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值庭过程中应对突发事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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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看管工作中突发性事件的预防——之我见

司法警察看管工作中突发性事件的预防——之我见

浅析司法警察看管工作中突发事件的预防看管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其他指定地点等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看守管理,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羁押看管工作中突发事件的发生,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说,是在押人犯不认罪、其亲属不服法,逃避现实、逃避法律制裁的表现。

其结果是严重地威胁着审判法庭的安全,直接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

因此,探索和预防看管工作中突发事件的发生,是做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前提,亦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环节之一。

一、看管工作中突发性事件类型:1、看管过程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向看管人员寻衅滋事;2、看管期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家属、亲友要求接近或递送物品被拒绝,与看管人员发生矛盾或扬言报复等;3、庭审过程中,审判区外发生哄闹、骚乱等异常情况;4、看管期间,发生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行凶、脱逃、自杀、或抢夺警械、武器等情况;5、看管期间发生犯罪嫌疑人家属、亲友在羁押室外哄闹、骚动,干扰犯罪嫌疑人情绪,使其发生过激行为,如自残、假借上厕所故意脱逃等;6、在看管过程中,发现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二、羁押看管工作的突发性事件的发生,本人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1、干警自身原因。

干警们对于被看管人员是否存在疏忽大意、忽视防范、无充分的防范思想准备。

一旦事件发生,没有应急方案,为被看管人员行凶、脱逃、自杀等事件的发生留有可乘之机。

此类突发事件看似突然发生,实则都是有预谋有准备的,只是有的看管人员由于自身疏忽、看管松懈,而未能及时防范。

2、犯罪嫌疑人由于多方面原因,所导致的突发事件发生。

如:对于自己所做的违法事件后悔莫急、悔悟甚至绝望,而产生的自残或自杀等过激行为;有的是不悔改,不服法律制裁,找尽一切方法和机会脱逃;更有的则是无故滋事,挑衅司法警察职权,以此行为泄愤。

3、犯罪嫌疑人家属、亲友因不熟悉法律规定、不理解司法警察看管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必须遵守的职责,为某些法律禁止的行为而与司法警察发生言语冲突或是对法警进行诽谤、威胁、报复等。

法院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策略

法院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策略

法院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策略突发事件是指在日常工作中突然发生的、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事件。

对于法院工作人员来说,突发事件的处理策略至关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一些应对突发事件的策略,以确保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

首先,法院工作人员应具备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

他们应该接受相关的培训和教育,了解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可能会发生的原因和应对方法。

例如,火灾、地震、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可能会对法院的正常运作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工作人员应该了解如何疏散人员、使用灭火器、紧急联系警方等基本应对措施。

其次,法院工作人员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一份详细的方案,规定了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

例如,预案可以规定在火灾发生时,负责疏散人员的人员应立即按照指定的路线引导人员撤离,并在安全地点进行点名确认。

这样的预案可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三,法院工作人员应保持沟通畅通。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的沟通和信息传递至关重要。

法院工作人员应建立起一个高效的沟通系统,确保信息能够迅速传递到相关人员。

例如,可以建立一个紧急通讯群,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及时传达重要信息。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还应与其他相关单位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以便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支持和协助。

第四,法院工作人员应保持冷静和应对能力。

突发事件往往会导致紧张和混乱的场景,而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在这样的环境下保持冷静和应对能力。

他们应该学会如何有效地处理紧急情况,避免恐慌和混乱的情绪传播。

例如,当有人员受伤时,工作人员应该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保持冷静地指导其他人员协助。

最后,法院工作人员应进行事后总结和反思。

突发事件的处理经验是宝贵的财富,可以帮助工作人员更好地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类似事件。

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事后总结和反思,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应对策略和预案。

