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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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必备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必备

前言、三一、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P2)(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源远流长,自成体系,很少受到外来影响,并且长期以来对于东亚地区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号为“中华法系”,是世界上影响地域最广、发展时间最长的“五大法系”之一。

)1、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自古以来“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的最高立法权。

不仅法典是由君主颁布,而且单行法规也以君主的敕令形式出现。

君主可以修改、废止任何法律,但本身不受法律约束,不承担任何的法律义务。

古代的“法治”就是指君主以法律治理臣民。

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几乎不受任何宗教的影响,对于法律起到指导作用的,至少在汉代以后就一直是“礼教”,礼教强调现世的生活秩序。

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位法律,而且礼教也是评定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重要的依据。

同时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被认为是不合乎礼教原则的情况下,礼教往往可以“经义决狱”的形式直接成为裁判的依据。

3、法律以刑法为主体,在中国有史以来,法律的主要作用一直被认为就是“定罪量刑”,因此朝廷制定法的主体一直是刑法,民事财产之类的法律规范相当稀少。

另外程序法也和实体法混淆在一起,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只有以追究犯罪为主的刑事诉讼程序。

4、司法从属于行政,既然法律被认定为是君主施行统治的主要工具,因此法律也就必须服从于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需要,自然各级司法机关也就必须服从或混同于各级行政统治机构。

虽然历代都设有专门的中央司法机关,设有专职的法官,但是皇帝也可以委派其他的高级官员来参与甚至决定审判。

至少在隋代以后,所有的官员原则上都是三年一任,不停地在国家的各级各部门机关之间流动,很少有专职做法官而终身其身的。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时期的初步发展(约前21世纪——前11世纪)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特点: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在中国史前文明的漫长发展中,形成了许多部族习惯,这些原始的习惯,在国家形成的过程中,转化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规范,作为社会的平衡器在国家状态下发生作用。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二章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p17)(一)战争与法律(二)祭祀与法律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1、大辟:死刑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6、刖:砍掉罪犯足第三章一、西周的《九刑》九刑有两种含意: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

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

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

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

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二、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一)质剂: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二)傅别:借贷契约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四、七出与三不去(一)七出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二)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五、五听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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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0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时期的初步发展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p2(一)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二)血缘纽带更加强韧(三)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四)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刑起于兵*“法”字的来历p4第二节夏商时代的法制区分新旧五刑p8旧五刑:墨、劓、剕(又称刖、膑)、宫、大辟新五刑:笞、杖、徒、流、死第二章西周的法制第二节法律形式礼,适用于周部族本族成员,由周部族习惯法发展而来。

刑,主要适用于周族以外各部族的法规。

礼和刑的关系p18(失礼而入刑)1.二者的联系:礼和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始终,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古法制的完整体系。

2.二者的区别:(1)作用不同:①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礼强调道德教化。

②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着重于惩罚制裁。

若道德教化不成,对于严重的违礼行为则使用刑罚。

(2)使用原则不同,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①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遽于事而不备于物”,即忙于生产劳动,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礼仪行事,礼也主要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②所谓“刑不上大夫”,首先是指刑罚的主要目的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

其次是指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减免特权,一般犯罪能够获得宽宥。

第三节身份法律制度一、婚姻制度1.缔结婚姻的限制性条件p24(1)同姓不婚(2)其他不宜缔结婚姻的情况①父母死后子女应服丧三年,在此期间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②五不娶:女方家中有近亲属叛逆朝廷、淫乱、因罪受刑、恶性疾病等情况以及身为长女、早年失母的,都不宜聘娶。

