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2.25•【文号】财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我们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政部2020年2月25日附件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
单位自评是指预算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部门评价是指预算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财政评价是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公正。
河北省省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方案

附件1:河北省省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方案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强省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效益评价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省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绩效评价范围凡使用或部分使用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信息化建设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按照本方案进行项目绩效评价。
本方案所指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省统一规划实施的网络整合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信息化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基础性、全局性、公益性的数据库建设,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重要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化重点示范项目等方面的资金。
二、绩效评价依据(一)国家、省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法规。
(二)省财政厅部门预算批复文件、省财政厅和省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
(三)项目申报文本、项目责任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项目验收报告。
(四)项目财务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项目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其它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五)其它相关资料。
三、绩效评价原则(一)适用性原则。
结合河北省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并根据不同的专项资金类型,不同的项目类别以及财政管理的要求,分别设置不同的量化指标。
(二)重要性原则。
对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指标。
(三)可操作性原则。
评价指标的设计力求简便易行,可以进行量化评价与监测。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既要考虑设计定量指标,反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各类绩效水平,又要设计定性指标,反映项目预算执行、管理的好坏。
四、绩效评价内容(一)投入方面主要指资金保障和项目实施管理情况。
资金保障主要是考核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计划、资金支出情况、结构及影响力情况等。
主要指标为:专项资金到位率、专项资金配套率、专项资金实际使用率、专项资金影响力系数等。
2020(KPI绩效考核)河北省财政厅绩效指标体系框架

对口部门采购规模统计
采购办
GW-135-17
对口部门采购方式核准
采购办
BM-122-01
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研究推广
GW-122-01
PPP模式培训组织
金融处
GW-122-02
PPP模式试点推广
金融处
GW-122-03
PPP模式制度研究
金融处
BM-117-01
公共卫生服务
对口联系市县财政绩效
管理试点指导
办公室
BM-101-04
市县财政工作
绩效管理
GW-101-17
市县财政工作绩效管理
办公室
BM-102-02
绩效导向选人
用人机制建设
GW-102-02
绩效导向选人用人机制
建设
人事教育 处
强化 财政 收入 管理
税收政 策管理
BM-126-01
地方税收政策 调整
GW-126-01
规范
综合处
GW-123-03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督导
机制
综合处
BM-135-09
经建处、企业 处、涉外处对 口部门政府向 社会力量购买 服务工作推进
GW-135-10
对口部门采购规模统计
采购办
GW-135-11
对口部门采购方式核准
采购办
BM-135-10
行政政法处对 口部门政府向 社会力量购买 服务工作推进
国库支付 局
国库支付 局
绩效监 督改革
GW-109-01
内网绩效监督信息共享
平台建设
监督局
(处)
BM-109-01
绩效监督改革
GW-109-02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冀财农〔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为加强农口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绩〔2019〕5号)、《河北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冀财绩﹝2019﹞5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河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管理措施,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
附件:河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2021年5月27日附件河北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4号)、《河北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冀财绩﹝201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简称“农业资金”),是指用于市县的农业生产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疫病防治、农田建设、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水利发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振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农村综合改革、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等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资金的绩效指标和绩效目标审核、运行监控、重点绩效评价实施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适用本办法。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8.05•【字号】冀财金〔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企业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通知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省属金融企业: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属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设区市、直管县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直管县财政局应按照设区市财政局要求的时限将本地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及汇总分析报送设区市财政局。
各设区市财政局于每年8月15日前,将本地区(含直管县)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及汇总分析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属金融企业于每年4月1日前,随上一年度决算报表一并报送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
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以社会中介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
五、2016年度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依照此办法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6年8月5日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35号2016年6月2日)各中央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金融企业经营绩效,推动金融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5.09.10•【字号】冀财建[2005]135号•【施行日期】200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5]135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加强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效益评价暂行办法》、《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经济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日河北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强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效益评价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经济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运用一定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采取科学、规范的考评方法,对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支出效益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综合判断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运营状况、风险程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为合理分配资金、优化支出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是指一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基金等安排的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
第四条项目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系统的原则。
