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意思表示瑕疵研究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瑕疵一:意思表示概念及其要素:(一)诸多学说之辨析意思表示是指企图将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
关于意思表示的构成成分,民法学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
如德国通说主张,意思表示可分为主观要件及客观要件,前者为内心意思;后者为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
在此基础上,德国通说进一步认为:主观要件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识、效果意思。
所谓行为意思,指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即实施某项外部行为的、有意识的意志),如餐厅里取用食物,在收费停车场的停车,如果是无意识的行为,则不具有行为意思。
如受催眠所为的行为,受物理强制行为等。
所谓表示意识,指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的意义。
效果意思,是指行为人企图通过表示发生某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表示意识和效果意思是相区别的。
如,行为人在合同上签字,认识到其签字的行为是表示行为,会产生某种法律效果,则该认识便是表示意识。
如果行为人意图通过合同和相对人产生买卖关系,则该意图便是效果意思;概念图如下:再如,近江幸治在其《民法讲义Ⅰ》中提到:日本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由效果意思、表示意思(意识)和表示行为三个要素构成。
三个要素的关系可用一句话概括,即由“动机”引导而具体形成“效果意思”,并以“表示意思”为媒介进一步实施“表示行为”。
概念图如下:又如,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主张“三要素说”,即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三项要素构成。
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标的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
其中,目的意思又包括要素、常素及偶素。
要素是指构成某种意思表示所必须具备的意思内容,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
常素是指行为人作出某种意思表示通常应含有的、内容完全等同的意思要素,如违约责任条款。
偶素指并非某种类型的意思表示必须或当然具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特别意图所确定的意思表示的意思要素。
如约定以蒙古文字拟定合同。
概念图如下:除上述所列观点外,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尚有“五要素说”(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表示行为)。
浅析的几种用法

3、与其他写作方法的比较与其它写作方法相比,“浅析”具有更强的针对 性和深度,能够更好地帮助人们把握问题或现象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同时,“浅 析”也更加注重批判性思维和独立思考能力的培养,能够提高分析者的思维水平 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然而,“浅析”也存在时间和精力投入较高、分析结果受限 于现有资料和信息的不足之处。
2、费用分摊:可以通过将部分费用(如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转移到其他 公司或者家庭成员身上,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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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零库存管理,首先需要从采购环节入手。企业需要与供应商建立紧密的 合作关系,确保供应商能在需要时提供高质量、低成本的原材料。通过长期合同、 实时库存更新和供应商管理系统的使用,可以减少采购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降 低库存水平。
浅析“”的几种用法
目录
01 浅析“浅析”的几种 用法
03 参考内容
02 二、具体用法分析
浅析“浅析”的几种用法
在学术研究和日常生活中,“浅析”这个词常常被用到,它代表的是一种分 析和解读的方法。本次演示将围绕“浅析”的几种用法展开,对它的概念、重要 性、具体应用场景、技巧、优势和不足进行分析和探讨。
民商法课件七(意思表示瑕疵)

二、意思表示错误
(三)基于诚信原则而不得撤销的错误
➢1.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不得进行撤销 ➢例如,张三打算以10万元出卖汽车给李四,在书信的时候将价金误写为 12万。李四表示承诺。 ➢问,张三能否撤销其意思表示? ➢2.相对人愿意接受表意人内心真意的 ➢例如,张三打算以10万元出卖汽车给李四,在书信的时候误将价金写为 8万,李四对8万元的要价表示承诺。 ➢问题一,张三能否撤销以8万元出卖汽车的意思表示? ➢问题二,如果相对人李四表示接受张三以10万元出售汽车的真实意思, 李四能否撤销以10万元出卖汽车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错误
(二)解释先于错误
➢1.概念:意思表示错误是指表示行为的表示价值和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不 一致。所以必须先对行为的表示价值进行解释。 ➢2.解释表示价值的规则 ➢(1)原则采规范解释:以理性相对人的角度,结合文义、相关条款、 行为的目的、交易习惯,对该行为进行解释。 ➢例如,张三书信李四,愿以1万元购买李四的手机。李四打算把手机邮 寄给王五,填错地址,邮寄给张三。 ➢问,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
二、意思表示错误
(一)意思表示错误
➢1.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台湾民法所说的错误。(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 出版社2016年版,第266-267页。) ➢(2)台湾民法88条第1款:“意思表示的内容错误,或表示行为错误, 表意人可以将其意思表示撤销。”——内容错误与表示行为错误 ➢(3)台湾民法88条第2款:“当事人或物之性质发生错误,如果属于交 易上认为重要的,视为意思表示内容错误。”——性质错误 ➢台湾民法89条规定:“意思表示,因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传达不实的, 可以意思表示错误,进行撤销。”——传达错误
