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书 - 法律文书
法律案件辩护意见书(3篇)

第1篇尊敬的法官:我受被告XXX(以下简称“被告”)的委托,担任其法律案件的辩护人。
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现针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原告XX与被告XX之间的合同纠纷。
原告XX与被告XX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XX提供产品,原告XX负责销售。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产品质量、货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
原告XX认为被告XX提供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XX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被告XX则辩称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辩护意见1.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原告XX与被告XX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 关于产品质量问题原告XX主张被告XX提供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XX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辩护人认为:(1)原告XX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XX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XX未能提供具体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专家鉴定意见等证据,仅凭主观感受和部分消费者的反馈,不能认定被告XX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2)被告XX已尽到产品质量保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被告XX在签订合同时已向原告XX提供了产品样品,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
被告XX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XX提供了产品,并提供了产品合格证明。
因此,被告XX已尽到产品质量保证义务。
3. 关于货款支付问题原告XX主张被告XX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要求被告XX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辩护意见书

法院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XXX,就本次案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针对控告方的指控,被告XXX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所承担的责任不予认同。
根据相关证据材料,被告XXX无犯罪前科,没有任何动机、利益或目的进行所指控的违法行为。
因此,控告方的指控无法成立。
其次,控告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准确且存在多处疑点,不能对被告XXX的罪行进行确认。
鉴于此,被告XXX要求法庭进行具体、细致以及全面的证据审查,并强调以证据为依据进行定罪与量刑的原则。
仅凭控告方提供的证据,无法找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XXX的犯罪行为。
再次,被告XXX在犯罪事发后,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修复和弥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被告XXX已主动积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作为赔偿。
此举体现了被告XXX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具备了改过自新的决心。
在此情况下,法庭应该予以考虑,并降低对被告XXX的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后,被告XXX是一名良好的公民,并在社区中担任多项义务职务。
过去的行为表明,被告XXX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接触社会秩序的能力。
我们抓住这次错误,相信被告XXX可以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且深刻理解自己的错误所带来的后果。
给予判断结果后,我相信被告XXX会积极接受法庭所做的判决,并主动去实施相关的改造。
综上所述,被告XXX坚决否认控告方的指控,并要求法庭进行全面、细致的证据审查。
同时,在判决时亦应充分考虑到被告XXX在犯罪事发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其过去的良好表现和社区贡献。
我们坚信,在法庭的公正审判下,被告XXX将会得到公正的结论。
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此案,并给予被告XXX 依法的辩护权利。
致辩护律师团队。
辩护律师意见书(最新5篇)

辩护律师意见书(最新5篇)辩护律师意见书篇一尊敬的检察官:河南国基律师所接受嫌疑人王某之配偶王某某的委托,并取得了王某的同意,指派张胜利律师依法承担王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详细听取委托人所介绍的情况,依法会见了王某,并与委托人及其亲属实地查看了交通事故现场,也向承办交警提交了相关辩护手续文书,简单了解了案件情况;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更是详细研究,也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提起了复核。
虽然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不能全部的了解案情,但是基于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现就荥阳市交警部门隐瞒核心事实、错误认定事故责任、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等问题,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提出以下意见:一、荥阳市交警部门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实不清,或故意混淆事实,任意、违法加重肇事司机责任,是不能被采信的就基本事实而言,事发路口属于干路与支路交叉路口,在支路南北两个路口,也就是被害人安某某南北通行的两个路口均设置了八角形红底白字的停字警示性交通标牌。
但令人奇怪的是,在郑公交认字(20xx)第00047号事故认定书中,关于道路情况中却没有记载、没有认定南北通行路口设置的这两个停字交通警示标牌!这显然属于事实不清!实际上,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依据交通标牌国家标准,在此交叉路口,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是干路的机动车辆。
另一方面,即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二项,被害人安某某在交叉路口也应该依法慢行、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也就是说,即使忽略停字警示标牌,事故发生时候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不属于被害人,而是属于机动车驾驶司机王湘。
正是因为被害人违反交通规则,强行、抢占道路,方才发生交通事故。
而事故恰恰发生在北半幅,就在申请人安某某由南向北的右侧。
所以,方方面面来看,荥阳市交警部门所认定的被害人享有优先通行权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法规根本上就属于故意混淆事实,任意、违法的认定被害人拥有优先通行权。
辩护人意见书

