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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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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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一、村镇银行设立条件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5号)文件规定,设立村镇银行应具备如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3、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0、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变为:“由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81号文件)11、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二、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条件1、在县(市、区)设立农村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2、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三、农村合作银行设立条件1、在县(市、区)设立农村合作银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2、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其中:地市农村合作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村镇银行暂行管理规定

村镇银行暂行管理规定

村镇银行暂行管理规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与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要紧为当地农民、农业与农村经济进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与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者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淌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与政策,依法同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简述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简述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简述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一、法律基础商业银行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在中国,商业银行的设立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有关文件等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二、注册资本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由实缴资本和未实缴的注册资本构成。

中国的商业银行注册资本要求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机构设置商业银行要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等各种机构,确保银行的管理和运营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商业银行还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各类规章制度,确保商业银行能够正常运营。

四、经营范围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各类贷款、租赁金融业务、信用卡业务、保险代理等。

商业银行还应当具备一定的信息技术能力,保证金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五、人员素质商业银行应当雇佣具有高素质、专业技能和丰富经验的员工,以确保银行业务能够顺利进行。

商业银行还应当为员工提供培训和学习,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素质。

六、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保证银行的业务稳健发展。

商业银行作为银行业中的一种重要形式,设立条件需要满足法律基础、注册资本、机构设置、经营范围、人员素质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条件,商业银行才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

七、监管要求商业银行的设立还需要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和备案。

商业银行还需要遵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如合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要求。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接受监管机构的监视和检查。

八、财务状况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也是设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风险管理报告等财务信息,确保银行公开透明的财务状况,维护银行业的良性发展。

九、社会责任商业银行不仅仅是一个商业机构,还具有社会责任。

商业银行应当树立正确的企业文化,发挥银行社会责任和积极作用,为社会、为客户创造更多价值。

银监合[2004]6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

银监合[2004]6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合[2004]61号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银监会合作部制定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供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开展组建工作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时参考。

对组建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你们统一归纳整理,及时与银监会合作部反馈沟通。

请将此文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及组建单位。

2004年11月5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

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

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农商行组建审核要点及常见问题

农商行组建审核要点及常见问题

筹建材料审核要点及常见问题
二、对申请书的审核
注意事项
• 3.通过监管部门验收并完成整改。 • 按照目前要求,分局需要出具并上报省局初审意见报告及三
个附带报告,一是组建工作验收报告,该报告要附带验收组 全体成员名单,二是不良资产处置真实性验收报告,三是信 贷资产风险分类验收报告。这些都有即成模板,在此不再赘 述。另外还要向改制机构出具《验收意见书》。 • 这里需要注意几个报告的出具时间。初审意见报告出具日期 是分局受理机构筹建申请材料后,一般是出具受理通知书后 20个工作日内。 • 《验收意见书》出具日期应在现场验收结束后,筹建工作小 组根据验收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出具验收整改报告,由于 《验收意见书》、《整改报告》现在不作为筹建材料上报。 因此,关于机构验收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主要在组建工作验 收报告里面反映。组建验收工作报告、不良资产处置真实性 验收报告、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验收报告出具日期为机构整改 并通过分局验收后。
• 二是关于地(市)市辖区农村商业银行的冠名方式: 以地(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合作银行(不含 辖内县(市)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 可按“省(区、市)名十地(市)名+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或“地(市)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两种方式冠名。
筹建材料审核要点及常见问题
二、对申请书的审核
公告,并在一定范围公告 • 7.确认原社员股金处置意向;意向发起人(含原社员)
履行内部程序,向筹建工作小组提交必要材料 • 8.签订发起人协议书(签订购买不良资产协议书,如
有,购买不良资产入账,完成处置) • 9.组织筹建申请材料。
筹建材料审核要点及常见问题
二、对申请书的审核
注意事项
• 1.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法律程序。一般程序是先召开理 事会,再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申报时无需提供理事会决议等 相关资料,分局在组建验收时注意审核,重点关注:一是理 事会决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确定社员代表的产生方案。二 是部署并拟定社员代表大会议案,议案内容要符合组建工作 指引的要求。三是理事会对议案的审议)。然后是依章程规 定公告召开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议案审议事宜,完成通知 和送达程序。核心是保障社员代表的知情权(申报时无需提 供相关资料,分局在组建验收时注意审核,重点关注:一是 社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送达。二是社员代表大会议案的告 知)。

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

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

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

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

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

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

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案。

5.验收整改。

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组织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向筹备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

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

银监局根据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对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公允性负责。

6.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备工作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意见。

7.确定新发起人。

筹备工作小组制定增资扩股方案,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0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农村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村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

组建县(市)以上农村商业银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农村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不少于500人;(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四)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以下;(五)有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以发起方式设立,实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由发起人认购农村商业银行发行的全部股份。

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及股本合规性检查要点

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及股本合规性检查要点

农村银行的准入政策及股权设置要求是始终在不断的变化,总体来说是监管要求越来越严 ,门坎越来越高.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准入主要有是《银监法》、《商业银行法》、ⅩⅩ( 6 )年 3 号令、《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银监发[ⅩⅩ] 10 号)、《农村商业银行监管意见》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文件,按时间顺序各监管政策主有是:(一) 5000 万元,95 年 7 月 1 日施行,ⅩⅩ年修订。

(二)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分制银行机构。

具体条件是 : ( 1)有较强的管理能力;(2 )全辖信用社资产总规模 10 亿元以上; (3 )不良贷款比例 15%以下; (4)组建后资本金不低于 5000 万元,资本充足率达到 8%。

”(三)ⅩⅩ年 9 月 12 日,银监会颁布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设立条件,与前款内容大体相同,增加了发起人不少于 500 人的要求(但与〈公司法〉相抵触,不超过 200 人),增加了股权要求:分设自然人、法人股,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25%.(四)2004 年 4 月 21 日,《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 2004 ] 23 号),进一步规定了股东资质、股权设置(资格股、法人股)等要求,主要针对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起点为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含职工)资格股普通不少于 1000 股,法人资格股普通不少于10000 股。

(五) 2004 年,《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银监合[ 2004 ] 61 号) “地方承诺的各项扶持指施基本落实到位"、“拟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应适当提前,至少满足开业两年内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应符合《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要求 ,单个自然人持股不超过5‰,职工持股合计不超过 25%,非职工自然人股东合计不低于 30%,明确提出了法人股东的资质要求,包括连续两年盈利、净资产 30 以上及长期投资比例(含本次)不超过 5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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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设立
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七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
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
(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
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除应符合第六条(一)、(二)、(四)、(五)、(六)及第七条(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中应有至少一名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第九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

第十条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

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
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第十四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
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须事先报经其权力机构及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
法》第七条中投资入股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要求;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以上;
(三)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七)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母国监管当局作出的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该金融机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审慎监管要求的相关声明;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财务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应事先报银监会审批,作为战略投资者还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第十六条境外金融机构对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执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
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任何发起人拟持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农村商业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第十九条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
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

银监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
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
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地市、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
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商业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

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

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
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商业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
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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