论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瑕疵

目录摘要:意思表示是私法秩序下绝大多数法律关系的起点。
意思表示作为人的内心活动的外部传达或宣示,必然要引出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以及两者不一致时如何对已有意思表示进行判断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意思与表示在法律交易中的实质作用及其相互关系。
. 4关键词:意思表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意志支配 (5)(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5)民法上所谓意思表示,就是指要获得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的外部表达。
意思表示首先是一种行为,其次该行为指向的是一种内心意思;也就是说意思表示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为内心意思,一为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行为。
内心意思是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外在表示是意思表示的客观方面。
意思,是指追求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同样的也是指向该特定意思的特定行为,正是由于两者的相互规定性,才使其“区别于停留在意思阶段而尚未表达的状态、不含任何法效意思的表达、只含事实效果意思的表达和不含任何效果意思的表达”。
(5)人的社会活动通常都受其意志支配,并且根据意志的内容与状态而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在私法领域里,这种意志的精神存在或心理存在被称作“意思”,而将其外在的物质存在或形式存在称作“表示”。
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于,一个是实质存在,一个是外在表达。
(5)(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5)(三)、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及其相互关系 (6)意思表示的这两个要件又可以分作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即表示要件和意思要素,任何完整的意思表示都必然包含这两个要件。
(6)首先要认识的是主观要件或意思要素。
主观要件是意思表示中的根本要素,比作为客观要素的表示要复杂。
在德国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意思表示的实现首先要明确其直接目的何在,即行为意思;其次是如何参与或实现,即表示意思;然后是法律上的后果,即交易意思。
与此相应,意思要素的要件通常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交易意思三个方面。
(6)行为意思的实质在于表明一个人是否有进行一项行为的意思或愿望。
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化分析

2008.09(中)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化分析李小华摘要意思表示瑕疵包括效果意思的产生不真实及内心意思与外在行为不一致两大类。
根据产生的原因我们可分成若干类型,同时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看,它们可分别归入可撤销、无效、有效之列。
关键词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利益平衡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9-011-02意思表示包括客观的外在表示行为与主观的内心意思两个构成要素,是表意行为的核心,它贯彻着意思自治的基本价值。
这样一来,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就只要考察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效果意思的产生是否自由、自愿即是否真实;二是行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是否一致,民法中简洁地表述为内心意思是否与外在行为一致。
若不真实或不一致,该行为就是有瑕疵的。
因此,从意思表示瑕疵产生的原因上看,它就包括两大类:效果意思的产生不真实及内心意思与外在行为不一致。
受胁迫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因他人之胁迫而发生恐怖,且基于此恐怖而做出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表意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是非真实的,他之所以做出该意思表示,是因为在对方的胁迫下而没有别的选择不得已而为之,因此表意人为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完全是外部原因导致的。
危难被乘的意思表示,是指在表意人处于危难之机,比如急迫需要或者陷于困境,对方知道该情势并加以利用,表意人不得以做出的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我国通称该种意思表示为乘人之危,这是从相对方的角度看的,而不是从表意人的角度看的。
表意人为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因为自身陷入困境而被他人利用所导致的。
(二)内心意思与外在行为不一致内心意思与外在行为不一致,根据是否因表意人自身的原因引起可分为因自身原因引起的不一致与非因自身原因引起的不一致。
因自身原因引起的不一致有根据是出于自身的故意还是无意可分为故意的不一致与无意的不一致。
非因自身原因引起的不一致可能来自相对方,也可能来自第三人。
来自相对方的依照前文的论述,统一纳入了效果意思产生的不真实中,因此此处就剩下来源于第三人的不一致。
谈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瑕疵及其效力问题

谈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的瑕疵及其效力问题内容摘要:电子意思表示对于数据化电子合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意思表示与传统的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形式不同,无法完全适应传统民事合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制度。
因此有必要对当前电子意思表示的具体法律应用规则在现行法律基础上进行拓展、延伸和重新界定。