此外,法院还可以组织模拟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对能力和协作能力。

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对策略

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对策略

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对策略作者:赵志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0期摘要随着改革深入和时代发展,社会纠纷也越来越多,各种矛盾呈多样化显现,如发生在遵义的持刀行凶案件,以及永州法院的枪击案件等,教训深刻。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重要部门,代表了我国的武装力量。

现阶段,我们应重视司法警察在突发事件处置上出现的问题,并针对突发事件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提高司法警察的应变能力,充分发挥警务武装作用,为社会安定提供良好的警务保障。

关键词司法警察突发事件处置作者简介:赵志强,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特勤大队长。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56-02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逐渐成为各种矛盾汇集的中心和焦点。

我们常见的涉诉突发事件包括刑事、民事、强制执行、机关安保和信访,主要表现为畏罪避法、暴利抗法、无理缠访闹访等突发事件,如何有效解决突发事件,充分体现司法警察的警务职能,是人民法院当下面临的迫切问题。

司法警察部门在处理突发事件方面,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主要与处置突发事件的策略、方式、方法有关,因此,应提高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以及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定和谐的社会保障。

近年来的涉检突发事件,如发生在一些单位的刑讯逼供事件,最后造成嫌疑人梁某死亡,该案件说明办案人员没有依法办案,执法粗暴;发生在湖南株洲犯罪嫌疑人谢某自杀死亡事故,以及云南红河州的犯罪嫌疑人李某自杀死亡事故,这些案件说明了办案人员麻痹松懈、疏忽大意、违规办案,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从以上突发事件最终结果分析,司法警察在突发事件上,若处置不当或办事不公,都会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

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要求和目标来看,应提高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能力,避免事件扩大或恶性化。

实践证明,司法警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密切群众与党的关系,以及维护检察机关、政府及党的良好形象。

浅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如何应对突发事件

浅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如何应对突发事件

浅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如何应对突发事件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使法院干警免受侵害,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虞城县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开招聘了18名司法警察,以增强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有力保障干警的人身安全和法院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之争日益增多,各种各样的矛盾也显现出来,审判机关成为了解决矛盾纠纷的中流砥柱。

案件的增多,涉及诉讼的突发事件也随之增多,近日湖南、广西相继发生了法官伤亡事件,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司法警察自然成为处置突发性事件的主力军,担负起了艰巨的安保职责。

现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本人就司法警察如何应对突发事件浅谈几点,以供商榷。

一、法院审判工作中突发事件的主要类型法院审判工作突发事件是指在审判活动中,在一定区域内突然发生的,规模较大且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对生命和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其类型主要有:1、哄闹、冲击法庭。

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刑事、行政、民事审判活动中,主要表现为闹事者利用旁听,参加审判活动等机会在法庭上进行哄闹、谩骂或围攻、殴打法官、公诉人、证人及对方当事人。

扰乱正常庭审秩序,妨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2、暴力抗法。

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中。

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或其亲属为逃避执行,采取暴力手段围攻、冲击执行现场,殴打执行人员,撕毁执行卷宗、材料。

毁坏执行车辆和器材,抢夺警械用具或自伤、自残等妨碍执行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3、劫夺被告人或暴力脱逃。

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司法警察押解被告人或罪犯途中,主要表现为聚众堵截押解专用车辆,以暴力手段伤害司法警察,进行劫夺和暴力脱逃,使其逃避审判。

4、集体、个人缠访。

主要表现为多人聚集,拉横幅,喊口号,个人采取静坐、喊冤等手段扰乱法院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意在引起不知实情人们的围观,以此达到引起社会关注。

如处理不当会再次上访滋事或发生冲击法院或其他机关的事件。

二、法院审判工作突发事件的特点1、突发性。

司法警察在提押看管值庭过程中如何处置突发事件

司法警察在提押看管值庭过程中如何处置突发事件

浅议司法警察在押解、看管、值庭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置随着社会的高度发展及不断转型,各种社会矛盾相对会涌现到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它始终处在社会矛盾和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位置,很多原本不是法院应该处理的人或事,经过不断放大,会演变成与法院有牵连的理不清道不明的突发事件。

