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宪法历史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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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俄罗斯宪法的演变

试论俄罗斯宪法的演变

试论俄罗斯宪法的演变作者:王千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3期摘要俄罗斯社会转型与宪法的历史变迁之间存在深刻的关联。

社会制度的转型蕴含着立宪理念的变革,宪法类型的更替则透视出社会变革的方向。

20世纪俄罗斯经历了三次社会制度的转型,相应的也同期出现了三部改朝换代的宪法。

期间还有些宪法,但都同属于制度内的演变。

本文从俄罗斯1906年根本法开始,以社会变革的发展为脉络,介绍了俄罗斯的宪法演变史,希望从中得出启示,以期有利于同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的宪法的发展。

关键词俄罗斯社会转型宪法类型作者简介:王千茹,郑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5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I)01-008-02“宪法制度层面上的变革明显地反映了俄罗斯一个多世纪以来的社会变迁——从帝国主义最薄弱的链条到社会主义的实践策源地,从社会主义僵化模式的破碎到自由资本主义模式的引入与运转。

”这是因为社会的转型需要制度规范的支持,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确认国家性质和国家制度等,也就可以当之无愧的作为最具有政治权威的制度规范,赋予社会转型以合法性。

“社会转型与宪法类型演变的这种内在关联对于转型国家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意义”。

所以,考察俄罗斯的宪法发展史,对于同处在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一、君主立宪俄罗斯立宪主义萌生于19世纪初,但是,真正的立宪和行宪的展开起于20世纪初期的资产阶级革命。

1905年,俄国在日俄战争中失败,在国内革命与对外战争失败的双重压力下,尼古拉二世被迫发布“立宪自由”宣言,答应“赐予”公民自由权,召集杜马。

1906年4月23日,尼古拉二世签署了一整套新的国家根本法,实现他在宣言中所做的承诺。

根本法颁布4天后召开了第一届国家杜马会议及国务会议。

国务会议的一半成员由选举产生,另一半则由沙皇指定。

至此,俄国人民拥有了宪法和议会,并获得了政治自由。

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

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

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1 2006(Sum No .52)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刘向文(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在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司法制度中,拥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是宪法法院。

这一审查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到目前为止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有呼声无制度阶段,主要是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二是宪法司法制度初步确立阶段,从苏联解体到1991年第一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生效;三是宪法司法制度的完善阶段,从第一部宪法法院法到1994年第二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的实践运行。

这三个阶段在立法与实践两个层面反映了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现代化发展进程)。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宪法法院审查制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1-0110-07 [收稿日期]2005-12-11 [作者简介]刘向文(1943-),男,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从事俄罗斯法学研究。

①由于各国宪法对本国宪法法院性质做出的规定不同,世界各国的宪法法院大致上可以划分为两类: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宪法法院,作为国家政治机关的宪法法院。

后者虽然被称为宪法法院,但实际上属于法国宪法委员会式的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

宪法司法制度是指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司法机关依照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规范性文件等是否违宪的制度。

以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司法机关为分类标准,宪法司法制度可以划分为普通法院审查制和宪法法院审查制两种①。

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司法制度,属于宪法法院审查制。

本文拟研究三大问题: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苏联未实行宪法司法制度,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初步建立及进一步完善。

俄罗斯选举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俄罗斯选举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俄罗斯选举制度的演变与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俄罗斯的选举制度经历了多次演变和发展。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探讨俄罗斯选举制度的起源、演变和当前形势,并分析其中的重要变化及其对俄罗斯政治体系的影响。

一、选举制度的起源及初始形态俄罗斯的选举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沙皇时代。

当时,选举权仅限于一小部分特权阶层拥有,人民的政治参与度相当有限。

20世纪初,俄罗斯发生了十月革命,推翻了沙皇制度,随之而来的苏维埃政权实行了无记名、单一党制的选举制度,这在当时具有先进性。

二、苏联时期的选举制度变革在苏联建立后,俄罗斯的选举制度经历了若干变革。

首先是1924年的宪法修正,确立了工农代表大会的地位,这是苏联最高权力机关,其成员通过选举产生。

然而,在斯大林一党专政时期,党的控制力逐渐加强,选举制度逐渐失去独立性,仅成为对党的决策的形式性附属。

三、后苏联时期的选举制度改革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迎来了一系列政治体制改革,其中也包括选举制度。

