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宪法
俄罗斯宪法全文

俄罗斯宪法前言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得多民族得俄罗斯联邦人民,确认人得权利与自由、公民与睦与与谐,维护历史形成得国家统一,依循普遍公认得各民族平等与自决得原则,缅怀将对祖国得热爱与尊重、对善良与正义得信念传递给我们得先辈,复兴俄罗斯主权得国体并确认其民主基础得不可动摇性,努力保证俄罗斯得繁荣与昌盛,基于为自己得祖国而对当代与后代所承担得责任,意识到自己就是国际社会得一部分,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正文第一章根本得宪法制度第一条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就是共与制得民主联邦法治国家。
2、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两个名称含义相同。
第二条人与人得权利与自由具有至高无上得价值。
承认、遵守与维护人与公民得权利与自由就是国家得责任。
第三条1、俄罗斯联邦得多民族人民就是俄罗斯联邦主权得拥有者与权力得唯一源泉。
2、人民直接地或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与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得权力。
3、人民权力得最直接体现就是全民公决与自由选举。
4、任何人不得将俄罗斯联邦得权力据为已有。
对篡夺权力或把权力据为已有者要受到联邦法律起诉。
第四条1、俄罗斯联邦在其全部领土上享有主权。
2、俄罗斯联邦宪法与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得全部领土上具有最高得地位。
3、俄罗斯联邦保障自己领土得完整与不受侵犯。
第五条l、俄罗斯联邦由共与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组成它们就是俄罗斯联邦平等得主体。
2、共与国(国家)拥有自己得宪法与法律。
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得宪章与法律。
3、俄罗斯联邦得联邦体制建立在俄罗斯联邦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与分权、俄罗斯联邦各族人民平等与自决得基础上。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得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各主体一律平等。
第六条l、俄罗斯联邦国籍得获得与取消要依据联邦法律进行。
不论通过什么方式获得,俄罗斯联邦国籍就是统一得与平等得。
俄罗斯宪法历史发展进程

俄罗斯宪法历史发展进程最早的宪法制度可以追溯到11世纪末,当时的基辅罗斯的领导层由诸侯组成,虽然没有明确的宪法文件,但他们之间有一些约定俗成的规章制度来约束行为。
例如,领导层通过部分选举产生,部分佣兵,部分通过继承获得权力。
这种权力分配模式在中世纪末期沙皇时代的莫斯科公国中得到了延续。
到了16世纪晚期,沙皇专制成为俄罗斯的主导政治制度。
沙皇拥有无限权力,同时教会和贵族的地位也逐渐稳固下来。
沙皇亚历山大一世统治期间,他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法令,从其中一种程度上限制了沙皇的权力。
这些法令包括《基辅罗斯雅罗斯拉夫法典》、《齐马林扎法典》和《乌洛茨克法典》等。
17世纪,随着俄罗斯帝国的崛起,国家逐渐强大起来。
但是,由于帝国的特殊性质和支配地区的多样性,统一的宪法仍然是一个远期目标。
沙皇彼得大帝在位期间,他试图通过“现代化”来推动俄罗斯的发展。
他引入了许多西方的法律制度,包括宪法。
然而,彼得大帝并没有颁布一部正式的宪法,他的统治主要依赖于专制的决策和个人权力。
到了18世纪末,尼古拉一世时期,宪法问题又一次成为关注焦点。
他试图通过召开立法会议来限制沙皇的权力,但由于对宪法和政治的阻力,这一尝试最终失败。
此后,各个沙皇在位期间都提出过一些政治和宪法的设想,但这些设想都没有实现。
19世纪,随着沙皇专制制度的危机加深,人们的政治意识和要求逐渐增强。
在这个时期,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思潮在俄罗斯得到了广泛传播,人们开始呼吁制定宪法以限制沙皇的权力。
在同一时期,有许多人提出了不同的宪法草案,但这些草案都没有得到正式的法律地位。
到了20世纪初,孟什维克和布尔什维克党派在俄罗斯的政治舞台上崭露头角。
布尔什维克党在1917年成功地推翻了沙皇专制,建立了苏维埃政权。
此后,宪法问题再次成为热议的话题。
1918年,布尔什维克政权通过了《全俄苏维埃宪法》,它规定了工人和农民的权力,并确立了苏维埃政权的地位。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苏维埃政权逐渐变得集中和专制。
俄罗斯宪法历史发展进程

俄罗斯宪法历史发展进程俄罗斯历史丰富复杂,其宪法发展体现不同形式和性质。
考察俄罗斯的宪法历史发展,应将研究视野放远到俄罗斯的整个历史当中。
宪法作为近代法治的产物,对俄罗斯宪法的历史考察应追溯于1861年农奴制瓦解、资本主义的发展。
一、宪法孕育时期:1861年———1905年俄国革命1855—1856年,沙皇政府与西欧国家发生了克里木战争。
这次战争的惨败暴露了俄国在政治、经济和军事方面的落后,更暴露了俄国农奴制和专制制度的腐朽。
1861年2月19日签署《关于农民摆脱农奴制依附地位的总法令》,此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改革措施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俄国资本主义向前发展,但是延续了几百年的农奴制已经根深蒂固,改革只在形式上为农民规定了自由身份,实质上农民仍然匍匐于沙皇脚下,要感激贵族的“高尚”恩赐。
总之,这是农奴制和专制制度有所松动的时期,统治者面临腐朽制度带来的统治威胁,开始对资产阶级和农民的要求进行思考并寻找办法。
