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方案

合集下载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孩子教育重视程度的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满足家庭和社会的需求,制定一个有效的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完善政策法规、优化照护服务机构、提升人员素质和加强家庭照护能力等方面,阐述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一、完善政策法规为了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我们需要首先完善政策法规,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和规范。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照护服务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

同时,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准入制度和资质认证机制,确保服务机构的合规运营和质量保障。

二、优化照护服务机构为了提供更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我们应当积极引导和推动照护服务机构的优化升级。

一方面,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照护机构的投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另一方面,加大对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投入力度,提升其服务能力和水平,以示范效应带动行业发展。

三、提升人员素质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离不开优秀的从业人员。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人员培训和素质提升。

针对婴幼儿照护人员,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培训体系,提供系统的培训课程,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升其服务质量。

同时,在人员选拔和聘任中,重视人才选拔和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更多具备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的人员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四、加强家庭照护能力家庭是婴幼儿成长的重要环境,因此,加强家庭照护能力是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过普及科学的育儿知识,提供育儿指导和培训,帮助家长提高婴幼儿护理和教养水平。

此外,建立健全家庭照护服务网络,提供家庭照护的支持和帮助,解决家长在婴幼儿照护方面的困惑和问题,提升家庭照护的可持续能力。

五、加强宣传和推广为了提高社会对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认识和支持度,我们需要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

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经法人登记,并通过备案的托育机构 进行“示范、一级、二级和三级”等级管理,并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开展1次复核工作,对不达标的,予以限期整改 、重新评定或作降级处理。托育机构等级与普惠性收费的限价和运行补助挂钩。
.加强托育专业队伍建设。各类经备案的托育机构引进的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对应人才政策。对育婴员、保育员 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后培训I,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 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 政策。鼓励幼教人员到托育机构执业,将托育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支持儿童 保健人员为托育机构提供指导服务,在区内高校特别是职业院校中设立托育服务专业,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 保健等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按照XX发(2019)XX号文件要求落实相关税费减免,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
(六)强化部门协同综合监管
.健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各司其职、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议 联商、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机制。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和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检查, 重点查处未经备案开展托育服务、无证无照、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卫生健康相关措施不到位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等 。发挥区消保委作用,联合相关部门处置消费者投诉,保障我区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托育服务的政策保障、标准规范,人才培养、监督管理和普惠托育等五大体系基 本健全,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全区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XX个,普惠托位占比达到xx% 以上,建成投用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XX万人口以上乡镇街道实现“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全覆盖,乡镇 街道新建、改建居住区和未来社区、现代社区托育机构(驿站)覆盖率达到xx%,城乡社区“15分钟托育服务圈”基本 形成。

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

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

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为了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照护条件和服务质量,以下是一些实施办法:1.政府政策支持:政府应加大对幼儿照护服务的投入,设立政策性的专项资金用于建设和改善幼儿照护设施,促使各地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提高照护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

2.建设完善的照护设施:政府应加大对幼儿照护设施的建设与改善力度,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照护环境,合理布局照护资源,确保每个婴幼儿能够享受到优质的照护服务。

3.增加照护人员数量和提高素质:加大对幼儿照护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确保他们能够提供高质量的照护服务。

同时,要加大对幼儿照护人员的招聘和培养力度,扩大照护队伍规模,缓解照护人员短缺的问题。

4.定期检查和评估:建立定期的检查和评估机制,对幼儿照护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保证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合格的照护服务。

同时,还要加强对照护人员的考核和培训,鼓励他们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5.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对幼儿照护服务进行规范,明确责任和义务,保障婴幼儿的权益。

同时,要加强对照护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行为,保护婴幼儿的安全和利益。

6.加强家庭教育支持:提供针对家长的培训和教育支持,帮助他们提高育儿能力,增强对婴幼儿的照护意识和技能,为婴幼儿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7.推广社区照护服务:加强社区照护服务的建设和推广,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到幼儿照护服务中来,扩大服务覆盖范围。

同时,要加强社区照护服务机构的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综上所述,通过加强政府政策支持、建设完善的照护设施、增加照护人员数量和提高素质、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加强家庭教育支持和推广社区照护服务等一系列实施办法,可以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照护条件和服务质量,促进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目前我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相对滞后,供给不足,质量不高,价格高昂等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为了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至关重要。

以下是我对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一些建议:一、加大政府投入,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量。

政府应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资金投入,加强对机构的补贴和资助,同时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

政府可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和民办机构合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增加供给量,降低价格。

