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第16章俄罗斯法
外国法制史(2012.06.整理)各章骨架

外国法制史知识网络图第一章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产生与发展演变【概念及其由来、产生、发展演变】《汉穆拉比法典》1、法典的制定2、法典结构和体系【序言、正文、结语】3、法典基本内容和特点:【君主专制制度、等级制度、财产法、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犯罪与刑罚制度、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楔形文字法基本特征和历史地位1、基本特征:【各法典结构体系比较完整、法典内容涉及面比广、该法大多比较重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各法典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2、历史地位第二章古印度法古印度法【产生、发展和演变】古印度法基本制度:1、种姓制度2、所有权3、债法【契约关系较为简单、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4、婚姻家庭法【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5、继承法【实行长子优先原则、与种姓制度直接挂钩】6、刑法【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不同种姓同罪异法】7、诉讼制度【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古印度法基本特点:【与宗教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古印度法历史地位:【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周边国家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第三章古希腊法古希腊法产生和演变:1、萌芽时期(公元前12世纪···公元前8世纪)2、形成和发展时期(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4世纪)3、希腊化法律时期(公元前4世纪···公元前2世纪)雅典法律制度●雅典“宪法”一、雅典“宪法”的形成【提秀斯改革、德拉古立法、梭伦改革、克里斯提尼立法、阿菲埃尔特立法、伯里克利立法】二、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雅典民事法律制度【所有权制度、债权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雅典刑事法律制度●雅典司法制度【法院组织、诉讼制度】古希腊法基本特征及其历史地位1、古希腊法基本特征2、古希腊法历史地位【古希腊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影响、古希腊法促进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第四章罗马法罗马法的产生罗马法的历史发展:1、《十二表法》的制定2、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与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3、繁荣法学研究,重视发挥法学家作用4、《国法大全》的编纂罗马法渊源:【习惯法、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长官的告示、皇帝敕令、法学家的解答与着述】罗马法分类:【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市民法与长官法、人法物法诉讼法】罗马私法体系和基本内容1、人法【自然人、法人、婚姻与家庭法2、物法【物权(物的概念和分类、物权概念和种类、所有权、占有、他物权)、债权(概念、起因、分类、履行、担保、转移、消灭)、继承权】3、诉讼法【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罗马法基本特征:【私法极为发达、立法形式灵活多样、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立法技术发达、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篡】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罗马法的复兴、欧陆各国对罗马法的继受、罗马法对近代以来法律发展的影响】第五章日耳曼法日耳曼法产生和演变:【是西欧早期封建时期的法律、法律成文化、同罗马法并存与相互影响、王室法令的发展】日耳曼法基本制度:1、适用法律的规则【属人法的适用原则、法律冲突的解决】2、财产制度【不动产所有权(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农奴份地)、动产所有权】3、债权制度【没有形成民事违法观念、契约的种类很少、订立契约形式主义严重、严格保证债务的清偿】4、婚姻家庭制度与继承制度5、违法行为【犯罪、侵权行为】6、司法制度【审判组织、诉讼制度】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和历史地位第六章教会法教会法产生和演变1、产生2、发展【形成时期(公元4···9世纪)、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衰落时期(公元 15···18、19世纪)】教会法基本渊源:【《圣经》、教皇教令集、宗教会议决议、世俗法的某些规范及原则】教会法基本制度:【教阶制度、土地和财产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诉讼制度】教会法基本特点:【是封建性质的神权法、具有相当完备的体系、其盛衰取决于教权与世俗王权的斗争】教会法历史地位:【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欧中世纪的三大法律支柱之一、对后世的法律和法学理论有深远影响】第七章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形成和发展【产生、发展(习惯法的汇编、成文法典的编篡、城市同盟法的出现)】●渊源【城市宪章、城市立法、行会章程、习惯法和判例、城市同盟法令】●基本内容【城市自治权和市民权、城市机关、城市工商管理、城市刑法与诉讼制度】中世纪西欧的商法●形成和发展【形成、发展(共同商法时期10...16世纪、国家商法时期17 (18)世纪)】●渊源【城市立法和城市同盟法令、商事和海事习惯、商事和海事判例】●基本内容【商人及商人组织、集市管理、票据、海事制度】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基本特点及其影响城市法基本特点【城市法基本特点、城市法影响】、影响商法基本特点【是独立法律体系、是一种习惯法、同时具有国际性和国家性】、影响第八章伊斯兰法伊斯兰法产生伊斯兰法发展【形成时期(公元7世纪···8世纪中叶)、全盛时期(公元8世纪中叶···10世纪中叶)、盲从时期(公元10世纪以后)基本渊源:《古兰经》、“圣训”、教法学、其他渊源【政府行政命令、各地习惯、外来法律】基本内容:穆斯林基本义务【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财产制度、债法、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犯罪与刑罚制度【经定刑的犯罪、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酌定刑的犯罪】、司法制度。