认为俄罗斯宪法历史发源于此,主要原因是,1861年农奴制改革意味着资本主义在俄国开始发展,预示着俄国近代的开始,具备了宪法繁育的土壤;统治者采取的改革措施,作为国家管理手段或统治手段,客观上构成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背景下的国家运行机制。
(一)农奴制改革提供了宪法关系的最基本主体解放农奴的法令颁布之后,从前依附于地主的农民以及皇室农民获得人身自由,尽管昔日的农奴还要偿付高额人头税,生活状况并不因此而改善,但毕竟从法律上改变了农奴的地位。
这些法律上自由的农民在宪法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成为宪法意义上必不可少的自由主体。
(二)地方自治改革成为未来代议制的演习1864年地方自治改革中,区级选举的议会由城镇居民、公社农民和所有非贵族出身的土地所有者个人组成。
1870年市政改革将地方自治的管理原则和实践应用于城镇,城镇议事会由有产者和纳税人选举产生。
尽管改革结果不能真正实现地方自治,但改革中组建的议会体制已经有了代议制的色彩,比如,以一定身份或财产为标准层层选举代表。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目录第一章政治制度第二章经济制度第三章社会发展和文化第四章外交政策和社会第五章俄罗斯联邦国籍、第六章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基第七章俄罗斯联邦——苏第八章苏维埃社会主第九章自治省和自治地区第十章人民代表苏维埃第十一章选举制度第十二章人民代表第十三章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第十四章俄罗斯联邦部长会议第十五章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第十六章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第十七章地方各级人民第十八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行政委员会第十九章俄罗斯联邦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二十章俄罗斯联邦国家预算第二十一章法院和仲裁机关第二十二章检察机关(1978年4月13日)在以弗·伊·列宁为首的共产党领导下,俄国的工人和农民进行了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
这场革命推翻了资本家和地主的政权,确立了无产阶级专政,创建了苏维埃国家——保卫革命成果,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基本工具。
苏维埃政权保护俄罗斯各族人民的平等和自由自决,保证劳动人民享有真正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建立,为俄罗斯民族和俄罗斯联邦内的其他各族人民在苏维埃民族和睦的大家庭内根据自己的民族特点充分发展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提供了有利条件。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里与其他苏维埃共和国力量和可能。
由于苏维埃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所进行的创造性的活动,一个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在苏联已经形成。
这个社会实行真正的人民自由,劳动自由,已经创造出强大的生产力,人民的福利和文化不断增强,工人阶级、集体农民和人民知识分子之间牢不可破的联盟正在得到进一步加强。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下一个平等的共和国。
这体现了苏维埃人民的国家团结,使得各国家、各民族可以共同建设共产主义。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基于科学共产主义理论,——认识到它们是整个苏维埃人民的完整一部分。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一九一八年七月十日会议通过)由1918年1月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所批准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同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所通过的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一起,都是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唯一的根本法。
这个根本法自从它用最终的形式在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机关报公布之日起而发生效力。
它必须由苏维埃政权全部地方机关广泛地公布出来,并放置在所有苏维埃机关的显著的地方。
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委托教育人民委员部,在俄罗斯共和国的所有学校中布置研究,以及说明和解释本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篇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第一章第一条俄国宣布为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共和国。
中央和地方全部政权均归苏维埃掌握。
第二条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于各自由民族之自由联盟基础上,而成为各民族苏维埃共和国联邦。
第二章第三条第三次全俄工兵农代表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消灭任何人对人的剥削,完全消除社会之划分为各阶级的现象,无情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组织,使社会主义在一切国家中获得胜利,兹决议如下:一.为实现土地社会化,废除土地私有制,宣布全部土地为全民财产,并根据土地平均使用的原则无偿地交付劳动者使用。