特别是刑事案件开庭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无法预料的突发事件;暴力冲击法庭或伤及法官人身安全的事还件时有发生,有的法院甚至为此付出了血的代价,沉痛的事实摆在我们面前,作为司法警察,肩负着法院机关安全保卫之重任,几乎每天都参与刑事案件的开庭,而司法警察在押解、看管、值庭中对突发事件处置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预防、制止和惩治犯罪活动,关系到审判工作秩序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甚至关系到人民群众自身的生命安危。

因此,司法警察应如何积极预防和妥善地处置好刑事开庭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押解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置押解是每一名司法警察最常见最普通的工作,但往往在押解过程中,由于每一名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深度不同,在对刑事被告人进行提押与还押过程中,很有可能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如刑事被告人行凶、脱逃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在囚车内自杀、自伤或伤害其他刑事被告人;两名以上刑事被告人相互实施串供行为;而且,在提押与还押过程中还有可能遇到囚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故障、刑事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哄闹、拦阻囚车、更严重的出现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抢夺枪支或武装劫持刑事被告人,押解途中刑事被告人突发疾病,出现昏厥等等突发情况。

遇到上述情况该如何处置,是每一名司法警察都必须面对的课题,临场处置的成功与否,关系到整个事件的发展状态,司法警察认真研究押解过程中的各类突发事件,熟悉《人民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定》的程序,作好处置之对策,不仅要快速、果断的出击,而且要在第一时间内将突发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参与押解工作的司法警察必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随时注意观察被告的一举一动,发现苗头不对,可对刑事被告人进行训诫、劝导,告知犯罪分子危害结果的严重性,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从而震慑、击垮犯罪分子的侥幸心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龙陵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积极防范与妥善处置人民法院工作中出现得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法院审判与执行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突发事件应对》、《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戒与武器条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确定了“预防为主、防控结合”,“重在疏导、防止激化”,“统一指挥、协调配合”,“临危不乱、果断处置”等工作原则.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组长:院长王兴伟.副组长:副院长王家武、副院长刘兴荣、副院长罗华,党组成员杨永富、刘庆红、陈发寿.成员:杨朝华、余加传、段生良、庄春培、李锦文、黄永生、洪彩云、杨忠森 .ﻫ二、、组织体系及职责ﻫ(一)应急组织机构ﻫ成立应急领导指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司法警察办公室。

指挥长:院长担任,副指挥长:副院长担任,指挥长不在院时,由院长指定一名副院长担任指挥长。

指挥中心成员为各部门负责人。

ﻫ(二)组织机构下设组织ﻫ1、信息动态组调研室负责组织落实,负责人为组长.具体职责:事件发生后,根据指挥组指令,立即赶赴事发现场,与现场指挥人员搞好衔接,及时准确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将现场动态信息以电话或文字形式报现场指挥人员,同时,做好现场资料收集工作。

ﻫ2、督察组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落实,纪检组负责人为组长.具体职责:对行动得落实、人员得到位情况、执行命令情况、执法人员遵守纪律、依法处置等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3、后勤保障组ﻫ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办公室主任为组长.具体职责:负责车辆、器械调配、后勤保障工作,并与公安、武警等相关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遇重大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时及时向相关单位请求支援.4、处突行动组ﻫ根据实际情况与处突需要,为有效组织、调动警力及行动,本预案以法警大队与执行局为基础,实行行动编组,分为四个行动组,各行动组在接到预警命令后,由指挥长临时调配,各行动组组长应迅速召集人员准备装备、警械、做好出警准备。

浅谈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能力

浅谈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能力

浅谈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能力[刘顺涛]——(2013-7-20) / 已阅512次随着新世纪的开始,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迅猛发展、导致社会各种矛盾冲突不断出现,引起的各类案件也逐年增多,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过程中遭遇突发事件也不断增加,多年来血淋淋的教训让各级法院不断注重提升司法警察处置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能力,哪么?如何才能提升司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审判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能力。

