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司法制度

合集下载

俄罗斯法

俄罗斯法

第十六章俄罗斯法第一节十月革命前的俄国法律制度一、古罗斯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882年,基辅罗斯建国。

建国初期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由原始部落习惯转变而来的习惯法,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巩固,成文立法逐渐增多,公元11世纪,出现古罗斯国家最重要的成文法典《罗斯真理》,主要是关于血亲复仇和赔偿金的规定,体现了封建特权原则。

《罗斯真理》的出现标志着俄罗斯法已初具规模。

二、俄罗斯中央集权形成与巩固时期的法律这是15世纪开始到17世纪后期,俄罗斯国家走向统一的时期。

这一时期,逐渐强化了农奴制度,以沙皇为中心的一套国家制度逐步形成,立法活动有明显发展,法律制度走向统一。

主要立法有1497年的“大公律书”和1550年的“沙皇律书”,它们都是封建俄国代表性的法典,主要内容都涉及法院组织、诉讼程序,其主要精神是巩固和强化中央集权制度。

律书通过统一司法机构来集中司法权,限制地方贵族的权限,从而达到强化中央集权的目的。

此外,1649年的会典也相当重要,它对于巩固封建农奴制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直至1835年之前一直具有法律效力。

三、俄罗斯帝国时期的法律1682年,彼得一世即位,俄罗斯帝国形成,之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其间,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条例,其中1716年“军事条例”最为重要,它是一部军事法典,但有些内容往往适用于一般居民。

四、资本主义发展与农奴制解体时期的法律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俄罗斯封建农奴制的逐步瓦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但封建法律仍有发展。

1830年《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第一版完成,在此基础上,1833年完成《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

1861年,在俄国农奴制度陷入深刻危机、革命运动蓬勃发展的情况下,亚历山大二世发布了改革法令和关于废除农奴制度的特别宣言。

这场改革尽管保留了大量农奴制残余,但仍然带有资本主义性质,表明俄国正在由封建君主制向资产阶级君主制迈进。

此后,沙皇政府进行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其中最突出的是司法组织和诉讼制度等方面的改革。

中国俄罗斯法律案例对比(3篇)

中国俄罗斯法律案例对比(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

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也成为了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内容。

中国和俄罗斯作为世界上两个重要的国家,在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差异。

本文将从法律案例的角度,对比分析中国与俄罗斯的法律制度,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中国与俄罗斯法律体系概述1. 中国法律体系中国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多个部门。

中国法律体系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明确性。

2. 俄罗斯法律体系俄罗斯法律体系以宪法为基础,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诉讼法等多个部门。

俄罗斯法律体系同样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但同时也受到苏联时期法律制度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三、中国与俄罗斯法律案例对比分析1. 刑法案例(1)中国刑法案例以中国“刘某某贪污案”为例,被告人刘某某担任某国有企业董事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资金,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俄罗斯刑法案例以俄罗斯“普京涉嫌受贿案”为例,普京在担任俄罗斯总统期间,被指控受贿,但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起诉。

对比分析: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中国和俄罗斯在刑法领域都注重打击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但两者在法律程序和证据标准上存在差异。

中国刑法强调证据的充分性和明确性,而俄罗斯刑法则更注重证据的可靠性。

2. 民法案例(1)中国民法案例以中国“王某某离婚案”为例,王某某与妻子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

(2)俄罗斯民法案例以俄罗斯“莫斯科地铁乘客受伤案”为例,一名乘客在莫斯科地铁内受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比分析:在民法领域,中国和俄罗斯都强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但在法律程序和赔偿标准上存在差异。

中国民法注重调解和和解,而俄罗斯民法则更注重司法审判。

3. 行政法案例(1)中国行政法案例以中国“环保部门查处污染企业案”为例,某企业违反环保法规,被环保部门查处。

俄罗斯联邦宪法全文

俄罗斯联邦宪法全文

俄罗斯联邦宪法全文制度基础第一条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治国家。

2.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意义相同。

第二条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

承认、遵循和捍卫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第三条1.俄罗斯联邦主权的体现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

2.人民直接地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公决和自由选举是人民权力的最高的直接表现。

