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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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是什么制度国家

俄罗斯是什么制度国家

俄罗斯是什么制度国家俄罗斯是一个主权国家,采用议会制的半总统制政体。

该国政府分为总统、议会和政府三个主要机构,分别代表行政、立法和监督职能。

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负责执行行政权力。

议会是立法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

政府由总统任命并负责行政管理。

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俄罗斯的最高领导人,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

总统由公民普选产生,任期为六年,每个人只能连续连任两次。

总统负责国家的内政外交和国防事务。

总统具有行政命令的全面权力,并直接指挥军队和安全部队。

议会是俄罗斯的立法机构,由两个主要部分组成:国家杜马和联邦参议院。

国家杜马拥有全部立法权力,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

联邦参议院则有代表联邦主体的成员组成。

议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批准国家预算和国际协议。

政府是俄罗斯的行政机构,由总统任命,并由国家杜马通过不信任案决定。

政府负责行政管理,推动国家发展和实施国家政策。

政府的首脑是总理,由总统任命。

总理提名并领导政府的成员,并协助总统管理国家事务。

俄罗斯政府是一个相对集中的政治体制,总统在政府中拥有很大的权力。

总统有权任命高级政府官员、决定国家政策和行政命令。

然而,议会在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方面拥有重要的角色。

俄罗斯政府在国内外政策制定上具有广泛的权力。

总统和政府负责国家的内外事务,包括国家安全、外交关系和国内经济发展。

通过国家杜马,俄罗斯民众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

总的来说,俄罗斯是一个由总统、议会和政府统治的议会制半总统制国家。

俄罗斯政府有相对集中的权力,总统在政府中起主导作用。

议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监督政府的行政职能。

这种政治体制使得俄罗斯的政府在国内外事务中具有广泛的权力和责任。

俄罗斯帝国时期的历史

俄罗斯帝国时期的历史

俄罗斯帝国时期的历史俄罗斯帝国时期,是指从1721年至1917年,沙皇统治下的俄罗斯历史阶段。

这一时期内,俄罗斯帝国经历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的转变与发展。

本文将依次介绍俄罗斯帝国时期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社会变迁以及对世界历史的影响。

一、政治制度在俄罗斯帝国时期,政治制度呈现出沙皇独裁的特点。

沙皇作为统治者,拥有绝对的权力。

他们通过官僚制度来管理帝国的各个领地,分封地主和贵族掌握着实际的地方政权。

同时,整个帝国还划分为行省和地方,由省长和地方官员负责统治与管理。

沙皇们积极参与西方列强的政治格局,致力于巩固俄罗斯在欧洲政治舞台上的地位。

例如,彼得大帝通过改革,使俄罗斯逐渐成为一个现代化国家,并通过战争扩张俄罗斯领土。

尼古拉一世时期,俄罗斯参与了克里米亚战争,丧失了战争中的优势地位。

但亚历山大二世下令解放农奴,并进行一系列改革,为俄罗斯帝国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经济发展在经济上,俄罗斯帝国时期出现了明显的现代化趋势。

自18世纪中叶开始,俄罗斯的工业生产逐渐发展,尤其是在矿产资源和重工业领域。

此外,农业也是俄罗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规模的农奴制度使得农业生产保持着较高的产量。

然而,俄罗斯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工业化进程相对较慢,与西欧列强相比存在差距。

其次,农奴制度的存在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农奴们缺乏自由和权益保障,限制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此外,农奴制度也阻碍了农地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市场的形成。

