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俄罗斯政治环境分析

俄罗斯政治环境分析俄罗斯的政治环境1、政治体系俄罗斯原为苏联的最⼤加盟共和国,1991年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独⽴建国,实⾏了全⾯的政治、经济转轨,并于1993年12⽉12⽇以全民公决的⽅式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宪法》,取代了1978年颁布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新宪法规定,俄罗斯是共和制的民主联邦法制国家,确⽴了俄罗斯实⾏总统制的联邦国家体制。
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是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公民的权利与⾃由的保障;总统按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决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总统任命联邦政府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主持联邦政府会议;总统是国家武装⼒量最⾼统帅并领导国家安全会议;总统有权解散议会,⽽议会只有指控总统犯有叛国罪或其他⼗分严重罪⾏并经最⾼法院确认后才能弹劾总统。
联邦总统由全民选举产⽣,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俄罗斯联邦政府是俄罗斯联邦的执⾏权⼒机构,由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
根据宪法,俄罗斯联邦会议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与⽴法机关。
联邦会议由联邦委员会(上院)和国家杜马(下院)两院组成。
总统总理上院副总理政府议会部长下院2、政党体系2.1统⼀俄罗斯党统⼀俄罗斯党采取政治中派主义,主张保持国家稳定、团结及统⼀。
⾃称是“全民党”,代表俄罗斯全体⼈民利益,特别是中国阶级的利益,全⽽⽀持总统普京的路线政策。
统⼀俄罗斯实⾏复兴战略,主张解决对俄罗斯未来繁荣具有决定意义的⼀系列任务。
2.2俄罗斯共产党俄罗斯共产党是俄罗斯左翼阵营中最⼤的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以社会主义作为⼈类历史未来的共产主义为⽬标。
政治上主张多元化,希望通过议会⽃争和宪法⼿段获得政权,在经济和社会政策上,反对强⾏私有化,赞成不同形式所有制的最佳组合。
吸收社会主义党有益的价值,以重建社会主义制度为战略⽬标,以完成民主⾰命任务为最低纲领。
战略⽬标包括:争取⼈民政权为最低纲领。
战略⽬标:争取⼈民政权,实现社会公正,坚持平等原则,弘扬爱国主义,实现社会主义。
俄罗斯宪法历史发展进程

俄罗斯宪法历史发展进程俄罗斯历史丰富复杂,其宪法发展体现不同形式和性质。
考察俄罗斯的宪法历史发展,应将研究视野放远到俄罗斯的整个历史当中。
宪法作为近代法治的产物,对俄罗斯宪法的历史考察应追溯于1861年农奴制瓦解、资本主义的发展。
一、宪法孕育时期:1861年———1905年俄国革命1855—1856年,沙皇政府与西欧国家发生了克里木战争。
这次战争的惨败暴露了俄国在政治、经济和军事方面的落后,更暴露了俄国农奴制和专制制度的腐朽。
1861年2月19日签署《关于农民摆脱农奴制依附地位的总法令》,此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改革措施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俄国资本主义向前发展,但是延续了几百年的农奴制已经根深蒂固,改革只在形式上为农民规定了自由身份,实质上农民仍然匍匐于沙皇脚下,要感激贵族的“高尚”恩赐。
总之,这是农奴制和专制制度有所松动的时期,统治者面临腐朽制度带来的统治威胁,开始对资产阶级和农民的要求进行思考并寻找办法。
认为俄罗斯宪法历史发源于此,主要原因是,1861年农奴制改革意味着资本主义在俄国开始发展,预示着俄国近代的开始,具备了宪法繁育的土壤;统治者采取的改革措施,作为国家管理手段或统治手段,客观上构成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背景下的国家运行机制。
(一)农奴制改革提供了宪法关系的最基本主体解放农奴的法令颁布之后,从前依附于地主的农民以及皇室农民获得人身自由,尽管昔日的农奴还要偿付高额人头税,生活状况并不因此而改善,但毕竟从法律上改变了农奴的地位。
这些法律上自由的农民在宪法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成为宪法意义上必不可少的自由主体。
(二)地方自治改革成为未来代议制的演习1864年地方自治改革中,区级选举的议会由城镇居民、公社农民和所有非贵族出身的土地所有者个人组成。
1870年市政改革将地方自治的管理原则和实践应用于城镇,城镇议事会由有产者和纳税人选举产生。
尽管改革结果不能真正实现地方自治,但改革中组建的议会体制已经有了代议制的色彩,比如,以一定身份或财产为标准层层选举代表。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目录第一章政治制度第二章经济制度第三章社会发展和文化第四章外交政策和社会第五章俄罗斯联邦国籍、第六章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基第七章俄罗斯联邦——苏第八章苏维埃社会主第九章自治省和自治地区第十章人民代表苏维埃第十一章选举制度第十二章人民代表第十三章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第十四章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第十五章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第十六章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第十七章地方各级人民第十八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行政委员会第十九章俄罗斯联邦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二十章俄罗斯联邦国家预算第二十一章法院和仲裁机关第二十二章检察机关(1978年4月13日)在以弗·伊·列宁为首的共产党领导下,俄国的工人和农民进行了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
这场革命推翻了资本家和地主的政权,确立了无产阶级专政,创建了苏维埃国家——保卫革命成果,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基本工具。
苏维埃政权保护俄罗斯各族人民的平等和自由自决,保证劳动人民享有真正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建立,为俄罗斯民族和俄罗斯联邦内的其他各族人民在苏维埃民族和睦的大家庭内根据自己的民族特点充分发展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提供了有利条件。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里与其他苏维埃共和国力量和可能。