本文主要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其效力判断方面做出阐述。
关键词:电子合同意思表示法律规则在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电子化是其显著特征,也正是意思表示形式的这一变化使传统合同法的部分内容面临冲击和挑战。
目前,我国立法者和很多学者已开始更多地关注这一领域,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揭开了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新篇章。
本文主要从意思表示的瑕疵和效力判断这一角度对电子合同的相关问题做出初步探讨,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用。
现实环境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及效力判定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核心内容,它的真实性往往关系着法律行为最终的成立与生效。
意思表示不真实,也就是所谓意思表示的瑕疵,是与意思表示健全相对应的一个范畴,是指表意人在意思不自主或依据不正确的基础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时如何确定其法律效力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的态度和总体立法政策有很大不同。
其中,大陆法系是以“意图理论”作为建构有关意思表示瑕疵问题的方法论。
根据这一理论,意思表示的约束力来自于表意人自己真实、自由的内在意思。
当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由于错误、欺诈、胁迫而出现表示瑕疵,就可能构成无效的合同或可以被撤销。
而在英美法系,则以“风险自负理论”来作为处理和判断意思表示瑕疵的基本方法论。
根据该理论,一个人可以使对方同意意思表示只有在其预期正确的情况下才有效,但在缺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他应该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约束。
因此,在这种体例下,表意人一般不能因自己的错误而撤销其意思表示。
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瑕疵及效力(一)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瑕疵的一般概述网络环境条件下,由于意思表示基本是利用信息处理系统或电脑而做出的,因此有人称之为电子意思表示。
浅谈意思表示瑕疵之法律效力

浅谈意思表示瑕疵之法律效力作者:陈伟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3期摘要本文指出,意思表示真实系民事行为之生效要件,意思表示瑕疵将导致相应民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执行程序中,一方受另一方与第三方共同虚假诉讼之蒙蔽,作错误之意思表示是否可予司法救济:首先,考察虚假诉讼行为与意思表示瑕疵的关系,即前者与后者的因果关系;其次,考察意思表示瑕疵之欺诈的构成要件,以及意思表示瑕疵所为行为与受欺诈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在有其他因素介入时,即多因一果的情况下,何种因素对民事行为的产生起决定性作用,并以主导行为的意思表示判断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最后,权衡实体正义即意思自治与程序正义合理信赖之间的平衡,维护司法的可期待和权威。
关键词虚假诉讼意思表示瑕疵欺诈法律效力作者简介:陈伟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75-02案例:丙向甲借款,逾期未还(400万元及利息)被甲诉至法院。
诉讼中,甲发现丙债务较多,且厂房已被法院拍卖,于是申请保全了丙的厂房拍卖款。
判决生效后,甲通过申请强制执行从法院分配得丙的厂房拍卖款230万元,以及该案担保人乙支付的130万元。
此时,法院未发现丙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但担保人乙尚有同父母共住的90平方米的房屋。
后经法院协调,甲考虑实际情况,由乙支付10万元后,放弃余款,本案予以结案。
另丙的其他执行案件均已执毕且债务均已全部清偿。
若干年后,法院查明丙与丁、戊共同参与虚假诉讼,丁、戊在被处以刑罚后退回了在虚假诉讼中所得的款项50万元,该笔款项退还丙所有。
甲、乙得知后分别向法院提出该50万元应为其所得。
甲之理由:执行中因错认为丙在厂房处理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担保人乙生活困难且已支付部分款项,故放弃余款,结案。
现发现丙因虚假诉讼尚有退回的款项可供执行,请求继续执行并受偿该50万元。
乙之理由:作为担保人已为丙代偿140万元,现丙有因虚假诉讼退回的50万元所得,其将申请保全该笔款项,并将通过提起追偿权之诉而受偿该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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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责任承担上,单方法律行为似乎并无责任,而合同和决议除了违反其内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违决责任外,违反其程序还要承担相应的程序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和违反决议程序的责任。
决议被当成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却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人们想当然地认为法律行为的理论和规则也同样适用于决议。
实际上,合同和决议的不同,使以合同为主要材料抽象而出的法律行为理论并不适用于决议。
私法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构建了法律行为理论,并根据法律行为成立所必需的意思表示的数量,将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决议,这一分类是对法律行为所作的基本分类。
[1]但在我国,却鲜有学者对此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或许是因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来源于德国,我国学者对法律行为这一提法尚有一定的争议,因此对其缺乏应有的关注。
由于我国理论界对意思表示过程的忽视,导致了对法律行为过程的忽视,进而导致了对包含不同数量意思表示的合同和决议的过程的忽视。
法律行为理论对过程的忽视进一步导致了对规制这一过程的程序的忽视。