三、社会变迁在社会方面,俄罗斯帝国时期经历了重大的社会变迁。

一方面,随着农业和工业的发展,城市人口迅速增长,工人阶级的形成加剧了社会阶级矛盾。

工人们在面临劳动条件恶劣和低工资的同时,开始觉醒并有组织地进行抗议和要求改革。

另一方面,农民这个社会基础群体也逐渐意识到自身权益的重要性,加强了反对农奴制度的斗争。

同时,俄罗斯帝国还面临着民族问题的挑战。

帝国内部拥有多个不同民族的地区,这些民族之间存在深厚的历史和文化差异,因此频繁发生民族冲突和民族主义情绪。

俄罗斯的政治制度

俄罗斯的政治制度

俄罗斯政治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举行全体公民投票,通过了俄罗斯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同年12月25日,新宪法正式生效;这部宪法确立了俄罗斯实行总统制的联邦国家体制; 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总统按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决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总统任命联邦政府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主持联邦政府会议;总统是国家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并领导国家安全会议;总统有权解散议会,而议会只有指控总统犯有叛国罪或其他十分严重罪行并经最高法院确认后才能弹劾总统; 根据宪法,俄罗斯联邦会议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与立法机关;联邦会议由联邦委员会上院和国家杜马下院两院组成; 联邦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每个主体各派两名代表组成:一名来自国家代表权力机关,一名来自国家执行权力机关,主要职能是批准联邦法律、联邦主体边界变更、总统关于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的命令,决定境外驻军、总统选举及弹劾,中央同地方的关系问题等;俄罗斯权力机构冲突的制度因素分析内容提要随着苏联的解体,俄罗斯联邦也开始了全面的社会转型;俄联邦政治体制的变迁中,不同的社会政治力量在国家权力体制的构建中猛烈的交锋撞击,上演了一幕幕惊心动魄的政治悲喜剧;权力体系重构的动态过程中,新旧体制的互不相容导致了难以避免的冲突,俄主要的权力机关围绕着权力架构的核心支配地位展开了激烈的争夺,代表各种利益的政治力量又加剧了政治冲突的对抗性;关键词权力机构制度冲突对抗性叶利钦时代俄罗斯政治制度的变迁过程中,不断分化组合的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政治冲突具有强烈的对抗性而且旷日持久;政党运动及其领导人争权夺利的激烈搏斗,在国内外接连不断的各种事件的冲击下,形成了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一次又一次危机,充分表现出俄全面转型时期深刻尖锐的社会矛盾和艰难性;对抗性的政治冲突已成为俄政坛的一个突出特征;本文尝试从制度因素入手来分析俄权力机构政治冲突的深层次原因,论证对抗性冲突的不可避免;一从俄罗斯政治制度形成的背景和过程来考察,它是在政治剧变、社会全面转型过程中和面临西方国家的压力之下,多种政治力量兴起并且积极构筑各自的政治地位的进程中,经历了大规模激烈残酷、甚至是流血牺牲的争斗,根据特定时期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构成的;社会转型过程中,缺少制度保证的脆弱力量平衡很容易被政治力量的此消彼涨、甚至是偶然的突发事件所打破,这就为后来的尖锐不断的政治冲突埋下了祸根;俄罗斯新的政治体制是在走西方民主化道路的背景下,由于两个具有明显特征的制度因素——延续的集权制度的政治影响和强大的反对派并存——的作用而形成的;由于俄历史上长期的集权统治,剧变后俄缺少民主传统和民主政治成长的现实基础;政治剧变启动了社会全面转型,激发了俄民主化大跃进的愿望,不同的政治力量在社会大分化、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猛烈地碰撞交锋也就在所难免,政治制度变迁中权力机关之间的冲突就是集中反映;在制度转型中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的对比关系也就决定着政治架构的变迁,包括行政和立法机关之间的职权配置;1990年6月12日,俄联邦人代会通过了主权宣言,公开宣称俄联邦宪法在其境内至高无上,公然同苏联中央政府对抗,这就使俄实行新的政治制度和构筑新的政治体制成为可能;俄总统制就是作为斗争的工具、以改变苏联国家结构和整个权力体制为目的、在与苏联中央政府的对抗中形成的;因此,总统制从一开始就担负重任,是俄罗斯向苏联体制“发起冲锋的据点,是准备为了个人成功而牺牲苏联国家的、日益增i长的后苏联精英们自负象征的具体表现;”1苏联时期延续下来的俄联邦人代会及其常设机关最高苏维埃的立法行政合一的权力体制,与在同联盟中央对抗中设立的俄联邦总统行政权力体制并不衔接,而且重叠交叉,形成了俄独立后双重政权的复杂局面;由于在苏联时期法院总是被忽视,现实中能够控制最高权力的或者是行政机关、或者是立法机关;在没有得到新宪法重新确认并划清职权之前,它们都具有合法性,这种体制架构必然会导致总统为首的行政机构与最高苏维埃为首的立法机构在公开争夺权力过程中的激烈冲突与尖锐对立;普选产生的总统有权任命总理和政府成员,人代会及最高苏维埃也可以对政府不信任并要求其辞职,通过弹劾程序解除总统职务;在俄社会深刻危机的条件下和错综复杂的政治运作过程中,这种体制导致了极端的政治对抗行为,炮打“白宫”的武力解决争执的方式也就是其符合逻辑的结果;政治体制和权力结构的形成时期,各派政治势力竭力从中谋取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和最佳位置;宪法为各种政治力量提供的不是具体的政治行为准则,而是政治活动的基本权利架构和制度框架,动态的政治运作过程要由不同政治力量及其精英在具体的政治理念、决策及实施、调整、监控的互动作用中形成;政治机制、活动范围和行为准则是在这个进程中、经过长期的冲突磨合而逐渐得到确认与遵守,也就是说权力运作机制中的职权划分和职位配置并非宪法明白无误地细化设置,而是在特定的政治活动中渐渐形成、设置和完善起来的,是对这一动态进程中的不同政治力量的实力状况、影响大小、控制能力和现实地位的制度化确定和法律上认可;因此,各种政治派别争取更大的政治权力和更多的政治职位的愿望特别强烈,行动非常积极,不同利益和主张的分歧就导致它们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冲突;俄政治制度转型期间的混沌无序、社会矛盾的极其尖锐、党派林立的政治组织思想上的不成熟、行为上缺少约束和规范,就使得这种矛盾冲突更富有对抗性;1993年俄联邦宪法确立了总统制的权力架构,但宪法广泛采用了保障总统一切权力的规定,总统在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外交等方面过于广泛的巨大权力远超过一般民主国家治理国家的需要,总统行使权力缺少监督和制约,政府听命于总统,事实上将总统凌驾于议会、政府和法院之上,从而影响到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的平衡与稳定;国家杜马在政治体制中的作用规定不明确,代表的行为没有责任约束;宪法规定总统应向国家杜马提出总理候选人,总理向杜马辞职,议会有权监督政府并确认总统对总理的任命,但总理和政府却对总统负责,由总统任命;宪法对权力机关权责划分不清,造成了权力机关之间职能重叠或不负责任,对政治行为缺少规制和必要的约束,这种权力架构为政治冲突提供了制度前提;不切合实际的激进民主派主张的自由主义的“休克疗法”引发了俄国社会矛盾的“爆炸”,围绕着对改革结果的不同评价,实际上是权力的争夺,各种政治力量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