由于苏维埃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所进行的创造性的活动,一个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在苏联已经形成。
这个社会实行真正的人民自由,劳动自由,已经创造出强大的生产力,人民的福利和文化不断增强,工人阶级、集体农民和人民知识分子之间牢不可破的联盟正在得到进一步加强。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下一个平等的共和国。
这体现了苏维埃人民的国家团结,使得各国家、各民族可以共同建设共产主义。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基于科学共产主义理论,——认识到它们是整个苏维埃人民的完整一部分。
宪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宪法试题及答案解析1、以下关于宪法本质的论述正确的有()A、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B、阶级力量的强弱对比关系决定宪法的历史类型和宪法的本质C、阶级力量对比的质的变化,必然引起宪法本质的改变D、与阶级力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各种社会集团的力量也对宪法的本质产生一定影响【答案】ABCD【考点】宪法的本质【解析】宪法是规定民主国家根本制度、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表现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但统治阶级不能肆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而是必须考虑本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并以其为依据确定宪法的某些基本内容。
因此,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A项论述正确。
(1)政治力量对比首要是阶级力量对比。
阶级力量对比包括阶级力量的强弱对比关系和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
前者决定宪法的历史类型和宪法的本质,后者决定本质相同的各种宪法之间的形式和内容方面的差异,故B项论述正确。
(2)宪法所体现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也表现为宪法随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而产生相应的改变:阶级力量对比的量的变化,只产生宪法形式的改变;阶级力量对比的质的变化,必然引起宪法本质的改变。
故C选项正确。
(3)政治力量对比并不局限于阶级力量对比。
政治力量既包含着与阶级力量有直接联系的同一阶级内的各阶层、各派别的力量,也包含着与阶级力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各种社会集团的力量等。
故D项论述正确。
2、下列关于宪法的基本原则的论述正确的有()A、资产阶级宪法的最一般的原则为基本人权原则B、法国1791年宪法首先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法治原则C、苏俄首创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D、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均不同形式地确认了分权原则,具体表现为实行“三权分立”,主要包括典型的美国形式、以立法为重点的英国形式和以行政为重点的法国形式等三种模式【答案】BD【考点】宪法的基本原则【解析】宪法的基本原则,又称宪法原则,是指宪法中蕴含的、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1924年苏联宪法

1924年苏联宪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宪法)(一九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二次全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批准)第一篇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的宣言自各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以来,世界各国已分裂为二个阵营:资本主义阵营和社会主义阵营。
在资本主义阵营里,充满了民族的仇视与不平等,殖民地的奴役与沙文主义,民族的压迫与蹂躏,帝国主义的野蛮和残酷战争。
在社会主义阵营里则是相互的信任与和平,民族的自由与平等,各族人民的和平共处与友爱合作。
资本主义世界数十年来企图用各族人民自由发展与人剥削人制度并存的局面来解决民族问题的努力显然已属徒劳无益。
而相反地,各种民族矛盾却更日益纠缠不清,威胁着资本主义本身的生存,资产阶级已无力搞好各族人民之间的合作关系了。
只有在苏维埃阵营之内,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它把大多数人民都团结到了自己的周围--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彻底消灭民族压迫,建立起相互信任的环境而奠定各族人民友爱合作的基础。
只是有赖于这些情况,各苏维埃共和国才得以击退全世界帝国主义者的进攻;只是有赖于这种情况,各苏维埃共和国才得以顺利地扑灭国内战争,保障其自身的生存而着手进行和平的经济建设工作。
但是战争的年代并不是没有留下什么痕迹的。
田地荒芜,工厂停闭,生产力被破坏以及经济资源枯竭,这些战争所遗留下来的灾难,使各共和国在经济建设上的单独努力不足以应付。
在各共和国分立的情况下恢复国民经济,显然是不可能的。
另一方面,国际局势的不稳定以及各种新袭击的危险,亦使得各苏维埃共和国在面临资本主义包围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要建立起一条统一的战线。
最后,按其阶级本质来说是国际主义的苏维埃政权,其本身的缔造工作,亦推动着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劳动群众结合为一个社会主义的家庭。
这一切情况都迫切要求各苏维埃共和国结合为一个有能力保障外部安全,内部经济繁荣以及各族人民自由发展的联盟国家。
不久以前召开了自己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并一致通过了关于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决议。
宪法名词解释

考研改变命运宪法名词解释第一章宪法序论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
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
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示: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