本文试图从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决议的形成过程为出发点,结合规制这一过程的程序对其瑕疵和责任进行简要比较分析。
一、私法中的法律行为理论及其缺陷(一)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由于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大部分初学者甚至是部分民法学者都把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作为同一概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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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意思表示瑕疵研究
一、意思表示瑕疵含义及产生原因
意思表示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将内心想要发生私法效果的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意思表示有三个主要的构成要素,一是表示意思,二是行为意思,三是效果意思,三者缺一不可,无论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将构成意思表示瑕疵。
(一)意思表示瑕疵含义
意思表示瑕疵,指意思表示不健全,不能发生或不能完全发生效力的欠缺状态。
通常在理想状态之下,意思形成是无瑕疵地被完成的,法律行为意思也是无瑕疵地被表示出来的。
但是在例外情况下,意思表示主体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意思表示主体内心最准确、最想表达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出来。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如果意思表示不明确、有瑕疵,民事法律行为无法正常完成,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将受到严重影响,或无效,或可撤销,或效力待定,从而民事法律行为无法满足双方当事人的目的,进而不利于日常交易有效的进行,反而增添了不必要的社会成本,并且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二)意思表示瑕疵产生的原因
瑕疵意思产生的主观原因也即内在原因是指在意思形成过程中产生了瑕疵,欠缺内心意思对于意思表示产生成立与否的影响,具体如下:三种内心意思均欠缺,即效果意思、行为意思、表示意思都欠缺,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内心无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其所做的表示并非其特意而为的行为,因此意思表示不成立,因而也谈不上法律约束力。
例如,梦游者在梦游时所签的字,对其没
有约束力。
行为人有行为意思但欠缺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对于此种情形,传统的观点认为,法律行为的基础是当事人的自主决定,表意人欠缺表示意思,不知其表示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意义,就不应受此行为的约束,因此欠缺表示意思时,意思表示不成立,此说被称为“表示意思必要说”。
但晚近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为保护相对人对表意人表示行为的信赖,维护交易安全,只要有表示行为,即使没有表示意思,意思表示也可以成立,此说被称为“表示意思不要说”,其符合单一式意思表示的要义。
例如,以某天一位著名学者去某某大学作卖书活动宣传讲座,门外有一个本子专门记录当天要买书人员名单,即谁要买书便在本子上记录一下自己的名字,一位同学到来后,随手在本子上签下名字,他以为是例行签到,按照“意思表示必要说”,行为人签到不构成买书的意思表示,买卖关系不因此成立,行为人不必负支付书款的义务。
但是按照“意思表示不要说”,只要行为人签到意思表示即成立,从而买卖合同成立,这样对行为人是极其不公平的,因为对于行为人而言,是将行为人自己不想发生的私法效果的意思强加于行为人身上,使行为人不仅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也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
采“表示意思不要说”的情况下,虽然体现了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但是法律认定表意人所表示的意思与其内心意思毕竟不一致,使其承受这种意想不到的法律后果亦有失公平。
为平衡表意人和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表意人可以依据法律关于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定,撤销其意思表示。
依法律行为撤销之规定,表意人撤销其意思表示时,法律行为溯及行为之时无效,表意人有过错的,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这与“表示意思必要说”不同,依据“表示意思必要说”,无表示意思的意思表示不成立,行为人既不受其行为约束,自无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两种学说在最终结果上都平衡了当事双方的利益。
二、我国民法中相关规定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一)关于重大误解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并没有直接规定错误,而是规定了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既包括表意人因自身因素而致的认识和表达错误,也包括相对人非故意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致的错误,但是重大误解不能涵盖错误,错误是指内心想表达的意思,所欲发生的法律后果或其所理解的法律意思与现实客观不一致,由此可见,错误包括误解,因而从立法技术上看,此种规定很不全面。
我们的“重大误解”没有规定是哪一方的误解,在实践中,只要对合同的内容,或双方合意的其他事项产生了误解,似乎都可以使用这一条款。
我国的“重大误解”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误解”,应作扩张解释,包括相对人的误解和表意人的错误两种情况。
在实践中,可能成为“布袋条款”,只要是误解不管是哪一方的,对什么的误解都归入到其门下,容易造成混淆。
其次,我国的“重大误解”还以造成重大损失为条件,而脱离了“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宗旨“保护意思自由”,即充分保护意思表示人和想对人内心最想表达的意思,在崇尚思想自由和人身自由的基础上,最大范围内保护、平衡两者的利益。