斗;俄经济状况的持续恶化,经济转轨的不顺利和社会转型所伴随的混乱状态,加剧了制度冲突因素的表面化和激化了政治力量的对抗;总统制的初步形成启动了政治制度化进程,政治力量的分化组合和分布状况形成了某种暂时的平衡,急风骤雨般的运动式政治趋于缓和,斗争方式从街头游行示威转向了议会里的党派权力争夺,但冲突的制度性因素并未消除;虽然政治力量的相对分散和地方权力的进一步扩大制约着政治活动走向极端和失控,宪法也自觉不自觉地成为自己参照和约束对方的行为标准,但是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完善,社会关系的大调整,利益的再形成和重新分配,使得政治力量处于连续不断的分化组合之中,利益冲突也就是一个难以避免的长期过程;二从俄罗斯权力机构的演变和权力运行的实际过程来考察,总统、政府和议会不协调的政治机制难以避免对抗性冲突,三个权力机构之间的矛盾、冲突、对抗以及机构内部的分歧、争执、纠纷是其制度性矛盾的外在动态表现,这一过程贯穿了俄独立以来的历史;俄权力机构就是在与苏联中央政府的对抗中形成、确立和巩固起来的,在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的权力争夺中充实、扩张和完善起来的;俄社会转型进程中政治体制成为总统制还是议会制都是可能的,反映在名称上的政体设置取决于不同的权力配置模式,建立在普选基础之上的总统制和议会制都具有民主合法性;“这些差异对所创立的民主体制的稳定事关重大,而对导致民主的过程则无关宏旨;”2一般认为在议会政治模式下,政府对其负责,能减少议会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在总统政治模式下,总统任免总理,政府对总统负责,由于总统和议会相互独立,任何一方无权消除另一方的权力,这就为彼此之间的冲突制造了较大的可能性,争夺权力的斗争逻辑就是排挤对方;总统制的完善取决于社会的政治成熟,强有力的总统权力常常具有专制倾向;俄新的政治架构形成时,由于反对派刚刚遭受了巨大的挫折,并且缺少政治力量之间的谈判过程,因而,总统处于国家权力的核心地位,被赋予极其广泛的权力,这非常有利于总统控制局势,稳定政局;但其后果是社会和政治活动完全处于总统的控制之下,总统权力之大使人感叹“要不是还有选举就可以说我们生活在君主制度下”;3总统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社会生活基本的秩序,但总统总揽国家大权并不能消除权力机构之间的对抗性冲突;按照宪法规定,总统有权颁布法律,任命总理和内阁,还可以解散杜马,政府向总统、而不是议会报告工作,在必要的情况下总统令可以代替法律;而国家杜马同样可以投票表决对政府的不信任,发生冲突的制度前提依然存在;如果取消杜马对政府的信任表决权,那总统解散议会的权力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新体制将政治过程和政策执行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消除权力机关之间冲突危险的目的并未达到;政治制度的急剧转变使俄的社会生活和政治行为失范无序,各种政治势力不断地分化组合也使得政局动荡不定;就权力机构的设置而言,代表不同利益的政治力量进入和把持各级不同的权力机关,从人代会和最高苏维埃到国家杜马都是各种政治力量争斗的场所,支持总统派和反对总统派、右翼和左翼、激进派和务实派、亲西方派和民族主义派以及不同政党之间的交锋从未停止;强总统、弱政府的政治架构下,总统得不到大部分联邦主体领导人的支持,政府得不到议会多数支持,就无法发挥其正常的社会管理职能,不断恶化的经济形势和不稳定的经济政策,随着一个又一个的总统令和政府的频繁更迭而愈发混乱,使俄政坛的冲突关系错综复杂,冲突富于对抗性,而政府往往成为政治对抗的牺牲品;在新的政治架构中议会地位被降低,其职权也大大地缩小;这种制度性的规制因素使议会在主导政治发展中的实际作用下降;也正因如此,议会的权力制约职能得以凸现,反对派政党在议会选举时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支持,这是选民对总统和政府及其政策不满的“抗议”结果;4对议会权力的过分削弱就使之难以制约总统的独断专行,议会沦为各种政治势力表示不满、发泄情绪争吵不休的讲坛,而国内连绵不断的各种事件也为政策争论提供着机会;或许正是议会的决议无法约束总统,议会里的政治对抗才有增无减,这也进一步加剧了选民对政治的失望和和政治热情的下降;社会中间力量分化加剧,极端民族主义势力的抬头深刻反映了俄社会的矛盾与不稳定,成为权力机构之间对抗性冲突的深厚社会基础;从政治力量结构来看,国家杜马里的“民主派”、“左派”、“中派”和“民族主义派”四大板快中的各个政党各有自己的政治主张和利益,各派内部也处于不断分化过程之中,这种格局又充分反映在外部的表现形式上,显衬出政治冲突更加激烈;俄在急剧的社会全面转型时期,不同政治势力之间的激烈交锋必然会影响其政治体制的构筑与架构;在新旧体制的交替中由于缺少了制度规制和法律约束,政治组织行为失范,为争夺权力主张急功近利的政策,顾此失彼且多变不定,社会力量不断地分化重组;难以遏制的经济衰退,居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下降,政治、经济和金融危机的不断降临,大国地位一落千丈的心理反差,这也就直接表现为社会的动荡,政局的的不稳,群众情绪高涨,政治组织众多而且行动活跃;抓住一切有利机会打击对手、扩大自己的势力和影响,也就成了谋求政治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当然选择;政治组织之间的冲突具有某种激烈的对抗性自然成为扩大影响的适当形式,这深刻反映了俄多党制和民主体制的极不成熟,政治架构还没成型,政治运作机制正在形成之中;俄政治权力的分配和权力机构的设置就是在激烈的政治斗争中进行的,不同政治力量把持的权力机构在行使政治权力时,首先考虑的就是本党的利益和它党的得失,目标是获取更大更多的权力,社会公众利益则被置于次要地位;所以,在俄政坛发生不顾社会舆论的坚决反对的激烈的政治对抗和采取不负责任的冒险极端方法都不足为奇;权力机关之间从一开始就缺少协调,机构设置重叠交叉,权责不清,相互对立,权力的行使缺少规范和必要的监督,结果造成了权力机关之间的冲突不断;这成了俄政治的一个突出现象和政坛一大奇观,也成为激进改革不成功的标记;三从政治组织及其相互关系的动态过程考察,由于缺少法律为依据的政治决策制度与有效的运行机制,政治力量及其精英在选举和政治运作的冲突过程中也都表现出难以避免的对抗性,俄权力结构的形成本身就是各种政治力量和社会思潮相互作用的后果;在迅速摧毁旧的政治制度的同时,围绕着争夺权力这一核心,以激烈政治斗争和危机的形式构建着新的政治权力体系,逐渐形成着俄政治运作的新机制和政治活动的“游戏规则”,法律包括宪法在内都是对政治现实的追认;1993年俄联邦宪法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承认意识形态的多样性”,“承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经历了政党林立的“独特的政党浪漫时期”后,在政治运作进程中的激烈碰撞与不断磨合使俄的多党制渐趋稳定,政党结构和政党体系初步形成,但是远没有成熟;政党数量过多,缺乏成熟统一的意识形态和思想价值观,政党组织本身还不够稳定且不停地在分化组合;社会全面转型期间广阔而急待填充的政治空间为各派政治势力活动提供了充分的回旋余地,面临的迫切复杂的众多问题为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政治创造了机会和切入点,使得政治组织之间的分歧难以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弭,对抗关系也很难得到缓和;影响政治格局的国内外因素众多并且难以预测,脆弱的政治动态平衡关系很容易被打破;国家杜马选举中没有一党能够取得稳定多数,每次选举中约1/3的无固定倾向、随机性很大的选民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党在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叶利钦时代的政治进程深刻地反映了俄政治结构的失衡状况,政治机制运作中充满难以