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宪法1936年版
苏联新宪法颁布(1936)

苏联新宪法颁布(1936)
1、8周年0
【知识链接】:斯大林模式
1、形成:1936年,苏联新宪法的颁布。
2、特点:
以国家计划为核心的行政命令体制,高度集中、僵化(权力高度集中,护士民主法制;高度计划,限制商品货币关系)。
3、弊端
第一,优先发展重工业,使农业和轻工业长期处于落后状态,造成国民经济严重失调。
第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片面强调产值和产量,造成了产品品种少,质量差。
第三,国家从农民手中拿走的东西太多,严重地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农民没有生产积极性,农业产量长期停滞不前。
第四,经济发展粗放,经济效益低下,大量消耗和浪费了资源。
4、评价:
发挥过积极作用。
但是也存在着许多弊端:农业和轻工业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片面强调产值和产量。
损害了广大农业的生产积极性。
经济发展粗放,经济效益低下。
俄国1936年宪法

俄国1936年宪法关于1936年苏联宪法及其评价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实现,根本改变了苏联的经济和社会结构。
1936年12月5日,全苏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
该宪法是在斯大林参加和指导下制定的,故又称“斯大林宪法”。
它以资本主义在苏联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在苏联已经胜利为出发点,规定“苏联全部政权属于城乡劳动者”,苏联的经济基础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及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
宪法还对苏联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作了明确规定。
新宪法的制定,宣告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建成,也标志着斯大林创建的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的形成。
关于苏联1936年宪法的制定“自从1922年宪法制定以来,苏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这个国家的基本财富已归公有;人民不再是文盲了。
间接的,受工作单位限制的不平等的投票方式已经不再适用了。
各地的人民都知道他们的全国性的英雄,能够直接投票选举这些人了。
在1935年2月6日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决定修改宪法,以适应已经改变了的国家生活。
以斯大林为主席的,由31名史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科学家组成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被指定草拟一部更符合人民意愿的,更加适合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新宪法。
……随后在1936年6月,宪法草案由政府试行通过,并且印了6 000万份提交给人民。
这个草案经过了3 600万人参加的52.7万次会议的讨论。
好几个月里,每一张报纸都载满人民的来信。
提出的修正意见约有15.4万条──当然,其中有许多是重复的……但是宪法草案的确根据人民的创议而作了48处修正。
1936年12月,2 016名代表在克里姆林宫的雄伟的白色大厅里举行了制宪大会。
”(安娜·路易斯·斯特朗《斯大林时代》,世界知识出版社1979年版,第72~73页)。
浅谈五四宪法与1936苏联宪法【精品范文】

浅谈五四宪法与1936苏联宪法浅谈五四宪法与1936苏联宪法我阅读以及进行对比的中西方文献是中国: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西方:1936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36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以下分别简称五四宪法和三六宪法。
二者同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在本国的宪法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除此以外,五四宪法在内容上借鉴了苏联宪法,二者有许多共同点,却又彼此区别。
我首先来介绍一下宪法的概念。
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接下来,我将要对这两部文献进行纵向上的对比。
考察历史,中国在过去的数十年,数百年间也曾制定过不少法律,然而清末年间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才算是有了近代宪法的意义。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在革命浪潮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于1908年制定和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
1912年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总纲以简洁的文字,将国家的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
人民权利义务的保障已有详尽的规定,并设有法律保留条款。
