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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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08•【字号】鄂发改高技[2010]269号•【施行日期】201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高技〔2010〕26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52号令)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54号令),我委制定了《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及资金管理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中心,是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区域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省工程中心是湖北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区域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名单

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名单
湖北东神楚天化工有限公司
39
湖北省高性能乳化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北同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40
湖北省锰系列精细化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北开元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工程大学
41
湖北省云母绝缘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北平安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理工大学
42
湖北省镁橄榄石加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宜昌科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华中农业大学
67
湖北省药用胶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省类固醇类药物及衍生物清洁生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北民生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三峡大学
69
湖北省药用氨基酸原料及制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
70
湖北省地热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
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
71
湖北省热法磷酸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北尧治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72
湖北省油脂与植物蛋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
73
湖北省微生物油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北福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华中科技大学
74
湖北省生鲜食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武汉轻工大学
75
湖北省紫薯加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武汉市普泽天食品有限公司
武汉轻工大学
76
湖北省香稻育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北瀛通电子有限公司
48
湖北省绿色高性能混凝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49
湖北省焊接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武汉铁锚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0
湖北省冶金废弃物循环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武汉武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制度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制度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的研发能力,创新技术,提高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为研发中心规范管理及技术创新提供指导。

二、组织架构1. 研发中心设立研发总监,直接向公司高层汇报工作,负责研究方向的确定、项目计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推动技术创新、提升研发水平。

2. 研发中心下设研发团队,根据项目需求设立不同的小组,负责具体的研发工作。

3. 研发团队内设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进度管理、成果验收及团队协作等工作。

4. 研发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由各项目负责人组成,负责技术难题的解决、技术交流及研发成果评审。

5. 研发中心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研发过程的质量管理及成果的质量把控。

6. 研发中心设立市场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项目需求分析及技术推广等工作。

7. 研发中心设立人事部门,负责人员招聘、团队建设及员工培训等工作。

三、项目管理1. 研发项目由研发团队按照研发总监的指示制定计划,并向技术委员会汇报审核。

2. 研发项目按照设定的时间节点进行阶段性成果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需重新规划实施方案。

3. 研发项目的风险管理由项目经理负责,及时发现风险并提出解决方案。

4. 研发项目的成果归研发中心所有,实现成果转化需经公司同意。

四、技术创新1. 研发中心鼓励团队成员进行技术创新,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团队成员积极投入研发工作。

2. 研发中心定期组织技术交流会,促进团队之间的技术沟通和经验分享。

3. 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合作,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研究项目。

五、团队建设1. 研发中心重视团队建设,举办团队建设活动,提升团队凝聚力和执行力。

2. 研发中心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团队成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3. 研发中心关注员工的生活和工作平衡,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及福利待遇。

六、监督检查1. 研发中心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对团队成员及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奖惩分明。

2. 研发中心设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项目进展、成果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

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
58
湖北省甘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
59
湖北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植保土肥研究所
60
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61
湖北省水产良种繁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
62
湖北省水土保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2
湖北省包装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北工业大学
23
湖北省建筑防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北工业大学
24
湖北省酿造工艺与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北工业大学
25
湖北省生态道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北工业大学
26
湖北省无损检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北工业大学
27
湖北省制造业创新方法与应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北工业大学
28
湖北省食品发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北省农科院果树茶叶研究所、湖北采花茶业有限公司
11
湖北省激光应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北楚天激光集团股份公司
12
湖北省环境微生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北大学
13
湖北省能量转换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北大学
14
湖北省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北大学
15
湖北省农业遥感应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北大学
16
湖北省生物酶催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74
湖北省先进成型技术及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华中科技大学
75
湖北省数字PET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华中科技大学、湖北锐世数字医学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发改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发改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发改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鄂发改办高技〔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改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根据《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我委年度工作安排,为认真做好2022年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域方向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质量、水平,加快推动创新资源向产业链、创新链和人才链高端聚集,我委编制了《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

申报省工程研究中心必须符合《领域指南》方向和范围。

二、基本条件(一)主要依托单位须在湖北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省工程研究中心须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基础,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进行工程化开发且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作用强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储备。

为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省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的,须和企业联合共建,并有明确的共建协议和责任分工。

