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合集下载

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放射事故应急预案一、背景介绍。

放射事故是指在核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使用和储存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放射性物质泄漏或辐射泄漏,对人体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应对放射事故,制定应急预案是非常重要的。

二、应急预案内容。

1. 应急响应组织。

设立应急响应组织,包括政府部门、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机构等,负责应对放射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 应急预警机制。

建立放射事故的应急预警机制,包括监测放射性物质浓度、辐射水平等,确保及时发现放射事故,并向相关单位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 人员疏散和安置。

一旦发生放射事故,需要立即启动人员疏散和安置计划,确保人员安全撤离事故现场,并提供临时住所和医疗救助。

4. 辐射防护措施。

制定辐射防护措施,包括佩戴防护装备、设立辐射隔离区域、清理污染物质等,保护救援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5. 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包括防护服、防护面具、辐射检测设备、急救药品等,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6. 公众宣传和教育。

加强对公众的放射事故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救能力和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后的恐慌和混乱。

三、应急预案执行。

一旦发生放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前往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和清理工作。

同时,向公众发布事故情况和应对建议,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健康。

四、应急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放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检验应急响应组织的应对能力和协调配合能力,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提高应急响应的效率和水平。

五、结语。

放射事故是一种严重的安全风险,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对于减少事故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能够高度重视放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范本

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范本

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范本一、前言放射事故是一种极其严重的事故,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的伤害往往不可逆转。

为了有效应对放射事故,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的损害,特制定本预案,以提供应急处理的指导。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由政府主管部门设立,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面应对放射事故的工作。

2. 环境监测组:负责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和信息汇总。

3. 预警与通讯组:负责向相关部门和群众发布预警信息、开展应急通讯工作。

4. 救援与救护组:负责组织救援人员、设备和物资,开展救援与救护工作。

5. 宣传与社会心态稳定组:负责开展事故宣传教育工作,维护社会心态稳定。

6. 信息管理组:负责事故信息的汇总、整理和备案。

三、预案内容及应急措施1. 预警与通讯(1)建立完备的信息系统,包括应急通讯设备和网络。

(2)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预警工作,向相关部门和群众发布警告信息。

(3)建立以群众为中心的应急通讯网络,提供紧急求助和信息交流渠道。

2. 环境监测(1)开展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的监测工作,包括空气、水源、土壤、农产品等方面。

(2)建立监测网络,实时收集数据,并及时上报。

3. 救援与救护(1)组织救援人员和设备,按照预先制定的救援方案进行救援工作。

(2)实施最大限度地保护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的措施,如佩戴防护服、使用保护性装备等。

(3)开展伤员救治工作,提供紧急救护和医疗服务。

4. 宣传与社会心态稳定(1)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传递正确的事故防护知识。

(2)提供情绪支持和心理辅导,稳定受灾群众的心态。

(3)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及时发布信息,避免谣言的传播。

5. 信息管理(1)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事故报告、数据收集和备案等方面。

(2)组织信息的汇总和整理,形成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3)对事故过程和应急处理进行评估和总结,提供有关经验和教训。

四、预案启动与演练1. 预案启动(1)当发生放射事故或有可能发生放射事故时,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

环保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环保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4)《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及辐射污染防治相关单位,涉及各类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体系2.1 应急指挥部成立国家环保部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2 指挥部组成指挥部由以下成员组成:(1)国家环保部主要领导;(2)相关司局负责人;(3)辐射污染防治相关单位负责人;(4)专家组成员。

2.3 指挥部职责(1)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组织、协调、指挥辐射事故应急工作;(3)督促、检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置;(4)总结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经验,完善应急预案。

三、应急响应3.1 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3.2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或发现单位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当地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国家环保部。

3.3 应急响应启动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3.4 应急处置(1)现场处置: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蔓延,防止事故扩大,并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2)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3)人员救治: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治,确保其生命安全。

(4)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四、应急保障4.1 人员保障(1)建立应急队伍:包括现场处置组、环境监测组、人员救治组、信息发布组等。

(2)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

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放射事故应急预案一、背景介绍。

放射事故是指在核设施、医疗机构、工业企业或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物质泄漏或释放所引发的事故。

一旦发生放射事故,可能会对人员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因此需要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二、应急预案内容。