外国法制史重点速记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第一节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一、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楔形文字法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
二、楔形文字法律的沿革乌尔第三王朝的创始者乌尔纳姆在其统治期间编纂了适用于全境的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
这部法典是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楔形文字法律有:《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俾拉拉玛法典》《亚述法典》《赫梯法典》第二节《汉姆拉比法典》的制定、结构及其历史地位《汉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第三节《汉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当时的统治者极力散布“君主权力来源于神”的思想,主要官吏是奴班达。
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
法律规定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
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第一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古印度的由婆罗门贵族所编纂的著名法典有《摩奴法典》《述杞氏法典》《那罗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等。
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包括:律藏: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
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
论藏: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教的哲学方面的阐述。
第二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种姓制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
最初用以区别征服者和被征服者,故有雅利安种姓和达萨种姓之分。
当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第一、二等级是僧侣贵族和武士,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
第三等级是普通劳动大众,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
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
杂种姓中地位最低者成为“不可接触的贱民”第三节《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摩奴法典》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也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
俄罗斯法

第十六章俄罗斯法第一节十月革命前的俄国法律制度一、古罗斯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882年,基辅罗斯建国。
建国初期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由原始部落习惯转变而来的习惯法,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巩固,成文立法逐渐增多,公元11世纪,出现古罗斯国家最重要的成文法典《罗斯真理》,主要是关于血亲复仇和赔偿金的规定,体现了封建特权原则。
《罗斯真理》的出现标志着俄罗斯法已初具规模。
二、俄罗斯中央集权形成与巩固时期的法律这是15世纪开始到17世纪后期,俄罗斯国家走向统一的时期。
这一时期,逐渐强化了农奴制度,以沙皇为中心的一套国家制度逐步形成,立法活动有明显发展,法律制度走向统一。
主要立法有1497年的“大公律书”和1550年的“沙皇律书”,它们都是封建俄国代表性的法典,主要内容都涉及法院组织、诉讼程序,其主要精神是巩固和强化中央集权制度。
律书通过统一司法机构来集中司法权,限制地方贵族的权限,从而达到强化中央集权的目的。
此外,1649年的会典也相当重要,它对于巩固封建农奴制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直至1835年之前一直具有法律效力。
三、俄罗斯帝国时期的法律1682年,彼得一世即位,俄罗斯帝国形成,之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其间,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条例,其中1716年“军事条例”最为重要,它是一部军事法典,但有些内容往往适用于一般居民。
四、资本主义发展与农奴制解体时期的法律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俄罗斯封建农奴制的逐步瓦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但封建法律仍有发展。
1830年《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第一版完成,在此基础上,1833年完成《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
1861年,在俄国农奴制度陷入深刻危机、革命运动蓬勃发展的情况下,亚历山大二世发布了改革法令和关于废除农奴制度的特别宣言。
这场改革尽管保留了大量农奴制残余,但仍然带有资本主义性质,表明俄国正在由封建君主制向资产阶级君主制迈进。
此后,沙皇政府进行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其中最突出的是司法组织和诉讼制度等方面的改革。
【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2009—03-16 16:051、简述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
答:首先,保护范围有限。
普通法的保护范围足由令状确定的。
令状是由大法户以国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
其次,内容僵化。
由于普通法是在封建自然经济环境中形成的,其内容十分陈旧、僵化。
再次,救济方法有限,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而巨只能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对于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失以及受害人将来可能遭受的损失则不予考虑,这就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2、简述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