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其精髓在于它通过立法程序.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即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
新中国成立迫切需要制定—部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
《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对于团结一切力量,彻底完成民主革命和过渡到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起了重大的作用。
苏联宪法1936年版

第一章社会结构[1]第一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苏联的政治基础,是由于推翻地主和资本家的政权并争得无产阶级专政,而成长和巩固起来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
第三条苏联的一切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各级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实现之。
第四条苏联的经济基础,是由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废除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确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
第五条苏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工厂、矿井、矿山、铁路运输、水上和空中运输、银行、邮电、国家所建立的大型农业企业(国营农场、机器拖拉机站等等),城市和工业区的公用企业和主要住宅,都是国家的财产,即全民的财产。
第七条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企业及其牲畜和工具,集体农庄与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建筑物,都是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
集体农庄内每一农户,依照农业劳动组合章程的规定,除从集体农庄的公有经济中获得主要收入外,还可以拥有小块园地,供个人使用;并拥有此园地上的副业、住宅、食用牲畜、家禽和小农具,作为个人财产。
第八条集体农庄占用的土地归该集体农庄无代价和无限期地使用,即永久使用。
第九条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是苏联经济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同时,法律容许自力经营而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小私有经济。
第十条公民的劳动收入和储蓄、住宅和家庭副业、家常用具和必需品、个人消费品和舒适设备品的个人所有权,以及公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都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苏联的经济生活由国家的国民经济计划决定并受其指导,以便增加社会财富,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物质和文化水平,巩固苏联的独立和加强苏联的国防力量。
第十二条根据“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劳动是苏联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尽的义务和光荣的事情。
苏联1936年宪法

苏联1936年宪法苏联1936年宪法是苏联历史上最重要的宪法之一。
其诞生标志着苏联政权的成熟和稳定,也为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主义运动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持。
这篇文章将按类别分析这部宪法的重要内容。
政治方面在政治方面,苏联1936年宪法强调无产阶级民主,规定全国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苏维埃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与口头为数相等,代表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
苏联国家元首称为苏联主席,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苏联主席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对过渡国家生产委员会和苏联最高法院负有监督权力。
此外,苏联1936年宪法还重视每个公民的权利,强调了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自由的保护。
同时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如要求每个苏联成年男女执行义务文盲的防治。
经济方面在经济方面,苏联1936年宪法提出了国家所有制财产、农村集体所有制财产和个体所有制财产的并存。
国家所有制财产实行的是共产主义方式的生产方式,而农村集体所有制财产则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不断发展为农村集中的大规模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和个体农民的生产基地。
个体所有制财产以私人物质切实利益为动力的生产方式,固有其经济意义。
