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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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最新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全文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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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最新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全文(交通运输)最新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全文最新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壹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和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

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客货运输专刊》上公布。

第四条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应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

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

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下列用语在本规程内的意义:承运人:和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车站、列车及和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且和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李、包裹的人。

直达票: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通票:从发站至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改签:旅客变更乘车日期、车次、席(铺)位时需办理的签证手续。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之上的列车。

客运记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和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之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第六条在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企业管辖范围内实行且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旅客运输第壹节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第七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和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总则《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定的,是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的基本规章,除另有规定外,均按本《规程》办理。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铁路的各营业线。

《规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了铁路与旅客及行李包裹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要求铁路职工认真履行职责,旅客、行李包裹托运人、收货人,应服从铁路职工工作上的指导,密切配合,共同遵守。

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改进路风,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不断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车站及其他营业场所,应有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列车时刻表及有关客运规章摘要的揭示。

实施前必须公告,未经公告不得实施。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内,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在自局管辖范围内施行,并报铁道部备案。

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

第一章旅客运输第1条旅客运输组织旅客运输组织工作,应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

按照长短途列车分工,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售票,合理地使用运输能力,均衡地组织运输。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

车票由车站和市内售票所发售,经铁路局同意,也可委托其他交通运输部门或旅行社代售客票。

乘降所应设专人售票。

尚未配备售票人员的乘降所由车内售票。

为方便旅客购票,车站应根据客流量的大小开设足够的售票窗口,并采取多种形式售票。

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昼夜不间断地售票,一般车站应定时售票,保证在列车开车前售出应售的车票。

售票时间要向旅客公告。

第2条车票的种类车票分为二种(式样见附件一):1.客票。

包括软座、硬座、市郊(单程、往返、定期)、棚车客票。

2.附加票。

包括加快票(直达特别加快、特别加快、普通加快)、卧铺票(高级软卧、软卧、包房硬卧、硬卧)、空调票、变径票。

第3条客票车站应根据旅客指定的到站、座别、径路(如发生往返乘车时,除铁路规定者外不予办理)发售客票。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1. 简介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指为了保障铁路旅客的安全、便捷和舒适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本文档旨在介绍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相关内容,并提供一些相关的指导和建议。

2. 车票购买与检票2.1 车票购买 - 乘客可以通过火车站窗口、自动售票机或者互联网等方式购买车票。

- 在预订车票时,乘客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乘车日期、车次和座位等信息。

2.2 检票 - 到达车站后,乘客应当按照车票上的信息,在指定的检票口进行查验。

- 乘客需要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车票以供核验。

- 乘客在检票后,需及时前往正确的站台候车,并保持车票的安全性,以免丢失。

3. 乘车注意事项3.1 安全- 乘客在上下车时应当注意站台边缘以及车门位置,谨防摔倒或夹伤。

- 乘客乘车时应当紧握扶手,保持平稳和均衡的姿势,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 紧急情况下,乘客应当遵守列车员或车站人员的指示,进行有序疏散,并积极配合救助工作。

3.2 环境 - 乘客应当保持车厢的清洁和整洁,不随地吐痰或乱扔垃圾。

- 禁止在车厢内吸烟或做出其他违反车厢秩序的行为。

- 乘客应当尽量保持安静,不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其他乘客的休息和工作。

3.3 物品携带 - 乘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 乘客在乘车期间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和贵重物品,避免丢失或损坏。

4. 服务质量要求4.1 列车运行 - 列车应当按照预定的时间表精确运行,不得超时或提前到达。

- 列车在运行过程中应当保持平稳,避免急刹车或急加速,保证乘客的安全与舒适。

4.2 乘务人员服务 - 列车上的乘务人员应当友好、礼貌地对待乘客,并及时回答乘客的问题和需求。

- 乘务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确保乘客的出行顺利进行。

4.3 旅客设施 - 列车上的卫生间、饮用水、洗手设施等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并保障正常使用。

- 列车上的空调、座椅等设施应当满足乘客的基本需求。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0.07.01•【文号】•【施行日期】198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废止的铁路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0年12月31日)废止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铁道部公布实行)总则铁路旅客运输是整个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的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总路线指引下,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将旅客和行李、包裹安全、迅速、准确、便利地运到目的地,为工农业生产,为国防建设和人民旅行的需要服务,为在本世纪内实现我国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服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现代化的进程,铁路旅客运输工作,必须从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旅客乘车和行李、包裹运输需要出发,加强运输组织工作,挖掘运输潜力,改善服务设备,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有文化、有礼貌地为旅客服务。

旅客运输工作,是直接为人民服务的。

铁路客运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努力学习政治和技术业务,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本《规程》是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制定的,是组织旅客运输的基本依据,除另有规定者外,国内所有营业线和临管线上的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均按本《规程》办理。