答:(1)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是实行共和制、联邦制的民主与法治的国家,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2)规定了俄罗斯联邦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宣布“俄罗斯联邦平等地承认和保护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及其他所有制形式”;(3)承认并保障公民地权利与自由;(4)国家权力的行使实行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和相互独立;(5)宣布司法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
3\简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特点。
答:(1)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2)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职权;(3)国家公职人员均由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凡属重大公务,均由集体决定、集体负责;(4)由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
4、简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答:(1)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5、《德国民法典》的特点答:(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3)法典保留了浓厚德封建残余。
(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6简述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
答:(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3)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4)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外国法制史资料整理

1、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3、日耳曼法:是指公元5至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它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正在形成中的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
4、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5、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6、欧洲联盟法:又称欧洲共同体法,是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欧洲联盟机构设置、职能及其经济货币联盟与政治联盟的条约、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7、吠陀: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
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8、法经: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
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
9、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俄罗斯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18世纪,俄罗斯帝国在彼得大帝的领导下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旨在使国家现代化,提高国力。
这一时期,俄罗斯的法律体系也经历了重大的变革。
本文将探讨彼得大帝改革期间的一个法律案例,以展现俄罗斯法律体系的重塑过程。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彼得大帝颁布《关于审判和惩罚的敕令》(1722年)背景:彼得大帝在位期间,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改革司法体系,提高审判效率,于1722年颁布了《关于审判和惩罚的敕令》。
案例经过:1. 敕令颁布前,俄罗斯实行的是封建司法体系,地方贵族掌握着司法大权,审判不公现象严重。
2. 彼得大帝颁布《关于审判和惩罚的敕令》,旨在建立中央集权的司法体系,统一审判标准,提高审判效率。
3. 敕令规定,设立中央法院(即最高法院),由皇帝直接任命法官,负责审理全国重大案件。
4. 地方设立地方法院,负责审理地方案件。
地方法院法官由中央法院任命,不得私自任命。
5. 敕令规定,所有案件必须依法审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6. 敕令还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标准,如死刑、流放、罚款等。
案例结果:1. 《关于审判和惩罚的敕令》的实施,使俄罗斯司法体系逐渐向中央集权方向发展,提高了审判效率。
2. 中央法院的设立,削弱了地方贵族的司法权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3. 敕令的颁布,为俄罗斯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三、案例分析1. 敕令的颁布反映了彼得大帝改革的思想。
彼得大帝认为,要使国家强大,必须加强中央集权,改革司法体系,提高审判效率。
2. 敕令的实施体现了俄罗斯法律体系的重塑。
通过设立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俄罗斯司法体系逐渐实现了现代化。
3. 敕令的颁布有利于打击腐败现象。
在封建司法体系中,地方贵族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现象严重。
敕令的实施,有利于消除这些弊端。
4. 敕令的颁布为俄罗斯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通过统一审判标准,提高审判效率,俄罗斯法律体系逐渐走向成熟。
四、结论彼得大帝改革时期的《关于审判和惩罚的敕令》案例,展示了俄罗斯法律体系的重塑过程。
外国法制史学习辅导大纲

《外国法制史》学习辅导大纲学习外国法制史,首先,应当注意掌握基本发展线索,弄清外国法律制度在历史上经历了哪几个大的发展阶段,每个阶段又经过哪几个时期,各阶段和各时期之间又有什么沿革关系;其次,要明确各阶段各时期的基本特点,把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不同法律制度区分开来。
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和一种思想意志关系,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和政治制度的客观反应,法律制度的变化发展,由社会经济条件﹑政治制度﹑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等诸多因素决定和影响。
学习中要特别注意从这些因素中去把握各种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原因和特点;再次,要初步具备世界史知识和主要部门法知识,以帮助对教材内容的理解。
绪论Δ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的含义、主要内容。
二、外国法制史学科体系的含义、教材编排体例的依据、框架和特点。