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练习及答案

2016年10月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练习及答案(1) 1.简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决定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权限等等。
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宪法是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其他法律要求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2.简述宪法最核心的价值。
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往往是争取公民权利斗争的产物。
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斗争的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即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如何理解“宪法是全民意志的体现”?答: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的观点就是全民意志论。
典型的全民意志论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
该理论认为,政府是人们签订契约的产物,宪法则是这一契约的表现。
宪法学》章节练习题与答案:第二章

宪法学》章节练习题与答案:第二章1.简述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
答:近代宪法主要有以下特点:(1)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2)强调公民的自由权利,具有自由主义色彩;(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4)成文宪法形式被普遍采用;(5)宪法基本上仍然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
2.简述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
答:17世纪上半叶,英国的商品经济已经相当发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迅速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逐渐取代封建经济关系,作为一个阶级的资产阶级已经形成,并于1640年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
英国宪法就是在这一革命过程中产生的。
而英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决定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妥协性特点,并由此导致英国宪法产生如下特点:英国宪法是在革命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文件累积而成,在形式上表现为不成文宪法;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封建王权的形式得以保留下来;有些旧的法律也成为了新宪法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根本法的形式特征等等。
3.简述1918年《苏俄宪法》的意义。
答:十月革命的胜利和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
1918年7月,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苏俄宪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它突破了资产阶级宪法和宪政的局限性,使宪法成为无产阶级实现民主和组织国家政权的根本法;其次,它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扩大了宪法的调整范围,使宪法由传统的政治领域进入到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从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再次,苏俄宪法推动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
此外,苏俄宪法还使宪法突破了西方文化的范围,开始成为世界文化现象。
3.评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局限性。
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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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一九一八年七月十日会议通过)由1918年1月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所批准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同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所通过的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一起,都是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唯一的根本法。
这个根本法自从它用最终的形式在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机关报公布之日起而发生效力。
它必须由苏维埃政权全部地方机关广泛地公布出来,并放置在所有苏维埃机关的显著的地方。
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委托教育人民委员部,在俄罗斯共和国的所有学校中布置研究,以及说明和解释本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篇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第一章第一条俄国宣布为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共和国。
中央和地方全部政权均归苏维埃掌握。
第二条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于各自由民族之自由联盟基础上,而成为各民族苏维埃共和国联邦。