协调的矛盾,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无法及时体现在权力结构和政策制定中,政治组织之间因缺少妥协和调整的机制而无法缓和矛盾,反而促进了长期的对抗和不断激化,俄政坛每次发生政治危机都与政治力量步步升级的对抗有着直接关系;对抗各方利用一切机会要削弱对手,缺失政坛之上的妥协忍耐禀赋,总是试图以独活替代共存,这使对抗成为符合逻辑的结果;因缺少制度的保障,错综复杂的对抗关系在国内外形势变化的影响下、随着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互动作用而演变,变数奇特且变量大,具有某种不确定性,令人难以捉摸;俄政府在政治体制中缺全面解决经济和社会问题的决策职权,每当危机来临之际显得无能迟钝,在政治对抗中常常扮演了替罪羊的角色,成为冲突的牺牲品;如1998年8月金融危机爆发后,以俄共为首的杜马左派乘机发难,批评总统的对南联盟科索沃政策,反对切尔诺梅尔金总理提名,施加压力迫使叶利钦解除金融寡头别列佐夫斯基独联体会议执行秘书的职务,并且对其发出通缉令,趁叶利钦生病住院之际要求交出强力部门管辖权,再进一步要求叶利钦辞职,并且积极准备弹劾总统;反对派的步步紧逼严重威胁到总统现有的政治地位,叶利钦的政治权威性受到严峻的公开挑战和考验,只能孤注一掷,祭起总统“特殊权力”法宝,解散普里马科夫政府,任命亲信斯捷帕申为总理;体现在少数精英身上的思想和政治主张的对立冲突只是外在的表现形态,不同政治力量及其代表人物操纵的权力机关之间的体制矛盾才是造成冲突的深层次原因,政治架构为对立的各方提供了行为的空间;它们参与政治过程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而所能获取和拥有的政治资源多少由在全民普选中的地位决定;绝大部分国民不是政治制度的直接建设者,他们只是形成政治制度的社会基础和社会氛围,影响体制变迁的速度和方向,只有政治精英直接参与社会制度结构的变迁,以不同的思想价值为背景的政治党派之间的交锋是其政治本性使然,而在俄政治上层可更新的资源和潜力是极其贫乏的;5政治精英努力使国家的政治进程转向自己设计的轨道,争取权力职位就是实现政治抱负的必由之路,思想是构筑政治优先地位和决定竞争力质地和等级的要领;独树一帜、坚持己见是政治生存之道,“民主反对派”的不妥协精神往往是政治家气魄的体现;1993年在议会选举中胜利的政党除了“我们的家园——俄罗斯”外,都公开表明其反对派立场;名不见经传的“俄罗斯自由民主党”异军突起,成为议会第二大党,正是其领袖日里诺夫斯基的极端民族主义立场和“反制度”的态度使该党在杜马选举中获胜;1995年杜马选举中有43个政党集团参选,结果却仅有4个政党和联盟跨过了5%的门槛线;俄共以%得票率获得99个政党席位,占政党席位的44%,俄自由民主党以%选票获得50个席位,占%,亚博卢集团以%选票获得31个席位,占%;杜马选举制度使小党难有作为,而进入议会的反对派势力则被放大强化,更加鼓舞了对立情绪和不妥协的态度,加剧了政治进程中的对抗性;一般来讲,总统派和议会派之间的思想意识差距缩小时,他们相互的对立气氛会大大地缓和,但是差距的迅速或完全消失不符合其政治利益,因为这是争取权力的资源之一;6虽然叶利钦时代已经永远留在了20世纪,但导致俄政治冲突的制度因素至今仍未消除;到来的普京时代虽然政治冲突的对抗性有所下降,但特定条件下形成的宪法架构缺陷在政治变迁的复杂进程中短期内不会轻易消除,政治体制的完善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经过十余年的政治演进和运作磨合,俄罗斯的政治制度化进程有了很大地进展,政治体制趋向于完善,政治行为趋于规范,政治权力的运作也限定在法律范围之内,大规模的社会冲突大大减少,联邦体制得到巩固,但政治冲突的对抗性却依然如故;俄罗斯体制转型的发生、路径及其走向摘要俄罗斯体制转型是俄罗斯社会转型的核心内容;俄罗斯体制转型是在苏联时期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弊端毕露及苏联解体的特殊背景之下,以大体上和平方式推进的一次复杂而内容深刻的社会进程;俄罗斯体制转型以自由主义经济改革为路径选择,却得到了一个权威主义与自由主义并存,寡头集团与平民主义兼容的混合型体制的结局,给其它转轨国家的改革以深刻启示;关键词俄罗斯体制转型路径走向自苏联解体以来,俄罗斯体制转型问题一直受国内外学术界的关注,但在今天,显然有必要从一个更为宽广和更为深入的视角,重提俄罗斯体制转型的话题;这里所说的“俄罗斯体制转型”,专指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与一党垄断的传统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与民主法制社会的历史性转换;从一般的意义上说,起自于1991年12月苏联解体的俄罗斯体制转型迄今已有10年,这10年体制转型的实践无论为社会转型问题的横向比较,还是从历史延伸中作纵向剖析都提供了一定的积累;十年的历史沉淀也多少使人们有了一个较为冷静的心态,对俄罗斯体制转型问题作一番较为客观的评判;近年来,无论是俄罗斯本身,还是国内国际学术界都有不少以这一内容为主题的重要着作与大型的国际学术研讨会问世,为研究转型问题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料;其次,就俄罗斯体制转型这一问题本身而言,在当前又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就俄罗斯自身来说,随着普京总统的执政,一个重新思考过去、重新定位未来的过程正在俄罗斯政界学界自然而然地展开;就国际社会而言,以苏联解体为最终标志的冷战体制瓦解迄今也有十年,后冷战时期的大国关系变迁到了一个相当关键的时刻;几乎在各大国,当然尤其突出地表现于美国,正在展开一场全面的外交政策大争论,其中在判断未来美俄关系及其它大国关系走向时,又不可避免地把俄罗斯体制转型问题提了出来,需要对之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断;最后,中国改革开放20余年的成功,并不等于我们不需要对俄罗斯体制转型问题作全面观照,尤其是当中国正面临着新一轮的向国际社会开放和深入考量政治体制改革问题的关键时刻,重新思考俄罗斯社会转型的发生、路径及其未来走向问题,显得更为重要;一、俄罗斯体制转型的发生俄罗斯体制转型的发生问题包括转型的动因、转型的前提,以及转型的起始方式等内容;转型的动因是指:从1992年起俄罗斯全面地推行从传统体制向市场经济与西方式民主制度的转变是有一系列深刻起因的;这个问题的另一种表达方式,也就是苏联到底为什么会解体的问题;转型的前提所指的问题是,1992年开始的体制转型是在什么样的先前体制基础上发生的;以另一种表达,也即是苏联解体所结束的究竟是一个什么样性质的社会的问题;转型的起始方式所指的问题是,90年代初期俄罗斯社会转型以制度的重大变化为起始点,那末这样的一种变化为何是以这样的一种方式发生;显然,上述背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叶利钦时期体制转型的路径选择;首先来看1992年叶利钦体制肇始的起因,这一问题密切关联着苏联解体的原因问题;尽管关于这一问题的探讨已有浩如烟海的着述,但如果从一个比较客观的角度作一个鸟瞰式的概括,大概可以有以下这样几个方面:第一,把苏联解体视作为是20世纪最后的几十年间国际社会一系列重要变化的结果,其中包括市场化与民主化浪潮的扩展,包括军备竞赛高度抗争中苏联的失势,包括东欧剧变、两德统一这样的重大国际事态,也包括苏联式传统意识形态的逐渐式微;第二,把苏联解体看作为是70 年苏联历史延续的结果,或者看作为是一个更长过程中一个帝国兴起与衰落的自然过程;在这一视角之下的分析既包含有“扩张过度必然导致败亡”的帝国兴衰逻辑,也包括着东西方文明结合部背景之下,俄国历史独特性尚未找到使之能立于先进民族之林的制度化的现代表现方式;第三,把苏联解体看作是现代化过程中一系列社会转型的自然表现;这种比较肯定的表述主要来自于西方学者,这里包括:认为戈尔巴乔夫改革是斯大林之后由赫鲁晓夫开始的改革进程的自然庚续;是倾向于西方文明的一个历史长时段中的一个环节等等分析;最后,侧重于从偶然性事件、或者从宏大结构中的某个侧面或某些要素方面来描述苏联的解体;比如,从1991年事件乃至从戈尔巴乔夫的个性心理;比如,从前苏联的既得利益集团希。