成年:男20岁“冠”;女15岁“及笄”2.缔结婚姻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了解各自含义)3.婚姻关系的终止七去(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和窃盗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延伸)违律为婚、违律嫁娶、义决(了解含义)第六节司法制度p31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制郑国子产“铸刑书”,这是史籍上首次明确公布成文法的记载魏国李悝制定《法经》,首次创建成文法典,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第四章秦国及秦朝的法制第一节商鞅变法p45基本纲领(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一、运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二、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三、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四、明法重刑,奖励告奸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一断于法二.法律必须公开三.轻罪重刑第三节法律形式p49一、律:是成文法典二、令:是以皇帝命令形式发布的单行法规三、式:是关于政府机关工作程序、原则以及有关的公文程式的法规四、廷行事:使司法机关判案的惯例五、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解释,又是对法律的一种补充,与所解释的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六、其他程:数额标准课:是关于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的法规第五节刑事法律制度有关定罪量刑的通例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二.关于有无犯罪意识三.关于故意与过失四.关于并合论罪五.有关共犯加重六.关于自首减刑七.关于诬告反坐主要罪名1.不敬皇帝罪2.诽谤与妖言罪3.以古非今罪4.妄言罪5.非所宣言罪6.挟书罪7.盗窃罪8.贼杀伤罪9.投书罪第七节司法制度二、诉讼与审判制度p61区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公室告(案件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是指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非公室告(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是指高发他人的子女盗窃父母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子女或奴隶、或对子女和奴隶施加肉刑、髡刑子告父母,奴隶告主都不得受理第五章两汉的法制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一、汉初以“黄老”学派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无为而治,愚民政策)(一)以道统法,无为而治(对外:和亲,对内:轻徭薄赋,休养生息)(二)约法省禁,刑不厌轻(逐步消灭秦国许多严厉的法律)(三)重视明法修身(君主带头守法)二、经改道后的儒家法律指导思想(一)法自君出、王者法天的神权思想(二)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的教化思想(三)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仁、义、礼、智、信第二节法律形式一、律:最重要的成文法典二、令:汉朝的单行法规三、科:在东汉时期频繁使用的单行法规四、比:是指比照典型判例作为判决的标准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原则以及通例的变化p72(一)对于具有官爵特权身份的人予以优待(二)长幼减免刑罚(三)“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而不犯窝藏罪(四)自首得以减免刑罚:谋反罪先自首的,可以免除罪名;群盗中的自首者可以免罪二、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1.废止肉刑:改黥刑为髡刑,改劓刑为“笞300”,改斩左趾刑为“笞500”,其他如犯斩右趾、杀人而自首、官吏贪赃枉法等罪名皆弃市处死2.明确了服劳役的刑期3.汉景帝进一步改革:劓刑为“笞300”----笞100,斩左趾刑为“笞500”----笞200意义:汉朝这次刑法改革局有进步历史意义,使中国刑罚制度从此摆脱了原始的形态,符合社会进步要求。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精华资料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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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夏、商法律(一)西周契约制度(三)西周的刑法与诉讼制度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三、秦代的法制(指导思想:重刑主义和统一法律)(一)秦代的罪名(繁多而无系统分类,未形成科学罪名体系)(四)司法诉讼制度(五)法律形式四、汉代的法制(思想:汉初是“黄老思想”;后以儒家思想为基本原则)(一)西汉(中期)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二)汉律的儒家化(四)汉代司法制度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一)魏(220-265)律(三国时期)(二)《晋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典(四)南北朝之北魏(386-534)(五)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之刑制改革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一、唐代的法制(一)唐立法——思想:“礼法合一”、“一准乎礼”(三)唐代中央司法机关:唐袭隋制,宋沿唐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四)唐代的六杀、六赃与保辜二、宋代的法制(一)宋代立法(三)宋代民事法规(四)宋代司法机关(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五)宋代诉讼制度三、元代的法制四、明朝的法制(一)明代立法(二)明代的刑法(三)明代的司法机关五、清朝的法制(一)清代的立法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一、清末的法制变化(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二、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第四节世界主要法系概述及主要问题纵论。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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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一、周礼1,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

西周初年,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定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所制之礼统称周礼。

2,周礼的“五礼”分类法:吉凶军宾嘉。

吉礼——关于祭祀、敬事鬼神的礼仪制度;凶礼——丧亡殡葬;军礼——行军动众;宾礼——朝聘盟会;嘉礼——婚冠饮宴;3,实质:“别”——等级秩序,即“亲亲”、“尊尊”。

4,作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等贵贱”、“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二、西周婚姻制度1,婚姻形式: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可以纳妾,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只有平民。

2,婚姻条件: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逆家子,乱家子,世有刑人,世有恶疾,丧妇长子不取)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婚姻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的核心是纳采和纳币。

这是中国古代实行包办、买卖婚姻的具体表现。

三、西周礼与刑的关系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种主要形式。

共性:1,本质相同——都是维护国家政权,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二者相辅相成;2,出礼入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3,相互作用——礼的约束力靠刑的强制力来保证,刑的制定以礼的精神作指导;区别:1,作用不同——礼以劝善,是积极的规矩,刑以惩恶,是消极的制裁;2,适用的对象各有侧重——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反映了其适用的等级性。

四、西周诉讼审判制度之“五声听狱讼”西周创立的一种审判方法,又称五听。

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要求法官从言辞、神情、呼吸、听觉、眼神几个方面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以确定其口供的真实性。

这种察言观色的审判方法,是心理学在我国司法领域最早的运用,相对神明裁判是一大进步。

五、战国时期法制变革之魏国李悝——《法经》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的。

法制史期末总复习

法制史期末总复习

中国法制史一、夏商法制(一)夏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

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

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

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

(也许有案例)(二)商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

《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神判和天罚。

(3)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本章思考题:1. 简述夏朝法律的基本内容。

主要的罪名,奴隶制五刑的刑罚,其他部门法,2. 简论夏朝法律的特点。

1.神权法的因素比较突出2.部门法数量较少3.法律内容比较简单4.司法制度的内容十分匮乏3. 简论商朝法律的特点。

1.神权法的成分更多2.部门法的数量有所增加3.法律内容开始复杂化4.司法制度的内容逐渐丰富起来二、西周法制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