而1993年通过的新宪法,俄罗斯的选举制度也发生了较为重要的变革。

通过这一宪法,俄罗斯实行了“混合制”选举模式,即同时引入了比例代表制和单一代表制。

具体而言,联邦议会的成员通过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而地方议会则采取单一代表制选举。

四、普京时期的选举制度调整进入21世纪,随着普京连任俄罗斯总统,选举制度再次发生了调整。

其中最为明显的变化是取消了直选地方行政首长的机制,改为由地方立法机关选举。

此外,在普京重新掌权后,俄罗斯的政党系统逐渐不平衡,党派间的竞争性减弱,选举制度的自由性也有所收缩。

五、当前的选举制度形势目前,俄罗斯的选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争议。

一方面,选举程序相对规范,选举结果能够广泛接受,选民的选举权利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然而,另一方面,媒体自由度受到了限制,选举过程中的公平性与透明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此外,政党间的竞争性不足,也对选举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提出了一定挑战。

六、选举制度变革的意义与影响选举制度的改革对于俄罗斯政治体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俄罗斯宪法产生的背景

俄罗斯宪法产生的背景

~The End~
组长:王晓璇 组员:汪海诗、李晨昕、黎娇 王嘉兴、闭华辉
二、俄罗斯宪法的特点


第一、标志着苏联的正式解体以及俄罗 斯联邦的正式独立
删去有关社会主义联邦性质的所有内容 序言中明确指出“恢复俄罗斯的主权国家体制”、“ 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的全部领土 上拥有最高地位” 表明作为一个拥有独立外交权力、独立国际法地位、 独立国家管理权力的俄罗斯联邦已正式成立
独立国家阶段(1917年11月7日—1922年12月30日 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阶段(1922年12月30日—1991 年12月26日)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又一次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
五、苏联解体后
——俄罗斯联邦的新生
俄罗斯历史进入一个新时期——“新俄罗 斯时期” 它既不是1917年十月革命前的沙皇俄罗 斯 也不是前苏联15个加盟共和国之一的“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现在的俄罗斯联邦是从一个社会主义制 度向资本主义制度全面转轨的国家

六、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 共和国《宪法》
Biblioteka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共颁 布过四部宪法:
1918年《宪法》、1925年《宪法》、1937年《宪法 》和1978年《宪法》 所有这些《宪法》都是沿着“建设社会主义”、“建 成社会主义”、“建成发达社会主义”这样一条发展 轨迹向前推进的 其中1978年《宪法》是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 和国第九届最高苏维埃第七次非常会议上通过生效的


12月12日俄罗斯举行国家杜马选举,同时对新《宪法 》草案进行全民投票 12月20日俄罗斯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宣布 “12月12日举行的《宪法》草案全民公决是有效的” ,54.8%的登记选民参加了全民投票,有58.4%的选 民赞成最新《宪法》草案 至此,1993年《宪法》获得通过并于12月25日生效

俄罗斯走各宪法的大弯路

俄罗斯走各宪法的大弯路
俄罗斯走向宪政的大弯路
俄罗斯 苏联 俄罗斯
俄罗斯走向宪政的历史与俄罗斯共产党-苏联 共产党的历史,是紧密相联而又‚负相关‛的,俄 罗斯宪政史上两个转折性关头——1918年1月的解 散立宪会议和1991年的‚8.19”政变——同苏共的 兴衰也密不可分。下面我们按照历史的逻辑简要剖 析俄罗斯宪政的否定之否定进程。与此同时,也能 一览苏共百年轨迹。
1934年1月26日~2月10日联共(布)召开第
十七次代表大会。在选举中央委员会成员时有270
名代表对斯大林投了反对票,只有3名代表对基洛 夫投了反对票,但大会宣布的结果是基洛夫和斯 大林各以3张反对票的结果当选为中央委员。
有人提议基洛夫担任总书记,但基洛夫没有 接受。斯大林继续当选为党的总书记。在以后的 几年内,出席此次大会的1225名代表中有1108人 (占90%)被捕,其中多数人死于监禁中,大会 选出的139名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中,有98人(占 70%)被捕并被处决。
与列宁分道扬镳的普列汉诺夫1918年4月在病
危中口授了著名的《政治遗嘱》,他指出:‚布
尔什维克政权将演变如下: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 将迅速变为一党专政,党的专政将变为党的领袖 的专政,维持领袖权力的起先是阶级恐怖,后来 是全面的全国恐怖。
布尔什维克不能给人们以民主和自由,因为他 们一实施民主和自由,马上就会丧失政权。列宁 很清楚这一点。既然如此,布尔什维克除了恐怖、 欺骗、恐吓和强制,就别无道路可走。布尔什维 克在半年不到的时间里查封的报纸杂志比沙皇当 局在整个罗曼诺夫皇朝时代查封的还要多,还有 什么民主可言呢?‛
1917年3月(俄历2月)沙皇宣布退位,毫无准 备的俄罗斯陷入混乱。临时政府仓促上台,是为 二月革命。
十月革命前两周,列宁指示布尔什维克控制的 军队要给士兵放假,组织他们回乡进行‚关于立宪 会议的鼓动工作‛,争取农民选票,以便‚在立宪 会议中获得多数‛。

