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生活用水定额(广西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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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试行)Guangxi Zuang Autonomous RegionMain Professions Water-use Quota审核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1、总则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各行业用水管理,建立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指标体系,促进社会各行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行业取(用)水定额(试行)》(下称《取(用)水定额》)。

2.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取(用)水定额》是我区各行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水环境、水资源法规实施水资源宏观调配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技术准则,是评价用水单位用水水平的重要考核指标,与地方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取(用)水定额》中的指标(定额值)是广西工业、社会服务业、居民生活、农业、畜牧业中主要的行业种类与产品的用水考核标准。

《取(用)水定额》包括广西工业、社会服务业、居民生活、农业、畜牧业中主要行业(产品、作物、用水类型)的取(用)水定额值,具体适用范围如下:(1)工业:包括煤炭采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纺织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火力发电业等23个行业中的108项产品;(2)社会服务业:包括公共服务、居民服务、旅馆业、医院、教育、机关团体单位6种用水类型;(3)居民生活: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家庭生活用水;(4)农业:包括种植业中的水稻、甘蔗等13种主要农作物;(5)畜牧业:包括大、小牲畜和家禽专业饲养和零散饲养。

3.术语与计算方法3.1 工业产品取水定额针对取水核算单位制定的,以生产工业产品的单位产量为核算单元的合理取水的标准取水量。

3.2 单位产品取水量单位产品取水量是工业产品取水定额的指标之一,它是指企业生产单位产品需从各种水源提取的水量(这些水量第一次被利用)。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南宁市城市供水中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紧急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南宁市城市供水中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紧急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南宁市城市供水中居民生活用
水价格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6.20
•【字号】南价格[2011]32号
•【施行日期】201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南宁市城市供水中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的紧急通知
(南价格〔2011〕32号)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大沙田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天雹水库自来水厂、南宁市峙村河水库管理所:
今年以来,我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高位运行,为遏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的势头。

根据《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地方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问题的紧急通知》(桂价格〔2011〕85号)精神要求,我市采取临时价格措施,降低城市供水中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6月1日用水量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南宁市城市供水中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统一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立方米降低0.1元。

具体
二、其他类别用水价格以及对困难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生活用水实行价格优惠的措施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请各供水企业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本次降低我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临时价格措施。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桂水函〔2024〕140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杨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农村供水工程资金投入的建议(第2024150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主办,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协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自治区积极谋划推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

为加快推进我区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强化顶层设计,以完善农村供水“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为重点,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要求、措施。

同时,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分别召开规划启动工作会议、对接视频会,成立规划编制工作组,开展自治区本级规划编制和对市县级规划编制的技术指导,着力完善我区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体系,为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提供规划支撑。

二、自治区持续加大农村供水建设资金投入。

“十四五”期间,国家已明确取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补助资金,建设资金由地方筹措落实。

为支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一是自治区水利厅每年安排部门预算资金,对于投资规模较大的规模化供水和连片集中供水工程进行适当补助。

2021—2024年,已累计下达自治区补助资金3.25亿元,加快推进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持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二是持续加大农村供水维修养护资金投入。

2021—2024年,自治区累计下达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7.65亿元,支持各地做好农村供水维修养护,资金投入逐年加大,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三是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自治区领导多次带队赴水利部汇报,积极争取中央对广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金支持,2024年水利部将小型引调水工程建设列入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使用范围,用于支持以县域为单位、能实现县域统管的农村供水小型引调水工程建设,2024年,国家已经下达广西小型引调水工程资金4992万元。

《城镇生活用水定额》(征求意见稿)

《城镇生活用水定额》(征求意见稿)

ICS备案号:DB45城镇生活用水定额(征求意见稿)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用水行业分类与代码 (1)5 用水定额表 (2)6 计算方法 (5)7 统计规则 (5)前言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等制定。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水资源管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炀、陈发科、苏冬源、凌贤宗、阮清波、陈锦云。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城镇生活用水定额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居民生活和城镇公共生活用水定额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范围内城镇居民生活和公共生活的取用水管理,可作为我区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下达取(用)水计划、用水及节水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未列出的行业、类别可参照相关或相似的行业、类别的用水定额。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城镇居民在城镇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3.2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3.3城镇公共生活用水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镇的公共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的用水。

