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大队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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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招聘原则
01
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聘。
选拔标准
02
要求具备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公务员考试并取得警察资格证书
,具备良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招聘程序
03
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
检、政审等环节。
培训与发展制度
培训目标
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应对 突发事件பைடு நூலகம்能力。
的沟通协调,防止事态扩大。
应对策略
制定应对不同类型危机的策略和措 施,确保在危机发生时能够迅速响 应。
危机总结
每次危机处置结束后,要及时总结 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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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包括法律法规、警务技能、安全防范、职业道德 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培训形式
采取集中培训、岗位培训、外出学习等方式进行 。
考核与评价制度
考核标准
根据工作表现、业务能力、执法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方式
采取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每年进行 一次,平时考核根据工作表现随时进行。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管辖范围 内的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 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
组织体系
法院司法警察大队设立应急指挥部,由大 队长担任指挥长,副大队长担任副指挥长 ,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紧急情况处置制度
报告程序
一旦发生紧急情况,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启动应急 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处置。

法院法警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法院法警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法院法警工作的安全、有序、高效开展,保障法院工作人员、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法院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法院法警大队全体工作人员及参与法警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法院法警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安全第一,责任到人;(三)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四)持续改进,确保安全。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法院法警大队负责人为法警工作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法警工作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法警大队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法警工作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法警大队工作人员对自身工作区域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法院其他部门及工作人员协助法警大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八条法警大队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安检设备、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等安全设施的完好状况;(二)法警队伍的值班、巡逻、值庭等安全工作;(三)涉密文件、档案、重要物品的管理;(四)应急处突预案的制定与演练。

第九条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消除。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条法警大队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法警队伍的安全意识、业务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二)安全操作规程;(三)应急处置预案;(四)心理健康教育。

第五章安全防范第十二条法院法警大队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以下安全:(一)法院办公场所、审判庭、羁押场所等区域的安全;(二)法院财产的安全;(三)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法警大队应严格执行以下安全防范措施:(一)严格执行安检制度,防止危险物品进入法院;(二)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控制人员进出;(三)加强巡逻、值班,确保法院办公场所、审判庭、羁押场所等区域的安全;(四)加强应急处突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法院法警队考勤制度

法院法警队考勤制度

法院法警队考勤制度法院法警队考勤制度为了认真履行司法警-察职责,标准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的职能作用,确保办案平安。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司法警-观察守值班。

一、司法警-观察守的对象是指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刑检、监所部门的被告人和罪犯(以下简称三种人)。

二、司法警-察执行看守任务时,凭《派警令》到办案工作区履行司法警-察职责,严格按《刑诉法》规定的12小时执勤口检查执法场所的平安,制定预防措施。

三、司法警-察在执行看守任务时,必须着装持《警官证》等相关证件。

实行交接-班登记制度,好相关登记。

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携带警械具。

四、司法警-察在执行看守任务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承受用警部门的指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司法警-察在执行看守任务中,要文明执法,不得对三种人有过激或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制止行为。

六、司法警-察在执行看守任务中,注意保守机密,不准私下与三种人交谈和案件有关的话题,不准从主办案件人(检察官)那里打听(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内容。

七、司法警-察执行看守任务应时刻保持高度警觉,严防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行凶等责任事故的发生。

八、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前,应自觉检查第二、三项是否具备,不具备者不准执行看守值班任务;司法警-察在执行看守任务过程中,如有违背第四、五、六、七项的,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视作违纪论处节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法院法警队工作总结xx-08-0420:22|#2楼1、警务方面。

由于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双重指导、编队”的体制,上级警队对下级警队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力度加大,警队纵向、横向之间的沟通联络更为严密,司法警-察系统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级法警队内部管理机制正在逐步完善。

xx年,根据中院法警支队年初的工作安排和省院法警工作教育训练大纲,我院法警队先后派员参加了分别在区法院和县法院举行的庭审观摩活动并学习了两地法警标准化值庭、队伍管理和警队建立方面获得的成绩。

司法警察_规章制度范本

司法警察_规章制度范本

司法警察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规范司法警察行为,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司法警察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保障审判、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司法警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上级司法警察机关领导下级司法警察机关。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司法警察部门,配备适量的司法警察。

第七条司法警察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领导职务,实行警官、警员制度。

第八条司法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七)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第九条司法警察的录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司法警察应当接受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章职权与责任第十一条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权:(一)维护审判、检察场所的秩序;(二)保护审判、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三)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四)送达法律文书;(五)参与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涉案财物;(六)协助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司法警察在履行职权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纪律;(二)文明执法,尊重人权;(三)着装整齐,佩戴警徽、警械;(四)出示工作证件;(五)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司法警察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职务,并向上级报告:(一)不具备执行职务的条件;(二)被执行职务的人员拒绝执行;(三)被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四)其他应当停止执行职务的情形。

法警支队日常管理制度

法警支队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警支队日常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执法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支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法警支队全体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法警支队日常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法;(二)民主集中,科学决策;(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四)廉洁自律,作风优良。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法警支队设立办公室、警务保障科、执法监督科、教育培训科、警务督察科等职能部门。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支队日常行政、后勤保障、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警务保障科负责法警支队装备、车辆、物资等保障工作。

第七条执法监督科负责对法警支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教育培训科负责法警支队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警务督察科负责对法警支队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进行警务督察,确保执法安全。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条法警支队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公安机关各项规章制度,严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因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应当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戴警衔、警号,保持警容严整。

第十三条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认真查处,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树立良好形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展现公安机关的良好风貌。

第十七条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加强廉政建设,严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章执法安全第十八条法警支队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二)严密组织,确保任务顺利完成;(三)加强安全防范,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四)严格执行武器、警械使用规定,确保使用得当;(五)严格执行值班备勤制度,确保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法警规章管理制度