二.全国性的一切森林、蕴藏与水利,全部家畜与农具,实验农场与农业企业均宣布为国有财产。
三.批准苏维埃关于工人监督和关于国民经济最高委员会的法令,以便保证劳动人民对剥削者实行统治的权力,并作为使工厂、矿山、铁路和其他生产及运输手段完全转归工农苏维埃共和国所有的第一步骤。
四.第三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认为宣告废除(取消)历来沙皇、地主和资产阶级政府所订债款的苏维埃法律是对国际银行财政资本的一个打击,并深信苏维埃政权定会坚定地遵循这条道路前进,一直达到国际工人起义反对资本压迫的完全胜利。
五.批准将一切银行收归为工农国家所有,作为使劳动群众摆脱资本压迫的条件之一。
俄罗斯有什么法律要注意

俄罗斯有什么法律要注意俄罗斯作为一个拥有丰富历史和独特文化的国家,具有一系列法律制度和规定,适用于公民和外国人。
以下是一些在俄罗斯需要注意的法律和规定:1. 宪法:俄罗斯宪法确立了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公民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等。
需要注意的是,宪法规定了国家体制和权力分配。
2. 私人财产权:俄罗斯法律承认和保护私人财产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可以在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实施征用,但必须提供公正补偿。
3. 劳动法:俄罗斯劳动法规定了雇佣关系、工资支付、工时和休假等方面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休假和工资支付有具体的要求,雇主必须遵守相应法规。
4. 驾驶规定:在俄罗斯开车需要遵守相关的交通法规。
驾驶者必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遵守限速规定和交通标志,严禁酒后驾驶等。
此外,在俄罗斯驾驶时需要携带车辆证件和保险文件。
5. 签证和移民法:外国公民在俄罗斯逗留超过7天,需要申请签证。
签证类型包括工作签证、学生签证、商务签证等。
此外,外国公民在俄罗斯工作需要获得劳动许可证。
违反移民法规者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驱逐出境。
6. 反腐败法:俄罗斯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法律,旨在打击行贿、贪污和滥用职权等行为。
这些法律尤其针对公职人员,违反者将受到惩罚。
7. 言论限制:尽管俄罗斯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政府对媒体和互联网内容有一定控制。
一些言论被认为是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或对国家利益有威胁的言论将受到监管。
8. LGBT+权益:俄罗斯法律对LGBT+权益的保护较为有限。
宣传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内容在俄罗斯被认为是违法的,这可能导致限制、困扰和歧视。
9. 宗教自由:俄罗斯宪法确保宗教自由。
但在一些情况下,政府对邪教或激进宗教团体采取限制措施。
总而言之,在俄罗斯,公民和外国人都需要遵守宪法以及各种法律和规定。
在与政府、劳动关系、驾驶、签证和移民、言论自由、LGBT+权益和宗教自由等方面,应当了解相关法律和规定,以避免违法行为并保护自身权益。
俄罗斯选举制度

俄罗斯选举制度俄罗斯选举制度是按照宪法规定进行的。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全民选举是实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形式之一,是建立民主国家的重要途径之一。
首先,俄罗斯的总统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制度。
根据宪法规定,俄罗斯总统由全民直接选举,选举周期为6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在总统选举中,候选人需要获得绝对多数的选票才能当选,如果没有任何候选人获得绝对多数,则进入第二轮选举,由得票数最多的两名候选人进行再次竞选。
其次,俄罗斯的立法机构——国家杜马的选举也是按比例代表制进行的。
国家杜马由代表25个选区的联邦主体选举产生,选举周期为5年。
选举时,每个选区根据其人口数量确定代表席位数,选民直接选举各个选区的代表。
选举结果将根据政党的得票率分配席位,使用的是比例代表制。
另外,俄罗斯还有其他层级的选举,如地方议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等。
这些选举制度各有特点,但总体上都实行类似的原则和程序,即直接选举制度或者比例代表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俄罗斯的选举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选民的自由和公正性受到了质疑。
有报道称在一些选举中,存在选举舞弊、操纵选民等不正当行为,导致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另一方面,俄罗斯选举中的政党竞争程度相对较低,少数政党获得了较大的议会代表席位,这可能限制了选民的选择权和民主发展。
为了改进选举制度,俄罗斯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例如,在一些选举中加强了选举监督,加大选举舞弊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俄罗斯政府还鼓励多党制发展,为一些小型政党提供了更多的政治参与机会,以促进选举中的充分竞争。