生活用水定额要求规范(DOC)教学教材

生活用水定额要求规范(DOC)教学教材

生活用水定额要求规范(D O C)生活和公共用水量资料来源于:GBJ13—86、GBJ15—88、SHJ1060—8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JGJ49—88、JGJ62—90、JGJ48—88 GB11730—89、GBJ13—86、GBJ15—88、SHJ1064—84、TBJ10—85—————————————————————————————————————一生活用水二工业企业生活用水三公共建筑用水四农村生活用水五.浇洒和冲洗用水一.生活用水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内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2.农村居民最高日用水量注:1 分区范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2.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内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88的规定。

广西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分区、行业分类与代码

广西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分区、行业分类与代码
0141 0142 0143 0149
类别名称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农业
谷物种植 稻谷种植 小麦种植 玉米种植 其他谷物种植
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豆类种植 油料种植 薯类种植
棉、麻、糖、烟草种植 棉花种植 麻类种植 糖料种植 烟草种植
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蔬菜种植 食用菌种植 花卉种植 其他园艺作物种植
玉林市 玉州区、福绵区、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北流市
桂西区 桂中区
贺州市 百色市 河池市 南宁市 贵港市
八步区、平桂区、昭平县、钟山县、富川县
右江区、田阳区、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西林县、 隆林县、靖西市 金城江区、宜州区、南丹县、天峨县、凤山县、东兰县、罗城县、环江县、巴马县、都安 县、大化县 兴宁区、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区、隆安县、马山县、上林 县、宾阳县、横县
17
DB45/T 804—2019
门类
代 大类
码 中类 031
032
033 039
04 041 042
表 B.1 用水行业分类与代码(续)
小类
0311 0312 0313 0314 0315 0319
0321 0322 0323 0329 0330 0390 0391 0392 0399
0411 0412
0421 0422
类别名称
牲畜饲养 牛的饲养 马的饲养 猪的饲养 羊的饲养 骆驼饲养 其他牲畜饲养
家禽饲养 鸡的饲养 鸭的饲养 鹅的饲养 其他家禽饲养
狩猎和捕捉动物 其他畜牧业
兔的饲养 蜜蜂饲养 其他未列明畜牧业 渔业 水产养殖 海水养殖 内陆养殖 水产捕捞 海水捕捞 内陆捕捞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J/T45-xxxx广西壮族自治区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econdary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in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征求意见稿)2013-xx-xx 发布 2013-xx-xx 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前言本规程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xx号文的要求,参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和《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编制组在编制过程中,经过多次调查研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具体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

本规由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工程调试与验收、设施维护与运行管理共七章以及本规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和条文说明组成。

本规为首次发布。

本规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由广西华蓝设计(集团)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

本规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编制单位广西华蓝设计(集团)(地址:市华东路39号,邮政编码53001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广西华蓝设计(集团)(原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本规程参编单位:广西城镇供水协会威派格科技发展本规主要起草人员:xxx、xxx。

本规主要审查人员:xxx、xxx。

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水质、水量、水压……………………………………………………………………()5 工程设计………………………………………………………………………………()5.1 一般规定…………………………………………………………………………()5.2 系统选择…………………………………………………………………………()5.3 增压设备和高、低位水池(箱)联合供水……………………………………()5.4管网叠压供水……………………………………………………………………()5.5变频调速与气压供水……………………………………………………………()5.6高(低)位水池(箱)………………………………………………………………()5.7水泵及水泵房…………………………………………………………………………()5.8 管道与附件………………………………………………………………………()5.9消毒设施……………………………………………………………………………()5.10电源、控制与保护…………………………………………………………………()6 施工安装………………………………………………………………………………()6.1 一般规定…………………………………………………………………………()6.2 设备安装…………………………………………………………………………()6.3 管道敷设…………………………………………………………………………()7 调试与验收……………………………………………………………………()7.1 调试……………………………………………………………………………()7.2 验收……………………………………………………………………………()8 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8.1 一般规定………………………………………………………………………()8.2 设施维护………………………………………………………………………()8.3 安全运行管理…………………………………………………………………()本规程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附:条文说明…………………………………………………………………………………()1 总则1.0.1为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卫生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广西二次加压供水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程。

用水定额及标准

用水定额及标准

3.1 用水定额和水压3.1.1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1居住生活用水量;2公共建筑用水量;3 绿化用水量;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5 道路、广场用水量;6 公用设施用水量;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区人口和表3.1.9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表3.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 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1.0~3.0L/m2·d计算。

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按 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3.1.5 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 2.0~3.0L/ m2·d 计算。

3.1.6 居住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3.1.7 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可按表3.1.9确定。

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碌化用水和汽车抹车用水3.1.10 集体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3.1.10确定。

用水。

2 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60L。

3 医务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

4 空调用应另计。

3.1.11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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