在实际经济生产中,苏联1936年宪法将国家所有制财产区分为两类,一类是产品占有和销售领域;另一类是生产资料和土地占有和使用领域。
国有企业生产的产品应该直接提供给广大群众,价格下调、质量信得过,以解决工人农民的实际生活问题。
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和土地的占有和使用,以及国家财产的经营管理应是建立在广泛的人民民主基础上的。
文化方面在文化方面,苏联1936年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任何公民都有可能获得教育,并且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同时,宪法还强调了文化和科学工作者的特殊地位,他们要得到尊重和鼓励,而且国家还要为他们提供维持最低生活水准和心智和身体的健康所需的保障。
此外,苏联1936年宪法还保护了国家所有的文物、艺术珍品和自然景观,禁止任何人毁坏或破坏。
这不仅是对文化遗产的尊重,也是对各类动物、植物等生物的保护。
试论俄罗斯宪法的演变

试论俄罗斯宪法的演变作者:王千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3期摘要俄罗斯社会转型与宪法的历史变迁之间存在深刻的关联。
社会制度的转型蕴含着立宪理念的变革,宪法类型的更替则透视出社会变革的方向。
20世纪俄罗斯经历了三次社会制度的转型,相应的也同期出现了三部改朝换代的宪法。
期间还有些宪法,但都同属于制度内的演变。
本文从俄罗斯1906年根本法开始,以社会变革的发展为脉络,介绍了俄罗斯的宪法演变史,希望从中得出启示,以期有利于同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的宪法的发展。
关键词俄罗斯社会转型宪法类型作者简介:王千茹,郑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5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I)01-008-02“宪法制度层面上的变革明显地反映了俄罗斯一个多世纪以来的社会变迁——从帝国主义最薄弱的链条到社会主义的实践策源地,从社会主义僵化模式的破碎到自由资本主义模式的引入与运转。
”这是因为社会的转型需要制度规范的支持,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确认国家性质和国家制度等,也就可以当之无愧的作为最具有政治权威的制度规范,赋予社会转型以合法性。
“社会转型与宪法类型演变的这种内在关联对于转型国家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意义”。
所以,考察俄罗斯的宪法发展史,对于同处在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一、君主立宪俄罗斯立宪主义萌生于19世纪初,但是,真正的立宪和行宪的展开起于20世纪初期的资产阶级革命。
1905年,俄国在日俄战争中失败,在国内革命与对外战争失败的双重压力下,尼古拉二世被迫发布“立宪自由”宣言,答应“赐予”公民自由权,召集杜马。
1906年4月23日,尼古拉二世签署了一整套新的国家根本法,实现他在宣言中所做的承诺。
根本法颁布4天后召开了第一届国家杜马会议及国务会议。
国务会议的一半成员由选举产生,另一半则由沙皇指定。
至此,俄国人民拥有了宪法和议会,并获得了政治自由。
1936年《斯大林宪法》与前苏联法学界冤案

斯大林宪法 与前苏联法学界冤案陈鲁直内容提要:1936年的 斯大林宪法 与相关的苏联法学界冤案说明,社会主义的国家与法的问题,一直是20世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
具体来说,这个问题贯穿于前苏联的始终,在很大程度上,它就是苏联最终崩溃的原因。
关键词:苏联宪法社会主义的国家与法的问题,一直是20世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
具体来说,这个问题贯穿于前苏联的始终,在很大程度上,它就是苏联最终崩溃的原因。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前苏联先后搞了四部,即1918年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苏俄)宪法 、1924年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当时有四个加盟共和国参加了苏俄)宪法 、1936年 斯大林宪法 和1977年 勃列日涅夫宪法 。
后两个当然也是苏联宪法,人们之所以冠上当时的苏共总书记的名字,不过说明苏联体制的变化。
其实前两个也可以称之为列宁宪法,因为它们体现了列宁的思想。
但那时还未形成总书记大权独揽的体制,所以一般不用人名。
这种变化的标志就是 斯大林宪法 。
斯大林宪法 ,当时苏联称之为!全世界最民主的宪法∀,却是在斯大林震惊世界的!大清洗∀进入高潮时诞生的。
极具讽刺意味的是,参与宪法起草工作的布尔什维克党元老布哈林(Nikolai Bukharin)就在起草时遭到秘密警察的调查与刁难,并在宪法通过后被按照这部宪法的司法程序逮捕,于1938年经审讯处决,而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另一成员、十月革命后跃起成为苏联马克思主义法学权威的帕舒卡尼斯(Evgeny V.Pashukanis)也是于宪法通过后被捕,并先于布哈林极刑毙命。
帕氏的这桩法学界冤案与当时经济学界学者、!长周期∀理论的创始人康德拉捷夫(Nikolay. D. Kondratef)的罹难都是苏联学术界人士横遭迫害的突出事例。
帕氏已于1956年反!个人迷信∀后平反,但他的理论是非仍为悬案,直到35年后苏联消亡也未有定论。
苏联的发展历程

苏联的发展历程引言概述:苏联的发展历程是一个充满挑战和变革的历史过程。
从1917年十月革命到1991年苏联解体,苏联经历了政治、经济、军事等多个领域的巨大变革和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苏联的发展历程,包括政治制度的建立、经济体制的改革、军事实力的发展、科技与教育的进步以及国际地位的提升。
