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建水利工程人工预算单价补差的通知
二级造价工程师《实务》科目开卷考试可携带书目

二级造价工程师《实务》科目开卷考试可携带书目一、土木建筑和安装专业《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9年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定额交底资料》(2018版)我省现行的各类政策文件、补充规定以及综合解释等。
二、交通运输专业(一)教材(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组织编写)《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与计量(公路篇)》《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与计量(水运篇)》《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公路篇)》《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案例分析(水运篇)》(二)定额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含上下册)《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3831-2018)(含上下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3821-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1)《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275-1-2014)(含上下册)《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OTS275-2-2014)《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JTS277-2014)以上书籍均由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网上购书) 三、水利专业(一)定额标准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8年);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上下册);浙江省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年);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10年);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浙江省水利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办法;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建设质量强国”战略,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21年8月26日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精神,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质量责任1.强化项目法人质量首要责任。
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期间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识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浙财农〔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5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为加强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2020年10月12日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省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水利建设与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水利厅对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保留或调整。
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相关规划(或方案)编制,审查汇总年度任务清单并组织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绩效目标等,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检查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水利电力部关于预算定额人工费调整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87]水电基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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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预算定额人工费调整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
正文:
---------------------------------------------------------------------------------------------------------------------------------------------------- 水利电力部关于预算定额人工费
调整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
(1987年5月19日[87]水电基字第28号)
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现对《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工资标准和概、预算中增列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1.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的工资标准,为二类产业工资标准。
各地以此调整定额基价,北京地区四级工取定月工资六十一元,日工资为二点三九元,工资性津贴,冬煤补贴,零点零五元,副食补贴零点二元,合计日工资为二点六四元。
2.营业税以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收入为计算基础,内包工程的计算公式:
营业税=(直接费+施工管理费+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法定利润)×营业税率
营业税率。
建设项目在市区的为3.25%;
建设项目在县城、镇的为3.20%;
建设项目不在市区、县城或城镇的为3.10%
营业税费率中已包括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7年1月1日起,按上述费率在概、预算中加列营业税,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结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6•【字号】浙政办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8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建设,进一步提高防汛防台抗旱综合能力、农业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能力和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能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利支撑和保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我省地方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各级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地管理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3%。
(二)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1.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3.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关于现行水利水电工程人工单价计算调整的建议

关于现行水利水电工程人工单价计算调整的建议摘要:目前水利水电工程人工预算单价与市场劳务人工单价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对产生偏差的原因进行分析,调整水利水电工程人工预算单价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建议Abstract: At present, there is a big difference between labor budget price and market labor unit price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project, so it is imperative to analyze the causes of deviations, and adjust the labor budget unit price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project.Key words: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project; the budget labor unit price; adjustment; suggestion1.水利工程人工预算单价影响工程造价准确性水利水电工程建造费用中的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据不完全统计,人工费在整个工程建设费用中约占20%左右,在以土石方工程为主的大坝、堤防、渠道工程中占30%以上,因此人工费计算的准确性与合理性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我国政府以人为本提高惠农政策,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管理,还有劳务市场的缺口逐步加大,造成了劳务市场人工工日单价与定额人工单价差别越来越大。
给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等相关部门的工程造价工作带来了很多困扰,造成施工企业人工费缺口,从而导致本来就微利的施工企业入不敷出,出现亏损。
2.水利水电工程人工预算单价与市场劳务单价现状2003年以来来我国国民经济继续保持稳定的发展势头,GDP和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出现了少有的快速增长态势,随着食品和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上涨,劳动力价格持年上涨,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普遍提高。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水建[2006]7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的通知为完善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和造价管理制度,合理预测水利水电工程投资,适应我省水利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文发布),浙江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现予颁发。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细则(1999)》同时停止使用。
凡2006年10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或已经确定的水利工程造价文件不作改变。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和管理。
附件:《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主题词:水利水电定额管理通知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部水利定额站,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06年9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概述《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编规”)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等文件组织编制。
本编规在《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预)算编制细则》(1999年版)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浙江省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造价管理的实际进行修编,并与《浙江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预算定额(1998年版)》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本编规适用于我省利用国内资金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由中央投资或中央补助的省内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按部颁计价依据的规定执行。
本编规是省内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文件的依据。
浙水建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补充规定的通知

浙⽔建浙江省⽔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利⼯程造价计价依据补充规定的通知附件1《浙江省⽔利⽔电建筑⼯程预算定额(2010年)》勘误及说明(三)⼀、总说明P3或P305页第⼗五条“超过以上范围,均为场外运输”调整为“超过以上范围或上等级公路运输,均为场外运输”。
⼆、第⼀章⼟⽅⼯程的⼯程量计算规则P11页第7点说明“⼟⼯膜(布)、⼟⼯格栅铺设⼯程量”调整为“⼟⼯膜(布)、⼟⼯格栅、⼟⼯格室、三维植被⽹、抗冲植⽣毯铺设⼯程量”。
三、第⼀章⼟⽅⼯程的⼯程量计算规则P11页增加第8点说明:“8.⽣态袋护坡⼯程量按坡⾯绿化⾯积计算,当坡⽐介于定额坡⽐之间时,可⽤插⼊法计算。
”。
四、调整⼀-15节、⼀-29节⾄⼀-39节⾃卸汽车运⼟定额中的增运定额,⾃卸汽车定额消耗量乘系数。
需要调整的定额编号如下:10245、10252、10259、10449、10456、10463、10470、10477、10484、10491、10498、10505、10512、10519、10526、10533、10540、10547、10554、10561、10568、10575、10582、10589、10596、10603、10610、10617、10624、10631、10638、10645、10652、10659、10666、10673五、调整⼆-41节⾄⼆-50节、三-24节、三-25节、三-32节、三-33节⾃卸汽车运⽯渣或其他材料定额中的增运定额,⾃卸汽车定额消耗量乘系数。
需要调整的定额编号如下:21271、21278、21285、21292、21299、21306、21313、21320、21327、21334、21341、、21348、21355、21362、21369、21376、21383、21390、21397、21404、30111、30114、30117、30120、30123、30126、30129、30132、30163、30166、30169、30172、30175、3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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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建水利工程人工预算单价补差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建[2012]5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2.11.30
【实施日期】2012.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建水利工程人工预算单价补差的通知
(浙水建〔2012〕59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省水利厅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关于调整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浙水建〔2012〕49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按照《通知》精神,并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现就我省在建水利工程人工预算单价补差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差范围
2012年10月1日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人工预算单价采用《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浙水建〔2010〕37号)或《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
算编制规定(2006)》(浙水建。