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努力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人生观,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

一个人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正确的思想意识才能引导行动走向正确的方向。

在处置审判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时,司法警察必须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其中,危机意识和大局意识是两个重要的方面,而司法警察的责任感是处理好突发事件的关键。

危机意识是指预先想到可能出现的问题,想出对策,随时保持警惕。

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日常的工作中时刻保持着一颗警惕的心,在每一次值庭、协助执行等都应该事先做好发生突发事件的心理准备,对可能会被激化的矛盾要及时地进行妥当的处理。

其实审判中遇到的突发事件细心观察是有迹可循的,它的发生有一定的过程,树立危机意识就不会在发生时措手不及。

大局意识就是要看得长远,每次的行动都以得到最长远最广最多的利益为目标。

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归根到底是为了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局的,因此,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要以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为首要任务。

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面对过激的群众,稍微处理不好就可能演变成严重的暴力事件,这就要求司法警察拥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这样才能在处理突发事件中拥有勇气、魄力和决心,才会敢于冒险、善于抓住时期。

在面对突发事件时,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服务社会的安定大局,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果断采取措施控制局面,及时化解矛盾,才是正确处理突发事件。

二、努力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水平,从而提升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龙陵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人民法院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戒和武器条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确定了“预防为主、防控结合”,“重在疏导、防止激化”,“统一指挥、协调配合”,“临危不乱、果断处置”等工作原则.制定本预案.一、成立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组长:院长王兴伟.副组长:副院长王家武、副院长刘兴荣、副院长罗华,党组成员杨永富、刘庆红、陈发寿.成员:杨朝华、余加传、段生良、庄春培、李锦文、黄永生、洪彩云、杨忠森.二、.组织体系及职责一应急组织机构成立应急领导指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司法警察办公室.指挥长:院长担任,副指挥长:副院长担任,指挥长不在院时,由院长指定一名副院长担任指挥长.指挥中心成员为各部门负责人.二组织机构下设组织1、信息动态组调研室负责组织落实,负责人为组长.具体职责:事件发生后,根据指挥组指令,立即赶赴事发现场,与现场指挥人员搞好衔接,及时准确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将现场动态信息以或文字形式报现场指挥人员,同时,做好现场资料收集工作.2、督察组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落实,纪检组负责人为组长.具体职责:对行动的落实、人员的到位情况、执行命令情况、执法人员遵守纪律、依法处置等情况进行现场督察.3、后勤保障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办公室主任为组长.具体职责:负责车辆、器械调配、后勤保障工作,并与公安、武警等相关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遇重大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时及时向相关单位请求支援.4、处突行动组根据实际情况和处突需要,为有效组织、调动警力及行动,本预案以法警大队和执行局为基础,实行行动编组,分为四个行动组,各行动组在接到预警命令后,由指挥长临时调配,各行动组组长应迅速召集人员准备装备、警械、做好出警准备.第一行动组组长:法警大队队长,成员:法警队全体成员第二行动组组长:执行局局长,成员:执行局全体干警第三行动组组长:立案庭庭长,成员:立案庭全体干警第四行动组组长:政治处主任,成员:除上述三个行动组以外所有部门.三、具体应急处理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处置人员应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长应根据情况确定突发事件级别,通知相应的行动组进行处置行动,并立即调动应急组织下设机构开展相应的工作,同时各下设机构应根据指挥长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现场信息动态组应迅速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初步判断,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长,根据指令向相关单位报告判断结果.一判断为一般突发事件的IV级,由现场处置部门的负责人负责,该部门全体人员为处突行动人员,需要增加警力,由该负责人上报应急指挥中心必须在10分钟内上报,由指挥长临时调配处突行动组参与行动,处突行动组组长必须立即召集本组成员立即赶往现场其成员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基层法庭在接到命令后立即赶往现场.处突行动组组长必须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件的详细情况.同时,由突发事件指挥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调动各应急组织的下设机构做好准备开展工作.二判断为较大级别突发事件的III级,由院长指定一名副院长负责.负责人必须在5分钟内报告突发事件指挥中心,由指挥长临时调配处突行动组参与行动,该部门全体人员必须参与处突行动,处突行动组组长必须立即召集本组成员立即赶往现场其成员必须在5分钟内到位,基层法庭在接到命令后立即赶往现场.处突行动组组长必须随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件的详细情况.同时,由突发事件指挥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调动各应急组织的下设机构做好准备开展工作.三判断为重大II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I级,由院长负责,全院所有部门全部听从院长指挥,所有部门必须在接到命令后立即赶往现场.同时,由突发事件指挥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调动各应急组织的下设机构做好准备开展工作.因突发性事件滋衍其它事件发生,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发展形势,需由多个单位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同时参与处置的,院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时上报区维稳办,由区维稳办视事态发展负责协调和指挥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处置工作.四、应急防范措施一庭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1 、值庭法警应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押解、值庭组根据案情及被告人多少确定派警人数,各押解、看管、值庭组警力不足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部门领导事先与主管领导协商统一调配机动警力.