运输作业细则。

验收不合格,铁路局不得与专用线所有权人签订任何运输、安全协议。

第十条专用线具备开通运输业务的条件后,铁路局按规定报告铁道部运输局,经铁道部运输局公告开办运输业务;铁路局通知专用线所有权人,正式开办运输业务。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铁路局不得开办运输业务。

第十二条被许可人转让专用线使用权或拆除专用线的,须经接轨铁路所属铁路局同意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铁道部有权撤销许可:(一)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后实际运量、货物品类或运输条件与接轨标准有重大不符的;
(二)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三)被许可人未经备案转让使用权的;
(四)其他不符合接轨条件的情形。

第十四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后的实际运量按被许可人与铁路局签订的运输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铁道部准予专用线接轨的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3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在有效期内未验收的,原行政许可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引起的变更设计,按铁道部有关建设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合资铁路接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铁道部1999年印发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审批开通实施办法(试行)》(铁运…1999‟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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