总之,俄罗斯的选举制度是按照宪法规定进行的,其中总统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制度,国家杜马选举采取比例代表制度。
然而,俄罗斯的选举制度仍面临一些问题,政府需要加强选举监督,提高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鼓励多党制发展,提高选民的选择权和民主发展水平。
俄罗斯宪法

第四节 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组织
宪法法院由2个院组成,一院10名法官,另一
院9名法官,抽签决定,每3年改变一次。 全体法官选举院长、副院长、秘书,任期 3年, 可连任,负责行政工作。
院长代表全院,主持会议 秘书直接领导法院机关
决议由全体法官以2/3以上多数通过
第四节 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的职权
包括:不动产、运输工具、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候选人应当征集200万选民的签名,但在议会中超
过5%的政党、选举联盟提名的候选人无需征集
第二节 联邦总统
总统的选举:
竞选: 候选人组织竞选班子,可有600名代理人; 拟订竞选纲领; 募集竞选资金,包括个人资金、政党资金和捐献资 金;资金来源有严格限制 开展讲演、辩论、会见选民、散发传单等活动
弹劾程序: 国家杜马指控阶段:1/3以上的代表提出弹劾动议, 全体代表的2/3以上通过对总统指控的决定 法院证实阶段:最高法院认定总统行为中具备犯罪 要素;宪法法院认定国家杜马遵守指控程序 联邦委员会弹劾阶段:全体成员2/3多数通过,总统 才能被弹劾 从杜马提出指控到弹劾案通过,必须在3个月内完 成,否则弹劾案视为被否决 弹劾案通过非常困难,对总统的制约作用很小。
国家杜马代表的产生
候选人的提出
只有政党有权提出候选人
每个政党提出的名单总人数不得超过500人 政党应提交候选人资料
候选人的登记
征集20万名以上选民签名支持
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选举保证金 获得4%以上选票的政党,保证金将退还;否则交联 邦预算收入
第三节 联邦会议
联邦会议的职权
两院共有职权: 立法权
第四节 联邦政府
政府其他人员的任免程序
总理向总统提名副总理和部长人选 总统直接任命,无需杜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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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1.每个人都有保持健康和医疗帮助的权利。在国家和市政医疗机关中依靠相应的预算、保险金和其他收入为居民提供无偿的医疗帮助。
2.在俄罗斯联邦,为保持和加强居民健康的联邦纲领提供财政保障,采取发展国家、市政和私人卫生体系的措施,鼓励有助于加强人的健康、发展体育运动、生态和卫生防疫条件的活动。
2.本宪法的其他任何条款均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基础相抵触。
第二章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第十七条
1.在俄罗斯联邦,根据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并根据本宪法承认和保障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不可让与的,属于每个人与生俱有的。
3.实现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应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4.在同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俄罗斯联邦所有主体平等。
第六条
1.俄罗斯联邦国籍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和中罗斯联邦的每一位公民在其境内都拥有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并承担同等义务。
3.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剥夺自己的国籍或被剥夺改变国籍的权利。
3.俄罗斯联邦保证自己的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条
1.俄罗斯联邦由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俄罗斯联邦的平等主体组成。
2.共和国(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拥有自己的规章和法律。
3.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结构建立在它的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一、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划分管辖对象和职权、俄罗斯联邦各民族平等与自决的基础上。
第三条
1.俄罗斯联邦主权的体现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是其多民族的人民。
2.人民直接地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力。
3.公决和自由选举是人民权力的最高的直接表现。
4.任何人不得攫取俄罗斯联邦的权力。夺取或窃取权力将依照联邦法律予以追究。
第四条
1.俄罗斯联邦主权及于其全部领土。
2.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第十四条
1.俄罗斯联邦是世俗国家。任何宗教不得被规定为国教或必须服从的宗教。
2.宗教团体与国家分离并在法律面前平等。
