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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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维护北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筑行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部的通知要求,结合北京市建筑市场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包括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经营活动的本市所属企业、中央在京备案企业和外地来京施工企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所属企业在境外和外埠的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的监管内容包括对企业在建筑施工领域内不良行为的监管和对企业资质条件的核查两部分,并通过引入记分机制,把违规行为的累计积分和企业资质条件的达标情况相结合,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管辖第四条北京市建委政策法规处是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牵头部门,市建委的资质管理、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工程管理、招投标管理、市场监管和执法等各个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共同做好1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各区县建委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区县建委的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工程管理、招标管理、市场监管和执法等各个部门按属地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共同做好本区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两级建委按下列原则确定各自监管工作的管辖范围:(一)各区县建委对资质隶属关系在本区县的企业进行监管;(二)各区县建委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中施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三)市建委直接对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中央在京备案企业和外地来京施工企业进行监管,也可以直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四)对于建设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的本市企业在境外和外埠工程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由市建委直接监管,也可以由市建委指定有资质隶属关系的区县建委进行监管。

第七条区县建委的监管意见涉及对企业处以资质降级、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或处理的,必须报市建委核定;监管意见涉及对特级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公路交通设施工程综合系统工程不分等级分项专业承包企业处以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处理的,由市建委书面方式报建设部决定。

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一、背景和意义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考核是指对施工单位的诚信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奖惩措施。

诚信评价是建立在诚信思想基础上推进工作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推动建筑施工单位规范自律,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二、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评价考核过程中,要求公平、公正、科学、客观,杜绝人为干预和任意操作。

(二)依法依规原则。

评价考核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综合评价原则。

综合评价各方面指标,充分考虑施工单位的信用记录、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情况、合规经营等方面。

(四)提供政策支持原则。

鼓励诚信施工单位,加大重点施工单位的带头示范作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施工单位诚信综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一)评价考核指标的制定根据施工单位诚信评价的目标和要求,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从施工单位的信用记录、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情况、合规经营等多个方面综合评估施工单位的诚信情况,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的综合评估。

(二)评价考核程序的规范评价考核程序要明确,包括评价的时间、评价的对象、评价的方法、评价的部门和评价结果的使用等环节,确保评价过程的公正、公开、透明。

(三)评价结果的公布和使用将评价结果及时公布于权威媒体平台上,供社会各界查询。

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施工单位参与招投标、工程质量评定和项目审批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四)奖惩机制的建立对于诚信施工单位,给予政策倾斜和支持。

对于失信施工单位,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激励诚信行为,惩罚失信行为,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监督管理措施(一)监督机制的建立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评价考核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格评价考核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评价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二)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诚信施工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施工单位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关数据库,供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2017版)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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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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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级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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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主编 参编 主编 参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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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级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主编 参编
工程造价地方标准(参与)
参与援建有关的工程建设
参与抢险救灾有关的工程建设
参与重大活动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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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他有科技 最高2分 进步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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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项得1分 满分为3分
科技成果 信息
国家级 北京市级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优秀住宅小区金奖
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 国家优质工程奖银奖
中国钢结构金奖 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
北京市建筑结构长城杯金奖 北京市建筑结构长城杯银奖 北京市建筑竣工长城杯金奖 北京市建筑竣工长城杯银奖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结构长城杯金奖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结构长城杯银奖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长城杯金奖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长城杯银奖 北京市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
北京市安装工程优质奖 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企业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 国家科学技术奖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 北京市科技成果鉴定 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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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名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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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名 1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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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京建法[2012]29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2〕2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2年12月31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市场行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发〔2010〕344号)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检测机构,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行《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行《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行《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京建发[2011]229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行《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1〕22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经我委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施行动态监督管理,现将《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咨询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咨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

本办法所称技术负责人,是指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上列明的技术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活动的负责人。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0)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0)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页脚内容- 1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取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各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1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推进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企业诚信意识,营造优良市场环境。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12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五章激励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推进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企业诚信意识,营造优良市场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是指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主办,由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会员企业参与,每年开展诚信创建评定,对优秀创建企业授予“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称号,并给予宣传表彰等激励措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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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201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工作,打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及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等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诚信企业评定的目的是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使企业诚信为本、合法经营,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证北京市建设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诚信企业评定的组织原则是行业协会主导,企业自愿参加,分层考核推荐,专家集中评审,面向社会公示,接受政府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的原则是“坚持标准,客观公正,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动态监管。

”第五条诚信企业评定的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企业自主申报的信息;(二)企业在建设现场的信用行为信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披露的相关信息;(三)企业在建设市场的信用行为信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信息中心的“信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等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的荣誉称号分为“诚信企业”和“AAA信用企业”两个层别。

第二章评定范围与荣誉称号第七条凡在京注册的,以及完成进京备案手续的外省进京的建设工程企业和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在京从事建设经营活动必须满两年,方可参加诚信企业申报评定活动。

第八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视其企业(单位)的性质和注册区域的不同,授予的荣誉称号不同。

荣誉称号分别为: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北京建设行业(外省进京)诚信企业;北京建设行业诚信监理企业;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企业;北京建设行业(外省进京)AAA信用企业;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监理企业;北京建设行业AAA信用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章评定周期与有效期限第九条诚信企业的评定周期为两年。

每年组织申报、评定一次。

经评审通过,获得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的,列入“XX年度诚信企业评定结果(第X批)”名单。