最后,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误传能不能归于重大误解,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首先,要对撤销权的行使主体进行严格的界定和限制。
如属于一方的误解,只有一方有撤销权;如属于双方的误解,则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因为重大误解是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恶意的。
其次,应对“误传”进行明确的规定。
误传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发生的错误,但是其实际效果与表意人自己的错误一样。
在现实中由于传达人的原因引起纠纷的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
由此我们应该在民法总则部分对“误传”有明确的规定,出现纠纷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误传”在《民法通则》中没有明文的规定,但司法解释中有相应的体现。
《民通意见》第77条司法解释说:意思表示由第三人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责,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暗含承认了“误传”。
即因传达人的传达错误而使表意人的表示与意思不符的情形,表意人负信赖赔偿,从而隐含表意人可以主张撤销,否则就不规定为一般由表意人负赔偿责任,而应规定为应由表意人按被误传的意思表示履行。
(二)关于显失公平
世界各国民法一般是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一起规定,但是我国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是分别构成不同的意思表示瑕疵类型。
本文认为这是比较合理的,因为乘人之危不一定导致合同交易结果显失公平,试举一例子进行说明。
如甲由于生意上的不利急缺资金,找到乙,想让乙借给自己一笔钱,而乙早就看上甲家里一幅明代画,要求甲将这幅画卖给乙,否则不借钱给甲,乙知道甲没有乙的帮助根本借不到钱,甲由于急缺资金只好忍痛割爱。
我们很明显可以看出,乙利用了甲明显缺乏资金,急缺资金之势,而使甲在违背自己的意愿下与乙缔结了合同,并最终以略低于市价的价格卖给了乙,我们可以看出,甲订立合同的客观结果并不一定使合同结果显失公平,但是虽然如此甲本意不愿意订立合同的,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因此乘人之危没必要和显失公平绑在一起规定,乘人之危只是显失公平有时候发生的原因,因此我国没将两者没有规定到一起是合理的。
对显失公平的认定,不仅要由主张显失公平的人举证证明其合同订立显失公平,还需要由法官对显失公平的案件作最后认定,具体应该怎样把握、认定,如果法律没有
明确规定,各个地方法官由于执业水平的差异和认识能力的局限,有可能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对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立法标准,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674条规定:如出卖方因低价所受损失超过不动产价金的7/12时,有权请求取消买卖;英美法系中无成文法确定的标准。
但根据美国大部分州的判例,法院在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合同价格与公平的市场零售价格的差距,当合同价格为商品的一般市场零售价格的2.5倍以上时,法院一般会宣告合同显失公平。
因此,笔者认为,在今后立法当中应借鉴外国立法的一些做法,尽可能多地确定一些具体的标准来衡量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这样既可以减少显失公平制度的滥用,也可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违法的。
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示出来的并不是其真正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此种行为无效。
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相关的两个概念有大陆法系规定的“真意保留”和“虚伪表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一定如大陆法系的真意保留,一定要内心掩盖一个发生其他效果意思的想法,表意人可能仅仅为了一个非法的目的而为的意思表示,所以有别于真意保留。
与“虚伪表示”相类似,都是为了掩饰内心的真实意思,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大陆法系的“虚伪表示”要求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因而所作的意思表示也是无效的,这里对相对人根本没有保护的必要,但我国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相对人不知情情况下,缺乏对相对人的直接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如甲为了逃
避债务目的,以合法买卖形式卖给乙,事后对合同宣告无效,使乙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不利于保护乙的权益,应增加对乙乃至第三人的保护制度。
综上所述,我国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与大陆法系的“真意保留”、“虚伪表示”有重合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但是我国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只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对相对人和第三人的保护制度,实践中对“非法目的”认定也不太容易,建议未来合同法解释将其明确化。
三、结语
意思表示理论在民法理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意思表示瑕疵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对意思表示瑕疵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对于民法理论的发展和民事立法的进步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于笔者研究水平局限,所以本文在深度上有所欠缺,没有对两大法系类似的规定进行比较。
在今后的研究中,笔者将对此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从而使自己能对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相关理论问题做到更深层次的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