俄罗斯人的政治制度

俄罗斯人的政治制度

俄罗斯人的政治制度
俄罗斯人的政治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多元的系统,涵盖了政治体制、权力分配、公民权利和义务、政治参与、法律体系、经济发展和文化社会价值观等方面。

1.政治体制:俄罗斯的政治体制是总统制,由选举产生的总统作为国家的最高领导人,掌握着广泛的权力。

2.权力分配:俄罗斯的权力分配主要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层面。

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法律和政策,行政机构负责执行法律和政策,司法机构则负责维护法律和秩序。

3.公民权利和义务:俄罗斯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等。

同时,公民也有义务遵守法律和秩序,履行自己的公民责任。

4.政治参与:俄罗斯的政治参与程度较高,公民可以通过选举、公民投票、游行示威等方式参与政治生活。

5.法律体系:俄罗斯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6.经济发展:俄罗斯的经济发展比较迅速,形成了以能源、重工业和农业为主体的经济结构。

7.文化和社会价值观:俄罗斯的文化和社会价值观比较多元化,包括爱国主义、公民意识、家庭价值观等。

总之,俄罗斯的政治制度涵盖了政治体制、权力分配、公民权利和义务、政治参与、法律体系、经济发展和文化社会价值观等方面,
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俄罗斯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