正文内容:1. 政治制度的建立1.1 1917年十月革命:推翻沙皇制度,建立无产阶级专政。
1.2 1922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苏联的政治组织形式。
1.3 1936年宪法:确立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基础。
1.4 集体领导制度:斯大林时期的政治体制。
1.5 1953年斯大林逝世后的政治变革:赫鲁晓夫时期的政治开放。
2. 经济体制的改革2.1 新经济政策(NEP):列宁时期的经济改革。
2.2 五年计划:斯大林时期的经济发展规划。
2.3 农业集体化:加强国家对农业的控制。
2.4 工业化进程:苏联工业的迅速发展。
2.5 科学技术的投入:促进经济的现代化。
3. 军事实力的发展3.1 红军的建立:苏联红军的形成和发展。
3.2 第二次世界大战:苏联在战争中的胜利。
3.3 核武器的研发:苏联成为核大国。
3.4 冷战时期的军备竞赛:苏联与美国的军事对抗。
3.5 军事科技的进步:苏联军事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4. 科技与教育的进步4.1 科学研究机构的建立:苏联科学院等科研机构的发展。
4.2 教育体制的改革:普及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发展。
4.3 空间探索:苏联成为第一个发射人造卫星的国家。
4.4 科技成果的应用:苏联在航天、核能等领域取得的成就。
4.5 文化与艺术的繁荣:苏联文化的多元发展。
5. 国际地位的提升5.1 社会主义国家的联盟:苏联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形成。
5.2 第三世界国家的支持:苏联对非洲、亚洲等地的援助。
5.3 联合国和国际组织的角色:苏联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
5.4 冷战时期的对抗:苏联与美国的意识形态斗争。
5.5 苏联解体:苏联国内问题导致国际地位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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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社会结构[1]第一条维埃社会主义国联盟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联的政治基础,是由于推翻地主和资本家的政权并争得无产阶级专政,而成长和巩固起来的劳动者代表维埃。
第三条联的一切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各级劳动者代表维埃实现之。
第四条联的经济基础,是由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废除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确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
第五条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工厂、矿井、矿山、铁路运输、水上和空中运输、银行、邮电、国家所建立的大型农业企业(国营农场、机器拖拉机站等等),城市和工业区的公用企业和主要住宅,都是国家的财产,即全民的财产。
第七条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企业及其牲畜和工具,集体农庄与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公有建筑物,都是集体农庄与合作社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
集体农庄每一农户,依照农业劳动组合章程的规定,除从集体农庄的公有经济中获得主要收入外,还可以拥有小块园地,供个人使用;并拥有此园地上的副业、住宅、食用牲畜、家禽和小农具,作为个人财产。
第八条集体农庄占用的土地归该集体农庄无代价和无限期地使用,即永久使用。
第九条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是联经济中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同时,法律容许自力经营而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小私有经济。
第十条公民的劳动收入和储蓄、住宅和家庭副业、家常用具和必需品、个人消费品和舒适设备品的个人所有权,以及公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都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联的经济生活由国家的国民经济计划决定并受其指导,以便增加社会财富,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物质和文化水平,巩固联的独立和加强联的国防力量。
第十二条根据“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劳动是联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尽的义务和光荣的事情。
