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有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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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5.27•【字号】冀人社[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冀人社[2009]2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保障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根据国家和我省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法规,结合当前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1、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

未有新单位的职工(含企业改制的自谋职业人员、失业人员和不符合失业条件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2、参保职工在本统筹地区流动的,只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参保信息;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可凭原统筹地区参保缴费证明、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组织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调动通知或任命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新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调出地的统筹基金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给参保人,从办理之月起在调入地建新个人账户。

3、参保职工跨省(市、区)流动的,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国家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按调入地有关政策执行。

二、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4、允许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所需国药准字号药品;允许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生育提案议案

生育提案议案

尊敬的领导:为了促进我国人口结构的优化,提高生育率,保障国家长远发展,我们特提出以下关于生育提案的建议:一、完善生育政策体系1. 调整生育政策,实行全面二孩政策。

取消独生子女政策,允许每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以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

2. 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持力度。

对于自愿选择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和优惠政策,如免费或优惠的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

3. 完善育儿假政策。

延长产假和陪产假,为家庭提供更多的陪伴和照顾孩子的时间。

二、提高生育服务水平1. 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

提高孕产妇的产前检查率和产后访视率,确保母婴健康。

2. 提高儿科医疗服务水平。

加大对儿科医疗资源的投入,提高儿科医生的专业素质,提升儿科医疗服务质量。

3. 建立完善的育儿服务体系。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育儿服务,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育儿服务,满足家庭不同需求。

三、优化生育环境1. 加大对学龄前教育的投入。

提高幼儿园覆盖率,降低幼儿园收费,让更多家庭能够承担得起学前教育费用。

2. 完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

增加公共停车场、公园、游乐场等设施,为家庭提供更多亲子活动空间。

3. 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应,降低住房成本,让家庭有更好的居住条件。

四、加强宣传教育1. 开展全民生育观念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生育政策的调整,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

2. 加强性教育普及。

在学校、社区等场所开展性教育课程,提高青少年对性知识的了解,降低意外怀孕的风险。

3. 强化家庭观念教育。

倡导家庭和睦、亲情至上的价值观,让家庭成为人们向往的幸福港湾。

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0〕116号
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一步强化基金管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政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办法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新参保单位或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手续后,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符合生育保险规定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即: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和生育生活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的,自缴费次月起只享受医疗费补贴待遇。

二、退休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已随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退休人员,其单位破产或以销号方式转制后,按照政策一次性趸缴十年医疗保险费的,其退休人员仍可享受生育保险的医疗费补贴待遇。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均应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四、此前发布的政策与本通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京医保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6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产前检查支付标准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

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二)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800元、一级医院4750元(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试产且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定额支付标准在各级医院“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200元、二级医院5000元、一级医院495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800元、二级医院5600元、一级医院5550元。

(三)计划生育支付标准门诊计划生育不分医院等级,执行以下限额支付标准: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777元。

2.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859元。

3.门诊药物流产医疗费560元。

4.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127元。

5.门诊输精管结扎术医疗费1988元。

6.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093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900元。

8.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832元。

9.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86元。

10.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982元。

新时代下生育保险进一步完善

新时代下生育保险进一步完善

新时代下生育保险进一步完善新时代下生育保险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原因。

当前生育保险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一部分女性劳动者的需求,但是仍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参保门槛偏高,导致大部分非正式就业人群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保障力度相对不足,对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保障仍有不足之处。

而且,目前的生育保险服务体系不够健全,导致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

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新时代下生育保险制度应该如何进一步完善。

应当降低参保门槛,适应更多非正式就业人群的需求。

可对参保条件进行放宽,降低缴费标准,以吸引更多的劳动力参保。

应当提高保障力度,完善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保障待遇,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关怀。

应当建立健全的生育保险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让参保人员能够得到更好的服务。

还可以适当调整生育保险的政策和政策效果,使其更加符合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

新时代下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健康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方面,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促进人口的健康和生育率的提高。

通过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妇女能够更加放心地生育孩子,从而提高了生育的积极性。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也有利于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和人口的健康发展。

通过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能够更好地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从而减少了社会成本和资源的浪费。

新时代下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健康具有积极的意义。

随着新时代的到来,生育保险制度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尤其是针对参保门槛、保障力度和服务体系等方面出现的问题,需及时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只有通过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才能更好地促进人口的健康和生育率的提高,实现人口结构的优化和人口的健康发展。

希望在新的时代下,能够更多地关注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促进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健康做出更大的贡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大政办发〔2017〕13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大政办发〔2017〕13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大政办发〔2017〕13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妥善解决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健康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以下简称“扶助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四十多年来,人口过快增长的局面得到了有效控制,缓解了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取得了重大成果,广大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为此做出了贡献。

从2006年开始,我市先后建立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生活困难的现状,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先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已相继步入老年,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现行扶助项目已不能满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健康医疗、精神慰藉等多方面的需求。