每两年集中总结表彰一次。

第十条诚信企业和AAA信用企业证书的有效期均为两年。

第四章申报及评定条件第十一条诚信企业评定,重点考核的是企业的履约意愿和能力。

主要包括企业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绿色建造、经济指标、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参评企业必须具备齐全、有效的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参评企业应具有健全、有效的组织管理体系。

考评的主要内容是:(一)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二)有责任到位的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三)有配套的工作机制,落实对员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参评企业应遵章守纪,诚实经营。

考评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国家和北京市颁布的政策法规。

在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二)遵守职业道德。

拒绝行贿、受贿;拒绝操纵或参与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活动;(三)企业照章纳税。

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

企业净资产、人力资源配备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企业资产负债率、资产保值增值和效益指标达到规定水平,处于良性循环。

第十五条参评企业应注重管理,有较强履约能力。

考评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制。

企业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和年度审核;(二)认真履行工程合同约定,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率达到100%;满足和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目标;依法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合同台帐和工程档案管理清晰严谨,能够及时准确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绿色文明的现场管理责任体系。

严格遵守安全许可制度和绿色文明施工的规定,做到安全生产,绿色施工,确保职工安全健康,保持和维护整洁、有序的建设环境;(四)认真贯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管理运行规范有效,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认真执行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等有关制度。

售后服务有章可循,扎实有效。

第十六条参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

考评的主要内容是:(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良好;(二)企业的金融信誉良好;(三)企业依法依规保障分包企业和劳务人员的权益。

对分包方、分供方管理,有章可循,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四)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职责,热心社会公益及减灾防灾活动。

第十七条诚信企业考核、评定,实行“四段计分制”。

荣誉称号的分值=基本素质(30分)+经济指标(30分)+企业管理(40分)+〔优良信息(加分项)–不良信息(减分项)〕。

相关荣誉称号的评定分值,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诚信企业的评定分值标准:为80分(含)至 94分。

(二)AAA信用企业需满足下列中任何一项。

1.评定分值达到95分(含)以上。

2.已连续两届评为“诚信企业”。

第十八条参评企业在上一年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持续两年,出现不合理的经营性亏损的。

(二)发生一般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程施工质量,或劳资纠纷等自身过错,导致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平台提供公示的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被其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行联合失信惩戒的。

(五)被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累积60天(含)以上,或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累积60天(含)以上的。

(六)发生转包、挂靠,或出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承揽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对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的判决、裁决等法定文书,拒不履行、逃避履行,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

(八)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在“信用中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等有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黑名单”的。

第五章评定结果应用第十九条诚信企业、AAA信用企业荣誉,作为优良信息录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被评为诚信企业、AAA信用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参与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享有在信用标中加分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诚信企业、AAA信用企业,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开展的达标竞赛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达标竞赛活动。

第六章动态管理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时,除不得参与诚信企业评定外,还将列入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的“黄色警示名单”。

(一)列入“黄色警示名单”的企业,其警示期为一年。

(二)鼓励企业自我纠错、主动自新。

在一年警示期内,该企业无新的违法违规或者失信情形发生,则从“黄色警示名单”移出。

第二十二条对“有效期内”的诚信企业、AAA信用企业实行抽检与日常动态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有效期内”的诚信企业、AAA信用企业存在有损诚信企业声誉的行为时,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将约谈该企业负责人,责令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四条“有效期内”的诚信企业、AAA信用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失信情形之一,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有权作如下处理:(一)撤销其获得的诚信企业、AAA信用企业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书面报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将该企业列入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黄色警示名单”。

(三)取消该企业参加当年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的达标竞赛活动的资格。

第七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二十五条为了做好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的评定和管理工作,成立“北京建设行业诚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北京市、区建筑业协会(联合会)领导、行业专家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和“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办公室”(简称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是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设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北京建设行业的特点,制定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政策性和指导性文件。

(二)制定北京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定《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诚信企业评定标准、考核指标体系等。

(四)审定每年度评审的诚信企业,并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

第二十七条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区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和市建筑专业协会及行业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负责诚信企业评审和动态管理的抽检工作。

第二十八条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主要负责诚信企业评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一)负责起草(修订)有关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和管理办法;起草(修订)评定标准、考核评定指标体系;制定诚信企业评定和管理的工作制度等。

(二)负责本市在京企业以及外省进京施工企业申报诚信企业评定的初审、推荐工作。

(三)组织、协调诚信企业评定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专业行业协会设立专业行业诚信企业(单位)评定办公室。

其职责为:(一)负责起草本专业诚信企业评定标准、考核评定指标;(二)承担本专业诚信企业评定的初审、推荐工作;(三)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专家委员会的评审和诚信企业评定的有关工作。

(四)各专业行业协会的诚信企业(单位)评定办公室,接受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诚信企业评定办公室的工作指导。

第八章评定程序第三十条诚信企业评定工作分为企业申报、初审推荐、复审考核、评定公示、颁发证书五个阶段。

第三十一条企业对照“诚信企业”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按如下渠道和要求进行申报。

(一)根据企业类型不同,按照以下渠道申报:1.北京市属以及外省进京施工企业等,直接将申报材料报到办公室。

其中,属于集团公司子公司的,首先将申报材料报到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初审并合格后,按要求报到办公室。

2.北京的区属企业,首先将申报材料报到所在区的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由其初审并合格后,按要求报到办公室。

3.属于市属专业企业的,首先将申报材料报到北京市相关专业行业协会,由其初审并合格后,按要求报到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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