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确实需要法警值庭维护法庭秩序的,各庭室领导应事先与主管领导沟通、协商视具体情况调配警力.3 、庭审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配备进行安检的法警和设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检职责,必要时,可对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并可视情况检查或留置寄存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对其携带的各类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管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对有疑点且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危险物品,应先将携带人员控制,并及时报告大队长,以采取进一步措施.遇有冲击法庭等突发事件时,可在法警队领导的命令下依法履行法警职责,并根据当时情况的需要使用警械.4 、法庭审理活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值庭法警,对一名刑事被告人押解、看管、值庭不少于两名法警.各押解、看管、值庭小组警力不足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部门领导应事先与主管领导协商统一调配警力.5 、司法警察应履行好维护法庭秩序、保护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的职责,对刑事案件的开庭,法警应重点防范刑事被告人的突发行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对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等,经警告、制止无效的,根据审判长的指令,法警可强行将其带离法庭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值庭法警难以控制的,及时报告大队长调配警力解决.6 、刑事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法庭秩序引起骚乱,值庭法警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予以制止,难以制止的,值庭法警应迅速将被告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带离骚乱现场,并及时报告法警队领导调配机动警力制止骚乱,控制、维护法庭秩序,待法庭秩序恢复正常继续审理.7 、押解过程中,遇因囚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故障时,押解法警应严密注视刑事被告人动向,迅速组织警戒,并及时报领导与交通警察联系,或派车辆接应,将刑事被告人安全带离现场.8 、遇刑事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哄闹、拦阻囚车时司法警察一方面应尽快将刑事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刑事被告人或刑事被告人自己伺机脱逃,另一方面,及时报告领导派警接应,接应法警迅速赶到后,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警告无效后可将带头人员强制带离现场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遇有武装劫持刑事被告人的,法警可依法使用武器,情节严重难以制止的,由院领导向相关部门报告,请求公安、武警、消防、医院给予支持和配合,尽量控制事态的发展,消除社会影响,尽量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9 、遇有刑事被告人押解、看管过程中,刑事被告人发病、自伤、自残的,应及时制止并迅速报告法警队领导并根据情况联系有关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加强看管及现场警戒.二机关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1 、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机关内部加强门卫和值班制度,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一旦有情况发生,法警值班人员应报告法警大队领导,在应急人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值班人员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果断、冷静地控制住事态的发展,待应急人员到位后,交由应急人员处理.2 、正常工作时间,有人数众多的群体或个别可疑人员进入本院,应及时上前进行盘问,做好详细的登记和记录,必要时对其随身物品进行强制检查.经检查确实可疑并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强制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及时报法警队领导请示院领导进行处置.3 、值班法警应于每日下班后对机关内部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无法自行处理的及时报大队长协同有关部门处理.4 、非工作时间有人进入办公区域,或长时间在办公区域周围徘徊,值班法警应主动上前进行盘问,经盘问确实可疑的,应责令其离开.并及时报知法警队领导;如系询问有关案件情况、交纳、领取有关法律文书或办理有关事务的,可劝其上班时间来办理,如系紧急事务的,也可帮其联系相关庭室工作人员予以办理.5 、对涉法涉诉上访、无理缠诉和闹访的当事人,值班法警应随时掌握当事人的动向,并将情况通报法警队领导,以便提前作好准备,掌握主动权.6 、现场处置组应在稳定当事人情绪的情况下积极配合相关庭室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经说服教育仍继续闹访的,甚至发生更为严重后果的,如爆炸、行凶、自残、自杀、跳楼等情况时,需采取强制措施的,现场处置组应采取果断措施,主动出击,在现场设置警戒隔离,疏散围观群众,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通知情报信息组录像取证,在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报告院领导.7 、遇有群体性事件、重大突发事件,事态确实无法控制时,要尽量稳定当事人的思想情绪,由院领导向相关部门报告,请求公安、武警、消防、医院给予支持和配合,尽量控制事态的发展,消除社会影响,尽量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三纪律要求1 、在岗法警不论现从事何种工作,必须保证 24 小时开机,接到预警命令必须无条件服从,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就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团结一致,果断处置.上班期间或因公出差,下班和节假日期间离开保山外出的,事先应报告法警队领导,以便领导掌握情况.2 、若有突发事件,接到应急预警命令后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脱履行法警职责.如无故不到位、不服从命令、散布消极思想,影响事件处理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3 、坚决贯彻逐级上报制度,避免私自处置,盲目处置的情况发生,遇有重大、突发事件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由法警队或院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4 、干警必须规范着装,文明履职,统一行动,令行禁止,维护人民法院良好形象.五、健全保障机制一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执法能力建设,结合人民法院各类突发事件特点,有针对性的加强培训工作,适时开展规模演练活动,提高法警大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根据任务需要,不断加强法警大队的队伍力量,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二加强警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加大资金投入,更新、添置科技含量较高的警用装备.三形成激励机制.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成绩优异的干警,应给予精神和物质上奖励.六、附则一本预案由司法警察大队负责解释.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其实行.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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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值庭过程中应对突发事件的研究内容摘要值庭中,往往会出现各种突发事件,而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的一线动作人员即是法警,而近年来,值庭当中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职责、对法律尊严是极大的挑战,因此司法警察队突发事件的合法合规处置至关重要。