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机制,推行准入制度。

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制定严格的服务质量标准,加强对机构的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同时,可以推行准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准入,提高行业的整体质量。

三、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机制。

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照护服务人员培训机构,提供全面系统的培训课程,确保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此外,可以鼓励高校开设相关专业,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提高家长的认知度。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宣传,向家长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性和好处,让家长了解到专业照护对婴幼儿成长的促进作用。

同时,可以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听取家长的需求和意见,为家长提供更多的服务选择。

五、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督机制,保障服务质量。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督机制,对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同时,可以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家长积极参与监督,提高服务质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总而言之,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对于提高婴幼儿的生活质量、帮助家庭实现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平衡至关重要。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同时,生育意愿下降导致婴幼儿人口比例减少。

这使得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

然而,当前我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覆盖率较低,且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项实施方案,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

二、目标设定1.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覆盖率,确保每个婴幼儿都能接受到合格的照护服务。

2.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质量,确保照护人员专业、有素质、有爱心、有责任心。

3.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消除不合规范的机构,确保照护场所安全、卫生、健康。

三、具体措施1.政府角色(1)加大财政投入,提供资金支持,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

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和补贴政策,吸引更多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

(2)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监管体系,确保机构严格遵守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环境和照护质量。

2.机构建设(1)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依法设立并具备必要的资质。

(2)加强对机构的培训和督导,提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同时,建立师徒传承的培训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3.人员培训(1)制定培训计划和课程,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养其对婴幼儿的关爱能力和沟通能力。

(2)加强婴幼儿保育、心理疏导等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照护人员对婴幼儿特殊需求的认知和应对能力。

4.家庭辅导(1)加强对家长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家长的育儿能力和照护技能,让他们能更好地照顾婴幼儿。

(2)为家庭提供定期的家访服务,帮助家长解决育儿中的问题和困惑,提供科学的育儿指导。

5.引入婴幼儿照护服务评价机制推行第三方机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进行评估,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并将评价结果公开,帮助家长选择有保障的照护机构。

6.宣传推广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力度。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方案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方案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实现幼有所育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快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和规范管理体系,不断发展多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断满足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需求。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高质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多部门协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建立,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目标2023-2024年,继续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建成3家以上公立型或者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促进婴幼儿入托比例逐年提高。

到2025年,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在托覆盖率(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不低于30%,其中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β鼓励有条件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民企)开办普惠性或者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社会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指导体系1.保障婴幼儿家庭合法权益。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强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

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严禁就业性别歧视。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方案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方案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方案1. 背景在现代社会中,对于3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尤其是随着家庭结构变迁、女性劳动力参与度的提高,对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满足家长的需求,我们制定了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方案。

2. 提高照护服务质量为了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质量,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a. 增加照护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专业培训,提高照护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加强对婴幼儿需求的敏感度。

b. 加强照护环境的改善:改善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硬件设施,确保安全、卫生和舒适,提供婴幼儿全面的发展空间。

c. 注重个性化照护:根据婴幼儿的个性和需求,提供量身定制的照护方案,确保每个婴幼儿得到最好的关怀和发展。

3. 拓宽照护服务渠道为了拓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渠道,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a. 支持社区托儿所的建设:通过设立社区托儿所,使得照护服务更加便利和贴近居民,减轻家长照顾婴幼儿的负担。

b. 推进线上照护服务平台的建设:建设线上照护服务平台,提供在线咨询、预约及交流等功能,方便家长获取照护服务信息和资源。

c. 鼓励企业提供照护服务:通过政策激励,鼓励企业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例如建立企事业单位托儿所,为员工解决照护问题。

4. 加强监管与评估为了加强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管与评估,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a. 加强对照护机构的监管: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对照护机构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合法经营和服务质量。

b. 建立照护服务评估体系:建立健全的照护服务评估体系,对各类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5. 推动政策落地为了确保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方案的有效实施,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a. 减少照护服务的经济负担:通过政府补贴、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照护服务的普惠性。

b. 统筹规划照护服务资源: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资源投入,确保照护服务覆盖面广泛,供需平衡。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背景:婴幼儿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相对滞后,供需矛盾突出。

为了积极解决这个问题,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覆盖率和质量,制定一系列的促进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目标: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服务供需方便、质量高的照护机构,提高照护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具体措施:1. 政策支持:加大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财政投入,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高照护服务机构的发展积极性。

2. 设施建设:政府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施建设投入,提高照护机构的硬件设施,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舒适。