4.任何人不得攫取俄罗斯联邦的权力。

夺取或窃取权力将依照联邦法律予以追究。

第四条1.俄罗斯联邦主权及于其全部领土。

2.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证自己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条1.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俄罗斯联邦的平等主体组成。

2.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规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建立在它的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职权、俄罗斯联邦各民族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所有主体平等。

第六条1.俄罗斯联邦国籍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和中止,它是统一的和平等的,无论其获得理由如何。

2.俄罗斯联邦的每一位公民在其境内都拥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并承担同等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剥夺自己的国籍或被剥夺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七条1.俄罗斯联邦是社会国家,其政策目的在于创造保证人的体面生活与自由发展的条件。

2.在俄罗斯联邦,人的劳动与健康受到保护,规定有保障的最低限度的劳动报酬,保证国家对家庭、母亲、父亲、儿童、残废人和老年公民的支持,发展社会服务系统,规定国家退休金、补助金和社会保护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八条1.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财政资金的自由转移、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制度研究(续2)——《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制度研究(续2)——《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

外国监狱制度与学说 ・
中国监狱学刊 2 1 年第 2期 01
俄 罗斯 联邦 刑 事 执行 制 度研 究 ( 2 续 )
《 罗斯联 邦刑 事执 行 法》 第 一章 :一般 规定 俄
王 定 辉 高珊 珊 田越 光
( 央 司法 警 官 学 院 中 河北保定市 0 10 ) 7 00

要:《 俄罗斯联 邦刑事执行法》 第一章的 “ 一般规定”为该法总论的组成部分 ,主要对刑事执行法的宗 旨和任 务、刑事执行法律
刑 罚 的 自然 属 性 ,而 不 是 立 法 追 求 的本 意 。 这 就 是 为 什 么
通过建立相应的罪犯 服刑 制度 、进 行 罪犯教 育工 作 、
组 织 其 参 加 社 会 公 益 劳 动 以及 开展 文 化 教 育 和职 业 技 术 培 训 等 措 施 实 现 刑 罚 执 行 的 根 本 宗 旨 的 目的 。 为 此 , 《 事 刑
语 ,通常用起来有时不是很严格 ,但是 在刑事执行 法的文 本 中二者却 有相 对独 立 的意 义。对刑 事 执行 法 意义 上 的
“ 旨” 的理 解 ,最 重 要 的是 指 执 行 刑 罚 和 其 他 刑 法 性 质 宗 措 施 所 追 求 的 总 的社 会 效 果 。而 对 “ 务 ” 的 理 解 ,一 般 任 是 指 为 确保 刑 事 执 行 法 宗 旨的 实 现 而 落 实 法 律 、法 规 的 具
罚 的首 要 目的是 恢 复 社 会 正 义 ,即 通 过 惩 罚 邪 恶 、惩 罚 犯
的公民产生一种震慑 、警示作用 ,进而达 到遏制其犯 罪的 目的。这样一来 ,也 迫使 公 民意 识到 犯罪必 然遭 到惩 罚 ,
从 而也 达到 促 使 公 民遵 纪 守 法 之 目的 。

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的变革及其启示

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的变革及其启示

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的变革及其启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是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总趋势。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愈来愈引起关注,在我们不断地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理论和经验的同时,也应注意到我国的检察制度和俄罗斯的检察制度有着很深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民事诉讼在多方面也深受苏联的影响,借鉴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成果,思考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不足,对完善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标签: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监督权20世纪末,我国的司法改革大幕徐徐拉开,十几年,弹指一揮间,21世纪的今天,我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进入重点深化、系统推进的新阶段。

我国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民事检察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具体是指检察机关依据本国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制度。

民事检察制度历史久远,建立并实施一套完善的民事检察制度对各国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俄罗斯民事检察制度的变革俄罗斯的民事检察制度历经数次变革已经获得大量经验和取得一定成就。

俄罗斯的检察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沙皇彼得一世时期,当时检察长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和法律的遵守与执行,对检察长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并无立法明文规定,相应的司法实践也十分匮乏。

1864年司法改革实施后,立法上第一次确立了民事检察制度的框架。

依据立法的规定,这一时期检察长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权限是十分宽泛的。

在特殊案件中,检察长可以以当事人(原告或被告)的身份直接参加诉讼;在一般情况下,检察长可以应法院的要求或主动参加案件的诉讼程序并且提出结论,还可以针对法院做出的判决提起上诉。

