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接户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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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及以下配网设备编号实施细则

10kV及以下配网设备编号实施细则

10kV及以下配网设备编号实施细则为了配电线路及设备维护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安全运行,依据“三明地区电网设备统一编号准则”,对我局管辖的城市、农村配网10kV及以下配电设备名称、编号的编制作出如下规定:1 10kV配电线路名称编制:1.1 10kV架空线路馈线(主干线)名称编制:10kV配电线路馈线(主干线)名称形式为:“XXXX线”,其中XXXX即为馈线的名称,根据其线路性质的不同,按以下两个原则编制馈线名称:(1)公用馈线:以该线路所经过主要走廊(如区域、街道、新村等)名称作为馈线名称,也可以该线路所到达的终端区域(如:小区、村镇)名称作为馈线名称;需注意的是馈线的名称限制在5个字以内。

如:芙蓉线、新市北路线、#1列东线等。

(2)专用馈线:以该线路所专供的用户名称作为馈线名称,以便与公用馈线有明显区别。

馈线的名称限制在5个字以内。

如:#2二纺厂线、轧钢厂线等。

1.2 10kV配电线路支线(支干线、支线)名称编制:1.2.1 10kV配电线路支线线路名称附属于上一级线路名称,即该支线名称为:上一级线路名称+分支线搭火杆号+“支线”。

如:#1列东线976-#25支线。

1.3 10kV电缆线路名称编制:1.3.1 10kV电缆线路馈线(主干线)名称编制原则同架空线路中馈线编制原则(即1.1);1.3.2 10kV电缆线路支线名称编制:1.3.2.1 由变电站、开闭所、电缆环网柜(开关箱、分支箱)等深入至负荷中心的电缆线路,其名称编制原则基本同架空线路中支线编制原则(即 1.2.2),但名称中不称“支线”,而直接称之为“线”;1.3.2.2 变电站至变电站、开闭所至开闭所、环网柜至环网柜等之间的起联络作用的电缆线路,其名称采用电缆两侧设备名称中的一个字组合而成该电缆的名称,若两设备间有二回及以上的联络电缆,则按次序可编为“I回”、“II 回”……。

如:中旅开闭所至广场开闭所联络电缆,称为“中广线”。

SD_292-1988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SD_292-1988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SD292-88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关于颁发《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试行)的通知能源电[1988]20号为了加强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的管理,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原水利电力部组织有关单位制订了《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现颁发试行。

在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随时告我部电力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88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程适用于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第1.0.2条运行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根据地区和季节性特点,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行维护费用,为用户提供优质电能而努力。

第1.0.3条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点。

分界点的划分,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规定。

与用户的分界点划分,应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

第1.0.4条为了保障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和便于调度管理,在供电部门所管辖的配电线路上一般不允许敷设用户自行维护的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时,必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实行统一调度,以保安全。

第1.0.5条各级供电部门可以根据规程规定,制订现场运行规程。

第二章防护第2.0.1条配电线路及设备的防护应认真执行“电力设保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2.0.2条运行单位要发动沿线有关部门和群众进行护线和做好护线宣传工作,防止外力破坏,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第2.0.3条配电线路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

修剪树木,应保证在修剪周期内树枝与导线的距离符合上述规定的数值。

第2.0.4条当线路跨越通航江河时,应采取措施设立标志,防止船桅碰线。

第2.0.5条配电运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下列事项可先行处理,但事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1)修剪超过规定界限的树木。

(2)为处理电力线路事故,砍伐林区个别树木。

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技术规范

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技术规范

用心整理精品ICS27.100DB37F 22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T 2216—2012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技术规范2012 - 12 - 17发布2013 - 01 - 01实施目次前言 (IV)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总则 (5)5 配电网规划原则 (6)5.1 配电网规划的总体原则 (6)5.2 受电工程建设原则 (6)6 供电方案编制原则 (6)7 用电容量、电压等级及供电电源的确定 (7)7.1 用户用电容量的确定 (7)7.2 供电电压等级的确定 (9)7.3 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10)8 接入电网线路工程技术要求 (11)8.1 一般规定 (11)8.2 用户接入电网方式 (11)8.3 用户接入电网线路工程技术要求 (12)9 用户受电工程技术要求 (14)9.1 一般规定 (14)9.2 变电所选址要求 (14)9.3 受电工程技术要求 (14)9.4 开闭所 (17)9.5 配电室 (17)9.6 其他 (18)10 用户受电工程设备选型 (19)10.1 10kV架空线路 (19)10.2 10kV电缆线路 (19)10.3 环网供电柜 (20)10.4 柱上开关 (21)10.5 高压开关柜 (21)10.6 变压器 (21)10.7 低压开关柜 (21)10.8 低压电缆分支箱 (21)10.9 箱式变电站 (22)10.10 跌落式熔断器 (22)10.11 避雷器 (22)10.12 低压配电线路 (22)10.13 电能计量装置 (23)10.14 保护装置 (24)10.15 无功补偿及谐波治理装置 (24)10.16 其他设备 (24)附录A(规范性附录)高层建筑分类 (26)附录B(规范性附录)用电负荷分级 (2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提出。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符号4 总则5 路径6 气象条件7 导线8 绝缘子、金具9 导线排列10 电杆、拉线和基础11 变压器台和开关设备12 防雷和接地13 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14 接户线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典型气象区附录B(规范性附录)架空配电线路污秽分级标准附录C(规范性附录)弱电线路等级附录D(规范性附录)公路等级条文说明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下达2000 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70 号)的安排,对原水利电力部1987 年1 月颁发的SDJ 206—19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较修订前的规程有以下重要技术内容的改变:(1)本标准将范围明确为10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以满足城市和农村供电的要求。