本文即通过分析法院值庭中突发事件的现状及特点并根据其发生特点,研究司法警察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困境所在,继而提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值庭过程中应对突发事件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值庭;突发事件;司法警察AbstractValues in the court, often there will be all kinds of unexpected events, and is responsible for handling emergencies of front-line workers is a bailiff, and in recent years value family emergencies occur from time to time, a serious impact on the normal duties of the court, the dignity of the law is a great challenge, so judicial police team events in the legitimate rules disposal is very important. 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ourt values present situ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ribunal in emergencies and according to its characteristics, the judicial police in response to emergencies, the plight of, and then puts forward the judicial police of the people's court in the court process in emergency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Keywords:value division; emergency; judicial police目录引言 (5)1.学术研究情况 (5)2.值庭中的突发事件及其现状 (5)2.1值庭突发事件 (5)2.2 值庭突发事件类型及其特点 (5)2.2.1扰乱正常庭审秩序的行为 (6)2.2.2以暴力方式妨碍执行活动 (6)2.2.3以暴力手段帮助相关方逃脱 (6)2.2.4以聚集滋事扰乱正常秩序 (6)2.2.5以爆炸方式引起社会恐慌 (6)3.司法警察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存在的困境 (7)3.1法律规定不具体 (7)3.2管理体系不清楚 (7)3.3执行角色不明确 (7)4.司法警察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对策 (8)4.1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工作机制 (8)4.2对值庭突发事件要合法合规处置 (8)4.3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保健机制 (9)总结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引言随着社会进入转型期,各类矛盾逐渐显现。