俄罗斯政治性质

俄罗斯政治性质

俄罗斯是什么主义国家1991年12月26日,苏联正式解体,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走完了他的路,其解体出来的15个国家都走上了资本主义的道路,至此,俄罗斯联邦成为完全独立的国家,并成为苏联的唯一继承国。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接受了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

叶利钦总统推行西方的休克疗法和大规模私有化。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举行了全体公民投票,通过了俄罗斯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

1993年12月25日,新宪法正式生效。

这一部宪法确立了俄罗斯实行总统制的联邦国家体制。

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的总统是国家元首,是俄罗斯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总统按俄罗斯联邦宪法与联邦法律决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总统任命联邦政府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主持联邦政府会议;总统是国家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并领导国家安全会。

此宪法表明,俄罗斯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

但是,就社会实质来说,俄罗斯并不是一个完全的资本主义国家。

他的很多方面都还保留有社会主义的性质俄罗斯联邦,通称俄罗斯或俄国,由22个自治共和国、46个州、9个边疆区、4个自治区、1个自治州、3个联邦直辖市组成的联邦共和立宪制国家。

俄罗斯位于欧亚大陆北部,地跨欧亚两大洲,国土面积为1707.54万平方公里,是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国家。

1.罗斯人的祖先为东斯拉夫人罗斯部族。

公元15世纪末,大公伊凡三世建立了莫斯科大公国。

1547年伊凡四世自称沙皇,建立沙皇俄国,并在1721年由彼得一世改称俄罗斯帝国,对外走上了侵略扩张的道路,曾吞并欧亚多个国家,领土不断扩张。

2.19世纪通过不平等条约割占中国北方库页岛、海参崴等150多万平方公里领土,二战时期促使外蒙古从中国独立,导致中国再度失去173万平方公里领土,给中华民族造成了巨大伤害。

1917年十月革命后建立了苏维埃政权。

1922年12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正式成立。

冷战期间成为与美国并驾齐驱的“超级大国”。

3.1991年12月25日苏联解体后,最大加盟国俄罗斯正式独立,继承了苏联的大部分军事力量,综合军事实力居世界第二,拥有世上最大的核武器库。

初一地理教案:详解俄罗斯的政治制度与外交关系2

初一地理教案:详解俄罗斯的政治制度与外交关系2

初一地理教案:详解俄罗斯的政治制度与外交关系2详解俄罗斯的政治制度与外交关系一、概述俄罗斯,是一个重要的国际大国,其政治制度和外交关系备受关注。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俄罗斯的政治制度和外交关系。

二、政治制度俄罗斯政治制度是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是最高的行政和军事领袖。

总统由公民选举产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为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负责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

俄罗斯的议会为联邦议会,由两院组成:国家杜马和联邦院。

国家杜马是直接选举产生的下议院,联邦院则为上议院,由地方行政区和共和国的代表组成。

议会对国家的法律、外交关系、国防和安全等事宜有审查和监督权力。

俄罗斯宪法赋予了人民宗教信仰、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媒体自由等基本权利和自由,但实践中政府的控制比较严格,言论和媒体自由常被限制。

三、外交关系俄罗斯被认为是一个拥有重要国际影响力的大国,其重要性在于其地理位置的重要性、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核武器的拥有。

因此,俄罗斯被各国视为一个重要的外交对象。

俄罗斯在近年来的外交政策中,在推进外交多样化的同时,也注重与周边国家的深度合作和改善。

其中,俄罗斯与中国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双方在贸易、投资、能源、科技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合作和交流。

俄罗斯还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国际事务,在联合国、欧盟、亚信、金砖国家等国际机构中都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此外,俄罗斯还推动了以其为核心的欧亚经济联盟等区域合作组织。

四、结语作为一个拥有庞大领土和人口的大国,俄罗斯在政治制度和外交关系方面都具有独特性和复杂性。

本文仅是对其政治制度和外交关系的简单介绍,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些了解和认识。

俄罗斯什么制度

俄罗斯什么制度

俄罗斯什么制度
俄罗斯的政治制度是半总统制。

俄罗斯采取的是多党制,但是由于普京党员背景,目前由统一俄罗斯党在议会中占据主导地位。

俄罗斯的政治权力分为三个主要机构:总统、政府和议会。

首先,总统是俄罗斯的最高行政权力机构的领导人。

总统由全国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六年。

总统有广泛的权力,包括任命和解雇政府成员、签署和否决法律、决定国家政策等。

目前的俄罗斯总统是弗拉基米尔·普京,他自2000年起担任总统。

其次,政府是俄罗斯的最高行政权力机构。

政府由总理领导,总理由总统任命。

政府负责执行总统的命令和政策,制定法律和经济政策,并处理国内和国际事务。

政府的成员由总理提名,并由总统任命。

最后,议会是俄罗斯的立法机构,也被称为杜马。

议会由两个部分组成: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

国家杜马是被全国民选举产生的,任期为五年。

国家杜马负责制定法律、审查政府政策和决策以及监督政府行动。

联邦委员会由各个地区的代表组成,其中一部分由地方政府任命,另一部分由地方议会选举产生。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俄罗斯的政治制度在普京的领导下趋向于威权主义。

普京执政期间,政府和议会的权力被削弱,总统的权力增加。

他通过控制媒体、打压反对派和限制公民自由来巩固自己的权力。

此外,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时常受到质
疑。

总之,俄罗斯采取的是半总统制,政权分散在总统、政府和议会之间。

然而,普京的执政方式促使政府和议会的权力受到限制,导致俄罗斯的政治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偏向于威权主义。