(三)省工程研究中心须拥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备设施及基础条件,具有高水平的研发团队或人才队伍,其中: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40人且专职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20人。

(四)同一法人单位当年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同一属地有控股关系的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当年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同一细分领域(方向)已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含工程实验室)不重复进行认定。

三、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申报、资格审查、初评、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公示认定六个程序。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9
【摘要】<正>鄂发改高技[2010]26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总页数】5页(P44-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7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列席派驻企业重要会议暂行办法(试行)》、《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派驻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试行)》、《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与派驻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的通知 [J],
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水利

5.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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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领域指南

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领域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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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度规范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度规范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度规范一、总则为规范和规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运行,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提升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制定本规范。

二、中心性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科研机构,依托单位可以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

三、中心任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开展前沿、核心技术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和解决方案;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技术创新;3.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4.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国际影响力。

四、中心组织结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般设立主任、副主任、研究员、工程师等职务。

中心通常设置办公室、科研部、人事部、财务部、行政部等职能部门。

五、中心管理制度1.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中心的整体工作负责;2.设立科研委员会,负责中心的科研项目的审批和管理;3.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的立项、组织、执行和结题等程序和要求;4.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与分享机制;5.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6.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

六、中心运行机制1.实施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的统筹规划、组织管理和成果评价;2.注重科研成果转化,加强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3.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确保项目经费使用合规;4.建立评价机制,评估中心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为中心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七、中心考核评估1.建立中心绩效考核制度,对中心的主要工作内容进行量化评估;2.定期组织各项考核活动,对中心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3.评估结果作为中心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上报依托单位,并作为决策依据。

八、中心发展规划1.制定三年、五年、十年中心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路径;2.根据中心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目标分解,加强工作跟踪和督导。

九、中心宣传推广1.加强中心品牌宣传,提升中心知名度和信誉度;2.加强与媒体合作,扩大中心影响力和社会认知度;3.建立品牌推广机制,提高中心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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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科技投入机制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0]36号),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湖北省辖区内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的具有工程技术开发能力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湖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为了充分发挥我省科教优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我省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研究开发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对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提升行业、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

(二)为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三)通过成果辐射和扩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促进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四)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参与引进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提高装备的设计与制造水平。

(五)培养行业、领域的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为龙头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

第六条工程中心的建设采取认定和组建两种方式。

根据相关产业发展需要,满足工程中心条件、运行良好的研究开发机构可申请认定为工程中心;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急需,具备一定
基础的研究开发机构可申请组建工程中心。

第七条申请认定工程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托单位必须是在湖北省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具有良
好的运行机制,正常运行三年以上。

(三)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

其中,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30人,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70%,中高级职称人员所占比例不
低于50%。

近三年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或者具有
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完善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任务的能力。

(五)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为工程中心的运行提供必
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企业必须是省内同行业、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研究开发经费不
低于销售收入的3%。

(六)与行业、领域内企业联系紧密,科技成果工程化或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申请组建工程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托单位必须是在湖北省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急需,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

(四)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经完善后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任务的能力。

(五)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为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六)与行业、领域内企业联系紧密,具有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需求,定期发布申报通知或指南。

第十条工程中心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照相关指导文件要求,填写《湖北省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申报书》,经单位签章后,报送所在市、州、扩权县(市)科技局;
(二)市、州、扩权县(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签章后,报送省科技厅;扩权县(市)的申报材料同时送所
在市、州科技局备案;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科
技厅;
(三)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建议项目,省
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四)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论拟定认定和组建的工
程中心项目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

(五)认定的工程中心授予“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
并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填报《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作为工程中心组建
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验收与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组建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采取边组建、边
运行的工作方式。

组建期间,依托单位于每年十二月将组建进展及运
行情况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组建完成后,应及时填报《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申请书》,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

省科技厅根据《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者,
授予“湖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对工程中心进行年度抽查和绩效考核。

年度抽查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省科技厅按一定比例对部分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进行抽查。

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工程中心应
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对工程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优秀的给予滚动支持。

考核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

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工程中心的资格。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不存在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须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必须履行有关统计义务,每年十二月向省科
技厅上报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
程中心的申报、审批、验收与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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