随着社平工资、物价水平和居民消费支出的逐年增长,现行扶助标准偏低、扶助金实际购买力下降、政策效果弱化等缺陷和不足已逐步显现,对扶助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扶助制度,提高扶助标准,增加扶助项目,是落实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践行群众路线的执政理念,有利于进一步缓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得到抚慰,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维护社会形势的和谐稳定,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简政放权和提高行政效能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包头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简化业务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现就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一)提高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30.7万元,加上大额医疗保险8万元,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达到38.7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1万元。

(二)调整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1.参加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待遇等待期统一调整为首次参保实际缴费后,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2.参加生育保险人员首次参保实际缴费连续、足额满一年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1.在VIP、特需病房等优质优价病房住院治疗,如果票据可区分VIP、特需诊疗费用的,扣除VIP、特需诊疗等费用后,按包头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报销;票据无法区分VIP、特需诊疗费用的,个人负担费用总额的5%,其它符合包头市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9•【文号】国办发〔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10.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10月19日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为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识、适应、引领人口发展新常态,加强统筹谋划,强化部门协同,深化改革创新,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强化生育服务支持(一)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

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

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

做好未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

研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生育支持保障功能。

(二)完善生育休假制度。

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合理的成本共担机制,加大对生育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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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有关意见
《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有关意见》
一、引言
生育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妇女和新生儿权益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当前,我国生育保险政策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生育保险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一些有关意见,以期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二、生育保险政策的现状
1. 目前生育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和覆盖范围
生育保险政策主要包括孕期、分娩期和产后的医疗保障,以及对产假期间的工资保障。

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政策主要针对城镇职工和部分农村居民,但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无固定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和家庭主妇,保障程度还不够高。

2.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1 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偏低
2.2 对特殊群体的覆盖不足
2.3 产假期间工资保障待加强
2.4 生育保险金发放标准不够统一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建议
1. 提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针对生育保险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低的问题,建议逐步提高报销比例,降低生育家庭的负担。

可以通过增加财政投入或者调整保险费用征收政策来实现。

2. 扩大保障覆盖范围
在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时,应该重点关注一些特殊群体的保障问题,如无固定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和家庭主妇。

可以通过建立特殊群体的生育保险专项基金来解决这一问题。

3. 加强产假期间的工资保障
对于女性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保障应当得到相应的提高。

可以探索建立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投入的产假工资补贴机制,以确保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

4. 统一生育保险金发放标准
目前我国各地的生育保险金发放标准存在差异较大的情况,建议在
未来的完善政策中,统一生育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以确保各地生育家庭的权益得到公平保障。

四、结语
生育保险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当前,我国生育保险政策在初步建立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该多方面考虑人民群众的需求,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为广大生育家庭提供更加全面、深刻和优质的保障服务。

个人观点:生育保险政策的完善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对生育保险政策的投入,以确保每个生育家庭都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帮助。

各级政府应该在实施政策时更加注重公平公正,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希望未来我们的生育保险政策能够更加全面和完善,使每个家庭在面对生育问题时都能得到充分的支持和关爱。

四、生育保险政策的落实情况
当前生育保险政策在一些地区和群体中的落实情况存在一定问题。

一些地方的生育保险政策实施并不到位,导致部分生育家庭无法享受应有的保障和待遇。

一些特殊群体,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地区的妇女,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制度上的限制,也存在着无法及时获得生育保险的问题。

一些雇主并不完全落实产假期间的工资保障政策,导致女性职
工在生育期间经济上面临一定压力。

要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就
必须重视政策的落实情况,加强对各项政策的监督和督促。

五、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建议
1. 加强政策宣传和知识普及
为了确保生育保险政策的广泛落实,应该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和知识
普及工作。

可以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如健康讲座、宣传册
发放等,提高生育家庭对政策的了解和认识,确保他们能够及时申领
到应有的生育保险金。

2. 完善特殊群体的保障机制
针对无固定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和家庭主妇等特殊群体,应建立相应
的保障机制,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和享受到生育保险的权益。

可以通过
提供灵活的参保方式和优惠的保费政策等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3. 强化监督和督促机制
为了确保生育保险政策的全面落实,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督促机制,加强对政策执行的检查和评估。

可以通过加大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测
和考核来督促各级政府的责任落实;另可以通过建立投诉和举报制度,让生育家庭有一个能够维权的渠道。

4. 完善政策法规和制度机制
在未来的工作中,还应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法规和制度机制,将其纳入到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中。

可以通过修订相关法律和规定、建立更加健全的管理机制等途径来进一步推进生育保险政策的完善和落实。

六、总结
生育保险政策的完善是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当前我国人口结构变化和社会发展进程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生育保险政策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

我们希望政府能够更加重视生育保险政策的完善工作,加大对生育保险的投入力度,寻求更加合理和有效的政策措施,让每个生育家庭都能够享受到应有的保障和帮助。

也希望全社会都能够关注生育保险政策的完善和落实情况,共同推动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只有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和改进,我们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实现全面的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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