通选3、俄罗斯主要的政治制度

通选3、俄罗斯主要的政治制度

2、第二届总统选举 ( 1996年6月16日) 总统候选人11位,主要包括 俄罗斯在任总统叶利钦(二;53.8%)、 俄共主席久加诺夫、 俄罗斯自由民主党主席日里诺夫斯基、 “亚博卢”集团领导人亚夫林斯基、 前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 退役将军列别德等。

3、第三届总统选举( 2000年3月26日) 总统候选人11位,主要包括 代总统普京(一;52.94%)、 俄共领导人久加诺夫(一;29.21%)、 俄罗斯自由民主党主席日里诺夫斯基、 “亚博卢”集团领导人亚夫林斯基、 前联邦总检察长斯库拉托夫等
(二)俄罗斯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 2、司法公开原则
3、司法平等原则
4、陪审团参加庭审原则
5、无罪推定原则
五、议会选举制度与议会选举
(一)议会选举体制的演变 1、苏联时期的“议政合一”与政治体制改革
1988年12月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苏 联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是苏联历史上第一部 有关公开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法律。
统一俄罗斯党主席格雷兹洛夫 第四、第五届国家杜马主席
六、总统选举制度与总统选举
(一)总统选举制度的演变 1、总统选举制度的初步确立 1991年4月24日,俄罗斯最高苏维埃 讨论并通过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 主义共和国总统选举法》和《俄罗斯苏 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法》。

总统由具有选举权的公民根据普遍、 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 生;总统候选人的年龄限定在35周岁至 65周岁,任期为五年,且同一人不得连 任两届以上总统职务;设立副总统一职, 副总统候选人由总统候选人提名,两人 作为联盟者一同参加竞选;在选举方式 上,均采用由选民直接投票的绝对多数 制,即在选民参选率过半,且有两名以 上候选人参选的情况下,所得选票超过 投票总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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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自治制度的概念(一)地方自治和民族自治的区别目前,在俄罗斯联邦有两种自治,一种是民族自治,一种是地方自治。

两种自治之间存在着重大差别。

其表现是:1。

民族自治以民族或民族集团的聚居地为基础,地方自治则以居民居住的一定行政区域单位为基础;2。

民族自治的组织形式是作为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共和国、自治州和自治专区,地方自治的组织形式则是作为俄罗斯联邦主体内行政区域单位的区或市(镇、村)的自治;3。

民族或民族集团通过共和国、自治州、自治专区的国家权力机关自主地解决地方事务;4。

民族自治是民族国家组织或者类国家组织的一种形式,地方自治是居民自治的一种形式。

(二)地方自治的概念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是俄罗斯联邦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宪政制度原则之一,是指在俄罗斯联邦各联邦主体的一定行政区域单位(区、市、市辖区、镇、村居民点)内居住的居民,直接地或通过其选举产生的地方自治机关,自主地解决地方性事务,并受到国家司法保护的居民自治形式。

地方自治的概念包括三个基本点:1。

地方自治是以居居住的一定行政区域单位(区、市、市辖区、镇、村)为基础;2。

居民直接地或者通过其选举产生的地方自治机关行使地方自治权;3。

地方自治是居民自治、社会生活民主化的一种形式,受国家司法保护。

(三)地方自治制度的概念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制度是指俄罗斯联邦及其联邦主体用法律形式确认的,关于在联邦主体天客隆行政区域单位内居住的居民自主地解决地方性事务的各种制度和组织形式的总和。

它包括地方公决制度、地方自治的选任机关和其他机关、居民社会自治的区域性机关(生活小区、住宅综合体、待道、楼群、楼的苏维埃或委员会)、地方自治联合会(小城市联合会、俄罗斯城市联合会、中小城市联合会)等。

其中,地方自治选任机关和其他机关(简称地方自治机关)是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制度的基本环节。

二、地方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制度是苏联解体前“戈尔巴乔夫改革”的产物。

它在戈尔巴乔夫实行苏联社会生活民主化的过程中产生,并在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后得到进一步发展。

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可以分为下述两个阶段:(一)地方自治制度的建立阶段1990年4月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第一部《苏联地方自治和地方经济一般原则法》。

该法的主要内容:1。

苏联的地方自治是人民社会主义自治的组成部分。

其使命是保证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

直接地或通过他们选举产生的机关自主地解决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和环境保护问题。

2。

地方自治制度的内容包括: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区域性社会自治机关(生活小区、街道、街区、楼群、楼房委员会等),地方公决、地方公民大会、村会等直接民主形式。

在地方自治制度中,作为代表权力机关的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是基本环节。

它在本辖区内协高速个地方自治体系的活动。

3。

地方自治均在各行政区域单位范围内实施。

明确规定在市、镇、村苏维埃等基层行政区域单位内实行地方自治,并授权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对需要实行地方自治的其他行政区域单位自行作出规定。

1990年10月2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又通过《苏联地方自治和地方经济一般原则法的修改法》。

该法规定,在实行地方自治条件下,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及其执行和发布命令机关在自己权限范围内通过的决议相的下级人民代表苏维埃及其执行和发布命令机关必须执行。

1990年12月26日,第四次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鉴于完善国家管理机关修改补充苏联宪法(基本法)法》将地方自治原则提到苏联宪法原则的高度。

1991年上半年,各加盟共和国根据上述苏联宪法原则对本共和国宪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并制度颁布了本共和国的地方自治法。

例如,1991年5月24日通过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基本法)的修改补充法》确认了地方自治原则。

它规定,在区、市、市辖区、镇、村苏维埃等行政区域单位内居住的居民,可以通过代表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和相应的管理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区域性社会自治机关以及地方公决、公民大会等直接民主形式,实行地方自治。

实行地方自治的上述人民代有苏维埃在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组成中共和国立法授权范围内通过的决议,位于其辖区内的企业、机构、组织以及公职人员和公民必须执行。