但是立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发挥预期的作用,反而增加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负担。

其后1911年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制度进行了修改,对检察长参加民事诉讼的活动予以限制。

俄罗斯检察制度

俄罗斯检察制度

俄罗斯检察制度俄罗斯检察制度是俄罗斯联邦政府所设立的法律机构之一。

其职责范围包括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合法行为,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介绍俄罗斯检察制度的组成、职责、权力等相关内容。

一、组成俄罗斯检察制度由联邦检察院、地区检察院和地方检察院组成。

联邦检察院是俄罗斯检察机关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统一指导和监督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地区检察院是地区检察机关的最高领导机构;地方检察院则是县、市、乡镇等地方检察机关。

二、职责1. 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俄罗斯检察机关督促法院、律师、辩护人、公证人、执行法官等司法机关的工作,确保其合法公正地执行职务。

2. 保障公民权益俄罗斯检察机关负责保障公民的权益,包括监督人权、个人自由等基本权利的执行情况,保障社会公正、保护社会弱势群体。

3.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俄罗斯检察机关制定控告、控制起诉、进行法官参加监督等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秩序。

三、权力1. 执行监察权和公诉权俄罗斯检察机关行使监察权和公诉权。

其通过对执法机关的监察,实现对司法案件的控制,修正法律执行的不当行为;在公诉时,由检察官代表国家进行起诉,保护公民权利,保障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

2. 参加调查、突击检查检察机关可进行调查、突击检查等手段,了解案件的情况,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对问题进行调整或惩罚。

3. 提出控告和抗诉俄罗斯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控告和抗诉,对不正常的司法行为进行纠正,保障公平、公正的司法。

总之,俄罗斯检察制度在俄罗斯联邦政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职责范围涵盖了诸多方面,承担着监察司法、保护公民权益以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等任务。

通过行使公诉权、参与调查、突击检查等权力,俄罗斯检察机关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正。

最新-俄罗斯司法的职能 精品

最新-俄罗斯司法的职能 精品

俄罗斯司法的职能本文作者庞大鹏工作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苏联司法制度在20世纪20年代初步建立,30一40年代得到发展,在5年代司法制度意识形态化,司法职能开始弱化,苏联司法制度随着苏联解体而消失。

[]新俄罗斯在1993年通过了体现宪政精神的现行宪法,司法制度成为俄罗斯政治转轨中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宪法规定和保障一个独立的司法制度。

宪法第七章第118条明确指出1、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司法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

2、司法权通过宪法、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实施。

俄罗斯联邦的司法体系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宪法性法律确定。

不允许建立特别法庭。

司法独立是宪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只有一个独立于其他政治力量之外的司法力量才能客观中立地实施法律。

而法律的严格与正确地实施对于宪政来说是最基本的。

一、俄罗斯的宪法法院199。

年6月12日,俄罗斯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主权宣言。

俄罗斯已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独立国家。

俄罗斯建立了独立的宪法监督机关—宪法法院。

1991年5月6日通过《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法院法》,这表明苏联解体前俄罗斯已经开始着手建立宪法法院监督制。

1993年12月12日现行宪法通过以后,俄罗斯正式确立了宪法法院监督制。

现行宪法对宪法法院的功能和审查范围作出明确界定。

宪法法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宪法法院在俄罗斯司法机构中的地位也非常重要。

俄罗斯的法院系统由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组成。

¹宪法法院不仅仅是司法机构,是司法权力的一部分,而且还是国家机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3〕《关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联邦宪法性法律》¹中对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组织和法官的地位、诉讼的一般规则,就某些种类的案件进行审议的诉讼特征作出了详细规定。

这些法律条文基本是按照司法权的特点和性质规定的。

根据该法律,宪法法院应当由联邦议会根据总统提名任命19名法官组成。

宪法法院活动的基本原则是独立、会议、公开、诉讼抗辩以及当事人平等。

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

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

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1 2006(Sum No .52)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刘向文(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在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司法制度中,拥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是宪法法院。