俄罗斯的政体制度

俄罗斯的政体制度

俄罗斯的政体制度俄罗斯联邦,简称俄罗斯,是位于欧亚大陆的国家。

俄罗斯的政治制度是一个半总统制,结合了总统制和议会制的特点。

本文将详细介绍俄罗斯的政治体制,包括其历史演变、宪法框架、政府组织、选举制度以及政治参与等方面。

一、历史演变俄罗斯的政治体制经历了多次变革。

在沙皇时期,俄罗斯实行的是绝对君主制。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维埃俄国。

此后,苏联政治体制经历了从苏维埃制到斯大林模式,再到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时期的改革。

1991年,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成立,实行总统制。

1993年,俄罗斯通过新宪法,确立了半总统制的政治体制。

二、宪法框架俄罗斯联邦的宪法于1993年通过,是世界上篇幅最长的宪法之一。

宪法规定了俄罗斯的政治体制、国家机构、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确立了俄罗斯联邦的半总统制,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分支。

1. 立法机关:俄罗斯联邦会议(简称联邦会议)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联邦委员会(上议院)和国民议会(下议院)。

联邦委员会成员由各联邦主体(州、共和国、边疆区、自治区)的代表组成,国民议会成员则通过直选产生。

2. 行政机关:俄罗斯总统是国家的元首,行使行政权力。

总统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任期最多两届。

总统负责制定国家政策、任命政府总理和其他政府成员、解散联邦会议等。

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由总理领导,对总统负责。

3. 司法机关:俄罗斯联邦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司法程序。

联邦法院由最高法院、宪法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组成。

三、政府组织俄罗斯政府的组织结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

中央政府由总统、政府和联邦会议组成,地方政府则由各联邦主体的行政长官和地方政府机构组成。

1. 中央政府:总统是中央政府的核心,负责制定国家政策、领导国家安全机关等。

政府是总统领导下的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国家政策、管理国家经济、保障社会福利等。

俄罗斯法律

俄罗斯法律

俄罗斯法律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制定,经历了两个阶段:苏联解体前阶段和解体后阶段。

前阶段的宪法改变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宣布要建立三权分立的总统制共和国。

后一阶段的宪法即1993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

现行宪法确认了苏联剧变、俄罗斯独立的事实;确立了法国式总统制,赋予总统极大权力,而且比法国总统权力大得多。

俄罗斯《宪法》规定,俄罗斯是共和制的民主联邦法制国家,拥有基于法治的共和政体。

俄罗斯人民将是俄罗斯联邦唯一的权力来源。

宪法宣布了由国家保证公民广泛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国家权力是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两院制联邦议会(立法机构)和法院分立行使的。

从历史上看,俄罗斯属于大陆法系,根据既定立法程序通过的成文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

每年在俄罗斯通过约一万项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

其法律渊源主要有:1、宪法宪法在俄罗斯全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直接作用并适用。

它确立了法律渊源制度中的宪法至上原则。

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所有其他法律文件,如总统法令、政府条例、部委和其他联邦执行机构的法律性文件以及俄罗斯各联邦主体通过的立法都不能违反宪法。

所有法律均由联邦议会(立法机构)通过,禁止授权性立法。

2、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宪法性法律与组织法相似。

只有俄罗斯联邦立法机构才会通过它们。

由于它们的重要性,俄罗斯宪法规定了其采用的复杂程序。

联邦宪法性法律需获得联邦委员会(立法机关上议院)的至少四分之三成员以及国家杜马(立法机关下院)的至少三分之二成员的赞成方能通过。

俄罗斯联邦总统不能否决联邦宪法性法律。

宪法中对联邦宪法性法律的内容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有关紧急状态的法律、联邦组成部分地位的变更、宪法的修订、政府、全民公投、司法机构、宪法法院等等。