第二章第三条第三次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消灭任何人对人的剥削,完全消除社会之划分为各阶级的现象,无情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组织,使社会主义在一切国家中获得胜利,兹决议如下:一.为实现土地社会化,废除土地私有制,宣布全部土地为全民财产,并根据土地平均使用的原则无偿地交付劳动者使用。
二.全国性的一切森林、蕴藏与水利,全部家畜与农具,实验农场与农业企业均宣布为国有财产。
三.批准苏维埃关于工人监督和关于国民经济最高委员会的法令,以便保证劳动人民对剥削者实行统治的权力,并作为使工厂、矿山、铁路和其他生产及运输手段完全转归工农苏维埃共和国所有的第一步骤。
四.第三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认为宣告废除(取消)历来沙皇、地主和资产阶级政府所订债款的苏维埃法律是对国际银行财政资本的一个打击,并深信苏维埃政权定会坚定地遵循这条道路前进,一直达到国际工人起义反对资本压迫的完全胜利。
五.批准将一切银行收归为工农国家所有,作为使劳动群众摆脱资本压迫的条件之一。
六.为了消灭社会中的寄生阶层和组织经济起见,施行普遍劳动义务制。
七.为了保证劳动群众掌握全部政权和消除恢复剥削者政权的任何可能起见,特令实行武装劳动者,建立社会主义工农红军并完全解除有产阶级的武装。
第三章第四条第三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表示具有不屈不挠的决心,要把人类从造成此次空前罪恶战争以致流血遍野的财政资本和帝国主义的血爪下解放出来,因此完全赞同苏维埃政权所执行的下述政策:废除秘密条约,现时交战双方军队中的工农进行最广泛的联欢,无论如何都要用革命手段来达到劳动人民间以民族自由自决为基础的不兼并不赔款的民主和平。
第五条为了同一目的,第三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主张与资产阶级文明世界的野蛮政策完全断绝关系,这种政策是以奴役亚洲和一般殖民地以及弱小国家中数万万劳动民众为基础,造成少数特殊民族中剥削者的福利。
第六条第三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欢迎人民委员会宣布芬兰完全独立,开始从波斯撤退军队,宣布阿尔明尼亚有自由实行自决的政策。
第四章第七条第三次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代表大会认为现在当无产阶级与其剥削者进行决定性斗争的关头,在任何一个政权机关中都决不能有剥削者插足的余地。
政权应当完全独属于劳动群众及其全权代表机关--工兵农代表苏维埃。
第八条同时,第三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力图创立俄国各民族劳动阶级间真正自由自愿的联盟,因而也就是更加密切巩固的联盟,所以它认定自己的任务仅在于规定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的根本原则,而让每个民族中的工农群众在自己的全权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去独立决定,究竟他们是否愿意,并在何种基础上参加联邦政府及其他联邦苏维埃机关。
第二篇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五章第九条以现今过渡时期为基础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的基本任务,为确立强大的全俄苏维埃政权形式的城乡无产阶级与贫农专政,以便完全镇压资产阶级,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奠立没有阶级划分、没有国家权力的社会主义。
第十条俄罗斯共和国为俄国全体劳动者自由的社会主义社会。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全部权力都属于联合在城乡苏维埃之中的本国全体劳动居民。
第十一条凡生活习惯及民族成分特殊的各省的苏维埃,得联合为自治省联盟,其领导机构,和任何可以成立的一般省区的领导机构一样,为省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机关。
此等自治省联盟根据联邦原则加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
第十一条(甲) 第七次全俄代表大会委托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实际地研究有关苏俄新的行政、经济划分的问题。
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按着某些经济或行政的个别部门,成立新的行政、经济单位,和在苏俄的全部领土或部分领土上实行新的区划;有一切有关的各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部事先讨论这个问题之后,由人民委员会来个别解决之。
(第七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决议,《1919年法令汇编》第六十四号,法令第五七八号)第十二条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权力属于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而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则属于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
第十三条为保障劳动者享有真正的信仰自由,实行教会与国家分离,学校与教会分离,并承认全体公民均有进行宗教宣传与反宗教宣传的自由。
第十四条为保障劳动者享有真正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消灭出版事业对资本的从属关系,将一切有关出版报章书籍及其他任何印刷品的技术与物价手段一律交归工人阶级与贫农掌握,并保障此等印刷品在全国的自由传播。
第十五条为保障劳动者享有真正的集会自由,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于承认苏维埃共和国公民有权自由集会、游行等的同时,将一切适合举行人民大会的场所,连同家具陈设、照明及保暖设备交归工人阶级与贫农处理。
第十六条为保障劳动者享有真正的结社自由,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于打破有产阶级的经济及政治权力并因而铲除迄今在资产阶级社会内尚在妨害工人与农民享有组织及行动自由的一切障碍之后,尽量在物质上和在其他方面协助工人与贫农进行结合与组织。
第十七条为保障劳动者能够真正获得知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任务为给予工人与贫农各方面的完全的免费的教育。
第十八条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承认劳动为共和国全体公民的义务并宣布下列口号:“不劳动者不得食”。
第十九条为尽力保护伟大工农革命的胜利成果,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承认保卫社会主义祖国为共和国全体公民的义务,并规定普遍兵役制。
但武装保卫革命的光荣权利只给予劳动者;不劳动分子则须履行其他军事义务。