第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在俄罗斯全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直接作用并适用。俄罗斯联邦所通过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得同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
2.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公民及其团体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
第三十九条
1.在患病、致残、失去供养人、为了教育子女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对每个人按照年龄提供社会保障。
2.国家退休金和社会救济金由法律规定。
3.鼓励志愿的社会保障,建立补充的社会保障形式和慈善事业。
第四十条
1.每个人都有获得住宅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住宅。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鼓励住宅建设,为实现住宅权创造条件。
俄罗斯宪法我们,在自己土地上由共同命运联合起来的多民族的俄罗斯联邦人民,
确认人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和睦与和谐,
维护历史形成的国家统一,
依循普遍公认的各民族平等和自决的原则,
缅怀将对祖国的热爱与尊重、对善良与正义的信念传递给我们的先辈,
复兴俄罗斯主权的国体并确认其民主基础的不可动摇性,
努力保证俄罗斯的繁荣和昌盛,
4.承认利用联邦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加以解决的个人或集体的劳动争议权,包括罢工权。
5.每个人都有休息权。保障根据劳动合同而工作的人享受联邦法律所规定的工作日长度、休息日和假日、带薪年假。
第三十八条
1.母亲、父亲和家庭受国家保护。
2.关怀子女和子女的培养是父母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3.年满18岁的有劳动能力的子女应关怀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
第二十六条
1.每个人都有权确定并表明自己的民族属性。任何人不得被迫规定和表明自己的民族属性。
2.每个人都有使用母语、自由选择交际、教育、学习和创作语言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1.合法地处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每个人都有自由迁徙、选择逗留和居住地点的权利。
2.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离开俄罗斯联邦国境。俄罗斯联邦公民有不受阻碍地返回俄罗斯联邦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有和平集会、不携带武器、举行会议、集会示威、游行和庆祝的自由。
第三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有直接或通过自己的代表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2.俄罗斯联邦公民有选举或被选入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以及参加公决的权利。
3.法院确认为无行为能力的以及根据法院判决关押在剥夺自由地点的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八条保障每个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包括单独地或与他人一道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的或其他的信念和根据这些信念进行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1.保障每个人的思想和言论自由。
2.不许进行激起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视与敌意的宣传或鼓动,禁止宣传社会、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优越论。
2.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由其所有者自由地予以实现,如果这不对环境造成损害、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话。
3.使用土地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联邦法律加以规定。
第三十七条
1.劳动自由。每个人都有自由支配其劳动能力、选择活动种类和职业的权利。
2.禁止强制劳动。
3.每个人都有在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条件下从事劳动、获得不带任何歧视的和不低于联邦法律所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额度的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免于失业的权利。
3.任何人不得被迫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信念或予以放弃。
4.每个人都有利用任何合法方式搜集、获取、转交、生产和传播信息的权利。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清单由联邦法律规定。
5.保障舆论自由。禁止新闻检查。
第三十条
1.每个人都有结社权,包括成立工会以保护其利益的权利。保障社会团体的活动自由。
任何人不得被迫加入任何团体或者留在团体中。
第十二条俄罗斯联邦承认并保障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在其权限范围内是独立的。地方自治机关不列入国家权力机关系统。