法警规章管理制度

法警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警的管理行为,保障执法效率和法警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法警是依法从事公安管理工作的人员,具有执法权和管理职责。

法警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法警工作的规定,忠诚履行职责。

第三条法警的管理涉及法警的选拔任用、考核评定、奖惩措施、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等方面,较负有法警管理的责任。

第四条法警管理遵循公正、公开、激励和约束的原则,对法警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法警工作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法警的选拔任用第六条法警的选拔任用应当按照国家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法警的选拔任用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对于法警的选拔任用,应当按照择优录取、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法警的选拔任用应当进行公示,确保社会公众知情权。

第十条法警的选拔任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评定机制,对法警进行岗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章法警的考核评定第十一条对法警的考核评定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综合考核法警的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工作作风等方面。

第十二条考核评定应当注重工作业绩,坚持以结果为导向,量化考核标准,客观评价法警的工作表现。

第十三条对于考核评定结果,应当向法警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考核评定工作应当保障法警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对于考核评定结果不合格的法警,应当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并督促其改进。

第四章法警的奖惩措施第十六条对于表现突出的法警,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如提拔、晋升、奖金、荣誉称号等。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的法警,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法犯罪的法警,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警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第十九条法警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忠诚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

法警队工作制度

法警队工作制度

法警队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理论水平和工作效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原则1. 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的原则,全面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2. 实行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确保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3. 坚持服务审判、保障安全、维护秩序的原则,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工作内容1. 押解、看管、送达、执行等警务工作。

2. 值庭、值班、巡查、安全保障等警务工作。

3. 协助执行强制措施、处理突发事件、应对恐怖袭击等警务工作。

4. 维护审判工作秩序、保障审判安全、处理涉诉信访等警务工作。

5. 开展业务理论学习、技能训练、实战演练等警务工作。

6.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警务工作。

四、工作制度1. 值班制度(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随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2)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报告情况。

(3)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严格程序规范,严守工作纪律。

2. 备勤制度(1)设立备勤人员,随时待命,确保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2)备勤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了解掌握值班情况,做好上传下达。

(3)备勤人员应携带必要的装备,做好出动准备。

3. 装备管理制度(1)法警队应配备必要的执勤装备,确保执法工作需要。

(2)法警队应建立装备管理制度,明确装备的采购、保管、使用、维修、报废等程序。

(3)法警队应定期检查装备,确保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4. 培训制度(1)法警队应定期组织业务理论学习,提高法警的业务素质。

(2)法警队应开展技能训练,提高法警的实战能力。

(3)法警队应组织实战演练,提高法警的应急处置能力。

法警队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法警队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警队安全管理,确保执法安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法警队全体人员,包括法警、文职人员、合同制人员等。

第三条法警队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确保执法安全,提高工作效率。

二、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法警队队长是法警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法警队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法警队副队长协助队长开展工作,分管法警队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法警队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法警队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自觉履行安全职责,共同维护法警队安全。

三、安全防范措施第八条法警队应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执法活动安全。

第九条法警队应加强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条法警队应定期对执法场所、车辆、通讯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法警队在执行任务时,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十二条法警队在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自伤、行凶等意外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法警队在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确保押解车辆、通讯设备等设施完好,确保押解安全。

第十四条法警队在执行任务时,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法警队在执行任务时,应密切关注周围环境,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四、安全教育培训第十六条法警队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法警队应组织新任法警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法警队应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事故报告和处理第十九条法警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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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大队规章制度【篇一:法警队规范汇编】睢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规范一司法警察执勤规范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察公正、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保持良好形象;(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

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臂章等;(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第七条基本要求(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三)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加强戒备,防止其他被告人伺机脱逃;(二)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三)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求援助;(四)遇有威胁押解司法警察人身安全等法定使用武器的情节,可依法使用武器,但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执行。

第九条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收缴其携带的凶器和用于自杀、自伤及伤害他人的其它物品;(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以防止其相互伤害;(三)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四)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根据被告人受伤的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伤情进一步加重。

第十条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串供,或实施串供行为时:(一)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制止其实施串供行为;(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三)必要时应对被告人进行检查、搜身,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字条;(四)处置完毕后,向法警队领导及法官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故障等情况时:(一)严密看管被告人,组织对车辆及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二)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周围的警戒;(三)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被告人及时带离事故现场;(四)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助处理,及时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二条押解时遇有被告人亲属或其他人员拦阻、哄闹:(一)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被告人,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被告人脱逃;(二)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三)在警告、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要将有关人员或带头哄闹者强制带离现场或予以暂时看押,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四)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

第十三条押解时遇有群众围观:(一)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串供等;(二)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三)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置于安全场所;(四)采取措施将围观的群众予以疏散,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押解时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对于自身案件可能的处理结果,咨询有关法律法规:(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被告人进行训斥,也不得向被告人表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三)告知被告人可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值庭第十五条基本要求(一)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二)提高警惕,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三)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十六条被告人企图行凶、脱逃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来行凶的其它物品;(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或行凶,密切监控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四)待险情消除后,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七条被告人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一)采取措施控制被告人,制止其实施自杀、自伤行为;(二)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可能用来实施自杀、自伤的其它物品;(三)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被告人,然后再对其进行救治;(四)待险情消除后,立即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八条被告人突发疾病:【篇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编辑法发〔201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现予颁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遇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人民法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国家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本级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的条例、条令及其他相关文件;(二)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四)组织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工作;(五)协助管理司法警察警衔;(六)管理司法警察装备;(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管理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二)指导、监督、考评司法警察工作;(三)制定司法警察教育训练计划;(四)承担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职备案工作;(五)管理司法警察警衔;(六)协调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七)承担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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