Δ三、世界各国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基本线索。
古代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含义、性质、时空范围、法律类型的代表和主要法典;中世纪法律制度的含义、性质、时空范围、发展线索、法律类型的代表和主要法典;近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形成、发展、主要特点和主要国家代表;现代世界法律制度的主要类型及其产生与发展。
附一:古代和中世纪法律制度古代法律制度是指奴隶制社会的法律制度,约从公元前4千年起至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为止,包括古埃及法﹑古希伯来法﹑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等。
古代法律制度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宣扬“君权神授”,具有神权法色彩;都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从不同方面,用各种方法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刑罚野蛮残酷;宣称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不仅规定奴隶是权利客体,视为物件,而且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地位不平等;早期的法律规范中都保留一些原始公社的残余。
由于世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其他各种条件的影响,古代法律的生产与发展呈现极端不平衡和错综复杂的局面。
其表现为:亚非一些国家产生于大河流域,创造了农耕文明,土地国有制和农村公社在国家产生后继续存在很长时期,国家的法一般带有专制主义和更为浓厚的神权主义色彩,法律规范长期保留大量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古希腊、古罗马国家出现在沿海地区,商贸的发展产生了城邦制的国家形式,并主要利用民主共和制或贵族共和制对国家进行管理,发达的商贸文明和共和制的城邦国家最后产生了发达、完备的罗马法。
第 16章 俄罗斯法[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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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苏联的法律制度
一、苏联的立法概况
(一)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的初创(1917年—1919年) 1.宪法性文件:《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
(五)国家机构
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构是苏联最高苏维埃,即人民代 表苏维埃 。国家管理机关体制包括苏联部长会议、加盟 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部长会议、各部各国家委员会以及 其他中央和地方的行政部门。苏联最高国家管理机关为苏 联部长会议。
(六)苏联宪法的特点
1.苏联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2.苏联宪法确认共产党领导一切。 3.苏联宪法的思想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
义。
三、苏联民法制度
(一)1922年《苏俄民法典》 第一,法典在体例上独具特色,其创新性表现于民事
法律关系规定得不完全,没有一体化,法典由总则、物权、 债和继承四篇组成,将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应有内容如土 地制度、婚姻家庭制度和监护制度以另典处理,而没有在 民法典中加以规定。
第二,法典开创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新原则。 第三,法典凸显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民事权利的行使 只有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相一致时,才受到保护。 第四,法典的编纂借鉴和吸收了古今中外有关的立法 经验,特别是大陆法系民事立法的经验,同时,因其社会 主义公有制的性质而具有革命性的创新,该法典是一部典 型的早期社会主义民法典。 第五,它是苏联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中最具有代表 性而被广泛适用的一部民法典,该法典适用于部分加盟共 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并为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树 立了典范。
1.指导思想及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 2.苏联社会主义法的产生,以十月革命的胜利和世界上 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政权建立为前提条件。 3.苏维埃法是产生最早的社会主义法,同时也是人类历 史上一种前所未有的法的新模式,开创了当时独一无二的 世界新秩序。 4.苏联法为成文法,制定法是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判 例不被认为是正式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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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系列部门法典的颁布,标志着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全 面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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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苏联时期的法律制度
3.苏联社会主义法的进一步发展
❖1956年苏共第二十次代表大会做出决定,加强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切实
维护法制,坚决消灭一切非法的或危害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
❖苏联解体后,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整体上已告终结,但其对于世界
法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仍然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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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
1990年6月12日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俄罗 斯联邦国家主权宣言,宣布俄罗斯联邦是主权国家,俄罗 斯宪法和法律在全境内至高无上。