第二十条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鉴于各民族劳动者的一致性,对于居住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动并属于工人阶级或不使用他人劳动的农民中的外国人民,给予俄国公民的一切政治权利,并承认各级地方苏维埃有权不经任何繁杂手续给予此等外国人民以俄国国籍的各项权利。
第二十一条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对于一切因政治及宗教犯罪而遭受迫害的外国人民,给予居留权。
第二十二条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于承认公民不分种族及民族享有平等权利的同时,宣布在这一基础上规定或容许任何特权或特许,以及对于少数民族的任何压迫或对其平等权利的任何限制,均属违背共和国的各项根本法律。
第二十三条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根据整个工人阶级的利益,剥夺利用权利损害社会主义革命利益的个别人士与个别集团的权利。
第三篇苏维埃政权的结构(甲)中央政权的组织第六章全俄工农红军及哥萨克代表苏维埃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二十五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按下列名额组成之,市苏维埃按每选民二万五千人选派代表一人,郡苏维埃代表大会按每居民十二万五千人选派代表一人。
附注一:如郡苏维埃代表大会未在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之前召开时,后者之代表由县苏维埃代表大会直接推派之。
附注二:如省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之前直接召开时,后者之代表得由省苏维埃代表大会推派之。
第二十六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每年至少集会二次,由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二十六条(甲) 第九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决议:修正苏俄宪法第二十六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常会,每年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一次。
(第九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建设的决议,《1922年法令汇编》第四号,法令第四十四号)。
第二十七条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根据自己的提议,或根据占共和国全部人口三分之一以上各地区苏维埃的请求,得召开全俄苏维埃非常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其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二十八条(甲)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组成人员增加到三百人。
(全俄工、农、哥萨克代表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决议,《1921年法令汇编》第一号)。
第二十八条(乙) 第九次苏维埃代表大会考虑到苏俄联邦的扩大与个别苏维埃共和国希望有自己的代表参加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故决定变更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决议,将全俄中执会的组成人员增加到三百八十六人。
(第九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建设的决议,《1922年法令汇编》第四号)第二十九条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完全对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为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七章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十一条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最高立法、号令及监督机关。
第三十二条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总的指导工农政府及全国一切苏维埃政权机关的活动。
统一协调立法工作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苏维埃宪法、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苏维埃政权中央机关各项决定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人民委员会或各主管部门所提交的法令草案及其他建议,并颁布自己的法令及命令。
第三十三条(甲)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常会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每隔两月召集一次。
临时会议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自动召开,或根据人民委员会的建议或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三分之一委员的要求召开之。
(第七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决议,《1919年法令汇编》第六十四号)。
第三十三条(乙) 一切关于规定政治经济生活一般规范的法令以及根本改变国家机关工作现状的法令一定要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审查,同时,关于具有普遍政治和经济意义问题的各有关法令和决议草案,至迟要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在召开常会两星期以前颁布之,以便使地方苏维埃有时间和有可能在通过最后决定之前加以讨论。
(第八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决议,《1921年法令汇编》第一号)。
第三十三条(丙) 对第七次与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召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常会决议的修改:一.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常会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集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