目前,大多数必要的联邦宪法法律都已生效。

3、联邦法律联邦法律是第二效力等级的法律渊源。

宪法保护整个俄罗斯境内联邦法律的优先性以及联邦法律的直接适用。

如果联邦法律与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之间发生冲突,则以联邦法律为准。

俄罗斯国家制度

俄罗斯国家制度

俄罗斯国家制度俄罗斯国家制度俄罗斯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国家制度主要由宪法法律框定。

俄罗斯的国家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和不断的改革,目前采取总统制的政治体制。

俄罗斯联邦的宪法于1993年通过并生效,宪法确立了俄罗斯的基本国家制度和权力机构,并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俄罗斯是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民众享有选举、言论、结社和示威游行等民主权利。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元首是总统,总统由全国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6年,连续任职不能超过两届。

总统在俄罗斯政治体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力和决策权。

总统主持国家行政事务,制定并执行国家政策,任免政府成员,并拥有国家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权。

俄罗斯联邦议会是国家的立法机构,由两个部门组成: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

国家杜马是下议院,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任期为5年。

杜马是俄罗斯立法机关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通过法律、预算和国家计划。

联邦委员会是上议院,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代表组成,其中有一半由各地区的州长担任。

联邦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并对杜马通过的法律进行修改和批准。

俄罗斯联邦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构,总理是政府的负责人。

总理由总统任命,国家杜马对其进行表决。

政府负责国家的日常行政事务,制定和执行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政策。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是国家的宪法审查机构,负责审查和保护宪法的实施。

宪法法院由法官组成,由总统任命并经联邦委员会批准。

宪法法院对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确保国家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和公民的行为符合宪法的规定。

此外,俄罗斯的地方自治制度也很重要。

俄罗斯由85个联邦主体组成,包括地方政府和自治领域,如共和国、州、地区和城市。

地方政府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具有制定本地区法律和政策的权力。

地方政府由行政首长或地方议会领导,并负责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

总而言之,俄罗斯的国家制度是一个总统制的政治体制,由总统、议会和政府等权力机构组成。

宪法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权力分配,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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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宪法历史发展进程俄罗斯历史丰富复杂,其宪法发展体现不同形式和性质。

考察俄罗斯的宪法历史发展,应将研究视野放远到俄罗斯的整个历史当中。

宪法作为近代法治的产物,对俄罗斯宪法的历史考察应追溯于1861年农奴制瓦解、资本主义的发展。

一、宪法孕育时期:1861年———1905年俄国革命1855—1856年,沙皇政府与西欧国家发生了克里木战争。

这次战争的惨败暴露了俄国在政治、经济和军事方面的落后,更暴露了俄国农奴制和专制制度的腐朽。

1861年2月19日签署《关于农民摆脱农奴制依附地位的总法令》,此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改革措施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俄国资本主义向前发展,但是延续了几百年的农奴制已经根深蒂固,改革只在形式上为农民规定了自由身份,实质上农民仍然匍匐于沙皇脚下,要感激贵族的“高尚”恩赐。

总之,这是农奴制和专制制度有所松动的时期,统治者面临腐朽制度带来的统治威胁,开始对资产阶级和农民的要求进行思考并寻找办法。

认为俄罗斯宪法历史发源于此,主要原因是,1861年农奴制改革意味着资本主义在俄国开始发展,预示着俄国近代的开始,具备了宪法繁育的土壤;统治者采取的改革措施,作为国家管理手段或统治手段,客观上构成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背景下的国家运行机制。

(一)农奴制改革提供了宪法关系的最基本主体解放农奴的法令颁布之后,从前依附于地主的农民以及皇室农民获得人身自由,尽管昔日的农奴还要偿付高额人头税,生活状况并不因此而改善,但毕竟从法律上改变了农奴的地位。

这些法律上自由的农民在宪法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成为宪法意义上必不可少的自由主体。

(二)地方自治改革成为未来代议制的演习1864年地方自治改革中,区级选举的议会由城镇居民、公社农民和所有非贵族出身的土地所有者个人组成。

1870年市政改革将地方自治的管理原则和实践应用于城镇,城镇议事会由有产者和纳税人选举产生。

尽管改革结果不能真正实现地方自治,但改革中组建的议会体制已经有了代议制的色彩,比如,以一定身份或财产为标准层层选举代表。

这次改革一定程度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尽管是在专制基调之上,但无疑是朝向民主的一次努力,不能不为后来的联邦制奠定基础。