第二章绩效评价依据和内容第五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省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法规;(二)省财政厅部门预算批复文件、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三)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建议书、绩效评价书、立项评估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四)项目财务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项目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其它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五)其它相关资料。
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支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运用一系列绩效管理方法实施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结果导向原则。
预算管理各个环节要以结果为导向,强调预算安排与支出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注重财政支出的有效性。
(二)目标管理原则。
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三)责任追究原则。
预算管理强调预算部门的财政支出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
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公开透明原则。
预算绩效管理及财政支出结果信息要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预算绩效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政府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预算资金配置绩效、执行效率和使用绩效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七条财政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 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办法,并对有关制度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 组织、指导、协调本级预算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查和预期绩效评估;(三)具体编制本级政府绩效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部门绩效预算; (四)具体组织本级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本级绩效预算的变更事项;(六)负责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七)负责审查本级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批复部门;(八)具体组织对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再评价;(九)指导、监督、考核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十)具体考核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综合支出绩效和重大项目支出绩效工作;(十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绩效问责建议;(十二)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绩效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结果情况; (十三)负责公开本级年度预算和重大项目的绩效结果情况。
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

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预算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纳人省级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部门是指与省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政府财政支出结果的评价,为政府和社会提供财政支出绩效信息,增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观念,促进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更加科学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六条开展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要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建立完整的绩效指标体系,科学设定绩效指标值,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按照规范的评价程序进行。
(二)客观公正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要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做到依据合法、标准一致、资料可靠、实事求是。
(三)公开透明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要逐步实现公开透明,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分类实施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要根据评价内容分别由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二章绩效评价职责分工第七条省财政厅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一)制定省级绩效评价制度和办法;(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直部门绩效评价工作;(三)审查省直部门拟定的绩效评价内容、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评价方法及实施办法;(四)审查省直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和再评价,并management requirements and then append one or more ... Article 19th loan operation, on-site investigation should verify the following business units: (a) it is registered according to law, a variety of certification is complete, effective, and whether it has 提出审查意见;(五)拟定省级财政支出综合绩效目标,制定综合绩效评价的内容、指标和方法,组织省级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六)组织对省级财政支出(包括省级财政补助市县支出)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七)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级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情况.以及部门绩效评价、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的总体情况;(八)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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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预算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纳人省级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部门是指与省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政府财政支出结果的评价,为政府和社会提供财政支出绩效信息,增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观念,促进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更加科学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六条开展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要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建立完整的绩效指标体系,科学设定绩效指标值,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按照规范的评价程序进行。
(二)客观公正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要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做到依据合法、标准一致、资料可靠、实事求是。
(三)公开透明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要逐步实现公开透明,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分类实施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要根据评价内容分别由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二章绩效评价职责分工第七条省财政厅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一)制定省级绩效评价制度和办法;(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直部门绩效评价工作;(三)审查省直部门拟定的绩效评价内容、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评价方法及实施办法;(四)审查省直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和再评价,并提出审查意见;(五)拟定省级财政支出综合绩效目标,制定综合绩效评价的内容、指标和方法,组织省级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六)组织对省级财政支出(包括省级财政补助市县支出)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七)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级财政支出综合绩效评价情况.以及部门绩效评价、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的总体情况;(八)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省直部门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一)组织开展本部门绩效评价,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二)拟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内容,制定相关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评价方法和实施办法;(三)具体组织对列人本部门预算的财政支出项目及所属单位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四)审查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和再评价,提出审查意见;(五)向省财政厅报告部门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第九条省直部门所属单位在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一)拟定本单位的绩效评价内容,制定相关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评价方法和实施办法;(二)具体实施本单位绩效评价;(三)具体实施对列人本单位预算的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四)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第三章绩效评价的内容第十条按照评价对象的不同,绩效评价分为综合绩效评价、部门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三类。
