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4篇)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1. 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单位:动火作业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明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部、厂矿安全管理部门等。
2. 动火作业的定义: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明火与电火花共同作业或者可能产生火花的设备、工具,对可能存在火灾、爆炸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施工、维修、装卸或检测作业。
3. 动火作业的申请与审批:申请动火作业的单位应提前向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动火作业计划、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等相关资料。
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单位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时间内给予审批结果。
4. 动火作业的许可: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单位应根据审批结果,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明确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作业内容、动火工人的姓名、考核等级等必要信息。
5. 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动火作业进行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置警示标志、限制作业区域、准备灭火器材、检查作业区域的可燃物等。
6. 动火作业的监督与检查: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单位应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作业人员严格遵守作业许可证上的规定,并随时检查作业区域的安全情况。
7. 动火作业的培训与考核: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确保其具备安全作业知识和技能。
8. 动火作业的紧急处置:如发生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单位应配备专业的救火队伍,并及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
9. 动火作业的记录与报告: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单位应对每次动火作业进行记录,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以便后续的安全评估和总结。
10. 违反规定的处理:对于违反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作业、罚款、吊销动火作业许可证等。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磁波、高能辐射或产生大量热的设备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灌溉、破碎、炉煤操作等工作的活动。
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性,必须制定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份____字的动火作业管理规定供参考:动火作业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动火作业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内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活动,包括施工现场、公共设施、办公楼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应当依法获得动火证,并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设备和操作要求进行。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当由经过特殊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进行,禁止无证无照人员从事动火作业。
第五条动火作业应当由专门的动火队或者专业动火公司承担,确保专业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服、安全鞋等防护用品,并佩戴符合标准的防护眼镜、手套等。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停电、断水、关闭空调等与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必要时应当提前告知动火作业人员。
第八条动火作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不得在离开施工现场后继续作业。
第二章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申办和发放第九条动火许可证的申办和发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范围和设备要求;(二)动火作业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三)动火作业的负责人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证明;(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动火许可证由项目部相关部门负责申请和发放,并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个月,过期需要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动火作业许可证台账,定期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应当进行相关安全会议,明确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范围、负责人等信息,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确保周围没有易燃易爆物品,对有火源可能直接接触的地方进行防护措施。
施工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篇)

施工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强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消灭隐患,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
1.因工程施工需要动用明火作业(如防水、电焊、气割作业等),必须由班组长根据施工作业点周围实际情况制定防火、灭火等安全措施,开出动火申请单,并经项目部批准,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开具动火证时需携带作业人员上岗证,并留复印件交项目部存档备案。
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证件或复印件以备检查。
3.现场动火作业必须配备动火看护人,并配备足够灭火器材。
4.明火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点周围及垂直下方有无易燃、可燃物品。
如有,必须清理或使用阻燃材料进行覆盖浇水后方可作业。
作业点下如有孔洞,要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火花从孔洞中落下,高处作业必须采取火花接挡措施,防止火花及切割物自由落下。
5.在遇有周围及下方有可燃物品又无法清除,必须施焊作业时,必须用铁板、防火布等遮接火花,并将可燃物品用水浇湿后,派专人看守,确保安全后方可施焊作业。
6.在气割作业时,必须控制切割物落点,并及时用水将切割落下物浇透。
切不可在类似聚苯板等易燃物品附近盲目作业。
7.五级风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电焊、切割等明火施工。
8.气焊用氧气、乙炔瓶保持____米以上,与火源作业点保持____米以上安全距离,严禁动火点与气瓶垂直作业,乙炔瓶严禁倒卧使用。
9.焊机一、二次防护罩齐全完好,焊把线必须用线鼻子与端子连接牢固,不准使用长螺栓压线,防止短路;焊把线不准破损露铜,双线到位,严禁用钢筋、脚手架护栏等作回路。
10.动火作业结束后,看火人员要留有足够的观察时间,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地点。
11.防水作业必须制定防火措施预案,经审批后按作业区域配备足够灭火器方可作业。
此规定适用于本项目现场所有施工单位。
凡违反上述规定一律按违章处理,如发生事故追究责任人责任。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斯文里办公楼项目____年____月____日施工动用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施工动用明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进行焊接、切割等用火作业的工作。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火花或其他能引燃可燃物质的设备和工具进行热加工、焊接、切割、熔化、铆接、浸烫等作业。
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以下是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一、动火许可证管理1. 动火作业前,必须事先办理动火许可证。