在联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第二章国家结构第十三条维埃社会主义国联盟,是由下列各平等的维埃社会主义国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组成的联盟国家,其中有:俄罗斯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国,乌克兰维埃社会主义国,白俄罗斯维埃社会主义国,乌兹别克维埃社会主义国,哈萨克维埃社会主义国,格鲁吉亚维埃社会主义国,阿塞拜疆维埃社会主义国,立宛维埃社会主义国,摩尔达维亚维埃社会主义国,拉脱维亚维埃社会主义国,吉尔吉斯维埃社会主义国,塔吉克维埃社会主义国,亚美尼亚维埃社会主义国,土库曼维埃社会主义国,爱沙尼亚维埃论文国,第十四条维埃社会主义国联盟由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行使下列职权:1.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联、缔结、批准和废除联同其他国家间的条约,规定各加盟国同外国相互关系的一般准则;2.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3.接受新国加入联;4.监督对联宪法的遵守,并保证各加盟国宪法符合于联宪法;5.批准各加盟国间疆界的变更;6.批准各加盟国成立新自治国和新自治省;7.组织联国防,领导联的一切武装力量,规定各加盟国军队编制的指导原则;8.根据国家垄断原则进行对外贸易;9.保卫国家安全;10.制订联国民经济计划;11批准联统一的国家预算,规定列入全联盟、各国和各地方的预算的税收和其他各项收入;12.管理全联盟所属的银行,工业和农业的机关、企业以及商业企业;对联盟兼国所属的工业和建设事业实行总的领导;13.管理有全联盟意义的运输和邮电;14.领导金融和信用系统;15.组织国家保险;16.借款和贷款;17.规定使用土地和使用矿藏、森林、水流的基本原则;18.规定教育和保健事业的基本原则;19.组织国民经济统一统计的制度;20.制订劳动立法基础;21.制订关于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的立法基础、民事和刑事的立法基础;22.制订关于联国籍的法律、制订关于外国人权利的法律;23.制订婚姻和家庭立法基础;24.颁布全联盟的大赦令。
第十五条各加盟国的主权只受联宪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围的限制。
在这个围以外,每一个加盟国都独立行使国家权力。
联对各加盟国的主权都加以保护。
第十六条每一加盟国都有根据本国的特点而制订的并与联宪法完全相符合的宪法。
第十七条每一加盟国都保留自由退出联的权利。
第十八条各加盟国的领土非经本国的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a)每一加盟国都有权同外国直接发生外交关系、签订协定和互派外交代表和领事。
第十八条(b)每一加盟国都有本国军队的编制。
第十九条联法律在各加盟国境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加盟国的法律同全联盟的法律发生抵触的时候,以全联盟的法律为准。
第二十一条对联公民规定统一的联盟国籍。
各加盟国的公民都是联公民。
第二十二条俄罗斯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国包括下列各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巴什基尔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布里亚特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达格斯坦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卡巴尔迪诺——巴耳卡尔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卡耳梅次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卡累利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科米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马里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摩尔多瓦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北奥梯亚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鞑靼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乌德穆尔特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切切诺——印古什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楚瓦什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雅库特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包括下列各自治省:阿迪盖自治省,戈尔诺——阿尔泰自治省、犹太自治省,卡腊查耶沃——切尔克斯自治省,图瓦自治省,哈卡斯自治省。
第二十三条原条文已撤销。
第二十四条阿塞拜疆维埃社会主义国,包括:纳希契凡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和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自治省。
第二十五条格鲁吉亚维埃社会主义国,包括:阿布哈兹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阿札尔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和南奥梯亚自治省。
第二十六条乌兹别克维埃社会主义国,包括:卡拉——卡尔帕克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国。
第二十七条塔吉克维埃社会主义国,包括:戈尔诺——巴达克山自治省。
第二十八条关于各加盟国所属的省、边区等行政区域设置的问题,应归各加盟国处理。
第二十九条原条文已撤销。
第三章维埃社会主义国联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三十条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联最高维埃。