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

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

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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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二章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p17)(一)战争与法律(二)祭祀与法律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1、大辟:死刑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6、刖:砍掉罪犯足第三章一、西周的《九刑》九刑有两种含意: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

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

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

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

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二、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一)质剂: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二)傅别:借贷契约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四、七出与三不去(一)七出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二)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五、五听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

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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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春杨老师、武乾(女版)考试题型五种:填空10’,名词解释20分,4个题目,简答题30分,3个;材料分析题,分析材料的原则;论述题2道,30分名词解释:朝代、内容、意义;材料:稍作解释;论述:背景、内容、意义;注意影响大的事件法律儒家化的问题第一章法律起源、清末之后,第十一章辽夏金元这次不考的章节夏商周成文法的形式、西周婚姻家庭继承制度、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含义西周宗法制度春秋战国春秋:成文法的公布、重要得多诸侯国、重要的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客观题目战国:商鞅变法秦朝主要,立法活动、哪些重要法典汉朝法律儒家化的问题,第三节的刑罚制度的改革,废除肉刑第六阶从春秋决狱,法律儒家化,上请,矜老恤幼重点,法律儒家化,体现在什么魏晋南北朝隋唐隋朝开皇律,唐朝内容多,立法活动、刑法典的制定,司法审判制度,其他的法律制度,保辜,唐朝的名例律,五刑十恶、八议、各种定罪量刑的原则,比附类推、累犯加重原则等,亲亲相隐;司法中央制度,名例律的原则宋司法机构,中央、地方的司法机构,尤其是地方,要知道名称——填空题目宋代的审判制度,带有特色的,宋代的法医学的贡献明行政体制的变化(丞相制度的废除)、明朝立法活动、司法审判制度,会审制度,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的,申明亭,大明律,会典,大诰清朝法律制度,少数民族立法,法典的名称要记下来,明清以来的会审制度,司法审判制度,重要审判原则;会审、热审、存留养亲、九卿会审明清中央集权对法制的影响近代清末,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本章重点:领事裁判权的制度、会审公先制度立宪、修律民事经济、立法思想不考,就考立法活动、刑法活动、司法制度刑法、司法是重点民法基本不考、除了婚姻继承、一直沿用刑法:刑罚、刑罚变动、刑罚原则、立法特色行政制度:占的比例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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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具五刑P622、六礼P383、三司推事P1384、官当P1045、公室告P696、义绝P1317、审刑院P1608、奴隶制五刑P339、九卿会审P19210、秋冬行刑P9311、折杖法P15512、绝户P159简述题1、北齐律的主要特点及贡献P1002、大明律与明大诰的主要内容P1713、永徽律中的化外人原则P1264、亲亲得相守匿与同居相为容隐的区别P87、1265、八议入律P1036、唐律疏议十恶制度的内容、特点P1237、准五服以制罪P1068、汉代独尊儒术的社会背景P73论述题1、元朝法律不平等的政策P1632、宋代折杖法P1553、清朝会审制度的发展P2164、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宪法文件P2275、汉朝文景二帝的司法改革P856、唐朝死刑复奏制度P140名词解释1、具五刑。

具五刑是一种与肉刑结合使用的死刑。

具五刑的施行程序是先黥面,后割鼻,再斩左右脚,又用答杖打死,最后割掉首级,并把尸骨剁成肉酱示众。

2、六礼。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三司推事。

遇到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这种由三法司主要长官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称作“三司推事”。

4、官当。

“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等级特权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之一。

5、公室告、非公室告。

“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物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于受理。

6、义绝。

“义绝”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另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义断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经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对任何不离的一方均追究法律责任。

7、审刑院。

审刑院是神宗以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

设知院事为长官及详议官六人。

凡是上奏案件先交审刑院备案,后交大理寺复核,之后再返回审刑院详议并奏请皇帝裁决。

8、奴隶制五刑。

所谓奴隶制五刑,是指我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

封建奴隶制五刑是一种野蛮的、残忍的、不人道故意损伤人肌体的刑罚。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五刑开始逐渐被废除。

9、九卿会审是指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的左都御史、大理寺卿共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10、秋冬行刑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

11、折杖法所谓“折杖法”,是在北宋初年实行的一种轻刑办法。

具体是将笞、杖、徒、流等四种刑罚,统一折成臀杖、脊杖执行,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12、绝户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

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维从妻,称“量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旧其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四分之三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四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