1. 应急组织。

建立放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

同时成立救援队伍,包括医疗救援、辐射监测、环境保护等专业人员。

2. 应急预警。

建立放射监测网络,对可能发生放射事故的区域进行实时监测。

一旦监测到放射性物质超标,立即启动应急预警机制,通知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 人员疏散和防护。

在事故发生时,立即启动人员疏散预案,将受影响的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区,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药品。

同时对救援人员和应急工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培训和装备。

4. 医疗救援。

建立医疗救援网络,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同时开展辐射医学救援工作,对受辐射影响的人员进行监测和治疗。

5. 环境保护。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进入环境中,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并对受污染区域进行清理和修复工作。

6. 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放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实际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三、总结。

放射事故是一种严重的安全隐患,需要高度重视并制定应急预案。

只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才能在事故发生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护人员健康和环境安全。

因此,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的应急机制,共同应对放射事故的挑战。

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含应急演练记录

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含应急演练记录

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含应急演练记录应急方案一总那么1.1编制目的为了建立健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和运行机制,标准应急响应行为,进步应急响应才能,迅速、有序、高效地施行应急响应,最大程度地减少辐射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1.2编制根据制定本预案主要根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3辐射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丧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丧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部分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丧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部分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丧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4适用范围1.4.1在*县行政区域内消费、销售、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1.4.2对*县可能造成影响的国内、国外核事件。

1.5工作原那么1.5.1以人为本,平安第一。

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平安,实在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平安防护。

1.5.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建立并执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分级响应。

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加强信息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 及时性。
严格信息报送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辐射事故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上级部 门报告辐射事故的发生、发展和处理情况。
物资保障
加大投入力度
加强辐射事故应急物资的储备和更新,确保应急物资的充足和有效性。
加强物资调配
建立健全的物资调配机制,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将应急物资运送 到现场。
及时更新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针对辐射事故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更新应急处置方案,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 可执行性。
预案评估与调整
预案评估
对预案进行全面评估,分析预案的优缺点和实际效果,提出 改进意见和建议。
预案调整
根据预案评估结果,对预案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提高预 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THANK YOU.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各类辐射事故,包括核设施 事故、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事 故、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 故,以及可能导致大面积照射的事故。
应急救援工作。
启动流程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应立即 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 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 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控制事故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
国家环保总局根据需要启动辐射事 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 作。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辐射 事故时,国家环保总局应立即启
06
预案实施与评估
预案宣传与培训

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辐射安全事故一旦发现,后果不堪设想。

那么发生辐射安全事故时怎么做好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呢?下面是店铺整理的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供你参考。

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篇一为提高本院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辐射事故的损害,保护环境,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二、辐射事故分级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条和《射线装置分类办法》规定,结合我院使用射线装置为Ⅲ类装置,发生事故时,定性为一般辐射事故,即: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三、本预案适应范围凡本院发生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所致辐射事故适用本应急预案。

四、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快速反应、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五、组织机构及职能1、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汪素梅副组长:袁军成员:放射科工作人员应急值班电话:************2、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1)组织制定医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3)组织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培训;(4)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环保部门的联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和审定;(5)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3、小组职责分工组长:全面负责小组工作,现场指挥工作。

副组长:具体负责小组工作,收集有关工作信息,各科室之间的协调,管理全院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工作,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篇二一、目的为提高在突发辐射安全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能力,减轻或避免对环境污染和周围人员的危害;明确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工作职责;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快速启动,及时、有效地控制和解除事故,特制定本预案。

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培训活动
组织针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活动,提 高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
06
附则和附件
附则说明
制定目的
为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积极应对可能发 生的辐射事故,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 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 维护国家辐射环境安全。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中 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是指导各级辐射事故应急 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启动程序
各级环保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应急处置和行动
现场控制
紧急疏散
当地政府应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迅速赶 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控制和处置。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当地政府应 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紧急疏散,确保 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医疗救治
物资保障
当地卫生部门应组织医疗力量,对受伤人 员进行救治。
当地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 物资的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 利进行。
应急监测和评估
监测方案
01
当地环保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
进行监测。
监测结果分析
02
根据监测结果,当地环保部门应对事故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
等进行评估和分析。
信息发布
03
当地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消除恐慌情
国家环保总局辐射 事故应急预案
汇报人: 2023-11-25
目录
• 预案概述 • 应急组织及职责 • 应急响应程序 • 应急保障措施 • 预案管理和更新 • 附则和附件
01
预案概述
目的和意义
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护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颁布日期:2007/01/30实施日期:2007/01/30时 效 性:现行有效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唯一标志: 83663发文字号:环办[2007]17号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作为国家辐射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为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辐射事故时,能准确地掌握情况、分析评价并决策,按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应急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1.4 应急任务国家环保总局承担的应急任务是:(1)制定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负责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和协调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理;(3)接收省级环保部门和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事故信息的报告;指导和组织力量支持省级环保部门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行动;(4)监督与评价由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5)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负责发布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省级环保部门承担的应急任务:负责辖区内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协助总局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1.5 适用范围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主要包括:(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2)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3) 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4) 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2.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与职责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是国家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的组成部分。