这一审查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到目前为止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有呼声无制度阶段,主要是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二是宪法司法制度初步确立阶段,从苏联解体到1991年第一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生效;三是宪法司法制度的完善阶段,从第一部宪法法院法到1994年第二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的实践运行。

这三个阶段在立法与实践两个层面反映了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现代化发展进程)。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宪法法院审查制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1-0110-07 [收稿日期]2005-12-11 [作者简介]刘向文(1943-),男,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从事俄罗斯法学研究。

①由于各国宪法对本国宪法法院性质做出的规定不同,世界各国的宪法法院大致上可以划分为两类: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宪法法院,作为国家政治机关的宪法法院。

后者虽然被称为宪法法院,但实际上属于法国宪法委员会式的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

宪法司法制度是指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司法机关依照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规范性文件等是否违宪的制度。

以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司法机关为分类标准,宪法司法制度可以划分为普通法院审查制和宪法法院审查制两种①。

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司法制度,属于宪法法院审查制。

本文拟研究三大问题: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苏联未实行宪法司法制度,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初步建立及进一步完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俄罗斯司法制度
篇一:俄罗斯司法体制概述
俄罗斯司法体制概述
俄罗斯全称俄罗斯联邦,它是1991年12月以后由原来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联盟中“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更名而来。

俄罗斯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机关,如司法部、内务部、检察院、联邦安全局、联邦保卫局、联邦边防局、对外情报局、国家海关委员会、联邦税务警察局以及律师组织等统称为“护法机关”。

检察机关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与法院的关系密切。

由于目前俄罗斯的司法制度正处于改革与完善之中,许多重要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原则还没有定型。

一、审判体制
俄罗斯联邦的司法体系由联邦法院和联邦主体法院两部分组成。

仲裁法院、普通法院和军事法院在全联邦境内都实行统一的等级体系;宪法法院系统则分别由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主体宪法法院组成,两者互为独立。

(一)法院设置及管辖
1、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只在联邦一级设立。

内设两个分院。

主要职权:(1)审理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2)解决职权纠纷案件;(3)根据俄联邦公民的投诉或法院的询问,对具体案件中适用或者
应予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进行审查;(4)解决俄联邦宪法;(5)对指控俄联邦总统叛国或者犯有其他重大罪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结论;(6)立法提案权即向联邦国家杜马提
出联邦宪法划归宪法法院管辖的问题的立法动议;(7)行使联邦宪法、联邦条约、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主体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担任法官的条件是:必须是年满40岁、未满70岁的公民;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并具有15年以上的专业工龄;在法律界享有良好声誉。

2、普通法院。

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由联邦最高法院、各联邦主体、区(市)法院、治安法院以及军事法院组成。

联邦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体系中的最高审判机关。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司法监督权。

联邦军事法院由各军兵种、军区、集团军、舰队军事法院和各军、卫戍区、兵团、分舰队军事法庭组成,不仅接受军事法院的垂直的司法监督外,还要接受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监督。

(1)治安法官:实行独任制审理。

主要审理法定刑不超过2年监禁的案件和其他轻微的民事、行政案件。

法官的工资直接由中央财政预算,由联邦财政预算拨付给联邦最高法院司法财政管理局,再由后者下发。

(2)区法院:按照行政区划与行政层次设置的基层法院,除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外,还受理对治安法官的判决或裁定提出的上诉的案件,是治安法院的上诉法院。

(3)联邦主体法院:各联邦主体法院系统分为联邦主体宪法法院与
地方治安法官两种。

各联邦主体宪法法院的职权与组织方式由各主体相关法律规定,与联邦宪法法院相互独立,各自管辖范围不同,无上下级及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联邦主体法院除直接受理各类案件外,还受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和抗诉案件。

(4)联邦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中的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法院下设3个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军事审判庭。

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很广泛,还受理军事法院和下级普通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对这些法院有司法监督权和司法解释权。

俄罗斯审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三审终审。

最高法院对普通法院体系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也可作为有关案件的一审法院。

主体共和国最高法院和边疆州区等法院可作为一审和二审法院。

区法院在自己辖区可作为一审法院,同时也是治安法官的上级审法院。

3、仲裁法院。

分为高等仲裁法院、上诉审法院、二审法院、一审法院等四级法院。

各级仲裁法院是审理经济争议和行政处罚争议等纠纷的司法机关,按仲裁程序行使审判权。

必须接受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监督。

各级仲裁法院法官由联邦总统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任命。

(1)基层法院:审理案件一般实行独任制,只有在特殊案件中才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