第十三条
1.俄罗斯联邦承认意识形态多样性。
2.任何意识形态不得被确立为国家的或必须服从的意识形态。
3.俄罗斯联邦承认政治多样化、多党制。
4.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禁止目的或行为旨在以暴力改变宪法制度基础、破坏俄罗斯联邦完整性、破坏国家安全的社会团体的建立和活动,禁止建立军事组织,煽动社会、种族、民族和宗教纠纷。
3.男女拥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并拥有实现权利和自由的同等条件。
第二十条
1.每个人都有生存权。
2.在废除死刑前,通过联邦法律规定,死刑是在为被告提供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权利的情况下,针对谋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犯罪而采取的极端惩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1.人的尊严受国家保护。任何东西均不得成为诋毁人格的理由。
2.任何人不应遭受刑讯、暴行、其他残酷的或有损人格的对待或处罚。任何人未经自愿同意不得经受医学、科学或其他实验。
基于为自己的祖国而对当代和后代所承担的责任,
意识到自己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
特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
第一部分
第一章宪法制度基础
第一条
1.俄罗斯联邦——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治国家。
2.国名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意义相同。
第二条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承认、遵循和捍卫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2.在俄罗斯联邦,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形式同等地得到承认和保护。
第九条
1.在俄罗斯联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作为在相应区域内居住的人民生活与活动的基础得到利用和保护。
2.土地和其他资源可以属于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的形式。
第十条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根据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原则来实现。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的机构是独立的。
第三十五条
1.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2.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为其所有的财产,有权单独地或与他人共同占有、使用和处分其财产。
3.任何人均不得被剥夺其财产,除非根据法院决定。为了国家需要强行没收财产只能在预先作出等价补偿的情况下进行。
4.保障继承权。
第三十六条
1.公民及其联会组织有权拥有作为私有财产的土地。
3.法律应正式公布。未予公布的法律不得适用。任何涉及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适用,如果它们未正式公布为众所周知的话。
4.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及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果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确立了不同于法律所规定的规则,则适用国际条约规则。
第十六条
1.宪法本章条款构成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度的基础,非经本宪法规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十四条
1.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搜集、保存、利用和扩散有关其私生活材料。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保证每个人均有可能接触直接涉及其权利和自由的文件与资料,如果法律未另作规定的话。
第二十五条住宅不可侵犯。任何人无权违背居住者意志侵入住宅,除非是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根据法院的决定。
4.俄罗斯联邦公民有进入国家机关的平等机遇。
5.俄罗斯联邦公民有参与履行司法职能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俄罗斯联邦公民有亲自诉诸于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以及向这些机关发出个人的和集体的呼吁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1.每个人都有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和法律未禁止的其他经济活动的权利。
2.不允许进行旨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经济活动。
第十八条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直接有效的。它们规定着法律的意图、内容和适用、立法权和执行权、地方自治的活动并受到司法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