作为解决相关矛盾的最后底线,人民法院成为各种矛盾在正常条件下的最终汇聚中心[1]。

而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时不时因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发生各种突发事件。

司法警察在庭审中一方面作为法院的安保力量存在,一方面也是法律权威的人身体现,因此司法警察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要真正发挥好其职权,保护相关方,维护法院秩序,维护法律尊严[2]。

而如何高效迅速的发挥警务职能,应对庭审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是人民法院目前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学术研究情况而近年来学术界也对相关方面有所研究,如尹瑜(2014)在研究司法警察处置相关突发事案件市,侧重于分析事件本身[3];崔海梅(2014)从法律角度出发,提出司法警察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职权立法建议[4];杨新斌(2014)则从突发事件的原因出发,对司法警察应对突发事件进行了系统阐述。

国外有关学者则从人权角度出发,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5]。

虽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人存在不足:一是从研究对象看,之前的研究往往是针对司法警察所要面对的所有可能存在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究,而专门针对值庭过程中司法警察如何应对突发事件的则较少;二是从从研究侧重点看,之前的研究多侧重于司法警察为主体进行研究,而对突发事件的特点对司法警察应对相关事件缺乏较为科学分分析。

本文即从专门从值庭过程中所存在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出发,分析司法警察在应对相关突发事件时的困境,并进一步提出提出司法警察在事前、事中、事后不同应对策略,就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2.值庭中的突发事件及其现状2.1值庭突发事件值庭突发事件指的是在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过程中,在相关范围内短时间内突发发生的对相关方的人身及财产等构成一定威胁的事件[6]。

对该事件的判断主要从发生时间段、发生区域、事件性质、事件影响等四方面进行,即首先要在不限于审判过程中的开庭前以及开庭后与审判有联系的时间段内;其次,发生区域是在不限于法庭本身的对审判活动可能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区域;再次,事件的性质主要是指不限于恶性性质在内的一切事件,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偏向于恶性的突发事件;最后事件的影响,即其行为可能会对不限于审判的相关方造成人身、财产等各方面的安全造成威胁。

2.2 值庭突发事件类型及其特点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特点主要分为五种,具体如下:2.2.1扰乱正常庭审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是相关人员突然哄闹并冲击不限于法官的在庭人员。

主要发生时段为审判过程中,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中发生较多[7]。

如发起相关行为的一方以旁听的角色进入法庭,在审判过程中,为表达其维护的相关方的利益,无理取闹扰乱法庭秩序,如谩骂、围攻或殴打在场的不限于法官的在庭人员。

这种行为对法庭内的庭审秩序影响较大,对司法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一定干扰。

2.2.2以暴力方式妨碍执行活动此种行为较前文所讲内容更为恶劣,甚至已经涉嫌犯罪。

主要发生时段是审判过程中的判决及裁定环节。

主要发起人可一般为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亲属朋友等。

采取的手段主要有用暴力手段(与2.2.1不同)围攻冲击现场,包括殴打相关方、抢夺并撕毁材料卷宗以及警械用具、破坏现场公物、以及自残等行为。

这种行为是已经涉嫌犯罪的阻碍法院执行活动的突发事件及行为。

2.2.3以暴力手段帮助相关方逃脱该种行为与“劫狱”“劫法场”等影视剧里出现的情景较为相似。

主要发生时段是法院司法警察押解相关方的路途中。

主要发起人可一般为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亲属朋友等。

采取的手段主要有非法聚集围追堵截司法警察押解车辆,逼迫车辆停止行驶,然后采取某些暴力手段对司法警察进行非法伤害控制,同时帮助相关方逃脱羁押,进而使其逃脱审判的行为[8]。