(三)司法改革奠定了基本的法律秩序基础1864年司法改革最主要的措施是司法和行政分离,司法机构成为独立部门,司法程序开始具有公开性。

法律程序开始区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重罪案审理采用陪审团审讯程序,由治安法官处理较轻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审判最高机构为最高法院,之下设各法庭,遵守俄罗斯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显然,司法改革的内容已经比较接近今天普遍认可的法治要素。

这次改革最大的宪法价值在于,它逐渐规范了社会基本的法律秩序,以法律手段应对专政和混乱。

历来宪法可解决的都是非血腥暴力的社会局面,它是国家理性的抉择,一个混乱的非理性的无序社会只需要武力解决问题,绝不可能诞生宪法。

(四)改革体现了俄国国内思想开始多元化俄国的国家推进型改革,虽是迫不得已,客观上却有利于自由主义思想在俄国的广泛传播。

当发现统治者的“自由主义”不能解救人民时,俄国民间开始形成包括自由主义者、保守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和激进主义者在内的各种思想流派,出现了民主派、马克思主义小组、工人阶级解放斗争协会、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和自由主义解放同盟等等。

这些对于封建专制思想起到极强的冲击效果,也为后来俄罗斯社会的思想多元和俄罗斯宪法思想体系注入了最初的思想基础。

总体而言,这是一个宪法的萌动阶段、孕育时期,正是因为有了这个时期的思想准备、制度试验、改革反复,才为俄罗斯第一部宪法的最终产生奠定基础。

二、宪法初生时期:1905年———1917年十月革命1905年“血色星期天”事件后,尼古拉二世被迫颁布《关于设立国家杜马的诏书》、《国家杜马章程》和《国家杜马选举条例》[1],1905年10月17日颁布十月诏书,宣告建立君主立宪制国家。

1906年4月23日颁布《根本法》,即俄罗斯帝国宪法。

(一)1906年根本法作为俄罗斯第一部宪法的依据认为1906年根本法是俄罗斯的第一部宪法,根据俄罗斯学者的观点,可将理由概括如下[2]:1.赋予法律文件以宪法意义。

法律条文需要有国家杜马和国务会议通过,经沙皇确认生效。

2.明确区分根本法和一般法。

一般法不得违背根本法,不得与根本法原则相悖。

3.确定沙皇的权限范围。

通过一系列条文广泛列举皇帝的各项权力,虽然皇权仍基于上帝旨意,但已并非“无限”。

4.确立国家杜马、国务会议共同组成的两院制体制。

明确国家杜马和国务会议共同拥有立法权,规定了二者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5.规定根本法的效力。

明确根本法颁布和实施程序,以及根本法以外的各项法规必须经过颁布,才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则。

6.保障公民的公众权利或政治权利。

任何人犯罪都只能按法定程序受到追究,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只能按法定方式受到监禁,每个人的住宅神圣不可侵犯,俄罗斯臣民有权举行非武力的、不违法的和平集会,每个人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口头及书面发表自己的观点,俄罗斯臣民有权组织不违法的社团等等。

1906年根本法的诞生使君主立宪制在俄罗斯得以确立,这是一个划时代的法律文件,从历史角度看,标志着俄罗斯宪法史正式开始。

但是,这又是一部俄罗斯统治者迫不得已做出让步的法律文件,它极大程度地维护了腐朽的专制统治。

统治者仍牢牢控制行政、武装部队、外交政策、王位继承、帝国法院和领地等方面的大权,法律规定的选举制也是非全民的和非直接的选举,经选举产生的杜马获得了立法权,却经常受到来自沙皇任命的国务会议的阻挠,杜马获得的预算权也有近40%不在其预算范围之内[3]。

因此,在承认1906年根本法的重要意义同时,也应认清其历史局限性。

(二)宪法初生阶段的宪法性质这样,国家缓慢地但是确定地在朝宪法专制方向发展。

最高专制权力属于皇帝,当然皇帝也并非无所限制;议会制和司法独立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提出法治国家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

但是,此时国家仍一直处于革命纷扰之中,国内长期采取镇压反革命的极端措施,专制统治伴随着宪法的运行发展。

这一阶段宪法体现为宪法专制主义的性质。

三、宪法成长时期:1917年———20世纪80年代1918年7月通过《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正式从法律上确立苏维埃体制。