动火许可证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2. 动火许可证必须在动火作业区域内显眼地张贴,且有效期内不得过期。
二、动火作业人员管理1.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焊工、切割工或其他相关工种的合格证,并进行岗前培训。
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相关防护用品,如防火服、防火手套、防火面罩等。
3.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违反操作规定。
三、动火作业现场管理1.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设置相应的防火器材,如灭火器、水管等。
2. 动火作业现场周边必须清理可燃物质,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3.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确保通风良好,避免积聚可燃物质的爆炸风险。
四、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动火设备、工具和用火材料的完好和安全性。
2. 检查动火区域的燃气、电力等供应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安排专人负责观察周围环境和动火区域,及时发现火源和火灾隐患。
五、应急处理和事故报告1.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生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必须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2. 完成动火作业后需对现场进行清理,关闭动火设备,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场。
六、动火作业的安全督导和检查1. 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2. 动火作业人员也要加强自我管理,自觉遵守安全规定,严禁违规操作和安全意识淡化。
通过以上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可以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同时,应定期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大局。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包括焊接、氧割、氧焊等使用明火作业,为加强管理、避免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规定如下:1、必须事先请示报告,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用火证件,在所在单位领导指定的作业范围内进行作业,未经许可不准随意动火作业。
3、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4、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5、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7、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9、作业前必须对现场检查、清理现场,做好防范措施,并指定专人看管现场;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动火作业,作业后必须清理现场,不留下任何火种或不安全的隐患。
10、必须在划定作业范围,并作出明显的标志,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周边必须指定专人监护,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11、动火作业如使用无效专业证件或非专业人员,或不按管理规定进行作业的,一旦发生事故,将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12、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13、动火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1. 定义动火作业是指在工业和建筑领域中,使用明火、电火花或其他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热源进行的作业活动。
2. 适用范围动火作业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3. 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3.1. 动火作业申请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向有关部门或管理单位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并按照申请流程进行审批。
3.2. 安全评估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必须合法有效,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3. 通知周边单位或个人动火作业进行前,必须通知周边单位或个人,并告知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危险程度等信息,确保他们的安全。
3.4. 处理危险物品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妥善处理危险物品,确保动火作业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3.5. 员工的培训进行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
4. 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措施在进行动火作业中,必须采取以下安全措施:4.1. 防火设施的检查动火作业进行前,必须进行防火设施检查,确保防火措施的有效性。
防火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水龙管、防火卷帘门、烟雾探测器等。
4.2. 保护设备的选用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选用适合保护设备,如灭火器、消防软水管、灭火器车等,以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性。
4.3. 安全着装进行动火作业时,相关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服、防火鞋、防火帽等防护用品。
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气体、温度和压力等指标在合法的安全值范围内。
4.5. 应急措施为了保障动火作业中的安全,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提供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质,为应急处理提供支持。
5. 动火作业禁止事项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禁止事项:5.1. 不得在未经安全检查的作业场所进行动火作业。
5.2. 不得在密闭空间或有可能积累可燃气体或粉尘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
5.3. 不得在有爆炸危险的地点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动火作业安全可靠进行,保护员工和资产的安全,维护生产秩序。
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全部动火作业活动,包含但不限于焊接、切割、刷油漆、气割等涉及明火、高温、火花等可能引发火灾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责任分工1.企业管理负责人负责订立和颁布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
2.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监督企业内动火作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矫正。
3.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二章动火作业审批和报备第四条动火作业审批程序1.全部动火作业必需提前向安全保卫部门进行申请,并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
2.安全保卫部门对动火作业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3.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申请之日起7日,过期后需重新申请。
第五条动火作业报备程序1.对于简单的动火作业,需提前进行动火作业报备,填写《动火作业报备表》。
2.动火作业报备表包含动火地方、动火时间、动火作业内容、安全措施等信息。
3.报备表应在动火作业开始前30分钟交给安全保卫部门进行备案。
第六条特殊情况下的动火作业1.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动火作业,如设备故障等,动火作业人员应立刻向安全保卫部门报备,并获得确认后方可进行作业。
2.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烟火燃放等活动,应提前向本地相关部门申请,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动火作业操作要求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准备1.动火作业人员必需经过相关培训,掌握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要求。