综合绩效评价是指对省级年度财政支出绩效的总体评价;部门绩效评价是指对部门年度预算支出绩效的总体评价;项目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支出具体项目绩效的评价。
项目绩效评价以部门发展性支出和重点专项公用经费支出项目为主,除暂不适宜进行绩效评价的项目外,要逐步实现绩效评价项目全覆盖。
第十一条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时,应当根据评价对象、目的和任务的不同.确定绩效评价的具体内容,绩效评价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一)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二)财政支出的投人产出暨成本效益情况。
第十二条综合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财政预算年度总体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影响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分析;(二)年度财政支出的总体投人产出暨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三条部门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绩效目标完成程度以及影响目标实现的因素分析;(二)投人产出暨成本效益评价,主要通过分析既定财政资金投人下,部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数量、质量及效率等方面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评价既定部门所提供产品服务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实际效果。
第十四条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有效性评价,主要包括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评价以及影响目标实现的不利因素分析;(二)项目投人产出暨成本效益评价,主要通过分析既定财政资金投人下,项目实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数量、质量及效率等方面的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评价既定项目实施提供产品服务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实际效果。
第四章绩效目标第十五条绩效目标是指根据省政府战略规划或部门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测算确定并计划在预算规定期限内达到的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的内容一般包括:(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二)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等;(三)支出预期效果对政府相关政策目标的贡献程度。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指向明确。
绩效目标要与战略规划中的绩效目标相衔接.明确指向某一方面的政府战略目标或具体的部门计划目标;(二)准确具体。
要对目标进行定性定量的准确描述,一般用客观的、可以量化的形式来表述,确实不能以客观和量化的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描述;(三)充分细化。
对综合性目标应当进行分解,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细化为相关绩效指标的年度和中长期目标;(四)科学可行。
要根据实际情况,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制定目标.绩效目标应切实可行。
第十八条制定综合绩效目标的依据:(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年度战略目标;(二)省级可用财力规模和平均水平;(三)全国各省或类似地区的财政支出效果的平均水平;(四)近几年省级财政支出的绩效水平;(五)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业绩的期望水平;(六)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九条制定部门绩效目标的依据:(一)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二)部门预算收人规模;(三)全国各省或省内其他部门同类支出的平均绩效水平;(四)本部门当前或历年相关工作的绩效水平;(五)社会对部门工作业绩的需求;(六)其他相关因素。
第二十条制定项目绩效目标的依据:(一)部门发展或行业发展目标;(二)项目预算投人规模;(三)同类项目的平均绩效水平;(四)项目服务对象的需求;(五)相关影响因素。
第二十一条绩效目标确定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保证绩效目标科学准确,切合实际。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支出综合绩效目标由省财政厅组织研究提出,报省政府审定;部门和项目绩效目标由省直部门研究提出.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对部门确定的部门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发现绩效目标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战略规划和部门事业发展方向的,或者绩效目标不符合实际的(过高或过低),或者模糊抽象、不便于执行的,以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时.应交由有关部门重新制定或加以完善。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支出综合绩效目标和部门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分别编人政府和部门年度预算。
第五章绩效指标第二十五条绩效指标是反映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状况,衡量目标实现程度,揭示财政支出管理和使用中存在问题的可量化考核工具。
第二十六条根据评价对象的不同,绩效指标分为综合绩效指标、部门(单位)绩效指标、项目绩效指标三类。
第二十七条绩效指标选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
所选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直接相关,能够真实反映目标的实质;(二)重要性和完整性相统一原则。
即对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定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指标。
同时,选用指标要全面准确,能够真实反映绩效目标的全部内容;(三)经济实用性原则。
选定指标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保证在实施评价时简便易行,努力降低绩效评价工作成本;(四)可比性原则。
对具有相似目的的工作尽量选定共同的绩效指标,保证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和借鉴。
第二十八条绩效指标主要类型包括:(一)产出指标。
反映部门根据既定目标完成的产品和服务情况。
产出指标可进一步细化为:数量指标,反映部门根据既定绩效目标完成的产品和服务数量;质量指标,反映部门提供产品或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时效指标,反映部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成本指标.反映提供产品和服务所需的成本,分单位成本和总成本;(二)效果指标。
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财政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三)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反映服务对象对财政支出效果的满意程度。
第二十九条绩效指标实际数值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获取:(一)政府统计数据;(二)部门工作记录;(三)对服务对象的跟踪调查;(四)直接勘察;(五)测验数据;(六)其他。
第三十条省直部门应当根据部门和项目绩效目标,选择用于衡量部门以及项目绩效的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目标值,并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核、备案,作为编制预算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财政支出综合绩效目标,选择用于衡量省级财政支出总体绩效的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目标值.作为编制预算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省财政厅审核部门和项目绩效指标的重点包括:(一)与目标是否具有相关性,全面真实地反映目标的实际情况;(二)反映同一内容的各项指标是否相互独立而又具有关联性;(三)能否真实显示绩效的实际水平;(四)是否便于掌握和使用;(五)是否经济有效、使用成本较低;(六)指标数值是否容易被人为操纵。
第三十二条绩效指标应与绩效目标同时制定,并根据绩效评价工作推行情况,逐步编人政府和部门年度预算。
方法。
第六章绩效评价方法第三十三条绩效评价方法是指用于分析绩效数据,得出评价结论的各种经济分析、评估和评价方法。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具体方法主要包括:(一)比较法。
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执行结果、历史与当期、不同部门或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
是指通过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三)公众评价法。
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四)成本效益分析法。
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成本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来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五)综合指数评价法。
是指依据各项绩效指标的实际水平,对照评价标准值,分别计算各项指标指数得分,再根据一定的权数计算出综合指数,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六)省财政厅和省直部门确定的其他评价方法。
第三十五条绩效评价应当以定量评价方法为主,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进行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进行计分,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