辩护人意见书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就本案向法庭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案件事实根据本案的审理过程和调查材料,我对指控的事实有如下看法:1. 事实1在案发当天,被告人XXX与受害人在某地发生争执。
然而,这场争执是双方情绪激动的结果,而非被告人故意攻击他人的意图。
2. 事实2据证人证言,被告人XXX并没有持有任何凶器。
因此,他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对受害人造成伤害。
3. 事实3鉴于案发现场没有任何监控录像或其他直接证据,指控方无法证明被告人XXX在事情发生时有意伤害他人。
综上所述,指控方提出的案件事实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足以成立。
二、关于案件定性针对本案的定性,我认为应当将被告人XXX的行为定性为过失伤害,而非故意伤害。
1. 过失伤害根据案发时的情况,被告人XXX并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而是情绪激动下的一时失控。
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过失行为,而非蓄意的故意伤害。
2. 缺乏证据支持故意伤害定性鉴于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XXX有意伤害他人,定性为故意伤害不符合事实和案件证据。
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法庭将被告人XXX的行为定性为过失伤害。
三、关于量刑建议鉴于被告人XXX是第一次犯罪、没有前科,并主动配合警方调查,我建议法庭从宽从轻予以量刑。
1. 帮助不归自首被告人XXX在事发后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
这种态度应当被视为积极态度,法庭可以酌情减轻量刑。
2. 个人情况被告人XXX是一位生活稳定、家庭和睦的正常社会成员,他是社会的有益分子。
在日常生活中,他也积极参与社区志愿者工作,为社会作出了贡献。
综上所述,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XX从宽从轻的量刑,考虑到他的个人情况和过去的表现。
四、关于保释我请求法庭允许被告人XXX在审判过程中保持自由,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他不会逃离。
1. 家庭和睦被告人XXX的家庭和睦,其家人会全力配合法庭的监管要求,确保被告人能够按时出庭,并且不会干扰案件的审理工作。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人XXX先生,对其涉嫌犯有XXXX的指控,向贵庭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证据不足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来看,尚无法确定被告人XXX先生是犯
罪的直接责任人。
在案发现场并未找到被告人的指纹、DNA
等与犯罪现场相关的证据,也未有目击者指证XXX先生与案
发有关。
此外,案发当时存在众多其他人员,犯罪嫌疑并不仅仅限于被告人一人。
缺乏确凿的物证和证人证言,可以质疑被告人与此案的关联性。
二、法律解释不明确
对于案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存在解释不明确的问题。
XXXX的界定和认定并不明确,对于何种行为才能构成XXXX,各个法律文献和解释也存在不一致之处。
在本次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尚未经过明确的法律界定,不能轻易断定其行为构成XXXX。
三、过错推定原则不合理
在本案中,原告方根据被告人的既往犯罪记录以及其社会地位、人际关系等,将盗窃嫌疑推定给被告人。
然而,过错推定原则更多的是建立在既往判决案例基础上,不应一概而论。
过错推定原则只是一种可能性,不应作为确定判决的唯一依据。
四、犯罪动机不明确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并未得到清晰的界定。
据我了解,被告人与原告之间并无任何矛盾之处,也不存在犯罪动机。
没有犯罪动机的存在,难以证明被告人有主观故意犯罪的意图。
基于以上理由,我认为被告人XXX先生应该被充分辩护并且
无罪释放。
尊敬的法官,请您审慎考虑并公正判决。
感谢庭上各位的关注和支持!
辩护人:XXX
日期:XXX。
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篇一:辩护意见书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书记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江苏省天翼律师事务所接受张伟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伟的辩护人。
开庭前,我认真查阅并复制了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对案件情况已经基本了解。
现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第一,客观方面,对被告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予以承认。
第二,第二,主观方面,我们认为被告张伟是过失行为,并非故意。
从被害人李豪和刘兵的陈述以及被告人张伟的供述中,我们可以得知,首先,被告人张伟有过三次吸毒行为,前两次毒驾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这造成了被告人张伟的疏忽大意,应当属于过失犯罪;其次,被告人张伟在吸毒后驾驶速度较快,是由于毒品导致兴奋。
在被告人张伟车上的其他人有所察觉,但并未及时提醒,也是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原因之一。
最后,被告人张伟对于犯罪情节诚实供述,有主动认错的良好态度。
综上,答辩人请求法庭能充分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被告人张伟的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张伟从轻处罚,让被告人张伟能早日回归社会,服务于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望予采纳。
辩护人:XXX篇二:起诉阶段辩护意见辩护意见XXX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X 律师事务所接受XXX法律援助处的指派,安排XXX律师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XXX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我们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XXX,现根据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XXX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XXX出生于1997年11月16日,在2014年12月15日犯罪时,年仅17周岁,系未成年人。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XXX符合这一法定从轻情节。
刑事案件辩护意见书