与上述人民代表苏维埃同级的地方行政机关根据并为了执行俄罗斯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组成中共和国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和政府的文件以及俄罗斯联邦组成中共和国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和政府的文件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在其权限内通过的决议,行使执行和发布命令职能。

地方行政长官在其权限内通过的决议,行使执行和发布命令职能。

地方行政机关对同级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上级执行和发布命令机关负责。

地方行政长官向同级人民代表苏维埃报告地方行政机关的工作,每年一次。

人民代表苏维埃有权以通过对同级地方行政长官和地方行政机关其他公职人员的不术任案为手段,追究他们的责任。

1991年7月6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颁布的地方自治法进一步明确了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的原则和内容。

综上所述,苏联解体前建立的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制度具备以下特点:(1)区、市、市辖区、镇、村苏维埃等行政区域单位的人民代表苏维埃和相应的管理机关,既是当地的地方自治机关,又是当地的代表权力机关和地方执行机关。

(2)上述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可以从其他表中选举组成各种常设委员会,以准备或提前审议相应人民代表苏维埃管辖的问题,协助贯彻执行苏维埃决议,监督国家机关、企业、机构、组织的活动。

(3)地方行政机关向同级人民代表苏维埃和上级地方行政机关负责。

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可以以通过不信任案为手段,追究同级地方行政长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责任。

(4)区的自治机关和区辖市、镇、村苏维埃的地方自治机关之间的关系,设有市辖区的市的地方自治机关和市辖区地方自治机关之间的关系,均为领导和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

(二)地方自治制度进一步发展阶段1991年底,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

1993年10月26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发布了关于地方自治改革的命令。

该命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在分阶段宪法改革时期的地方自治组织原则条例》。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形式通过的新宪法,把地方自治原则提到联邦宪法原则的高度。

1995年8月28日颂布、1995年9月18日生产的《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汉一般组织原则法》,使新宪法的地方自治原则得以具体化。

1996年12月以前,俄罗斯联邦大多数主体颁布了自己的地方自治问题法。

1996——1997年11月期间,在大多数联邦主体内,举行了地方自治机关的选举。

同苏联解体前的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制度相比,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其主要表现是:(1)在苏联解体前,俄罗斯联邦的地方自治制度由根据苏联法律文件制定的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加以规定,而现选择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制度由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和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制定的各联邦主体法律文件加以规定。

(2)代表大会(或者杜马、呼位尔、代表苏维埃等)和行政长官仅仅是地方处治机关,不现进国家权力机关。

但是,地方自治机关可以拥有法律赋予的某些国家权限,并获得为行使这些权限所必须的财政资金和物资。

这部分权限的行使受国家的监督。

(3)地方自治机关的名称、组织和活动原则多种多样。

地方自治的代表机关通常根据非常设原则工作,其分议由地方自治长官召集。

地方行政长官(市长、市行政长官等)是该地的地方自治长官。

(4)地方自治的自治权有所扩大。

例如,地方自治区域变更,须行到在相应区域内居住的居民同意;地方自治机关的机构设置,由在该区域居住的居民自主地决定:地方自治机关开始获得维护社会秩序权等。

(5)区的地方自治机关和区辖市、镇、村居民点的地方自治机关之间的关系,设有市辖区的市的地方自治机关和市辖区地方自治机关之间的关系,不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他们在原则上是平等的。

三、地方自治制度的基本原则按照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一般组织原则法和各联邦主体地方自治问题和各联邦主体地方自治问题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一)居民自主地解决地方性事务在各联邦主体一定行政区域单位内居住的居民,有权直接地或者通过地方自治的选任机关和其他机关自主地解决一切地方性事务。

(二)地方自治机关组织上独立在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机关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地方自治机关的机构设置,由居民自主地决定。

(三)地方自治的组织形式多样居民实行地方自治,既可以通过直接民主形式,又可以通过间接民主形式。

直接民主形式包括:居民就地方自治最重要的问题举行地方公决;直接选举地方自治代表机关和地方自治长官;举行大会(如村会)或代表会议,选举区域性社会自治机关,通过其章程和批准其工作计划;讨论地方自治机关的决议草案;个人或集体走访地方自治机关等。

间接民主形式包括:居民通过地方自治机关、区域性社会自治机关、各种地方自治联合会等自主地解决地方性事务。

应当指出的是,在上述众多的组织形式中,居民通过地方自治机关解决地方性事务这一形式是最基本的形式。

(四)财政物资条件与地方自治权限相适应地方自治应当拥有履行其职能所必须的财政资金和物资。

地方自治机关在依照法律规定拥有部分国家权限时,也应获得行使这部分权限所必须的财政资金和物资。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是俄罗斯联邦实施宪法监督司法机关。

它负责解释俄罗斯联邦宪法。

并按照宪法诉讼程序独立自方地审理客法诉讼案。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权限、组成和活动程序,将在本书第十三章《俄罗斯联邦宪法保障制度》中详细介绍。

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系统包括: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组成中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工、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专区法院,区法院,军事法院和专门法院。

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法第26第还规定了通过修改补充该法而设立审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联邦专门法院的可能性。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管辖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和其他的最高审判机关。

它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对普通法院(其中包括军事法院和联邦专门法院)的活动实行审判监督。

它可以作为第二审级法院审理案件,也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

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它可以作为第一审级法院审理案件。

它还就审判实践给予指导性说明。

俄罗斯联帮最高法院是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专区法院直接的上级审理法院。

俄罗斯联邦级成中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专区法院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作为第一审级和第二审级法院审理案件,还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

区法院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作为第一审级和第二审级法院审理案件,并行使有关区法院的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其他权限。

同时,它是在相应司法管辖区内工作的治安法官的直接上级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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