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另外的三分之一收为官府所有。

简答题1、简述北齐律主要特点及贡献特点;1、在体例上,进一步改革法典体例,省并篇目。

将《北齐律》的《刑名》、《法例》合为一篇,成为《名例》,冠于篇首。

2、在内容上,锐意创新,推行礼法结合。

首次确立危害统治秩序的重罪十条和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3、立法水平较高法典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

贡献:1、是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一部法典。

2、五刑制为后来的封建五刑制度的定型奠定了基础。

3、重罪十条后被确立为十恶制度,为隋唐以后历代所沿袭。

简述《大明律》《明大诰》主要内容大明律依据《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订,分别规定了六部的职权职责。

明大诰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

该律新增了许多禁令、罪名,且处刑多重于明律,手段残忍,其惩治对象主要是贪官与豪强。

简述《唐律疏议》的化外原则。

关于化外人相犯,唐律将其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类是“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即同一国别的外国人之间发生侵犯时,以其国家法律为准。

第二类是“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即不同国家的外国人,或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相互侵犯拾,适用中国法律。

这已规定,即=既维护了唐王朝的国家主权,又反映了唐代统治者尊重外国习俗和法律的大国风度,有利于与其他各国的正常交往。

简述亲亲得相首匿与同居相为容隐的区别。

与汉朝亲亲得相首匿相比,唐朝同居相为容隐的范围比西汉有所扩大。

八议入律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而应报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其刑罚的制度。

八议的范围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该制度源于西周时的八辟,曹魏律首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入律。

它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化。

《唐律疏议》中十恶制度内容特点唐律中的十恶是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威胁统治秩序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十恶制度就是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惩的一整套规定。

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源于北齐律中重罪十条。

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立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

特点:维护以父权、夫权为核心的传统纲常礼教和以君权为核心的君主专制集权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指的是将属于丧葬之礼的“五服”制度与法律结合,凡亲属间的犯罪,均根据服制的轻重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

五服制罪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它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

汉代独尊儒术的社会背景1、原有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政策的弊端日益凸显,农民流逃现象不断发生,汉政府的财政基础收到威胁。

2、地方权力日益扩大,中央政府的安全受到威胁。

3、对外而言,匈奴的崛起使得汉朝外患日益严重。

4、最根本的原因还是独尊儒术与统治者日益增强的加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符合。

主观题元朝法律中民族不平等政策1、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将民众划分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在科举任官中都有一系列优待蒙古、色目人而限制汉人、南人的法规。

2、定罪量刑上的民族差别规定宗室及蒙古人案件,由中央大宗政府负责,汉人、南人诉案归刑部,且审判官员需是蒙古人。

不仅如此,在法律中明定蒙古人犯罪与汉人犯罪同罪异罚。

说明清朝会审制度的发展。

清朝在承袭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处一套更为完善的会审体制。

1、九卿会审,这是在明朝九卿圆审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会审组织。

它规定,凡属全国性的重要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的斩监候、绞监侯案件,需要由九卿组成最高以及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

2、秋审指的是九卿詹事科道在每年秋天需要将已经审核或审理过的地方斩、绞监侯案进行参阅。

3、朝审指的是每年需要将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绞监侯案件进行复审,其举行时间略迟于秋审。

4、热审指的是大理寺会同各御道史及刑部有关官员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其目的是加快杖刑案件的审理判决,疏通监狱,以防在酷暑天气庚毙狱囚。

评述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及宪法文件评述;首先清末立宪是在特殊的政治社会背景下展开的。

其目的是想通过立宪来摆脱自身统治危机,从而巩固清朝统治。

其次尽管清末立宪活动处于清政府的严密控制之中,但清朝统治者始终处于社会进步力量的对立面和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中,因而不能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变革中的主导作用。

最后,从其本质上看,预备立宪只是清政府为反对革命,拉拢立宪派的政治手段,它体现了维系皇权的本质。

但从其对专治政治的否定而言,其表明皇帝的行为必须符合宪法。

这无疑是一次进步。

文件;《钦定宪法大纲》从本质上看,关于君上的大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将君主已有的独裁权力加以文字化而已。

《十九信条》是清政府于武昌起义后抛出的一个以应付时局、挽救自身统治的应急性宪法文件。

汉文景二帝司法改革汉文帝刑制改革主要内容是废除肉刑: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

汉景帝两次下诏减少笞数,而且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施行是中途不得换人。

改革之后,除死刑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唐朝死刑复奏制度唐代刑事案件,通常先由中央有关部门复查,然后报请皇帝裁定,但又规定死刑执行前必须进行复奏。

但是除了犯恶逆以上重罪及部曲奴婢杀主人等死罪,不需复审且不受时间限制,即可执行。

者反映了唐代统治者对待死刑执行的慎重态度,也反映了统治者绝不因此而贻误对重罪的严厉制裁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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