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管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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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6.14•【文号】•【施行日期】2000.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措施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党中央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关系到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边防巩固,关系到东西部地区的协调发展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199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2000年,国务院成立了以朱镕基总理为组长的西部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实施西部大开发已是全党、全国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角度,按照“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全力支持和帮助西部地区提高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促进西部地区医药经济的健康发展,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以下措施:一、积极支持和帮助西部地区建立、完善药品研究、评价监督管理体系,促进西部地区医药科研开发的发展(一)从西部地区实际出发,特别是要结合西部地区的地方病、多发病新药研究的要求,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省(区)建立临床药理基地。

组织专家有针对地进行指导,帮助培训相关人员。

(二)根据西部地区的需要,支持和帮助西部地区有条件的省(区)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

(三)支持西部地区有条件的省(区)筹建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加强西部地区医疗器械检测工作,提高西部地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

二、优先安排西部地区药品项目审评,加快西部地区药品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四)对西部地区申报的二类以上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药新药和利用当地药材资源生产的三类中药新药,给予加快审评政策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于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确 认 , 二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实 行 备 案 管 理 。 、 对 企 业 主 营 业 务 是 关 ( 第 2凡 【0 1 8 , 2 11 号 以下 简 称 “ 8 文 ”。 文 明确 将 西 部 大 开 发 财 税 优 惠 否 属 于 《 部 地 区鼓 励 类 产 业 目录 》 以界 定 的 , 务 机 关 应 要 求 5 5号 ) 该 西 难 税 政 策 延 至 2 1年 1 日 2 2 年 l 月3 N期间 。 而 因当时 并 未 作 出 0 1 月1 至 0 0 2 1 然 企 业 提 供 省 级 ( 副 省 级 ) 府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或 其 授 权 的 下 含 政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 纳 税 人 与 税 务 机 关 不 能 很 确 定 地 处 理 有 关 税 务 使
确 继 续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略 , 施 包 括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企 业 应 当在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前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出书 面 申请 并 附 实 主 企 5 业 企 业 减 按 l%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内的 一 揽 子 税 收 优 惠 政 送 相 关 资 料 。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确 认 后 , 业 按 照1 %的税 率 计 算 5 策 。0 1 7 7 / 政 部 、 关 总 署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联 合 发 布 了 申报 并 进 行 汇 算 清 缴 。 要 注 意 : 第 一 年 须 报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2 1年 月2 1,  ̄财 海 需 1 、
法 解 ! ! ! ! ! ! 规・e los 规 读 ! ! ! ! ! !f Rga n 法 ut i1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科技型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创业经营主体,主
要从事研究与开发、技术中介咨询、技术服务、 新产品研制、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包括国有的科 技型企业,由集体和个人集资兴办的民营科技型 企业,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各类企事业单位 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型企业。其具体的认 定范围及程序按照《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办法》 (青科发政字[2008]162号)规定执行。 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 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企业认定、 复审等管理工作。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 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青办发[2010]66号)
四、几个主要文件 青海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
开发战略的政策意见》(青发[2010]27号) 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 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 行)》(青办发[2010]66号) 青海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经委、 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深入实施西部大开 发战略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青财税 [2011]318号)
地方分享部分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
知》(国发[2001]37号)规定,从2002年1月1 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其分享比例: 2002 年 所 得 税 收 入 中 央 分 享 50% , 地 方 分 享 50%;2003年及以后年份,所得税收入暂按中 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因此,青办发 [2010]66号规定的“地方分享部分”主要是指地 方分享40%的部分。
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经济、规划、工程、
管理、勘探、设计、会计、审计、税务、法律、 环保、证券、担保等咨询服务)、信息业以及物 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 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 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主要是为了鼓励我省第三产业的发展,提高第三 产业比重的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自经营之日 起”的判定标准与“自生产经营之日”的判定相 同。其“信息业”、“物业管理”、“社区服务” 等的判定按国家相关的规定执行。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政策背景为了支持西部地区的发展,我国在2001—2010年实施了首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出台了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西部大开发政策。

2010年7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明确继续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包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内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

2011年7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

该文明确将西部大开发财税优惠政策延至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然而因当时并未作出具体实施细则,使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不能很确定地处理有关税务问题。

2012年4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2号文《(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为“12号文”)。

12号文澄清了执行58号文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并制定了相关申请和审批程序。

12号文追溯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能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15%优惠税率的西部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布日期】2001.08.28•【文号】•【施行日期】2001.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了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一)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列)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

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

二、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二)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建设国债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

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在坚持贷款原则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争取提高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

(三)对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以及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不留资金缺口,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收费减免等方面积极配合。

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关系西部开发全局的重大工程,如“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公路国道主干线、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等。

(四)中央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的专项资金,支持西部开发的重点项目。

铁道、交通、水利、农业、林业、信息产业等部门在安排建设资金时,要继续提高用于西部地区重点项目的比重。

西部计划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

西部计划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

西部计划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西部计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的一项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

为了有效实施该计划,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以推动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了确保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政府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方面,要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对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支持资金。