(2)为满足城市电网供电的可靠性及电能质量日益提高的要求,1990 年以后在我国大中城市配电线路建设中逐步采用架空绝缘导线。

故本次修订增加了10kV 及以下绝缘导线设计的有关内容。

(3)对交叉跨越提出了补充,补充了典型气象区。

(4)原规程中某些不适合当前生产要求的章节条款,已予删除或修改。

本标准实施后代替SDJ 206—1987。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 D 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供电设计院、武汉供电设计院、南京电力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森、程景春、许宝颐、刘寅初、王秀岩、刘纲、王学仑。

1 范围1.0.1 本标准规定了10kV 及以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以下简称配电线路)的设计原则。

1.0.2 本标准适用于10kV 及以下交流架空配电线路的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10kV及以下线路验收细则

10kV及以下线路验收细则

10kV及以下线路验收细则一、10kV线路部分1、线路基础施工工艺标准1)、直线杆横线路方向位移不应超过50mm。

2)、转角杆、分支杆的横线路、顺线路方向的位移均不应超过50mm。

3)、转角杆应向外角预偏,紧线后不应向内角倾斜,向外角侧倾斜时其杆梢位移不应大于杆梢直径。

4)、终端杆应向拉线侧预偏,紧线后不应向拉线反方向倾斜,拉线侧倾斜不应使杆梢位移大于杆梢直径。

5)、导线档距一般应控制在:县城集镇50-60m,乡村70-100m,2、拉线制作工艺标准1)、拉线对地面夹角为45°,若受地形限制,不应大于60°,不应小于30°。

2)、拉线穿过公路时,对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且对路肩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4.5m。

跨越道路(非公路)的水平拉线,对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低于5m。

3)、不论拉棒长短,拉棒出土长度应控制在300mm至700mm之间。

4)、穿越和接近导线的电杆拉线必须装设与线路电压等级相同的拉线绝缘子;拉线绝缘子应装在最低导线以下,应保证在拉线绝缘子以下位置断拉线情况下,拉线绝缘子距地面不小于2.5m。

5)、采用UT型线夹及楔形线夹固定的拉线安装时,应符合以下规定:①线夹舌板与拉线接触应紧密,受力后无滑动现象,线夹凸肚应在尾线侧,安装时不应损伤线股。

②拉线弯曲部分不应明显松脱,拉线断头处与拉线主线应固定可靠。

钢绞线的端头露出部分规定:契形线夹300毫米,UT线夹300mm至500mm,且用直径不小于3.2毫米的单股镀锌铁线绑扎,绑扎长度不小于30mm,并做防锈处理。

③UT型线夹的螺杆应露扣,并应有不小于1/2螺杆丝扣长度可供调紧。

拉线调好后,UT型线夹露出的丝扣长度应为10~30毫米。

UT型线夹的双螺母应并紧。

3、电杆组立及铁附件安装工艺标准1)、电杆钢圈焊接后应将表面铁锈、焊渣与氧化层除尽,并进行防腐处理。

2)、10kV钢管杆均应与接地引下线连接,通过多点接地以保证可靠性。

架空电力线路运行规程

架空电力线路运行规程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原文信息《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程适用于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第1.0.2条运行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根据地区和季节性特点,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行维护费用,为用户提供优质电能而努力。

第1.0.3条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点。

分界点的划分,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规定。

与用户的分界点划分,应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执行。

第1.0.4条为了保障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和便于调度管理,在供电部门所管辖的配电线路上一般不允许敷设用户自行维护的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时,必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实行统一调度,以保安全。

第1.0.5条各级供电部门可以根据规程规定,制订玠?场运行规程。

第二章防护第2.0.1条配电线路及设备的防护应认真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2.0.2条运行单位要发动沿线有关部门和群众进行护线和做好护线宣传工作,防止外力破坏,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第2.0.3条配电线路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

修剪树木,应保证在修剪周期内树板与导线的距离符合上述规定的数值。

第2.0.4条当线路跨越通航江河时,应采取措施设立标志,防止船桅碰线。

第2.0.5条配电运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下列事项可先行处理,但事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一、修剪超过规定界限的树木。

二、为处理电力线路事故,砍伐林区个别树木。

三、清除可能影响供电安全的收音机、电视机天线、铁烟囱或其它凸出物。

第2.0.6条运行单位对可能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砠??各种施工或活动,应时行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防护通知书。