第三十一条本宪法第十四条所赋予维埃社会主义国联盟的一切职权,依照本宪法规定,不属于对联最高维埃报告工作的联最高维埃主席团、联部长会议和联各部权限以的,都由联最高维埃行使。
第三十二条联的立法权只能由联最高维埃行使。
第三十三条联最高维埃由联盟维埃和民族维埃两院组成。
第三十四条联盟维埃由联公民按选区选举,每三十万人为一选区,选举代表一人。
第三十五条民族维埃由联公民按加盟国、自治国、自治省和民族州依下列名额选举:每一个加盟国选举代表二十五人,每一个自治国选举代表十一人,每一个自治省选举代表五人,每一个民族州选举代表一人。
第三十六条联最高维埃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七条联最高维埃两院,即联盟维埃和民族维埃,享有平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联邦维埃和民族维埃享有同等的立法提案权。
第三十九条法律经联最高维埃两院各以过半数票通过后,即被认为批准。
第四十条联最高维埃通过的法律经联最高维埃主席团主席和秘书签字后,用各加盟国的文字公布。
第四十一条联邦维埃和民族维埃的会议同时开幕和闭幕。
第四十二条联盟维埃选出联盟维埃主席一人和副主席四人。
第四十三条民族维埃选出民族维埃主席一人和副主席四人。
第四十四条联盟维埃主席和民族维埃主席主持各该院会议并掌握部活动程序。
第四十五条联最高维埃两院联席会议由联盟维埃主席和民族维埃主席轮流主持。
第四十六条联最高维埃会议每年举行两次,由联最高维埃主席团召集。
联最高维埃主席团自己认为必要时或者根据某一个加盟国的要求,可以召集联最高维埃临时会议。
第四十七条联盟维埃和民族维埃意见发生分歧的时候,问题交由两院同数代表组成的协商委员会解决。
如果协商委员会不能通过一致决议或者通过的决议不能使某一院满意时,问题提交两院重新审议。
如果两院仍然不能达成一致决议,联最高维埃主席团即解散联最高维埃,并且确定举行新选举。
第四十八条联最高维埃在两院联席会议上选出联最高维埃主席团,其组成人员是:联最高维埃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十五人,即每一加盟国一人,主席团秘书一人,委员十六人。
联最高维埃主席团对联最高维埃报告自己的全部工作。
第四十九条联最高维埃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联最高维埃会议;2.颁布法令;3.解释联现行法律;4.根据联宪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散联最高维埃,并且确定举行新选举;5.由自己倡议或者根据某一个加盟国的要求,举行全民投票,(全民公决);6.撤销联部长会议和各加盟国部长会议的同法律发生抵触的决议和命令;7.在联最高维埃闭会期间,根据联部长会议主席的提名,任免联的各部部长,但事后必须提请联最高维埃批准;8.制定联的勋章和奖章,规定联的荣誉称号;9.颁发联的勋章和奖章,授予联的荣誉称号;10.行使特赦权;11.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12.任免联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人员;13.在联最高维埃闭会期间,如果遇到联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御侵略的条约义务时,宣布战争状态;14.宣布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令;15.批准和废除联缔结的国际条约;16.任免联驻外全权代表;17.接受外国驻联外交代表呈递的国书和卸任状;18.为了保障联国防或者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宣布联个别地方或全境的戒严。
第五十条联盟维埃和民族维埃各选出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审查各该院代表的资格。
两院根据各自的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或者宣布个别代表当选无效。
第五十一条联最高维埃认为必要的时候,对于任何问题可以组织调查委员会或者监察委员会。
,一切机关和公职人员都有义务执行这些委员会的要求,并且向它们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联最高维埃代表,非经联最高维埃同意,在联最高维埃闭会期间非经联最高维埃主席团同意,不受审判或者逮捕。
第五十三条在联最高维埃任期届满或者经先期解散以后,联最高维埃主席团继续行使职权到下届联最高维埃选出新的联最高维埃主席团为止。
第五十四条在联最高维埃任期届满或者先期解散的时候,联最高维埃主席团必须在联最高维埃任期届满或者解散后的两个月以举行新选举。
第五十五条新选出的联最高维埃的第一次会议,在选举完成后的三个月以由上届联最高维埃主席团召集。
第五十六条联最高维埃在两院联席会议上组织联政府,即联部长会议。
第四章加盟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五十七条加盟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加盟国最高维埃。
第五十八条加盟国最高维埃由加盟国的公民选举,每届任期四年。
代表名额由加盟国宪法规定。
第五十九条加盟国最高维埃是加盟国唯一的立法机关。
第六十条加盟国最高维埃行使下列职权:1.依照联宪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和修改本加盟国的宪法;2.批准本加盟国所属自治国的宪法和决定所属自治国的疆界;3.批准本加盟国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成立经济行政区;4.对于本加盟国审判机关所判处刑罚的公民,有行使大赦和特赦的权限;5.决定本加盟国的外交代表问题;6.规定本加盟国军队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