2.2.4以聚集滋事扰乱正常秩序此行为或以群体性特征发生或以个体性特征发生,主要目的是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进而达到其预期的目的。

该行为的发生时段较为复杂,在开庭前、开庭中、开庭后都有可能发生。

一般发生地点为法院所在地周围(偶尔也有在政府所在地周围的的情形)。

主要采取的手段是以较多的人数在法院门口或附近主要干道上进行非法聚集,通过拉横幅、喊口号以及静坐等方式引起不明真相的人群围观,进行二次传播进而引起社会关注的行为。

该行为对人民法院及法院周边的社会秩序影响较大,如果处理的稍有瑕疵,不仅会引起再次上访滋事等更严重的行为还会对社会大局产生一定影响[9]。

2.2.5以爆炸方式引起社会恐慌该种行为是五种突发事件中,性质最为恶劣,社会影响面最大的行为事件。

其行为方式较为单一,即携带相关爆炸物潜入人民法院,或在法院审判庭或者法院的其他办公区域或者在法院周边公共区域等将爆炸物引爆,引起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甚至引起社会恐慌的行为。

该行为的处置相对比较复杂,可能需要相关部门联合处理。

3.司法警察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存在的困境在实际实践中,司法警察在应对相关突发事件时还存在一定困境。

笔者主要从法律、程序、执行三个方面对困境进行分析。

3.1法律规定不具体法律困境主要表现为对司法警察的法律定位、权限规定等方面存在模糊地带,致使司法警察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缺乏明确法律指导[10]。

《人民警察法》将司法警察囊括在人民警察范畴内,但对其具体职责,以及如何操作等并未作出明确的指示。

《人民法院组织法》讲到人民法院应该设立司法警察这一职务,但仍未对司法警察的地位职责权利等作出明确要求。

《枪支管理法》规定司法警察在相关时间段内可以使用枪支等警械用具。

赋予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配备枪支和关键时使用枪支的权力。

但可以看到司法警察的具体职责、权利范围等具体如何执行等方面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这就使司法警察在应对突发事件是该采取何种行为,对当事人该怎么做,与公安的区别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困惑。

3.2管理体系不清楚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可以让司法警察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明确听谁指挥对谁负责等问题[11]。

但截至目前对司法警察的管理问题仍存在一定问题。

司法警察接收上级司法警察机构和本级人民法院的双重领导,即既接受上级司法警察机关的领导又接收本级人民法院的领导。

这造成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警察存在双层领导被领导的问题。

但问题是,上级司法警察机构并没有对司法警察人财物的实际管理权,而真正进行管理的是为其提供相关福利的本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可以部署司法警察的工作内容,可以调整司法警察的人员构成,而不受上级管辖。

此外,我国还实行的是属地化管理,这就导致司法警察的相关管理权又让位于本级人民法院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及党委。

这样就导致,司法警察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可能存在多重指挥,职责与本级其他部门不清等问题。

3.3执行角色不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等的法律威严在于司法执行。

但《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均未对司法执行人员的地位进行相关明确性的描述,即到底谁来担任这一角色。

按照现存实际看,主要是由书记员、审判员等来承担这一职责,但对司法警察的执行方面的职责却并未做出实际指示。

可以看到执行工作在实际操作中是由审判员等法官承担,但法官在审判中是保证公平公正的天平不向任何一方倾斜的角色,但如既让法官审判又让法官执行就明显使法官失去了中立的性质。

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让司法警察参与其中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被提到,但仅仅如此。

因此司法警察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到底参与执行的程度如何,都不曾明确。

4.司法警察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对策针对前文提到的各类突发事件以及司法警察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所存在的疑惑之处,本文主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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