第一章旅客运输第1条旅客运输组织旅客运输组织工作,应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

按照长短途列车分工,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合理地使用运输能力,均衡地组织运输。

第2条车票的种类车票分为三种(式样见附件一----编者注:略,下同):⒈客票,包括软座、硬座、市郊(单程、定期)、简易车、棚车客票;⒉加快票,包括特别加快、普通加快票;⒊卧铺票,包括软卧、硬卧票。

第3条售票组织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

旅客乘什么车买什么票。

车票由车站和市内售票所发售。

经铁路局同意,也可委托其他交通运输部门代售客票。

乘降所应设专人售票。

铁运〔1997〕101号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运〔1997〕101号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运〔1997〕101号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

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客货运输专刊》上公布。

第四条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应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

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

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下列用语在本规程内的意义: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李、包裹的人。

直达票: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通票:从发站至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改签:旅客变更乘车日期、车次、席(铺)位时需办理的签证手续。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以上的列车。

客运记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第六条在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企业管辖范围内实行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旅客运输第一节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第七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一、定义1.铁路旅客运输:指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集团”)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经营的旅客客车运输及其相关服务。

2.客车:指铁路集团规定的普通客车或特种客车等。

3.旅客:指列车售票客运营运中的乘客。

二、政策贯彻国家客车运输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地方试点改革以及铁路运营安全和旅客权益等要求,规定铁路旅客运输行为。

1.客车类别及服务内容:铁路集团根据营运需要,规定客车类别及服务质量的的技术要求。

2.旅客购票及入境检查:客运站点和列车组织规定的客车购票及安检政策,旅客须遵守。

3.旅客进站及乘车:旅客必须携带购买的有效客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站乘车,不得乘坐无法证明其购买时间及具有保质期的车票,也不得乘坐他人购买的车票,即使是经过旅客身份认证的客票也一样不可乘坐。

4.旅客行为管理:旅客应当遵守客车的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相关规定,不得捣乱、闹事、侮辱其他乘车人、破坏客车内设施及设备、烟火、酗酒、非法闯入车厢等行为,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5.售票异常处理:购票凭证在运营有效期内无法换取客票、车票保质期内无法乘坐、车票无法退票,及其他不正常行为,铁路集团将按照规定处理。

6.旅客投诉及维权:旅客有权投诉其遇到的运营不当行为,铁路集团将认真受理并及时解决。

三、实施1.铁路集团须组织旅客运输部门加强铁路旅客运输的监管工作,杜绝乘客违规行为,维护旅客乘车安全和权益。

2.落实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集团须对旅客运输工作作出安排,不断提升旅客运输服务水平。

3.强化客车运营管理,铁路集团须建立严格的运行管理制度,促进客车运营秩序规范。

4.推进安全改造,铁路集团须时刻把握铁路旅客运输的安全性与效率相结合,不断改进车辆的安全性能,保障客车安全。

四、总结本文针对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就客车类别及服务内容、旅客购票及入境检查、旅客进站及乘车、旅客行为管理及售票异常处理以及旅客投诉及维权等多项内容做了具体点评。

【2019年整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2019年整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道部1997年12月1日铁运[1997]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

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旅客运输专栏》上公布。

第四条铁路站有关营业处所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

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

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下列用于在本规程内的意义: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示威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受行李、包裹的人。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客运纪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第六条再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在本企业管辖范围内实行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旅客运输第一节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第七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第八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摘录第五条.下列用语在本规程内的意义: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李、包裹的人。

直达票: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通票:从发站至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改签:旅客变更乘车日期、车次、席(铺)位时需办理的签证手续。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以上的列车。

客运记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第七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第八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

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第九条.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权利: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义务:1.支付运输费用,当场核对票、款,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2.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4.对所造成铁路或者其他旅客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条.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权利:1.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2.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3.对损害他人利益和铁路设备、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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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特定运输部分
第一节包车
第九十九条凡要求单独使用加挂车辆或加开专用列车时,均按包车办理。

包车人应先向承运人提出全程路程单。

第一百条经协商同意,包车人应-与承运人签订包车合同。

包车合同主要载明:
1、包车人、承运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
2、包用车辆种类、数量;
3、发站和到站站名;
4、时间;
5、包车运输费用:
6、违约责任;
7、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签订包车合同的同时,包车人应缴付定金。