1991年12月21日俄罗斯等11个共和国首脑在哈萨克斯坦 首都阿拉木图签署了《建立独立国家联合体协议》,并发 表《阿拉木图宣言》,宣布“在平等的原则基础上作为缔 约各方组成独立国家联合体”,强调随着独联体的成立,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将停止存在,同时确认独联体 不是国家,也不是国家以上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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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24年苏联宪法
1922年年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 并于1924年通过第一部苏联宪法,其全称为《苏 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是根据1922年 为成立苏联而召开的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 的《成立条约》制定的。
该宪法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成立宣言》, 第二部分是《成立条约》和11章本文。
第十六章 俄 罗 斯 法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俄罗斯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基本特征和
历史地位,了解俄罗斯法对中国的影响。
【关键概念】 ❖罗斯真理(Truth of Russia) 1649年会典(Record of Laws and
Systems of Dynasty, 1649) 法令全集(Decree) 法令全书(The Statute Book) 1936年苏联宪法(Soviet Constitution 1936)
另外,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在6个月内无人承认继承时,则此项财产被 视为无人继承财产而收归国有。
这部民法典是世界法制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民法典,开创了社会 主义民法的新体例和新原则,成为民事立法发展的新里程碑。它为苏俄 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可能性。该法典除适用于苏俄外,还被广泛适用 于土库曼、塔吉克、乌兹别克、哈萨克、吉尔吉斯、拉脱维亚、立陶宛 和爱沙尼亚等加盟共和国。这部民法典一直施行至1964年。
❖第五,宣布司法独立原则。 ❖新宪法分别借鉴了西方不同政治制度,反映了俄罗斯进行政治、经
济改革的指导思想,表明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是一个实行总统制的 联邦国家,其法律将在本质上不同于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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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 商 法
早在1882年俄罗斯就设立了帝国民法典编纂委员 会,到1903年公布了总则、物权法、债权法、家 族法、继承法五编构成的民法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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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61《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和1964年《苏俄民法典》
1961年12月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 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次年5月1日起施行。
该纲要由前言和8章组成,共129条,各章分别对总则、所 有权、债权、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继承权、外国人 和无国籍人的权利能力、外国民事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 协定的适用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1936年宪法分为13章146条
这部宪法成为整个苏联历史最重要的一部宪法, 反映了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在苏联 确立的事实。这部宪法在苏联施行达41年之久, 对苏联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是整个苏联历史 上最重要的一部宪法,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 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宪法的主要参照对象。
❖第一,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是实行共和制、联邦制的民主与法治的
国家
❖第二,规定了俄罗斯联邦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取消社会主义公
有制
❖第三,承认并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第四,宪法吸收了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
力由联邦总统、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联邦政府、联邦 法院行使。
❖苏联进行了较系统的立法工作,颁布的法典主要有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
1958年的《法院组织立法纲要》、《刑事立法纲要》、《刑事诉讼立法 纲要》;1961年的《民事立法纲要》、《民事诉讼立法纲要》;1968 年的《婚姻和家庭立法纲要》、《土地立法纲要》;1969年的《劳动改 造立法纲要》和《卫生保健纲要》;1970年的《劳动立法纲要》和《水 利法纲要》;1973年的《国民教育立法纲要》;1975年的《地下资源 立法纲要》;1977年的《森林立法纲要》以及1980年的《行政违法行 为立法纲要》15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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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宪 法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颁布过四部宪 法:1918年宪法、1924年宪法、1936年宪法、 1977年宪法,所有这些宪法都是沿着“建设社会主 义民主”,“建设发达的社会主义建设”这样一条发 展轨迹向前推进的。
苏联解体前后,俄罗斯的政治制度以及国家地位 发生剧烈变动。
因此,先后对1977年宪法做了修改、补充,1993 年12月20日,俄联邦新宪法通过。
编纂,先后制定了1922年《苏俄民法典》、《苏俄刑法典》、 《苏俄检察机关条例》、1923年《苏俄森林法典》、《苏俄刑事 诉讼法典》和《苏俄民事诉讼法典》,1924年根据苏联宪法颁布 了《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基本原则》和《苏联和各加盟共 和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等全苏立法文件,以及1926年《苏俄婚 姻、家庭和监护法典》。