对于造成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者,应按情节与后果,予以处罚或提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10kV及以下城市配电网建设标准

10kV及以下城市配电网建设标准

10kV及以下城市配电网建设标准前言为了明确电网建设工作的思路,做到建设思想统一,建设目标统一,建设标准统一,制定了10kV及以下配电网建设标准。

为了加快电网建设,适应当前项目建设管理,在制定本标准时,尽量减少设备、材料的品种,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南网标设的应用,在“快”和“准”上把握好大的原则和方向。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柳州网区城市(包括县城、工业园区)配电网的建设。

一、10kV网架结构1、10kV电网应实行分区分片供电,城区(包括市区、县城)配网应构成“手拉手”环网结构实现“N—1”,可通过架空、电缆或混合线路实现。

2、电缆线路主环采用开关站构成。

通常由4座开关站构成“手拉手”双电源开环运行方式。

当环内负荷增长后可在适当位置插入第三电源扩充成“3—1”网络结构。

3、配电变压器应按“小容量、多布点”的原则进行配置。

城区公用配电变压器单台选用315 kVA、500kVA、630kVA、800kVA。

4、低压配电网低压配电线路实行分区供电,要明确供电范围,避免配变之间交叉供电。

低压配电系统采用TN—C系统接线方式,中性线应与相线等截面,并按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多点重复接地。

低压主干线:一般采用以配电变压器为中心向两侧以树干式放射供电方式。

城区负荷密度大的供电半径控制在200—250m以内,其它负荷密度较小的供电区域可适当增加供电半径。

低压主干线尽可能与10kV线路共杆架设,低压配电线路主干线按台变500kVA、箱变800kVA 一次建成。

对接户线、进户线的线径选择要有一定的裕度,便于今后的发展。

二、配电站(一)室内配电站1、大型商业写字楼、会展中心、大型小区等采用室内配电站;小型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郊区采用箱式变电站。

2、主变压器,按2台设计,630kVA及以下选用油变,800kVA选用干变。

变压器型号选非晶合金变压器或S13型以上变压器。

配电变压器的无功补偿方式采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补偿容量按变压器容量的30%补偿。

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施工工艺

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施工工艺

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施工工艺安装工艺要求一、电杆基坑及基础埋设1、基坑施工前的定位符合下列规定:⑴、直线杆顺线方向位移, 10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超过设计档距的 3%,直线杆横线路方向位移不超过 50mm。

⑵、转角杆、分支的横线路、顺线路方向的位移均不应超过 50mm。

2、电杆基础坑深应符合设计规定。

电杆基础坑深度允许偏差应为+100mm、-50mm。

同基基础坑在允许偏差范围内按最深一坑操平。

3、双杆基坑应符合下列规定:⑴、根开的中心偏差不应超过±30mm。

⑵、两杆坑深宜一致。

4、基坑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规定:⑴、土块应打碎。

⑵、 10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基坑每回填 30mm 应历夯一次。

⑶、松软土值的基坑,回填土时应增加夯实次数或采取加固措施。

⑷、回填土后的电杆基础宜设防沉土层。

土层上部面积不宜小于坑口面积; 培地高度应超出地面 300mm。

二、电杆组与绝缘子安装1、单电杆立好后应正直,位置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⑴、直线杆的横向位移不应大于 50mm。

⑵、 10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梢的位移不应大于杆梢直径的 1/2。

⑶、转角杆的横向位移不应大于 50mm。

⑷、转角杆应向外角预偏紧线后不应向内角倾斜,向外角的倾斜,其杆梢位移不应大于杆梢直径。

2、终端杆立好后,应向拉线侧预偏。

期预偏值不应大于杆梢直径。

紧线后不应向受力倾斜。

3、以螺栓连接的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⑴、螺栓应与构件面垂直,螺头平面预构件间不应有间隙。

⑵、螺栓紧好后,螺杆丝扣露处的长度,单螺母不应少于两个螺距;双螺母可预螺母相平。

⑶、当必须加垫圈时,每端垫圈不应超过 2 个。

4、螺栓的穿入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⑴、对立体结构: 水平方向由内向外垂直方向由下向上。

⑵、对平面结构: 顺线路方向,双面构件内由向外,单面克件由送电侧穿入或按统一方向,横线路方向,两侧由内向外,中间由左向右(面向受电侧) 或按统一方向; 垂直方向,由下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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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接户线
1、10kV及以下电力接户线的安装,其各部电气距离应满足设计要求。

2、10kV及以下电力接户线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距内不应有接头。

二、两端应设绝缘子固定,绝缘子安装应防止瓷裙积水。

三、采用绝缘线时,外露部位应进行绝缘处理。

四、两端遇有铜铝连接时,应设有过渡措施。

五、进户端支持物应牢固。

六、在最大摆动时,不应有接触树木和其它建筑物现象。

七、1kV及以下的接户线不应从高压引线间穿过,不应跨越铁路。

3、10kV及以下由两个不同电源引入的接户线不宜同杆架设。

4、10kV及以下接户线固定端当采用绑扎固定时,其绑扎长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绑扎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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