2.动火作业人员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对动火地方进行检查,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第八条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1.动火作业现场必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禁止非作业人员靠近。
2.动火作业人员应穿着防护用品,包含防火服、护目镜、耳塞等,并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3.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和灭火器,并保持操作人员熟识使用方法。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工程和检修施工旳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旳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2.1本规定合用于企业在工程和检修施工用火中旳管理,在用火中还应执行业主旳有关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2.2动火作业分级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种。
2.3下列状况均为特殊用火在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旳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许用火,确属严重影响生产运行或人身安全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节假日期间对严重影响生产装置运行所必须进行旳用火,一律按特殊火处理;生产运行旳车间、储存区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严重影响生产时,在20:00时到第二天8:00时之间旳用火要作特殊用火处理;2.4凡属生产运行装置危险区域及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一级用火: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区;2.5凡属下列地点旳用火均属二级用火: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分析合格旳化工等工艺生产装置。
从易燃、易爆、有毒生产运行装置或系统拆除,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旳容器、管线。
一般物品仓库、车库、加工场。
非防爆场所(操作间、配电间等)及防火间距以外旳地区。
3.编制根据3.1《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233.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23等规范原则4.职责4.1用火审批权限特殊用火由部门向生产部提出用火申请,由生产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企业主管副总经理审查、同意和签发,并报企业总经理确认后,方可用火。
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提出申请,生产部会同用火部门、施工单位,对用火现场进行认真检查,制定可靠旳安全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企业主管副总经理审查、同意和签发后方可用火。
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制定贯彻防火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用火部门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有效且已贯彻,生产部同意用火作业方案后方可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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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附件:四川华电珙县发电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华电珙县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珙电公司)生产现场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统一动火作业安全行为,避免发生动火作业火灾事故,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依据《电力典型消防工程》、《电力安全规程(热力机械部分)》和中国华电生[2006]1447号文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珙县电厂动火作业实际情况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珙电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管理原则。
第三条保卫部是动火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及专业监督部门,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等职能部门对动火管理工作履行综合监督职责。
第二章重点防火部位及动火管理第四条珙电公司以下部位为防火重点部位:燃料油库区、集控室、网络继电器室、工程师站、配电室、通信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和制氢站、主变压器、电缆、电缆间和电缆桥架及隧道、直流蓄电池室、脱销系统及氨罐区、脱硫吸收塔、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公司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第五条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及火灾后果严重程度,将动火分为三级进行管理:一、凡属下列地点用火为Ⅰ级动火1、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网控室、蓄电池室、变压器本体及充油开关本体和柴油发电机本体及管道上。
2、汽轮机油系统、发电机氢系统的设备和管路上、发电机氢系统上、发电机氢系统四周5米范围内。
3、锅炉制粉系统,指粉仓内及粉仓上方明火作业有可能造成粉尘爆炸的绞龙、细粉分离器、引、送风机、增压风机。
磨煤机稀油站油箱和管道区域及其它燃油、油箱、油管道。
4、电缆桥架、电缆沟、电缆隧道(层、间)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
5、燃料油库,指油罐区、油泵房、卸油台、发油台、气机净化油库区、油处理室、以及废油储放区。
6、制氢站,指制氢系统及制氢设备、储氢罐和制氢站围墙外10米范围内。
7、脱硫区域,指脱硫吸收塔、脱硫吸收塔顶部膨胀节出口烟道15米范围内、原烟道至脱硫吸收塔进口10米内、脱硫集控室、电缆层。
8、氨区及液氨设备系统。
二、凡属下列地点用火为Ⅱ级动火1、220KV变电站、500KV变电站。
2、380V、6KV配电室。
3、通讯程控机房、裁波机房、微波机房。
4、锅炉球磨机、细粉分离器及其下方到粉仓管道。
5、输煤落煤管内部、碎煤机内部、原煤仓口、输煤皮带及其它易燃设施。
6、发电机氢系统四周5米范围以外,汽轮机油系统四周2米范围内。
7、燃气、氢系统管道周围30米以内。
8、烟道区域,凡有防腐内衬的烟道内。
9、制氧站、制氧系统及制氧设备。
10、天燃气系统及天燃气设备。
11、公司档案室。
12、物资化学危险品库房。
13、有可能造成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包括电缆)附近的动火区域。
三、根据工作需要,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作为Ⅲ级动火区,并严格管理。
凡可拆卸并有条件移到Ⅲ级动火区焊补的物件,必须在固定用火区焊补,尽可能减少在禁火区用火次数,Ⅲ级动火区域可不办理动火工作票。
第六条动火工作票的审批权限1、Ⅰ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珙电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2、Ⅱ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技术员签发,公司安全监察部人员、保卫部消防主管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3、固定用火区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部会同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审查批准。
4、Ⅰ、Ⅱ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公司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书面公布。
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5、燃油储油罐、储氢罐动火除执行一级动火工作票外,还须由保卫部门负责将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的方案呈报分管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动火现场监护制度1、Ⅰ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指定的义务消防员或班组安全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安全监察部、保卫部门负责人或专工动火前必须到现场监督检查防护措施是否完善,并随时监督检查动火过程。