伴随苏联三部宪法,俄罗斯相应制定了三部宪法,这三部宪法在主要内容、形式和精神主旨方面都追随了苏联宪法。

(一)苏俄历部宪法的发展变化1918年宪法不是建立在宪法发展继承性原则之上,其基础是1918年通过的苏维埃政权第一批命令。

该宪法最大程度强调了意识形态,有明显的阶级性。

宪法中直接规定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在工人阶级利益领导下,消灭一切人剥削人的制度,完全消灭社会等级,毫不留情地打击剥削制度。

1918年宪法是一部革命型宪法,是通过武力改变社会和国家制度、推翻革命前既存法律制度基础上通过的宪法。

1925年宪法反映了苏俄加入苏联的事实,保留了明显的阶级性,在行文上弱化武力、打击、消灭等规范的描述,删除世界革命和全人类利益的内容。

1925年宪法开始具有法律性,宪法作为法律规范的法律性开始严肃起来,改变了1918年宪法具有普遍政治内容的特点。

1937年宪法有限地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但这些民主的宪法制度被赋予了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

1937年宪法形式相对完善,清楚规定了建立在宪法性规范系统化基础上的国家法律制度,也出现了一些章节,如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1978年宪法是最不稳定的一部宪法,变化频繁剧烈。

宪法首次引入“人民”概念,即拥有国家所有权力的人民。

其宪法民主的范围相对广泛,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原则,不取决于出身、社会财产地位、教育水平、语言、宗教信仰、种族、居住地等,这些都是以往宪法没有的。

宪法充分列举了公民的权利,引入了一些新权利,如居住权、保护健康权等。

宪法还首次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问题要经过全民讨论,并经过全民公决。

1978年宪法还首次规定了由俄联邦人民通过和宣布对宪法的改革。

1978年宪法整体内容增多,加强了对宪法调整对象规范的系统化,包括社会制度和政治基础、经济体系、社会发展和文化、国内政治活动、保卫社会主义祖国。

这些都说明了宪法调整对象的拓展和宪法法律规范的完善程度。

(二)宪法成长阶段的性质特征有学者称这一时期的宪法为“极权主义宪法”,因为,它们将国家视为旨在实现共产主义目的而变革所有社会关系的主要工具[4]。

“极权主义宪法”用俄文表示为“тоталитарное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еправо”,“тоталитарное”一词的俄文释义为“政治上是暴力恐怖的、充分压制个人民主权利和自由的”。

这一界定显然不能符合该时期宪法的性质特征。

诚然,苏俄历史上形成了“党政不分的集权体制”[5],但是,这里的“集权”是权力合而为一,统归一人或少数人行使,是权力的集中,与“тоталитарное”压制民主权利和自由的含义在逻辑上分属不同层面,集权体制是从国家的管理体制层面给予归纳,宪法的性质是从法律条文层面,宪法运行与宪法规范本身不可混淆论之。

客观地说,界定这一时期宪法的性质特征,不能脱离其采取的指导思想以及维辛斯基提出的“法律工具主义”的巨大影响,错误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并将法律视为统治阶级工具的理论,直接导致了法律实施方面的虚无主义。

然而,这一时期的宪法法律又都是以共产主义为前进方向,共产主义理想仍旧是争取全人类的解放。

遗憾的是,错误的指导思想和学说观点深深影响了当时宪法法律的方向,伟大美好的共产主义是最高的终极目标,其他一切价值和利益都在它面前处于服从地位。

因此,这一时期宪法的性质特征可概括为宪法工具主义。

另外,未将这一阶段宪法界定为社会主义宪法,是因为从开始宪法萌动到现行俄罗斯联邦宪法,并非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的二分法能够概括。

跳出“资”与“社”的意识形态束缚,才是客观对待一部成长中的宪法应持的态度,也才能够理解俄罗斯联邦的宪法何以经历历史动荡仍能浴火重生。

正是通过漫长的演进,才有宪法成熟时期的来临。

四、宪法成熟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今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俄罗斯历史人们耳熟能详。

现行宪法诞生于政治大地震的背景之下,宪法的通过以总统派的胜利实现了苏俄宪法向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彻底转身,在基本制度和发展方向上都进行了全新改变。

成熟时期的宪法,最为明显的表现是宪法实施以来表现出的理性和稳重。

经过苏联解体前后的民主化、自由化改革,尽管未能解决俄罗斯发展道路上的所有问题,但既定事实是俄罗斯已经走上了这条看起来更像西方的道路,东西方气质共同汇聚于俄罗斯,无法说清哪条路真正正确,但俄罗斯国家和人民需要安定和发展。

俄罗斯需要在现有宪法框架下发展自己,认定选择的这条宪法道路,并坚定不移地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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