第一百零一条包车人改变或取消用车计划时,应向承运人缴付延期使用费或停止使用费;因包用车辆自其他站IE用乍站调运乍辆产生空驶时,还应缴付空驶费。

承运人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包乍人在中途站、折返站要求停留时,应缴付停留费。

请求延长使用时,由中途变更站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核收运输费用。

缩短使用时,已收费用不退。

第二节租乍及自备乍辆的挂运与行驶
第一百零二条向承运人租用车辆时,租用单位应与承运人签订租车合同。

租车合同主要载明:
1、承租人和承运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
2、租用乍辆种类、数虽;
3、租用的时间和区间;
4、租车费用;
5、违约责任:
6、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一百零三条企业自备车辆或租用车利用铁路动力、线路运行时,应向承运人提出书面要求,经协商同意并对机车车辆的技术状态检査合格后才能办理,核收挂运费或行驶费。

长期挂运或行驶时,承运人应与企业或承租人签订合同。

第三节过轨运输
第一百專叫条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与其它铁路运输企业办理直通旅客运输业务时为过轨运输。

办理过轨运输应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运输事故的处理
第一节线路中断对旅客的安排
第一百零五条线路中断,列乍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妥善安排被阻旅客。

乍站应将停办营业和恢复营业的信息及时向旅客公告。

第一百零六条线路中断.旅客町以要求在原地等候通车、返回发站、中途站退票或按照承运人的安排绕道旅行。

第一百零七条停止运行站或列乍应在旅客乍票背面注明原因、廿期、返回XX站并加盖站名章或列车长名章,作为旅客免费返冋发站、中途站办理退票、换车或延长有效期的凭证。

第一百零八条旅客持票等候通车后继续旅行时,M凭原票在通车10LI内恢負旅行。

车站应根据旅客候车I」数延长车票有效期。

卧铺票应办理退票。

第一百零九条铁路組织原列车绕道运输时,旅客原票不补不退,但中途下乍即行失效。

旅客自行绕道
按变径办理。

线路中断后,旅客买票绕道乘车时,按实际径路计算票价。

第二节线路中断对行李、包裏的安排
第一百一十条对发站2承运的行李、包裏应妥善保管,铁路组织绕道运输时,运费不补不退。

对滞留中途站的鲜活包裏应及时变卖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收货人在中途站要求领取时,应退还己收运费与发站至领取站应收运费的差额。

不足起码运费按起码运费核收。

对要求运回发站取消托运的,退还全部运费。

第一百一十二条旅客在发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而托运的行李己运至到站,要求将行李运回发站或中途站,运费不补不退。

如要求将行李仍运至到站运至到站时,补收行李和包裏运费的差额°
第三节现场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或急病时,车站或列车应会同公安人员勘察现场,收集旁证、物证, 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编制客运记录或旅客伤亡事故记录并枳极釆取抢救措施.按照旅客人if伤害或疾病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赔偿贵任和免贵范围
第一百一十四条旅客。

体损吿赔偿金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随身携帯品蛤偿金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800元。

经承运人证明事故是由承运人和旅客或托运人的共同过错所致,应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贵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行李包裹事故赔偿标准为:
按保价运输办理的物品全部灭失时按实际损失蛤偿,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格。

部分损失时,按损失部分所占的比例赔偿。

分件保价的物品按所灭失该件的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该件的声明价格。

未按保价运输的物品按突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连同包装重星每千克不超过15元。

如由于承运人故意或K 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上述赔偿限额的限制,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一百一十六条行李包裹全部或部分灭失时,退还至部或部分运费。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旅客身体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
2.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巫大过失造成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第1次铁道部1997年第623电报修改)
2.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枉;
3.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
4.托运人自」押运、帯运的包裏(因铁路责任除外)。

5.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其它自身的过错。

第五节事故赔偿、索赔时效及纠纷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发生旅客伤害事故时,旅客叩向事故发生站或处理站请求赔偿。

第一百二十条如旅客命体损害属于铁路运输企业承责范围同时又属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承保范围,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同时支付赔偿金和保险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诂求赔偿的依据。

事故赔偿一般应在到站办理,特殊情况也M由发站办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发生事故,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应附下列文字材料:
1、行李票或包裏票;赔偿款额协商确定。

2、行李包裹事故记录;
3、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三条丢失的行李包裏找到后,承运人应迅速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领取,撤销一切赔偿手续, 收回全部赔款°如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同意领取时,按无法交付物品处理。

如发现有欺诈行为不肯退回赔款时,可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追索。

第一百二十㈣条暂存物品发生丢失、损坏时,应参照行李包裏事故赔偿仃关规定办理。

赔偿款额协商确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因合同纠纷产生索赔或互相间要求办理退补费用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从下列日期起计算:
1.身体损苫和随身携带品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2.行李包裹全部损失时为运到期终了的次曰;部分损失时为交付的次曰:
3.给铁路造成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廿;
4.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时,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责任方H接到赔偿要求书的次廿起,一般应于30天内向贿偿要求人做出答夏并尽快办理赔偿。

多收或少收时应「30内退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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