2、Ⅱ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本单位的安全员或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3、动火前必须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应每隔15分钟测定一次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第八条安全动火的基本原则1、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消防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正常生产装置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移到安全区域动火;节假日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
3、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体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系统、加好堵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门通风换气,并经取样分析合格后,才可动火。
4、各级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工作票。
一张动火工作票只限一处作业。
5、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工作:⑴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⑵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⑶风力达到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第九条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和职责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⑴动火工作的必要性;⑵动火工作是否安全;⑶动火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⑴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⑵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正确隔离;⑶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工作负责人安全责任及职责:⑴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⑵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⑶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⑷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⑸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⑹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4、化学专业检测人员责任及职责:⑴在测定动火工作前必须对仪器进行认真检查校对;⑶必须在首次动火和次日动火工作前,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并在Ⅰ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每隔15分钟测定一次。
⑷仪器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粉尘浓度值如下:a.原(柴油)汽油含量为:爆炸极限0.5%~1.1%,合格值0.2%;b.氢气含量为:爆炸极限4.1%~74.2%;合格值0.2%;c.天然气含量为:爆炸极限4.8%~13.46%;合格值0.2%;d.氧气含量为:爆炸极限1.7%~9.5%;合格值0.2%;e.煤粉尘为:爆炸极限35~45g/m3,合格值20g/m3;f.乙炔含量为:爆炸极限3.0~15.0%;合格值0.2%;g.氨气含量为:爆炸极限15.7~27.4%;合格值0.2%。
5、消防监护人责任及职责:⑴动火现场配备必要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设施;⑵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⑶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⑷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⑸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6、动火执行人责任及职责:⑴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批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⑶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⑷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第三章其他有关动火工作的要求第十条工作票的要求⑴动火工作票要用签字笔或圆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⑵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工作完毕的动火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运行人员收执;另一份由公司保卫部门收执。
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动火工作票交回本单位存档。
⑶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检修工作票。
⑷动火在间断或终结时必须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⑸外单位来本厂生产区防火重点部位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公司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⑹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票。
⑺在易燃易爆重点防火部位设备检修不动火工作,但须设备检修,如(紧固螺栓、更换表计、土建施工、门窗维修)等,都必须按重点防火部位有关要求,在热机(电气)工作票上制定防范措施,保证该区域内安全。
⑻生产防火重点危险区域设备拆卸焊接(补)的动火,距危险区外墙不小于30米的安全场所。
⑼夜间动火,动火负责人必须报告运行当班值长或值班负责人,运行核查防火安全措施,完善后方可动火,并作好记录。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重点防火部位设备动火工作的安全要求1、氢系统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及注意事项:(1)电、气焊设备应停放在安全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电、气焊设备;(2)严禁利用氢管道做接地回路或进行任何可能引起火星的操作;电焊机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1米以内,禁止用铁棒等金属棒代替接地线。
(3)拖、移电焊设备必须断开电源,移动电焊线严禁电焊钳碰撞其它金属设备。
(4)动火前必须泄去氢系统压力,用氮气或二氧化碳吹洗管道或用灌水排氢法将罐内和管道内的氢气驱除干净。
(5)动火前必须将动火段与运行系统可靠的隔离,拆开法兰或接头,并加装隔绝堵板,经使用氢气测定仪检测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氢气含量小于3%方可动火,遇有泄漏点必须进行复测。
(6)对靠近氢系统的管道系统动火时,必须采取隔离措施,焊枪不准对准设备点火。
(7)在氢设备周围垂直上方动火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火星溅落到氢设备上。
(8)氢系统危险区域内动火前,应对氢系统进行查漏、测氢,若有泄漏,应先消除。
2、燃油系统动火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1)动火的设备与系统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绝,剩余污渍放尽,清扫干净;(2)一级动火的燃油设备必须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测可燃气体的浓度在安全范围内方可动火;(3)油区动火应注意当时风向、风速,对有可能涉及的运行系统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否则应停止动火。
(5)在燃油设备上动火,焊机接地必须可靠地接在被焊接的同一设备上,接地线与焊接点距离在1米以内;3、脱硫系统吸收塔等动火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管道、法兰等应拆下移至安全场所处理;(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办法代替而能达到同样效果的,应尽量采用其他工艺处理;(3)尽可能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短和最小;(4)将易燃、助燃物品存放在远离烟气脱硫装置的地方;(5)脚手架、盖板采用非可燃性材料;(6)内部衬胶和防腐涂层施工时应有严格的防火措施;(7)烟气脱硫装置的易燃区域尽量使用冷光源照明应,照明设备的温度不能过高(t<140℃),检修时照明设备应远离内部衬胶和防腐涂层1米以上,防止烘烤产生明火;(8)设立人员安全区和和保护区隔断烟气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