另一方面,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资金投入的科学化和合理化。

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为了推动西部地区的经济协调发展,政府将推行产业结构优化政策,鼓励发展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并扶持当地企业发展壮大。

同时,政府还将加大对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区域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水平,促进西部地区与其他地区的互联互通。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政府将加强对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

一方面,将加大对西部地区的生态补偿力度,确保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另一方面,将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对污染源的管控,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四、加大农村发展力度农村是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支持,政府将加大农村发展力度。

一方面,将加大对农业科技研发、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提升农业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

另一方面,将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地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

五、深化改革开放为了促进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政府将深化改革开放。

一方面,将加强对西部地区的制度机制创新,提升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服务能力。

另一方面,将进一步缩小东西部地区的发展差距,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更多的资本和技术进入西部地区。

六、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人才是推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为了确保西部地区的人才供应,政府将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一方面,将制定相关政策,吸引优秀人才进入西部地区工作。

另一方面,将加强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当地人才的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

综上所述,西部计划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农村发展力度、深化改革开放以及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方面。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 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经济、规划、工程、 管理、勘探、设计、会计、审计、税务、法律、 环保、证券、担保等咨询服务)、信息业以及物 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 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 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主要是为了鼓励我省第三产业的发展,提高第三 产业比重的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自经营之日 起”的判定标准与“自生产经营之日”的判定相 同。其“信息业”、“物业管理”、“社区服务” 等的判定按国家相关的规定执行。
❖ (3)新办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自生产 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 新办的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但投资、生产 规模较大,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 超过法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工业企业,从其取 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 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01066四几个主要文件青海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政策意见青发201027号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青办发201066号青海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经委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11318号五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项目的资格认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我省鼓励类产业项目优惠目录和鼓励额类产业企业的资格认定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及电厂机组资格认定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资格认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我省鼓励类产业项目优惠目录和鼓励额类产业企业的资格认定二几个关键词鼓励类产业目前在实务中执行的是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本国务院40号令鼓励类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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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 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青办发[2010]66号)
四、几个主要文件
青海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 开发战略的政策意见》(青发[2010]27号)
青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 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 行)》(青办发[2010]66号)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人才的科技创业 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 要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 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公共物业、 办公设施,提供政策、法律、管理、财务、融资、 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创业 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功率,为 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其具体的认 定范围及程序按照《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省科技厅负责青海省科 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复审等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经委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工艺技术及电厂 (机组)资格认定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科技厅
我省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企业)等
资格认定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发改委
我省鼓励类产业 (项目)优惠目录 和鼓励额类产业企
业的资格认定
(二)几个关键词
地方分享部分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 知》(国发[2001]37号)规定,从2002年1月1 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其分享比例: 2002 年 所 得 税 收 入 中 央 分 享 50% , 地 方 分 享 50%;2003年及以后年份,所得税收入暂按中 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因此,青办发 [2010]66号规定的“地方分享部分”主要是指地 方分享40%的部分。
认定之日
主要是对那些需要取得资格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 惠政策的企业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起始年度, 一般以该企业取得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规定的年度 或日期确定。如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从认定之日的 年度起,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 时还可以在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减半征收
生产经营之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中 的规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取得第一笔收 入之日。另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出现了“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 度起”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度。因此,新一 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中的“生产经营之日”以 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年度作为减免税的起始年度。
新办企业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中,对新办企业给予了很 多优惠。《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 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规定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 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 的企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 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 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同时明确规定:一是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 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 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 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 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 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 作为新办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 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 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过渡优惠 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 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 纳税额减半征收。因此,我省企业申请到15%的 优惠税率后,还可以享受青办发[2010]66号规定 的其他定期减免优惠。即: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 税是按照15%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青海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经委、 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深入实施西部大开 发战略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青财税 [2011]的资格 认定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发改委
我省鼓励类产业 (项目)优惠目录 和鼓励额类产业企
业的资格认定
实务操作:企业2011年及以后发生符合鼓励类 产业经营业务,第一年由企业提出申请,重点说 明企业的经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并经税 务机关审批后享受15%的优惠税率。在企业经营 业务没有发生改变之前,次年及以后年度的第一 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企业应根据税务 机关的批复或确认的备案通知,按15%的税率进 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
鼓励类产业
目前在实务中执行的是《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2005年本》(国务院40号令)鼓励类的产业。 随着国家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 构和优化升级,国家的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可能发 生变化。同时,我省的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由省发 改委牵头起草,待正式公布执行。企业或项目的 主营业务无论是符合国家的产业目录还是我省的 鼓励类产业目录,均可申请享受15%的优惠税率。
(三)具体条款运用中的重点
(1)对设在我省境内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 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从 事科技服务为主的科技服务机构,减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随着第二轮西部大开发的推进和我省经济结构的 调整,除了个别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企业,大部分 企业(包括现有的存量企业)都可以享受到此项 优惠政策,并且享受的门槛较过去有所降低(取 消 了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企 业 总 收 入 70% 以 上 的 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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