刑事案件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本案中,被告不应当承担犯罪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患有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的;(二)因精神疾病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三)善意抵抗违法犯罪活动的。
我所代理的被告患有精神疾病,期间由于他的精神状况不稳定,无法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
他的精神疾病得到医院专家的诊断并出具了鉴定书。
根据被告之人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被告存在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的精神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被告是否适用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况。
因此,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不应当承担犯罪责任。
其次,本案中,起因于被告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下列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一)因难以抗拒或者排除非法侵害,而进行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行为的;(二)因其他紧急情况而紧急采取的行为。
根据案发现场调查情况,被害人与被告发生纠纷,被害人威胁要伤害被告,对被告进行非法侵害。
被告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进行了正当防卫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之规定,依法对正当防卫行为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
最后,本案中,检察机关取证不规范、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取得证据,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取证过程中存在重大程序违法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不应当承担犯罪责任,因为他患有精神疾病,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被告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符合法律规定;而检察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本辩护意见请求贵庭依法判决,宣告被告无罪。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

刑事辩护意见书范文
刑事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针对本案的指控,我认为被告人并非罪无可恕。
根据现有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
事实上,被告人在案发时并无明显过错,其行为并非出于故意或明知故犯。
因此,我认为被告人应当获得无罪判决。
其次,针对案件中的证据,我认为部分证据存在瑕疵。
在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合法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导致证据的不完整和不准确。
因此,法庭在审理本案时需要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再次,针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我认为法庭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家庭、社会背景和个人品行。
被告人在平时生活中表现良好,为人诚实善良,从未有过违法犯罪的记录。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给予适当的考虑,并在判决时给予宽大处理。
最后,针对本案的法律适用,我认为法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公正审理。
在判决时,法庭应当严格依法裁判,不偏不倚地对待被告人。
同时,法庭也应当充分尊重辩护意见,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综上所述,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坚信被告人的清白和无辜。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本案,依法裁判,给予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谢谢法庭的审理。
此致。
辩护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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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书-法律文书
XX涉嫌犯罪辩护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父亲XXX的委托,指派苏勇律师作为XX涉嫌犯罪一案一审的法庭辩护人。
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档,参与本次庭审,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抢劫罪”提起公诉,持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参与了聚众斗殴事件,但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参与的索要钱财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而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认为,如果被告人XX构成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可考虑适用缓刑。
具体意见如下:
一、XX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201X年X月XX日晚上至19日凌晨聚众斗殴事件的事实是,因本案其中一被告人所谓的“约架”(电话通知约定特定场所斗殴),另一被告人的通知,XX参与了此次事件,当时,XX与本案的其他两名被告人在一起上网,二人也就随XX一起去了现场。
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XX 一直是被动的,是被支配的,很显然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与者。
在斗殴过程中,XX自始至终没有使用任何对人身可造成较大伤害性的工具,只是参与斗殴。
其中,有一个所谓的“单挑”(两个人单独打斗)环节,根据辩护人了解的情况,XX也是受他人指使。
从整个事件的过程来看,XX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与者,而是被动参加者。
依据我国《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的重要条件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XX不构成抢劫罪,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X年X月XX日晚发生的索要钱财的行为,被告人XX等人编造事实,以为他人报复的借口,索取受害人潘某等人钱财。
这样的一种行为,并不是以暴力直接相威胁,索要钱财。
辩护人提请法庭关注的是以下两个问题:
之一,XX在其他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肢体接触之后,也对受害人有过轻微的过激行为,但XX此时的行为并不是对方不给财物而施加的,而是对方拒不说出自己的姓名,不便于他们编造虚构情节而施加的;
之二,XX在事件发生后,也就是索要钱财得手后,提出要给受害人一部分钱财,也提出了让其开房间休息,还提出了可以一起去唱歌,当然都被对方拒绝了。
这样的行为,很显然表
明XX等人行为有寻衅滋事的特征,这要比抢劫罪的主观恶性小很多。
因此,辩护人认为,在这样一起事件当中,存在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强拿硬要等行为,比较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而不应以抢劫罪论处。
三、被告人XX如构成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一)XX一贯表现尚可,如构成犯罪,为初犯
根据XX学校与住所地出具的相关材料表明,XX在日常学习与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其此次参与的涉嫌犯罪的行为,是其年轻气盛、“好义气”、遇事冲动的原因造成的。
如果此次行为构成犯罪,也是其初次犯罪。
(二)XX属于未成年人,在涉嫌犯罪行为当中充当次要作用
XX199X年XX月XX日出生,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
从两次行为的过程看,其处于从属、被支配的地位,充当着次要作用。
(三)XX有自首情节,并积极悔过、退赃,得到受害人谅解
在涉嫌犯罪后,其在父亲的陪同下,XX向公安机关自首。
自首后认罪态度好,真心悔过。
归案后,其能积极地坦白供述自己的行为,配合侦察机关的侦破工作。
其第一次从公安机关出来之后,第一时间打电话给其他涉嫌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建议他们自首,更是体现了其悔过的决心。
被害人也对XX的行为作出了谅解。
综上,辩护人认为,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与相关刑事政策,对于被告人XX而言,如果其构成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外,其被羁押期间,对其管教应当也足以让其认识自己的错误,并能让其回归社会后,决心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故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谢谢!
辩护人:苏勇律师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