在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责,平时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辐射事故发生时快速而适当地进行响应。

2.1 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辐射事故时即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分别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和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

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如图1 所示。

2.2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2.2.1 人员组成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同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基本一致。

在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总局局长任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总指挥,总局主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副局长(兼国家核安全局局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并作为总指挥替代人;总局办公厅主任、核安全司司长任副总指挥,办公厅主管总值班室副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分别作为其替代人;总局规划司、国际司、宣教司等有关司办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

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活动在总局机关大楼内进行。

2.2.2 主要职责(1)审批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决定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的启动和终止;(3)指挥和协调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指导或指挥省级环保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4)组织对由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进行监督和评价;(5)审定向国务院提交的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报告;(6)负责发布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2.3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组成与职责2.3.1 人员组成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是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秘书机构和执行机构,由核安全司、办公厅、国际司、宣教司的相关人员组成,下设秘书组。

核安全司司长任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主任第一替代人)和其他副司长、办公厅主管总值班室副主任、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

秘书组由办公厅总值班室、国际司核安全处、宣教司新闻处,以及核安全司放射源处、放射性废物管理处、核燃料处、综合处等相关人员组成。

事故期间,组长由核安全司归口负责的项目处处长担任。

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总局机关大楼内。

平时,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成员按各自职责在本部门办公。

2.3.2 主要职责(1)组织制定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2)负责总局系统内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全国环保系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3)负责受理来自地方环保部门上报的辐射事故报告、中央或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的辐射事故应急指示和总局领导的批示指令;(4)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总局系统内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单位的启动和行动配合;(5)负责与有关部、委和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6)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及时起草向国务院提交的事故报告;(7)组织开展对由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采取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

必要时,经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8)组织起草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2.4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组成和职责2.4.1 人员组成辐射事故应急时,由核安全司司长任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主任,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任任常务副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任主任第一替代人)、其他副司长以及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管应急副主任任副主任。

常务副主任全面负责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下设技术专家组,由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其他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

2.4.2 主要职责(1)制定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辐射事故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协助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的编制工作;(2)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全国环保系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提供技术支持;(3)负责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确保各类应急设施和设备的可靠运行;(4)对辐射事故进行后果分析与评价,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必要时,派出专家组参加辐射事故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现场的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

2.5 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职责(1)制定管辖范围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2)负责管辖范围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3)负责对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应急准备情况进行日常监督;(4)负责对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事故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总局报告情况。

2.6 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组成与职责2.6.1 人员组成辐射事故应急时,由核安全司司长任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主任,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主任任常务副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担任主任第一替代人)、其他副司长以及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主管监测副主任任副主任。

常务副主任全面负责总局核与辐射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2.6.2 主要职责(1)制定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2)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全国环保系统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支持;(3)负责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4)根据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指令,对事故发生地的省级环保部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承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工作。

2.7 省级环保部门职责(1)组织制定省级环保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备案;(2)负责省级环保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3)负责向总局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4)负责辖区内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5)协助总局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3.辐射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上(含3 人)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4)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3.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 人以下(含2 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3.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 人以下(含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3.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1)IV、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3)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应急行动4.1 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由总局组织实施。

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由省级环保部门全面负责。

环保系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原则上按表1 进行启动。

4.2 联络与信息交换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按照相关实施程序负责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国务院、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其它部(委)和单位、省级环保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

辐射事故单位应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事故报告。

应急期间联络原则是:(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4.3 指挥和协调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时,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指挥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综合协调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口与行动。

主要内容有:(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2)派出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7)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