1924年宪法巩固了苏联的成立,促进了各加盟共 和国之间的团结合作,推动了苏联的政治、经济 等方面的迅速发展,提高了国际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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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36年苏联宪法
1936年12月5日,在斯大林的主持和指导下,苏联 (非常)第八次代表大会批准了《苏联宪法》,通称 1936年斯大林宪法,该宪法根据1924年宪法修改 而成。
❖1977年10月苏联又通过第三部宪法,与立法活动相联系,1978年苏联
开始了法律的系统编纂工作,1981-1985年出版了《苏联法律汇编》。
❖苏联时期,创造了全新的法律思想,制定了全新的法律制度,构筑了全
新的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成为“二战”以后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和发展 本国法的主要参照物,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独树一帜的社会主义法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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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
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是俄罗斯走上新轨道,社会、政治、经济发生变 化的全面总结,为俄罗斯的进一步变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2年4月,俄罗斯联邦第六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草案,经1993年12月12日全民公决通过生效。
《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有:
1964年10月1日,苏俄根据上述“纲要”,制定并实施了新 的《苏俄民法典》。与1922年《苏俄民法典》相比,新的 民法典一定程度地承袭了1922年民法典的原则,但是在许 多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
同年12月25日,苏联总统辞职,苏俄改国名为俄罗斯联邦。 12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发表最后一个宣言,从法律上 宣布苏联终止存在。
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的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虽然与苏联 法律制度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但二者在立法思想、立法 目标乃至法律本质上都有根本不同,俄罗斯联邦国家旨在 创建新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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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苏联时期的法律制度
1.社会主义法的初创
❖1917年11月17日以列宁为代表的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了
彼得格勒武装起义,推翻了临时政府,建立起世界上第 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从而为社会主义法 律制度的产生创造了前提。
❖从苏维埃政权成立时起,苏维埃政权就开始了社会主
义法的创建工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和918年7月10日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一致通 过了宪法起草委员会编纂的苏俄宪法草案。1918 年苏俄宪法,全称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苏维埃共 和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 法,由6篇组成,共17章,90条。
1918年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 宪法,记载着十月革命的胜利成果,总结了俄国 无产阶级斗争的经验,它为创立和巩固无产阶级 专政国家积累了经验,跨出了社会主义宪政探索 的第一步,对巩固苏维埃政权具有重大意义,对 各国无产阶级和被压迫人民也是巨大的鼓舞,具 有重要的国际意义。
(1) 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告工人、士兵 和农民书》、《和平法令》、《土地法令》;
(2) 有关建立无产阶级国家政权机关的法令。 (3) 创立司法机关的法令。 (4) 宪法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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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苏联时期的法律制度
2.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全面确立 ❖1922年年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1924年第一部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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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22年《苏俄民法典》
该法典于1922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1923年1月1日起实行。
法典总则规定,一切民事权利在其与社会、经济目的相一致而可实现的 范围内都受法律保护;全体公民不分性别、种族、民族、信仰,都平等 地享有民事权利,非依法律不得剥夺或加以限制,但民事权利不得滥用, 不得违反国家的利益;凡违反法律目的或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显然对国 家有损害的行为一律无效。法典物权篇规定了三种所有权形式,即国家 的、合作社的和个人的;允许一定限度内存在私人所有权的同时,法典 特别强调土地、矿藏、森林、水流、公用铁路及大工业等基本生产资料 是国家的专有财产;法典虽然承认建筑物的私有权,但仅以未经没收者 为限,工业企业虽然也可以私有,却仅限于雇佣工人不超过法定数额的 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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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977年宪法及其修改
1977年10月7日,苏联第九届最高苏维埃非常第七次会议 通过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通 称为发达社会主义宪法,这是第三部苏联宪法,全文17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