3. 人员培训:加强对婴幼儿照护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对婴幼儿的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4. 宣传推广:通过各种媒介宣传推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提高家长对照护服务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5. 质量评估: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照护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6. 合作机制:建立政府、照护机构和家长之间的合作机制,共同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

政府可以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照护机构提供专业的服务,家长积极参与,共同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

7. 国际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进行合作,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

可以开展经验交流、培训等活动,提高国内的婴幼儿照护水平。

预期成果: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预期可以达到以下成果:1. 提供更多供需方便、质量高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机构,满足家长的实际需要。

2. 提高照护机构的硬件设施和服务质量,提高婴幼儿的生活质量和安全保障。

3. 增加婴幼儿照护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照护质量。

4. 提高家长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知和重视程度,促进照护服务的普及和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实现幼有所育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快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和规范管理体系,不断发展多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断满足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需求。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高质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多部门协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建立,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目标2023-2024年,继续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建成3家以上公立型或者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促进婴幼儿入托比例逐年提高。

到2025年,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在托覆盖率(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不低于30%,其中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β鼓励有条件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民企)开办普惠性或者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社会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指导体系1保障婴幼儿家庭合法权益。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强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

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严禁就业性别歧视。

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家庭对育婴师、月嫂、保姆等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需求。

2、加强婴幼儿照护科学指导。

加强对婴幼儿抚养人的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结合妇幼保健工作,开设母婴课堂、早教指导、家长课堂、育儿沙龙等面对面宣教模式,传播婴幼儿照护知识。

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婴幼儿照护示范机构、各类儿保专家和幼教人员等资源,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和健康讲座等线下方式,利用互联网线上互动信息化手段,大力宣传科学育儿理念、方法和技巧,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卫生保健、安全防护、照护技能和儿童早期发展等服务,增强婴幼儿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安全防护指导、预防接种等服务。

3、强化婴幼儿照护健康服务。

推进〃医育结合〃,做实做细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要求,做好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提供婴幼儿膳食营养和生长发育评估指导,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预防、口腔保健和心理健康等综合服务。

(二)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1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充分考虑居住、就业、交通、环境适宜性、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并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在2024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

加强托育机构和设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2、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优质资源向社区倾斜。

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和社区卫生、文化、日间照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辖区社会企业的作用,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鼓励通过免费提供或低于市场价出租场地,引入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3、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支持用人单位、园区、商务楼宇等相关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共同举办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举办符合标准、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端婴幼儿照护服务品牌。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各种类型和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

支持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个人或社会组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嵌入式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4、推进普惠和一体化婴幼儿照护服务。

实施支持社会力量和公办机构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行动,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快捷方便的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

充分调动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积极性,拓展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功能,开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策1规划土地政策。

将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

允许教育、医疗卫生、福利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

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鼓励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和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实行在2025年内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的过渡期政策。

2、报批建设政策。

对连锁化、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符合一照多址条件的,在登记部门实行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单独报批。

对利用老旧建筑和社区闲置场地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和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实行在2025年内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的过渡政策。

3、财政税收政策。

落实国家有关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产、土地用于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采取建设补贴、营运补贴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4、金融保险政策。

鼓励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服务、保险资金投资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保险机构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

5、加强卫生保健工作。

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促进婴幼儿在生长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方面全面发展。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6、人才培养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应用人才。

将婴幼儿照护相关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纳入城乡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

在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对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专业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相同的职称评审政策。

(四)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保障体系1实施婴幼儿照护机构规范化建设。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机构标准化建设,新(改、扩、联)建一批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

2、实施婴幼儿照护队伍专业化建设。

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心理健康、职业技能、安全照护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待遇,完善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增强从业人员职业荣誉感,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管瓒员务队伍。

3、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

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高校、学会等资源,为婴幼儿照护提供智力支持,逐步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健全和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业务指导、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安全防护、质量评价等制度。

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必须严格落实国家婴幼儿照护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积极主动做好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安全管理等工作,确保无虐童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

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传染病监控等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

(五)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管理体系1规范登记和备案管理。

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登记;举办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应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登记机关须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安全等各项资质进行核准后,方可给予注册登记。

核准登记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及时向本地卫健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卫健部门。

卫健、编制、行政审批、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依托现有幼儿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由同级教育部门及时将信息推送至卫健部门。

根据实际,托幼一体化机构仍按幼儿园管理,由教育部门负责准入审批和综合监管。

2、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区政府全面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工作,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和街道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消防、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动态、全程和综合监管。

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依托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平台和官方网站,强化对婴幼儿照护机构、人员信息以及服务行为的信息化管理监督,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