基层仲裁法院集一审、二审于一身。

(2)高等仲裁法院:俄罗斯的最高仲裁法院,下设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

负责审理俄罗斯联邦与各主体之间的经济争端和联邦主体之间的经济争端,确认联邦最高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和侵犯组织、
公民利益的案件。

(3)上诉审法院:由跨行政区的大区仲裁法院行使。

审理案件时不涉及到案件的事实部分,而是就上诉案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是否合法作出裁判。

(二)法官的选任及待遇
1、法官的条件。

法官必须是年满25岁、具有高等法律教育程度和5年以上法律职业资历的俄罗斯公民,经过考试后可以担任法官。

法官不得兼职。

法官的任命有严格的规定。

各级法官任职资格不一样,审级越高要求越严。

2、任命程序。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与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法官由俄总统提名。

院长、副院长由法官集体选出;联邦主体最高法院及以下法官均由俄总统任命;俄联邦仲裁法院院长及法官,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总统提名及最高仲裁法院法官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结论书任命,其他各级仲裁法院院长及法官均由俄总统任命;在联邦主体内,主体宪法法院院长及法官根据各主体相关法律任命;治安法官由其司法辖区居民选举产生。

3、法官待遇。

各级联邦法院法官实行职务终身制。

法官的审判活动独立;法官不可随意撤任;法官的退休不受任期和年龄限制;法官不受侵犯。

法官的经费由联邦财政统一预算。

法官的工资待遇大大高于法院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官及其家庭成员和财产提供特殊保护,如向每位法官发放公务用手枪自卫。

(三)法院判决的执行
俄罗斯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统一由司法部管理。

刑罚执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监狱系统和劳动改造统一由司法部管理,监狱部门还要负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和押送,并负责缓刑人员的监控等工作。

民事判决的执行机关是隶属于俄罗斯司法部的司法警察——执行员执行。

如果申请人对司法警察提起的执行程序决议有异议或因执行人员的原因没有完成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民事判决的,将被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和承担执行费用。

强制执行机关执行依据主要有: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法院命令;经过公证的关于支付赡养费的协议;劳动争议委员会根据其裁决发出的证明书;在债务人账户上没有足以满足债权人要求的钱款的情况下,实施监督职能的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的关于追索钱款的要求,该要求应当指出银行或信贷组织全部或部分不执行追索的情况;有权审议行政违法案件的机关(或公职人员)作出的决议;司法警察——执行员作出的决议;其他机关依照联邦法律规定作出的决议。

(四)法院的行政工作
俄最高法院直属的司法司负责法官及法院其他文员的教育、培训、法官职能空缺的重新分配,并负责向联邦政府提出各级法院和治安法官的拨款建议,负责法院建筑及其他物资保障工作,有权检查和监督各法院的财政经济活动。

各级法院的非法官的工作人员的录用、培训和管理由各级法院自行负责。

各级法院维持正常的司法活动的经费完全
由联邦政府制定预算和保障。

俄最高法院直属司法司司长由最高法院院长任命,直属司法司工作人员为国家公务员,不参与审判活动,与法官并列为两个不同的管理体系。

法院其他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部管理。

二、检察体制
篇二:俄罗斯的司法
俄罗斯司法机构20XX-12-20
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由19名法官组成。

19名法官的候选人由总统提名,议会上院批准。

宪法法院对议会上院和下院的法律和决定、总统的命令、其他联邦机构的文件、各共和国的宪法、联邦主体的法律、联邦内部条约和国际条约是否符合联邦宪法,以及社会团体的成立和活动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作出裁决。

还对国家权力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纠纷作出裁决。

联邦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管辖的民事、刑事、行政和其他案件的最高司法机关。

最高法院院长由总统提名,议会上院批准。

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是对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最高司法机关。

对仲裁机构的活动进行司法监督。

最高仲裁法院院长由总统提名,议会上院批准。

联邦总检察院对犯罪案件侦查的合法性实行监督,支持在法院的公诉,为维护国家利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向法院提出诉讼,就政府官员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出异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